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当事人认定及合同成立的几个案例分析/邱胜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41:31   浏览:8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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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当事人认定及合同成立的几个案例分析

邱胜奎


摘要: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自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成立。这里所说的“合同当事人”,并非是指合同书上列明的当事人,而是指实际合同关系当中的当事人。在合同书列明当事人与实际合同关系当事人存在差别时,就存在合同当事人认定问题。

案例一:

甲、乙、丙、丁四方签定合同,由甲将所享有的某公司3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乙、丙、丁各10%,乙丙丁分别与甲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乙丙丁之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列明四方当事人为甲、乙、丙、丁。现甲、乙、丙均签字,丁不愿意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是否成立?

两种意见:

合同不成立:合同列明当事人是四方,根据合同法,只有在各方签字后方成立,否则不成立。

合同成立:合同所列明当事人是四方,但实际是三个相互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乙丙丁之间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乙丙丁任何一方不签字,均不影响其他各方合同的成立。

案例二:

三方合同,甲向乙购买电脑20台,由丙代替甲负责货物的验收和保管,丙收取保管费5元/台。现甲乙双方签定补充协议,约定电脑从20台变更未5台,补充协议仅有甲乙的签字,在补充协议中,未列明丙为当事人。补充协议是否成立?

两种意见:

合同不成立:主合同列明当事人为三方,补充协议之所以叫做“补充协议”,列明当事人应当与主合同相一致,否则合同不成立。

合同成立:主合同虽是三方合同,但实际上是两个法律关系,甲乙的买卖关系和甲丙的委托关系。

补充协议是对买卖标的物的变更,属于买卖合同范畴,与委托合同无关,因此买卖合同当事人甲乙签字后,合同即成立。



本人同意合同成立的观点



评析: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而书面合同又分合同书形式的书面合同及其他书面形式的书面合同。

以其他书面形式所形成的书面合同,比如双方通过传真、信件、电子邮件、承诺书等方式,完成了要约和承诺过程,此类合同自承诺生效之日成立。

在相对重要的经济往来中,比较多的是合同书形式的书面合同,体现为“XXXXXX合同”、“XXXXXX协议”等,此类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对合同的签字盖章行为本身也就是承诺行为。

对合同当事人的认定问题,首先从合同的基本概念入手。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言下之意,合同的成立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如果彼此之间不存在可以设立、变更、终止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就无法成立合同关系,自然不是合同当事人。

或者也可以这样推论: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合同的存在以权利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不可能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自然不是合同当事人。非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是否签字,丝毫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案例一中,乙丙丁分别与甲发生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但乙丙丁之间并没有可以设立、变更、终止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无法成立合同关系,对于另两方的股权转让合同,自然也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乙丙丁任何一方不签字,只会导致自己与甲的股权转让合同不成立,对其他二方与甲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不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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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388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原人事部认定资质的单位收取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由现行的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5元降为1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每份每月20元降为12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由每份每月5元降为3元。三年后自动取消。
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标准降低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应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重新制定本地区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现行收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提高。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1、简化收费方式。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同时取消以下规定:(1)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
2、降低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1)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的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的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3)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
3、资源类商品,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和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的货物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其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和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按每吨0.08元收取。
(三)已生产药品登记费,对生产企业由每个品种50元降为30元;对医院制剂由每个品种50元降为30元。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2年12月11日




济南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992年7月31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鉴定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系指: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二)解决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

  (三)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公正、民主、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市科技成果的组织鉴定部门,归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各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直主管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县、区和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本县、区和本部门的组织鉴定部门。

  重大或者跨县区、跨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鉴定。



  第五条 下列科技成果应当进行鉴定:

  (一)执行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二)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所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鉴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

  (三)国家规定不予鉴定的。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检测鉴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二)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者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专家评议。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部门汇总后作出结论。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同已通过鉴定:

  (一)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三)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第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应当在申请鉴定日期前一个月,根据隶属关系和任务来源,将书面鉴定申请连同有关学术、技术资料报主管组织鉴定部门审查。



  第十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权属无争议;

  (二)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学术、技术资料齐全,符合科技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组织鉴定部门应当根据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的性质,确定主持鉴定单位、鉴定形式和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对确需申请市级以上鉴定的,应当填写济南市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报市科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单数,一般由五至十三人组成,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者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得是该项鉴定科技成果的研究人员。



  第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鉴定委员会有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进行答辩或者重复试验的权利。科技成果完成者未提供充分文件,致使鉴定委员会不能形成完整鉴定结论的,鉴定委员会有权在鉴定报告中注明。



  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学术水平。技术成熟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议,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鉴定评价结论,记入鉴定报告。

  鉴定委员会成员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保密义务,并对鉴定报告负责。对鉴定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注明。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应在科技成果鉴定后十日内将鉴定报告及主要技术资料报组织鉴定部门审核。组织鉴定部门对鉴定报告审核后,发现有重大缺陷的,应当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进行补全鉴定和评价;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应当驳回鉴定报告,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经审核批准后,组织鉴定部门应当对鉴定合格的科技成果颁发鉴定证书。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均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须经加盖组织鉴定部门“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部门不予鉴定或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由国家或者省(部、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在鉴定后一个月内,按其隶属关系,通过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其主管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将鉴定证书及《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鉴定资料,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组织鉴定部门主持鉴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鉴定委员会成员,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错误鉴定结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鉴定部门、主持鉴定单位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科技成果鉴定涉及的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