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电子地图侵权案评析/许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9:11   浏览:8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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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电子地图侵权案评析
——议道路图基础数据的著作权属性

许 峰

全国首例电子地图侵权案,即上海市测绘院诉上海城市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易图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世界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世界数码基地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等著作权侵权案件于近日二审判决,在历经近十次开庭、历时三年的审理之后,终于落下了帷幕。笔者作为本案被告方的主要代理律师,全程参与了本案的一审和二审程序。
该案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虽然与原告500万的索赔请求相比已经大幅下降,但百万赔偿在我国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仍属少见。从笔者办理的大量知识产权案件中来看,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和载体的可复制性,原告往往对侵权事实及损失依据举证不足,从而导致法院在认定侵权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赔偿,造成十赔九不足的现象。该案中,原告用于证明自身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同样是不足的,但法院大胆的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及事实推定的方法,适用“接触加相似”的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时也结合了部分法定赔偿,最后认定侵权成立和百万侵权赔偿。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推行如此犀利的审判风格,对于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社会法制进步有着积极的意义,应当予以肯定。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了近十次庭审,基本上是围绕被告的数据来源、原被告数据的相似性以及原告损失和被告获利等事实问题展开调查,但对于道路图基础数据(以下简称“系争标的”)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样一个基础问题却没有展开讨论。一审及二审的判决书中对该问题也仅仅是一笔带过,认定电子地图道路图数据系传统纸质地图的电子化,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没有充分阐明这一判定法律或理论依据。对此,笔者持不同观点。
如图1、图2所示,本案系争标的并非日常所见的旅游交通图,而仅仅是道路、铁路、河流等基本地理要素的测绘成果,即俗称的地图底图,因此称之为道路图基础数据。其仅仅表现为直线、折线以及地理符号的组合,没有着色,没有明确的行政区划,也没有公交线路、特殊建筑、地图索引等附加信息。





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的决定性要素就是独创性。一个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从该作品的制作过程来看,作者通过何种方式和过程来完成作品,是否是独立完成,而且在这种方式和过程中,是否发挥了创造性。第二,从作品本身来看,是否包含了与众不同的、独创性的要素。针对上述系争标的,笔者认为:
第一,系争标的的制作过程没有发挥创造性。
独立创作是指作者发挥自己的智慧,独立运用一定的方法技巧,将自己的意志表达为作品的过程,简单的说,就是“独立完成+一定创作高度”。人的智力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创造性的智力活动,另一类是非创造性的智力活动。只有创造性的智力活动,而且要达到一定的高度,才能产生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从本案系争标的的制作过程来看,其只是由制作人员,将测绘、飞机航拍、卫星遥感所获得的客观地理信息用简单的线条,机械地表达出来,实质上是对地理信息的复制。这一过程是一个根据规则进行技术处理的过程,而非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创作的过程。地图必须忠实地反映客观地理信息,这是任何地图绘制人员都不能违反的原则。对于本案系争标的而言,应当具有唯一性。任何一个此类地图基础数据的绘制人员,都是尽可能的向客观真实靠拢,没有创作的余地。
在诉讼中原告认为,不同的绘制人员绘制出来的底图都是不同的,这种差异性就是主观创作的客观反映。不同的绘制人员绘制成果的客观差异性无可否认,在科学允许的范围内,人为的差别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差别并不是绘制人员主观上进行创造性智力活动的结果,而是客观规律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因此,这种客观上的差异并不能说明系争标的就是创造性的产物。

第二,系争标的本身没有包含具有独创性的要素。
本案系争标的是由若干简单直线、折线和符号组成的地图底图,这些线条及符号的组合表达了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首先,单一的线条和符号本身显然不具有独创性,而且其中的符号也是行业规范或约定俗称的表示方式;其次,若干线条及符号的组合排列,即数据的组合,则是对客观地理信息的机械表达,其取舍和排列方式不是主观创作的结果,因此这种组合显然也不具有独创性。
道路信息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以人的意志力而改变,因此,道路图基础数据本质上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

第三,对系争标的制作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和投资并不必然产生著作权。
在考察系争标的的独创性时,必须要与制作系争标的时所付出的劳动和投资区分开来。劳动和投资是制作系争标的所必不可少的,原告或相关主体也据此对有关的测绘成果享有使用权和受益权,但这并不构成系争标的的独创性,也绝不是著作权的形成要素。
纵观我国现今的法律法规,从没有哪部法律法规直接或间接赋予此类测绘成果以著作权,即使是我国测绘领域的最高等级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也仅规定了测绘成果的有偿使用制度,即赋予了地图测绘、制作者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没有著作权的规定。

第四,地图中受保护的是其中的创造性要素。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1998年8月14日权司(1998)41号文《关于地图著作权纠纷的答复》中提及:
地图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应是作者独创的部分。由于地图以及科学作品的特点,地图中的很多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表现地理、地形的基本要素,表现方向、距离的经纬线、标尺,表现水平位置以及陆地、水域的颜色和通常绘法,表现城市、铁路、公路的图例,表现山脉、河流、湖泊、城市以及居民点等所在的客观位置等等。因科学作品的特性决定,其表现方法均限于唯一或者有限的几种之内,其反映的内容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符,任何人都不可避免地以这种唯一或者有限的方式绘制地图,也使任何人就同一地区绘制的地图所反映的内容不可避免地相同或者近似。凡这种由于唯一或者有限的绘制方式,或者由于受客观所致的内容而出现的相同或者近似,都是法律所允许的,换言之,也是法律所不保护的。
由此可见,并不是任何地图都能构成所谓的地图作品,而且即使构成地图作品,其中很多要素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受到保护的仅仅是地图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这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主要是指绘制人员在不违反行业制图规范及惯例的前提下,设计运用各种颜色、线条和符号,以其认为最佳的表示方法,将允许自由移动、变化的地理要素的表示形式,如地名的大小、字体及标识方式、特定地理信息(如知名建筑)的标识方式,地图整体色彩安排,并同他选择的适宜的比例尺、经纬网的形状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将这些要素通过线条、颜色、文字、数字、符号等在载体上加以表现,使地图在保持真实性、客观性的同时,体现出一定的美感和艺术性,这才是地图作品独创性的真正所在。而本案系争标的恰恰不具备这些独创性的要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考量地图这类科学作品的著作权属性时,不能笼统而言,而应当按照独创性的标准,严格区分其中的要素,以科学的划定保护范围。

(本文发表于www.hpipr.com)


作者信息:
许峰,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办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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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文件
余府办发[2003]9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新余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设立,制订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在企业设立登记时,对依法需审批的项目,由相关行政部门(单位)(以下统称部门)在市经管委办证(收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办证中心)实行同步审批。基本要求是:工商受理,告知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

  二、并联审批的适用范围

  本市区域内企业(含内、外资企业)的设立,其经营范围依法需审批的项目。

  三、并联审批的参加部门

  依法对企业设立实施行政审批的市直行政部门和中央、省驻市的有关单位。

  四、并联审批的形式

  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由市经管委组织,市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五、并联审批的程序

  ㈠工商受理
  申请人直接向市工商局窗口申请登记注册。

  ㈡告知相关
  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前置审批项目的,市工商局窗口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将《企业前置审批项目告知单》(见附件一)转交有关部门窗口。

  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后置审批项目,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审批的,市工商局窗口核准后,核发《营业执照》,注明经营项目,并在发证的当日将《企业后置审批项目告知单》(见附件二)转交有关部门窗口,进行后置审批。

  ㈢并联审批
  市工商局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依据法律规定分前置和后置审批,告知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窗口接到市工商局窗口转交申请人的材料后,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情况书面告知市工商局窗口。

  需前置审批的项目由市工商局窗口告知有关部门窗口,然后由相关窗口在规定时限内转交市工商局窗口。前置审批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部门且需在规定时间内到企业进行踏勘的,由市经管委组织相关的审批部门进行联合踏勘。踏勘结论符合企业注册登记规定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意见。踏勘结论不符合企业规定需要整改的,相关的审批部门应督促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整改,整改合格后及时进行审批。但在整改过程中,不影响其他部门进行审批。对不参加联合踏勘的审批部门,视为同意审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证、照。

  需后置审批的项目由市工商局窗口负责告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相关部门窗口办理后置审批手续;需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窗口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㈣限时完成
 有关部门窗口对市工商局窗口转交的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应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批意见,及时转交市工商局窗口。市工商局窗口收到有关部门窗口表示“同意”的意见后,在承诺时限内对经营项目予以核准。有关部门窗口对表示同意的专项审批项目,在承诺时限内发给申请人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有关部门窗口表示不同意的意见,应将具体意见和理由转交市工商局窗口。有关部门窗口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属于后置审批的审批项目,市工商局窗口负责告知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到有关部门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对没有终审权,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技术性要求较高的除外)。有关部门窗口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应于当日向工商局窗口反馈,市工商局窗口再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并联审批的管理、协调与监督

  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工作,由市经管委组织实施。市工商局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责任,严格按规定填写、传递《企业前置审批项目告知单》、《企业后置审批项目告知单》。各协办部门要严格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批及反馈。市经管委要切实抓好并联审批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对不按规定审批,不按时出件等行为,按照《新余市损害经济环境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企业前置审批项目告知单
     二、企业后置审批项目告知单

附件一

            企业前置审批项目告知单

  余联审前字[200 ]第 号

_____窗口:
  兹有新余 (企业)于 年 月 日向工商局窗口申请从事 行业的经营业务,请你窗口接到本告知单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回复工商局窗口。

联系人:   电话:   收到告知单   窗口签字:
余联审前字[200 ]第 号

______窗口:

 兹有新余  (企业)于  年  月  日向工商局窗口申请从事 行业的经营业务,请你窗口接到本告知单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回复工商局窗口,以便工商局窗口及时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联系人:    电话:     收到告知单工商局窗口签字:


企业前置审批项目情况如下:

余联审前字[200 ]第 号



企业名称 联系人
住 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所属街道 拟设注册资本
生产经营范围 审 批 项 目
有关部门
初审意见 承办部门签字 主办部门签字 主办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企业后置审批项目告知单

余联审后字[200 ]第 号

____窗口:
 兹有新余  (企业)于 年 月 日向工商局窗口申请从事 行业的经营业务,请你窗口接到本告知单后督促企业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相关审批项目。

 联系人:            电话:

 收到告知单                    窗口签字:


余联审后字[200 ]第 号

_____窗口:

 兹有新余   (企业于   年   月   日向工商局窗口申请从事   行业的经营业务,请你窗口接到本告知单后督促企业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相关审批项目。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企业后置审批项目情况如下:

余联审后字[200  ]第  号

企业名称 联系人
住 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所属街道 拟设注
册资本
生产经营范围
审 批 项 目





海南省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鉴定、赔偿标准及天然橡胶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鉴定、赔偿标准及天然橡胶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海南省政府


规定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天然橡胶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用砍、割、刺、烧等方法、手段,损害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的树干、树冠、树根,使其不能正常生长(或产胶),以至报废的,都属于对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的损害。
第三条 对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的损害,按其损害程度,划分为一般损害、严重损害和报废三级。分级标准见本规定所附《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分级标准表》。
第四条 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损害程度确定。赔偿标准见本规定所附《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赔偿标准表》。
第五条 损害赔偿事宜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本规定的赔偿标准协商解决。如双方对损害程度有争议,可按橡胶树或其防护林的隶属关系,向当地市、县天然橡胶行政主管部门或国营农场申请损害鉴定,鉴定费(含鉴定人员的旅差费,下同)由申请方预付。如鉴定结论与争议的一方意见一
致,鉴定费由另一方承担;如鉴定结论与双方当事人意见部分不一致,鉴定费由双方按相应比例承担。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按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天然橡胶产品质量,由收购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鉴定,或由收购单位委托具有橡胶产品质量检验能力的单位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费由收购单位承担。
交、购双方如对检验鉴定结论有争议,可将橡胶产品送交农业部热带作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驻海口市)进行复检鉴定。该所的复检鉴定为最终检验鉴定。复检鉴定结论与原检验鉴定结论一致的,复检鉴定费由交售方承担;反之,由收购方承担。
第七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农业厅和海南省农垦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分级标准表
----------------------------------------------------------------------------------------------------------
| 损害等级 | | | |
| 损害程度 | 一 般 损 害 | 严 重 损 害 | 报 废 |
| 类 别 | | | |
|-------------|-----------------------------|-------------------------------|----------------------------|
| | | 规划的割线、割面受破坏; | 树皮损害面积在20平方厘米以上 | |
| |树干|树皮损害面积20平方厘米以内或 |或木质部损害面积在5平方厘米以上| 树干折断; 树皮或木质部损害|
|已开割的| |木质部损害面积在5平方厘米以 |的; 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割胶生产 |造成橡胶树丧失产胶能力或经 |
| | |内的。 |的损害。 |营价值的。 |
|橡胶树 |----|-----------------------------|-------------------------------|----------------------------|
| |树冠|树冠损害1/3以下。 |树冠损害1/3以上 | |
| |----|-----------------------------|-------------------------------|----------------------------|
| |树根|小部分侧根损害。 |大部分侧根损害, 主根局部损害 |全部侧根断离; 主根断离。 |
|--------|----|-----------------------------|-------------------------------|----------------------------|
| |树干| 树皮损害面积在10平方厘米以 | 树皮损害面积在10平方厘米以上 | 树干折断; 树皮或木质部损害|
|未开割的| |内; 或木质部损害在5平方厘米以|或木质部损害面积在5平方厘米以上|造成橡胶树丧失经营价值或不 |
| |树冠|内; 树冠损害1/3以下; |树冠损害1/3以上。 |能继续生长全部侧根断离; 主根|
|橡胶树 |树根|小部分侧根损害。 |大部分侧根损害, 主根局部损害 |断离。 |
|-------------|-----------------------------|-------------------------------|----------------------------|
| 苗圃地 |叶蓬、侧根损害。 |茎干局部损害; 主根局部损害 |茎干折断; 主根断离; 其他导致|
| 橡胶苗木 | | |死亡或丧失经营价值的损害 |
|-------------|-----------------------------|-------------------------------|----------------------------|
| 橡 胶 园 | 树冠损害1/3以下; 侧根 | 树冠损害1/3以上; 主根局部 |树干折断; 主根断离。 |
| 防 护 林 |损害。 |损害 | |
----------------------------------------------------------------------------------------------------------





注明:1.损害分级均以单株为单位。
2.损害分级、贯彻重损害吸收轻损害的原则,即同一株树中,按最重的一级作出鉴定结论。
二、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赔偿标准表
单位:元/株
-------------------------------------
|损害等级赔偿 | | | | |
| | |一般损害 |严重损害 |报 废|
| 标准类别 | | | | |
|-------|-----------|-----|-----|---|
| |割龄十二年以上 | 15 | 50 |100|
|已开割的橡胶树| | | | |
| |割龄十二年以下 | 25 | 80 |200|
|-------|-----------|-----|-----|---|
| |胸高围径10cm以下 | 2 | 5 | 20|
|未开割的橡胶树|胸高围径10—30cm| 3 | 15 | 60|
| |胸高围径30cm以上 | 4 | 30 |100|
|-------|-----------|-----|-----|---|
| |实生苗 | 0.2| 0.8| 1|
|苗圃地橡胶苗木|芽接苗 | 0.3| 2 | 3|
| |增殖苗 | 1 | 4 | 10|
|-------|-----------|-----|-----|---|
| |胸高围径20cm以下 | 0.5| 2 | 10|
|橡胶园防护林 |胸高围径20—40cm| 1 | 3 | 30|
| |胸高围径40cm以上 | 2 | 15 | 50|
-------------------------------------





注明:1.胸高围径指离地面1.3米处树干的围径。
2.无胸高围径的,以残桩地面处树干围径的百分之九十推算。



199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