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及意义/宋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05:00   浏览:9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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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及意义

宋君


  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物权法范畴,我国物权法尚在制定当中,现行民法中尚未采用物权这一概念,仅在《民法通则》等法律中规定了一些“财产所有权”之类的物权性权利。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规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中。《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权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将这一规定中的“应该”理解为房地产转让、变更的必要条件,那么从法理上讲,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就是采取的登记要件主义,即不动产权属的变动不仅要求当事人双方合意,而且要求必须登记,合意行为和登记行为共同决定转让、变更行为是否有效,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生效力,但是,以上理解在《房地产管理法》中体现的并不充分。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此条规定将原土地管理法中的“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中的“必须”改变成了“应当”。其立法本意反映了对于不动产权属变更这种民事行为,权利行使一般应有当事人自己来决定,不宜过多使用行政手段干预的基本思想。换言之,并不主张完全的登记要件主义。而更多的反映了登记对抗主义的主张即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申请登记的权利只有在登记后,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相对人之间即使未经登记,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合同适法,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就当然产生效力,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可以说我国目前在法的层次上,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的规定是较为模糊的,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导致不同的法律效果。比如上文所举的案例,如果按登记要件主义理解法律,那么房产权属的转移尚未完成登记,所有权的变动就没有生效,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被告单位,因此,此时发生的离婚诉讼就不能对房产进行分割;如果按登记对抗主义理解法律,那么虽然尚未完成房产权属变更登记,但被告单位已同原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且已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审批,合同适法,那么该合同对双方是有效的,该房产已为原被告占有、使用并成为其共同财产,应该进行依法分割。
  虽然在法的层面上对登记效力的规定不够明确,但是在部门规章中却明显的主张成立要件主义的立法主张。在原国家土地局1995年颁布,1996年2月1日实施的《土地登记规则》第69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按照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登记生效要件主义,换言之,对于不动产的交易、抵押等,只有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那么交易或者抵押方为有效。国家设立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有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当抵押人不能履行约定义务,抵押权人依照规定可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通过不动产登记机关对抵押事实进行登记可以对抵押人任意处分抵押物的权利进行限制。其次,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作为一种公示手段,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经过登记可以向社会宣告不动产已经交易或者抵押的事实,从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三,有利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因此,“世界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规定了对抵押权的取得、设定、丧失或者变更须予以登记的法定程序,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强化抵押担保的社会功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此,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对于不动产抵押都采取了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也就是说,对于不动产抵押,如果向法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抵押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抵押不生效。不动产抵押登记关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因此,预售商品房抵押也应实行抵押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也就是说,只有预售商品房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那么预售商品房抵押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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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要求加重被告人刑罚的申诉应如何受理


案情:被告人陈某(生于1988年3月7日)伙同文某(生于1990年6月17日)于2003年 4月23日携带一把长24CM水果刀准备进行抢劫。当晚,二人潜入重庆市大渡口区黄金庵35号况某的家中,文某放哨,陈某入室向将况某连刺数刀,当场将况某杀死。陈某、文某见况某已死亡即逃离现场。2003年4月30日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3年10月2日,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以陈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被害人的近亲属不服判决,以对被告人量刑畸轻为由请求该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认为陈某具有未成年人、投案自首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决定不予抗诉。被害人的近亲属又向法院和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申诉,要求再审此案,加重被告人刑罚。
本案被害人的近亲属应向哪个部门提起申诉,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的近亲属既可向法院也可向检察院提起申诉。理由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刑诉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所以被害人既可向法院也可向检察院提起申诉。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害人的近亲属应向检察院提起申诉。理由是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检察院或法院提起申诉,但其近亲属提起的是要求加重被告人刑罚的申诉,公诉案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的,如认为对被告人量刑畸轻,只能由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害人无权要求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刑事申诉是指申诉人对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对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刑诉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从以上可以看出,法院、检察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但刑诉法对两部门受理申诉的分工没有具体的规定,2002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该条确立了再审不加刑的原则,由于该原则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一样,在检察院提起抗诉时例外,因此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申诉人应向检察院提起申诉。其次从被害人和检察院之间的关系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其它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虽然作为当事人,但其诉讼地位受到一定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讲具有从属性,刑诉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检察院既代表了国家也代表了被害人的利益,国家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检察院行使相关职权实现,刑事申诉可以分为有利于被告人的申诉和不利于被告人的申诉,由于设置再审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原审被告人提供一个法律救济的机会,以刑事再审制度比较发达的德国、法国来看,再审的提起要受到一系列法律的限制,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要么不允许提起,要么限制在较为狭窄的范围,而且受到诉讼时效、申请理由等很多限制,在这些国家,被害人再审的申请只能向检察院提起。检察院发动的再审通常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而被害人与检察院在这个利益上往往具有共同性,因此应借鉴被害人不服一审未生效判决只能要求检察院提出的做法,要求加重对被告人刑罚的申诉也应向检察院提出。综上所述,就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而言,笔者认为,应区别对待: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申诉,法院、检察院都可以受理,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申诉,只能向检察院提出。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诉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也可以使法院、检察院职责明确,依法行使职权。


重庆市大渡口区检察院 陈尚梅
电话:023-68904764 邮编:400084


关于印发梅州市预防山体滑坡工作责任及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5〕17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预防山体滑坡工作责任及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预防山体滑坡工作责任及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梅州市预防山体滑坡工作责任及考评办法





  我市地处山区,暴雨频繁,山区群众依山建房多,每遇暴雨,极易发生山体滑坡,造成压塌房屋,甚至导致人员伤亡。为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突发性山体滑坡,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各项责任和措施,加强防范,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尽力避免和减少山体滑坡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以及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预防山体滑坡工作责任及考评办法:
  一、强化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山体滑坡灾害是地质灾害的组成部分。山体滑坡突发性强,往往较难预料,而且危害极大,防范工作十分重要。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预防、处置山体滑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防治地质灾害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山体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把山体滑坡灾害防治工作作为防灾减灾的重点进行部署落实,把山体滑坡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各级政府要把预防责任进行分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各县、镇、村必须以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已任,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好监测预防、预报,群测群防等工作。按照市、县国土部门普查的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点的分布,逐级明确隐患监测点所在地政府以及主管部门的责任,落实每一个隐患监测点的责任人。按隐患监测点的分布,逐点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同时,要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制订山体滑坡灾害防治方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各级政府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会同建设、水利和交通等主管部门,组织人员摸清本地区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分布、类型、规模、危害等情况,认真编制本地区《山体滑坡灾害防治方案》,针对本地区山体滑坡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防灾措施,确定避灾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各地编制的山体滑坡灾害防治方案应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治方案应当作为地方政府指导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依据。
  各地应根据本辖区内山体滑坡灾害隐患状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山体、滑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明确预警信号、人员撤离路线、医疗救治等具体应急抢险救灾措施,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尽最大努力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加强监测和预警预报
  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山体滑坡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开展灾害调查,编制灾害防治规划,建设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灾害监测网络。各地在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应增加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市、县三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灾害险情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
  2、加强灾害险情巡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山体滑坡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3、各地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质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型、大型灾害的,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主管部门。
  4、发现山体滑坡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根据灾情实际情况,应及时动员组织受到山体滑坡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5、各级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加强联系,联合开展山体滑坡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山体滑坡灾害的预警预报后,该区域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到镇、村以及重要山体滑坡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人民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尽量避免斩山建房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建房多,但不少农村建房没有规划,选址不合理,斩山建房现象突出,隐藏着严重安全隐患。为此,县、镇、村各级及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要指导和帮助广大群众采取开沟避水、护坎加固、斩山降坡等办法,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建房审批制度,对农村建房进行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指导农民科学选择建房地址。对住在易滑坡地区的群众,当地政府应有计划地逐步分期分批将群众转移迁居到安全地带,有条件的地方,可统一规划兴建农民新村,并制定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鼓励群众搬迁。
  五、落实考评奖惩措施
  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落实山体滑坡灾害的责任、措施 、机制等的经常性检查,看有无建立监测网,有无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联防预警机制是否落实,责任制是否到位,并建立评比、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年终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水利局协助,对全市山体滑坡灾害防治工作进行一次考评。
  (一)考评对象
  考评以镇、村为单位。先由各县(市、区)组织自评,考评的重点对象为当年发生了山体滑坡的镇、村。
  (二)考评内容
  (1)领导机构建立情况;
  (2)责任制落实情况;
  (3)人员落实到位情况;
  (4)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建立监测网、发放隐患点明白卡、建立完善预案、灾害处置等)。
  (三)考评措施
  对机构、责任、人员、措施落实,虽发生山体滑坡住房(有人居住)倒塌灾害,但未发生人员伤亡的镇、村给予全市通报表彰,并对相关村支部书记、村主任、镇委书记、镇长各奖励1000元。
  对机构、责任、人员、措施落实不力,在灾害发生过程中,未能及时组织抢险或抢险不力,造成人员伤亡的镇、村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失职、渎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对有死亡的山体滑坡事件,灾后一个月内先通报全市;年终再进行总的考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