论影响城口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及工作对策/王泗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5:10   浏览:96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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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影响城口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及工作对策

王泗友

[内容提要] 农村稳定,事关全局,意义重大,任重道远。本文就影响城口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进行披露,并以具体事例对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阐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切合城口实际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 稳定 发展 治理 防范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 始终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根本问题。科学分析新形势下农村社会治安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努力把握其特点和规律,以积极的态度和正确的方法,切实做好农村各项公安工作,对于参与西部大开发,增强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拓展思路,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用全国经济大全局、大战略、大思路来指导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优势和作用,把农村公安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新的水平,都具有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公安机关通过打击刑事犯罪和建立安全防范网络,维护了我县农村安定局面和社会治安秩序,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地区的贯彻落实,为我县农村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随着国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经济建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在农村社会稳定和治安稳定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从总的方面看,我县农村治安形势基本上是稳定的,但由于诸多因素的互相交织、作用,在不少地方也存在着一些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有的地方有的问题甚至还相当严峻。
(一)非法组织‘门徒会”活动十分猖獗。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从毗邻县、市窜入我县农村,以“宗教自由”、 “信仰自由”为掩护, 大肆散布异端邪说,利用山区农民法制观念淡薄,文化素质低下,愚昧无知,游手好闲等弱点,创立、发展了一批非法邪教组织——门徒会。一些群众在“神赐生命粮”、 ‘祷告治病消灾”等歪理邪说的蒙骗下无心生产、不务正业、有病不治,严重危害了山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以及个人的身心健康。近年来虽几经查禁,其活动曾一度有所收敛,但又有死灰复燃此起彼伏之势。据统计,分布在全县的门徒会组织,即:分会、小分会、聚会点等共有80多个,成员5600多名,其中98%是农民,也有中共党员、共青团员、乡村教师、村干部,其年龄结构既有七旬老翁,又有少年儿童。
门徒会组织的主要特点:一是以伪装慈善、免费治病、帮助困难群众等为手段,拉拢群众,蛊惑群众,有的群众不明真象加入邪教组织;二是广泛发展信徒扩大组织,发展新生力量,企图采职一传十,十传百, 全家发展,全民皆“兵”。譬如蓼子乡、箭竹乡、明中乡、河鱼乡等凡属高山地带的青壮年农民 几乎都是信徒;三是邪教组织宣扬异端邪说,发泄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宣传“信神不信人”,甚至还向基层政权渗透,有的村干部本身就是信徒,以致政府的农村工作在有的农村受到干扰,农村公益事业也受到影响和侵蚀,致使有的农村基层政权处于瘫痪状态;四是邪教组织机构严密,从上到下,从左到右,表面上互不往来和接触,仅在特定的时间以特定的方式实行单线联系,一旦被公安机关抓获,守口如瓶,死不认账,在铁的事实面前也只招认自己,绝不供出同伙。
当前在我县的一些地方反映出的和经打击的一批门徒会骨干分子不思悔改,变本加厉,气烟嚣张,已不仅仅是一般治安问题,而是影响我县农村政权稳定,企图削弱和瓦解我县基层政权组织的一股潜在的破坏力量。
(二)侵财案件、恶性案件不断增多,且危害性大。
1、盗窃案件突出。地处巴山深处的城口, 经济极端落后,国家级贫困县的帽子仍未摘掉,在近几年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后,才逐步走向温饱,但仍有较大部分农民在贫困线上抗争。因而,在我县的刑事、治安案件中,盗窃案件仍居发案之首,据1997年以来报表显示:全县刑事案件共发生593赶其中盗窃案件就发生265起, 占全部发案数的44。6%。在经济水平极端落后的城口,财物成了犯罪份子侵害的首要目标。在城镇主要是以盗窃现金、家电、服装、车辆等物为主,在农村主要以盗窃家禽家畜、粮食物资、农用机械等物为主。作案人员利用人们居住分散、偏僻、防范意识差等特点,疯狂作案。
2、杀人、伤害案件增多。1997年以来全县共立杀人案47伤害案29起,被犯罪份子杀死21人,杀伤35人。全县1997年—1999年被他人殴打造成轻微伤害案件的共发生446起,占全部治安案件发案数的60%。 在全部案件中,犯罪份子都是由于文化不高、心胸狭窄,因争宅基地、邻里口角及婚恋、不正当男女关系、债务等纠纷没有及时得到解决,而突发引起;因利益趋动,争强好胜,为一些小的口角发生纠纷顿生恶念的也有之,如棉沙乡袁XX为争水灌溉秧田,发生口角,临时起意,杀死1人,杀伤1人;如高燕乡廖XX为争自留地的几株茶树与人发生争执,顿生歹念,抡起板锄,当场挖死1人,挖伤2人。
3、爆炸案件频发。近年来, 我县在重庆范围内属爆炸案件多发地区。仅1996年以来,全县共发生爆炸案件或事故26起,炸死19人,炸伤35人,炸蹋房屋30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 往往都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不能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纠纷 铤而走险,以爆炸的方式泄愤报复。1997年5月, 邮电局职工王XX因单位内部利益纠纷发生冲突到处上访,由于本人不能正确对待,遂到县人大、教委等单位和个人施爆数次炸毁房屋4幢,损失180多万元,影响十分恶劣。
(三)封建宗族势力,地方流氓恶势力成为当前农村新的不稳定因素。
宗族势力是我国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本早已被新中国的成立荡涤殆尽。近年以来,我县农村的宗族活动方兴未艾,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设族长、定族规、家法,大兴婚丧嫁娶之风, 举行隆重的祭祀活动。目前,我县的宗族势力的地位和作用已不可低估,宗族势力以其严密的组织、较强的凝聚力,取代少数同宗同族群居地涣散的基层政权组织。个别宗族势力对基层干部执行公务横加干涉,企图以“族权”职而代之,1998年鸡鸣乡张姓家族竟公然阻挠办案, 殴打公安人员,砸烂警械,强行从警车上抢走重大杀人犯张XX,气焰非常嚣张。有的宗族势力通过参与基层组织的选举向村乡组织渗透,使宗族矛盾不能调和,逐渐激化。有的本是民间的一般性纠纷,由于宗族势力的介入反而会演变成一场残酷的宗族械斗。修齐区的龙XX与杨XX在卡拉oK厅引起纠纷,发生抓扯,以致酿成由族间介入的大规模群体性械斗,当场致死一人,致伤数人。有的地痞无赖依靠本族的强大势力,欺负外姓群众,公开进行打架斗殴、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成为危害一方的恶霸。
比宗族恶势力更为暴戾的是以同学、同乡、亲戚、狱友等关系为纽带的流氓恶势力。 他们以哥们义气、封建帮会思想为凝聚力,以团伙的方式出现,进行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流氓奸淫、白吃白拿,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活动。我县曾经有以下表现形式:一是模仿旧社会帮会和海外黑社会组织的形式,制定帮规、帮号;二是居心叵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方面竭尽全力拉拢一些意志薄弱的国家公务员为已所用,另一方面将黑手伸进中小学校园,用小恩小惠引诱,甚至用威胁的手段强迫不谙世事的孩子入伙;三是对抗政府,充当“第二派出所”、 “第二法庭”,介.入纠纷,千涉政务,公然敢与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抗衡,对抗执法机关,使正常的国家公务行为无法进行,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四)农民负担过重,违法处罚过重,农民逆反心理增强,对抗情绪激烈,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
1、关于农民负担问题。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严禁一切对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但是,从公安信访角度获悉的情况看,这些政策在一些区、乡并未得到很好贯彻落实,不少地方都有不同形式的反映,这说明农民负担过重问题仍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农民向基层政府缴纳的各种税费远远超过了政策规定幅度。由此引发的集体上访请愿等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导致这些案件和事件的出现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乡、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作政策宣传,农民不知道所收费用是否合法,被一律视为乱收费也确实有的地方美其名曰‘办好事、办实事”,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农民群众怨声载道,尤其是有的基层干部在收取各种税费时,不讲究工作方法,采取不近人情的野蛮作法,强行到农民家里牵猪拉羊,背棉拉粮,封屋拆房,甚至连菜刀锅铲也要刮走,有的还对农民进行捆绑和非法拘禁,造成干群关系严重对立。二是有的基层干部只知道向农民收费,不为农民培育费源,不去辅助、指导农民增收创税、脱贫致富。把县委政府制定的扶贫攻坚计划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就是落不到行动上。今年由此引起两人晋京上访,在高望等地也出现集体上访的苗头。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经常发生。
2、关于处罚过重问题。 违法处罚、越权处罚、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本是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的一大禁忌,一旦出现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进行严肃的处理。然而,这些问题已成为影响干群关系、警民关系的最敏感的话题。如不下大力气,下大功夫、动真格予以取缔或纠正,干群、警民的血肉关系、鱼水情意将到达崩溃边缘。主要表现有二:一是代表乡政府维护全乡秩序的乡镇治安室及其工作人员,为所欲为,违法行政,乱施械具,乱处罚款,随意殴打人民群众,行使侦查权,随意进行传唤、审讯、留置。甚至打骂群众。二是乡政府制定的《乡规民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严重相悖,它的处罚幅度和强制力远远超出了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的处罚幅度和强制力。罚款可以上千元,其强制力可以扣押、查封、没收,甚至可以限制人身自由。
(五)赌博、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有蔓延之势。
自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收入逐步提高,剩余资金也不断增多,而他们的思想观念和发展意识并未随之增强,加上文化生活贫乏,赌博活动屡禁不止,由县城辐射到农村,且愈演愈烈,参赌人数之多、范围之广以及赌资赌注的投入都今非昔比,有的基层干部、国家公务员等带头参赌,因赌博引发的纠纷以及抢劫、盗窃等案件时有发生,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
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残渣余孽。国家早已禁绝,而随着社会治安问题的不断增多,这类社会丑恶现象又沉渣泛赶死灰复燃,较多地出现在卡拉OK厅、夜总会、宾(旅)馆、发廊等场所,为招揽生意,勾引顾客,出卖灵魂,提供色情服务,竟公然发展到拉顾客、揽业务、公开讲价还钱进行卖淫嫖娼,致使一些家庭破裂、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道路,毒害青少年,严重污染了社会空气。

农村社会治安问题是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综合反映,在社会治安管理和控制机制一时难以适应的情况下,农村杜会治安情况呈现出一些给复杂的局面和影响稳定的因素。
(一)农民文化素质低,法制教育又相当薄弱。
毛泽东同志早就指示,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农村犯罪问题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约束和保护自己。有的区、乡“普法”, “普教”工作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党和政府花了钱,工作又未收到实效。旧的文盲、法盲还没扫除,新的文盲、法盲又不断增多封建、愚昧的思想和习气已成自然,在一些农民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正是由于文化素质的低下,使得一些腐朽的、落后的、愚昧的东西占据了他们的思维空间,从而滋生是非酿成案件。很多农民不知法、不懂法,当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时,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采取‘以牙还牙”的形式,利用原始愚昧的作法蓄意报复,这些都成了农民在新时期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和土壤。
(二)当农村基层组织涣散无力,工作不到位。
农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治保会是搞好农村治安工作的关键。近年来,有的地方忽视了‘两手抓”、 “两手硬”的方针,以至于村级班子的建设和维护稳定的工作相当薄弱:一是被誉为‘三大支柱”的治安室、治保会、治安联防队作用不力,掺杂亲族利益观念,带来了负面效应:二是村级班子成员因循守旧,文化程度又低不能引导群众致富,观念无法更新,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三是驻村干部作风不踏实,工作飘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形成了面上指导与实际操作的脱节;四是在一些经济发展滞后的地方,村级组织缺乏战斗力、凝聚力、号召力,各种行政措施、集体公益事业难以落实和开展,一些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疏导和解决,许多治安问题得不到整治和处理。这是造成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防范机制不健全。
随着大刑侦、大治安格局的日趋形成,侦查破案与治安防范已成公安机关的“两大拳头”,密不可分。作为本身办案成本高的山区县,基层基础工作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尤显重要。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是:一是农村执法力量与形势和任务的发展不相适应。全县幅员面积3200平方公里,山高沟深、交通不便、居住分散,调查职证、侦查办案、抓获罪犯等工作本身都十分困难。加之警力严重不足,守护这块土地的130多名民警,分布在农村区乡(镇)的民警仅有40余名,加之经费奇缺,装备落后,打击防范、治安管理以及其他基层基础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和影响;二是基层公安派出所工作千头万绪,顾此失彼,加之有的民警缺乏超前意识和驾驭社会治安的能力,忽略了防范工作的重要性,重打击轻防范,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致使基层基础工作无人抓,没法抓;三是没有正确理解只有长治才能久安的战略意图,缺乏针对性、实效性和前瞻性。比如重点人口的帮教、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流于形式,没有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有学不上、有家不归、有业不就的现象经常发生;四是具有整体防范功能的“安全文明小区”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虽然全县的覆盖面已高达80%左右,但有的组织不健全人员不落实,无人值班,无部门组织检查和验收,发展很不平衡,几乎没有做出什么工作实效,大多数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四)散失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大量存在,造成极大隐患。
近年来,由于改造公路、开采矿藏以及农田基本建设的需要,大量的爆炸物品由于使用单位和个人管理不善,通过买卖、丢失、被盗、私藏等非法渠道流向社会被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虽然,通过县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数次清理、整顿和收缴,也职得显著的成绩,但是有的农民缺乏对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也有的由于职能部门工作作风飘浮,做表面文章,应付上级,搞“花架子”,督促检查不力,清理收缴工作力度不到位,致使久收不绝,屡禁不止,始终无法清除隐患。

实现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需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法律的手段对农村治安实行综合治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引导农民发掘致富门路。
治乱先治穷,扶贫先扶智,要从根本上扭转农村社会治安形势,还有赖于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民综合素质的进一步提高。近些年,县委、县府为了改变我县贫穷落后的面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了显著成效,大部分农民解决了温饱逐步进入小康但是,由于我县客观因素制约一下子解决根本问题决非易事。而且仅有现金和物资上的资助与扶持是不够的,只能是解燃眉之急的权宜之计。更重要的是要进行技术和智力上扶持:一是普及中小学教育,降低学生各种杂费让更多的学生走进课堂;二是进行技术推广,让更多的科技人员走进农村,进行实地技术指导,提高农民的种植和栽培技术,以期获得更大的丰收;三是实实在在地发展特色经济,城口农民已没有精力和能力进行无休止见效慢、时间长的等待,应着力发展短、平、快的扶贫项目,不仅是农副产品和矿产品的粗加工,应着眼于更有广阔前景的中药材和矿产资源精加工的开发和利用只有通过发展和壮大农村经济,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不安定因素,才能有效地解决困扰基层组织的活动经费和工资报酬问题,从而逐步深化基层基础工作,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为惩治犯罪提供比较充裕的物资保证。
(二)当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是否坚强有力,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治安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整顿、充实、调整村级组织,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的建设、政权建设的关键。特别在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中,城口县的中心任务是确保生态平衡,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更应把农民的阻挠、干涉情绪,甚至“挖东墙,补西墙”的错误作法,予以坚决纠正。农村基层组织要旗帜鲜明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下决心提高基层干部正确执行政策、正确调解纠纷和化解矛盾、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坚决反对不顾大局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整顿和健全治保联防等群众自治组织,严格规范乡镇治安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做到组织、人员、任务三落实。责、权、利挂钩兑现。把‘安全文明小区”建设抓扎实,按创建规划、制度、措施逐一落实,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并组织检查验收,落实责任制,发挥村级组织的作用,形成基层防范工作的铜墙铁璧。
(三)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切实把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是认真贯彻‘两手抓”、 “两手硬”和“严打”方针,狠狠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坚决扫除黄赌丑。尤其严惩称霸一方、横行乡里的流氓恶势力和宗族恶势力,坚决取缔非法组织门徒会。对杀人、爆炸等暴力犯罪案件,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及时消除影响,增强群众安全感。对盗窃等侵财案件予以严惩,坚决制止影响农村稳定的案件,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是大力开展专项整治,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力量,继续开展“收枪治爆”、 “反盗禁赌”、 “除六害”、 ‘整顿交通秩序” “惩治邪教”等专项斗争,以打开路,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弘扬法制,震慑犯罪。同时,结合基层政权组织的建设,把工作立足点放在治本上,跟上各项治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堵塞漏洞,以巩固整顿成果,达到治安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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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


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11月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为了适应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资金的管理,促进建设单位合理储备,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对象。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国家用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
用其他资金、或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与其他资金合并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储备资金,根据“谁投资,谁储备”的原则分别解决。
第二条 贷款条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央级建设单位,为下年度储备设备和主要材料,均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基本建设储备贷款。
(一)建设项目(不包括前期项目)必须是已正式列入国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
(二)需要安装的设备必须是在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所附设备清单以内并已签订订货合同、但当年不能安装的国内设备(包括制造周期在6个月以上的大型专用设备制造进度款),材料储备系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必须有订货合同而且是工程建设所必需的;
(三)所需储备资金必须是积极动员内部资源后不足的部分;
(四)保证按规定范围和用途使用贷款,并确有还款资金来源。
第三条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设计文件、设备(材料)订货合同以及动员内部资源等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基本建设储备计划”(附式一)一式4份,送经办行审查签注意见后,1份由建设单位上报中央主管部门或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以下统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查编制“基本建设储备借款汇总计划”(附式二)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建设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1份由经办行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统称分行),分行审查后,按行业分单位编制“基本建设储备借款汇总计划”(附式二),并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储备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总行。
总行收到主管部门和分行上报的储备借款汇总计划后,根据当年储备贷款资金来源情况,优先考虑符合贷款条件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在综合平衡并商主管部门的基础上,编制中央级年度基本建设储备贷款计划,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业(重点项目戴帽)下达到各分行,同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分行接到总行下达的储备贷款计划后,再按建设单位将储备贷款计划下达有关经办行,同时抄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分行抄送的基本建设储备贷款计划后,即可填写“基本建设储备借款申请书”(附式三),向经办行申请基本建设储备贷款。
第四条 贷款指标管理。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指标由总行在批准的贷款计划额度内,根据储备贷款回收情况,按行业分次下达到分行,同时抄送主管部门;分行再根据建设单位设备(材料)到货情况,将储备贷款指标分解下达到经办行,同时抄送建设单位。
总行不对主管部门下达储备贷款指标,不实行统借统还。
第五条 贷款期限。自支用贷款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六条 贷款利率。按有关设备储备贷款利率的规定执行。
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计算,由经办行按季结息,并从储备贷款户直接扣收,如该户不足以支付利息时,可从借款单位其他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利息不予挂帐。
第七条 借款合同。经办行在收到上级行下达的贷款计划和借款单位填报的“基本建设储备借款申请书”经审核同意贷款后,即与借款单位签订“基本建设储备借款合同”(附式四),并将合同副本送总行、分行及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各1份。
第八条 贷款支用及管理。借款单位必须遵守专款专用原则, 经办行应根据订货合同及设备(材料)到货凭证,逐笔审查发放。借款单位不得将贷款用于以下诸项:
(一)扩大基本建设工程量;
(二)弥补基建投资缺口;
(三)批准初步设计文件所附设备清单以外或计划外工程的设备(材料)储备;
(四)垫付工程价款;
(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材料)预付货款;
(六)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长线产品的建设项目和在能源紧张地区搞的耗能高的产品的建设项目。
(七)地方级建设项目储备。
(八)不符合贷款对象的其他基本建设所需的储备贷款。
(九)其他开支。
经办行必须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发现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应及时纠正,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加收罚息100%(罚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用自有资金支付),必要时,经办行有权终止借款合同,追回贷款。
经办行应按规定时间向分行报送“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情况报告单”(附式五),由分行汇总报送总行。
第九条 贷款回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每年2月底前,各建设 单位应按借款合同规定,将当年应归还的贷款数额送经办行审查签证后,由建设单位和经办行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和分行。主管部门和分行审查核实后,分别按行业分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报送总行。经总行审查核实并商主管部门后,编制当年储备贷款回收计划,按行业分单位下达给分行,抄送主管部门。分行收到总行下达的贷款回收计划后,通知建设单位经办行,抄送建设单位。
贷款回收计划由分行监督执行,并按季向总行报告回收情况。对提前回收的计划内贷款,总行如数返还;对超计划回收的贷款,经总行平衡后,调增贷款计划,予以返贷。凡无特殊原因,未经总行同意,没有完成贷款回收计划的,总行将酌情调减贷款计划,减少贷款指标。
第十条 贷款偿还。贷款本息由借款单位根据借款合同和批准的还款计划,按期从基建投资中归还。贷款到期无特殊原因而自行拖延不还的,经办行可根据分行下达的“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扣款通知书”(附式六)从其拨、贷款户或存款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加收利息30%,对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50%。
在借款单位还清贷款本息后,经办行、分行应按规定及时上划资金,不得自行周转使用和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中央级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贷款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储备贷款的规定同时废止。原已签订的借款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各分行,可以比照本办法制定地方级基本建设储 备贷款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解释。
附式
一、基本建设储备计划
二、基本建设储备借款汇总计划
三、基本建设储备借款申请书
四、基本建设储备借款合同
五、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情况报告单
六、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扣款通知书
附式一:
基 本 建 设 储 备 计 划
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公章) 19 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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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申请储备贷款金额 │ │ │经办┃
┃ │ │ │ │ │预计│动员内部├──┬──┬──┬──┬──┤初步设│本年基│ ┃
┃ │ │ │订货│到货│ │ │ │ │ │ │ │ │ │ 行 ┃
┃设备(材料)名称│数额│金额│ │ │安装│资源用于│ │ 一 │ 二 │ 三 │ 四 │计批准│建计划│ ┃
┃ │ │ │日期│日期│ │ │合计│ │ │ │ │ │ │审查┃
┃ │ │ │ │ │日期│储 备│ │季度│季度│季度│季度│文 号│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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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计划由借款单位编制一式4份,送经办行审查签注意见,经办行留存1份,上报分行1份后,退借款单位2份,
1份上报主管部门,1份自留。
2.为下年度储备设备应按台(套)分别填列。
3.带“×”者不填合计数。
附式二:
基本建设储备借款汇总计划
(部或公司公章) 19 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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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本年基本建设储备借款计划 │ │ │ ┃
┃ │本年基本│其中:中央├──┬──┬──┬──┬──┤借款│计划还清│经办行审查┃
┃ 建 设 单 位 │建设计划│财政预算内│ │ 一 │ 二 │ 三 │ 四 │ │借款本息│ ┃
┃ │投 资 额│计划投资额│合计│ │ │ │ │期限│日 期│ 签证意见 ┃
┃ │ │ │ │季度│季度│季度│季度│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1.全部用中央财政预│ │ │ │ │ │ │ │ │ │ ┃
┃ 算内资金安排的经│ │ │ │ │ │ │ │ │ │ ┃
┃ 营性项目小计 │ │ │ │ │ │ │ │ │ │ ┃
┃ ×××单位 │ │ │ │ │ │ │ │ │ │ ┃
┃2.全部用中央财政预│ │ │ │ │ │ │ │ │ │ ┃
┃ 算内资金安排的非│ │ │ │ │ │ │ │ │ │ ┃
┃ 经营性项目小计 │ │ │ │ │ │ │ │ │ │ ┃
┃ ×××单位 │ │ │ │ │ │ │ │ │ │ ┃
┃3.多种资金合并安排│ │ │ │ │ │ │ │ │ │ ┃
┃ 的项目小计 │ │ │ │ │ │ │ │ │ │ ┃
┃ ×××单位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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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由中央主管部门(公司)、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汇制,分别于当年3
月底前报建行总行。
附式三:
基本建设储备借款申请书
19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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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
┃ 我单位今年基建投资计划 万元,其中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部分 ┃
┃ 万元,根据基本建设设备(材料)订货情况,今年需要支付为下年度储 ┃
┃备设备材料款 万元,本年度内我单位动员内部资源 万元,储┃
┃备资金仍然不足,特向你行申请储备贷款 万元。 ┃
┃ ┃
┃ ┃
┃ 请审核 ┃
┃ ┃
┃ ┃
┃ 借款单位: (公章) ┃
┃ ┃
┃ 负责人: (签章) ┃
┃ ┃
┃ ┃
┃ 19 年 月 日 ┃
┃ ┃
┃ ┃
┠───────────────────────────────────┨
┃经办行审核意见: ┃
┃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公章) ┃
┃ ┃
┃ ┃
┃ 19 年 月 日 ┃
┃ ┃
┗━━━━━━━━━━━━━━━━━━━━━━━━━━━━━━━━━━━┛
附式四:

基本建设储备借款合同


立合同单位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_行(简称贷款方)


借款方为下年度基本建设工程储备设备(材料)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年度贷款方向借款方计划发放基本建设储备贷款 人民币(大写)万元,用于。本贷款期从开始支用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贷款期为年。
第二条 本贷款是为建设项目下年度储备国内生产设备(材 料)的专项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扩大基本建设工程量、弥补投资缺口、计划外工程储备、垫付工程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材料)预付款、长线产品和能源紧张地区耗能高的产品项目、地方级建设项目的储备、不符合贷款对象的其他基本建设所需的储备贷款、其他开支等。
第三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贷款方按实际支用数按季计收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30%,对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50%。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在 年 月底之前,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还清全部贷款本息。逾期不还,贷款方有权限期归还贷款或从借款方拨、贷款户或存款户中扣收。
第五条 贷款方保证在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发放贷款,如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设备采购、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提供有关设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扣回贷款本息,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加收罚息100%。
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合同一式5份,借贷双方签章后各执1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1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地 址: 地 址:
19 年 月 日
附式五:
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情况报告单
经办行:(公章) 19 年 月份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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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及 │ │本年初至报│ 其中: │本年初至报│ 其中:│期 末│预计下月│ ┃
┃ │年初余额│告期发放贷├────┤告期收回贷├────┤ │期末余额│备 注┃
┃ 项目名称 │ │款 累 计│本月发放│款 累 计│本月收回│余 额│收回贷款│ ┃
┠──────┼────┼─────┼────┼─────┼────┼───┼────┼───┨
┃部门(公司)│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本金│ │ │ │ │ │ │ │ ┃
┠──────┼────┼─────┼────┼─────┼────┼───┼────┼───┨
┃ 利息│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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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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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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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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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时间: 19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每年6-11月,于月后5日内报分行,由分行按行业分项目汇总于月后10日内报总行,12月
份收回的贷款,应随时报送;1-5月份免报。
附式六:

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扣款通知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分行 年 月 日下达你行经办的 部
(公司) 19 年度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 万元,已从 月 日起逾期。为了严肃贷款纪律,加速资金周转,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请立即从该单位拨、贷款户或存款户中扣收逾期的全部贷款本息。

建设银行(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公章)
19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书由省(市、区)、计划单列市分行填制一式4份,经领导签字盖章后,分送经办行、建设单位(由经办行转)总行各1份,自留1份。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辽源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辽源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第12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政府(开发区)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行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领导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事故,是指有下列事故类别之一的,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造成一定数额财产损失的事故(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一)火灾事故;
(二)交通安全事故;
(三)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七)其他安全事故。
第四条 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重大死亡事故和特大死亡事故,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和《办法》执行。
第五条 县、区政府(开发区)的县、区长(主任),对本辖区(中、省、市直企业除外)的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对本辖区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未及时予以解决,并在一个季度内发生3起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不重视安全监管工作,没有将安全监察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使安全监察经费和交通工具得不到基本保障,导致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并在一个季度内发生3起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不组织制定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导致部分工作部门或者行管部门安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安全工作长期无人负责管理,并在一个季度内发生3起以上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安全事故后,默许事故单位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谎报、瞒报或者拖延报告时间,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处理的;
(五)未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组织机构,确定责任人员,落实工作措施,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不能及时组织有效抢救的。
第六条 县、区政府(开发区)的副县、区长(副主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分管部门或系统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安全工作不及时进行传达、贯彻和落实,对分管的安全工作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部署和检查,并在一个季度内发生3起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对上报或者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没有落实整改时间、措施、资金和整改负责人,不认真督促、检查整改单位按时整改,并因此导致在一年内存在隐患的单位发生3起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不支持、不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阻挠干涉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并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安全事故后,不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谎报、瞒报或者拖延报告时间,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处理的;
(五)不按政府规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相关演练,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及时反应、及时抢救,造成扩大事故范围、增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
第七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所管系统(行业)的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对政府部署的涉及本部门和所管系统(行业)的安全工作不及时进行传达、贯彻和执行,并导致在一个季度内发生3起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对本部门和所管系统(行业)存在的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责任,不认真督促、检查整改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并因此导致在一年内存在隐患的单位发生2起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政治敏感期,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值班,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时无法联系或人员不能及时到位的;
(四)干扰、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
(五)本部门和所管系统(行业)发生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谎报、瞒报或者拖延报告时间,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处理的。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职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对分管部门或系统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副职分管领导行政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未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及时研究部署安全工作,未及时解决本辖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在一个季度内发生2起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使安全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并在一个季度内发生2起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未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工作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导致安全工作无人负责、无人过问、无人检查、无人落实,并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干扰、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
(五)发生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谎报、瞒报或者拖延报告时间,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处理的;
第九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按规定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工作不负责任,有失职渎职行为,并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未在本职责管理范围内建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的安全管理档案,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不了解、不掌握,导致不能向领导及时汇报,隐患不能及时解决,并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发现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等非法生产经营的现象,既未及时予以制止,又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导致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封和取缔,并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对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不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复查和督促,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并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安全事故后,不向上级领导汇报,谎报、瞒报或者拖延报告时间的。
第十条 各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职分管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依法对项目、工程和其他涉及安全事项负责行政许可(包括批准、核准、许可、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和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因违规审批并发生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部门副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与被审批者勾结串通,骗取批准的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视其情节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二)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非法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有关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查封、取缔,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因未予查封、取缔和吊销营业执照,导致非法活动不能予以制止并发生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部门副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三)对安全监管工作极端不负责任,接受被监管对象的贿赂,放宽安全监管条件和标准,工作有失职渎职行为,并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部门副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
(四)接受发生安全事故单位的贿赂或对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部门副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学校校长对本校的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发生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校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
(一)非法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的;
(三)不按规定对教学、宿舍、食堂、生活等场所以及体育活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对学生进行公益性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未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发生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
对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安全事故,给社会造成巨大影响的,给予学校校长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当地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组织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情况不进行调查处理的,对有关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依照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意见。
第十四条 赋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察。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行政处分的,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