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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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6]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05〕27号)停止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和《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要求,深入实施“暖人心、促发展”工程,从海岛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院办法
  (一)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舟山海岛实际,坚持“优质、节约、有效、便捷”的原则,选择现有公立医疗机构,创办舟山市惠民系列医院。市级设立1家惠民医院。各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组建相应的惠民医疗机构(定海区在本岛的惠民医疗工作由市惠民医院承担)。

(二)市级成立舟山市惠民医院,设在现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中医院区内,管理体制与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市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口腔医院为市惠民医院的协作医院。

三、惠民政策
  (一)救助对象。

1.本市城乡居民中,符合《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3.已落户舟山的困难台湾同胞。
上述对象凭相关证件到惠民医院就诊,惠民医院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减免和优惠。
(二)惠民范围。
  惠民范围为惠民对象的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医疗服务。具体范围按照《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优惠项目及标准。
  1.十免项目:门诊挂号费、门诊诊疗费、门诊注射费(治疗项目中的材料费另收)、住院诊疗费、住院空调费、住院注射费(治疗项目中的材料费另收)、住院陪客费、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

2.十减半项目: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床位费(干部病房、特需病房、监护病房除外)、住院护理费、住院手术费、X光胸透费、心电图检查费、微波治疗费、B超检查费、激光治疗费、血液透析费。

3.其它诊治减免项目:除上述十免项目和十减半项目外的各项诊断、治疗费用减免20%。主要包括: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定的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和中医、民族医诊疗类中除上述1、2款规定20项外的共107项。

4.三优惠:一是药品价格在物价部门核定的零售价基础上下降15%,让利于患者;二是视实际情况,给予特困的惠民对象更多的医疗优惠;三是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惠民对象,医疗费用结算按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定额标准和自付比例等规定执行。
  5.根据“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结合资金筹集和实际救助情况,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可适当调整医疗费用减免范围。

(四)费用减免和结算方法。

1.惠民对象在惠民医院或经同意到惠民医院的协作医院就诊时给予直接减免和优惠。

2.急诊的市级惠民对象可就近直接到市或县(区)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后到市级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费用减免手续。

3.关于转院事项:要求享受减免和优惠的县(区)惠民对象患尿毒症透析或肾移植术、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严重的四肢脊柱骨折和县(区)级惠民医院认为需要转诊的疾病,经县(区)惠民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可转市惠民医院就诊。孕妇分娩、精神病惠民对象可分别直接到市妇幼保健院、市精神病医院直接就诊。市惠民医院因专病需要转入或请协作医院诊治的惠民对象,需经市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就诊。定海区惠民对象要求享受减免和优惠的,直接到市惠民医院就诊。

4.惠民医院及其协作医院对每例惠民对象费用减免情况进行专册登记。惠民医院减免的费用由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汇总。

5.惠民医院及其协作医院发生的有关减免费用,一般每半年通过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和县(区)结算。

(五)惠民经费筹措和管理。

1.成立由各县(区)政府和市卫生、财政、民政、人劳社保、审计、总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的使用、结算、管理和监督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2.医疗救助资金是由政府补贴为主,社会捐赠、医院资助为辅的社会公益性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3.扩大筹资渠道,鼓励全社会的参与和资助,广泛吸纳社会团体捐赠、企业赞助、社会献爱心募捐等。社会捐献款可作为特殊家庭或特殊病种专项减免,也可纳入实际减免的医疗费用开支。

4.承担惠民医疗救助资金的部门、团体和县(区)政府要及时将经费拨付到位。医疗救助费用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5.定海区惠民对象和符合转诊条件的县(区)惠民对象,到市惠民医院诊治发生的实际减免医疗费用,由市承担30%,县(区)承担70%。

6.市级惠民对象和符合转诊条件的县(区)惠民对象就医所减免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市慈善总会每年资助10万元,相关惠民医院资助15%,其余由市财政承担(其中包括市民政口子社会医疗救助资金部分承担20%)。

四、管理办法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惠民医院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惠民医院的发展,监督和指导惠民政策的落实。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惠民医院的组建、审批和管理,民政、财政、人劳社保、审计等有关部门和总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团体根据各自职能做好配合与监督工作。各级政府要给予惠民医院一定的支持,添置必备的医疗设备,改善医疗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实行有利于惠民医院适度发展的倾斜政策。
  (三)相关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各项惠民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并在服务和收费场所将有关规定予以公示,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建立惠民医疗管理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落实各项减免优惠政策,承担与惠民对象和相关部门的结算业务。
  (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医务人员职称晋升时,把到惠民医院工作视同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定期抽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高级医务人员到惠民医院进行查房、手术和义诊,以不断提高其医疗质量。有关医疗机构要从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惠民医院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低保、特困、困难人员所在的企业单位应允许将惠民医院作为其就诊定点医院。

(六)为鼓励企业、个人向惠民医院捐赠医疗救助资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捐赠者税收方面的优惠。

(七)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八)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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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京建法[2007]82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08-13
【生效日期】2007-09-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中央在京建筑业企业和外地来京建筑业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人员)的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专指企业的总经理、厂长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总承包、专业承包项目负责人或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等。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 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处理和对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两部分。

  第四条 市建委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市和区县建委在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处理时进行记分,并由市建委进行累加,按照规定的措施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建委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日常核查,对不达标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 实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不改变市和区县建委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市和区县建委不得将对企业、人员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二章 记分标准和记分

  第七条 市建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市和区县建委在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理时,应依据《记分标准》在执法文书上记分。

  第八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企业和人员的年度积分清零,重新记分。

  企业被降低资质等级后,企业当前积分清零;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被暂停执业资格或暂扣相应证书的,人员当前积分清零。

  第九条 市和区县建委应于做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当日内将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情况和记分情况上传至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

  第十条 市建委通过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对企业、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示。

  企业、人员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查询自身积分情况。

  第三章 企业、人员积分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积分,市建委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积分达到8分时,市建委对企业提出书面警示,并提示市建设系统及有关协会在组织企业评优活动时,对该企业的资格慎重考评。

  单项工程项目积分达到8分时,市建委提示市建设系统及有关协会在组织工程评优活动时,对该工程项目的资格慎重考评。

  (二)企业积分达到16分时,市建委在有形建筑市场公示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提示招标人在选择投标人时予以慎重考虑,并依法限制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

  (三)企业积分达到24分时,市建委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或处理结果在动态监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同时依法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条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责令三十日内改正,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责令三个月内改正,改正期间企业不得承揽新工程。

  (四)企业积分达到30分时,市建委依法核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条件;核查不达标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建设部、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降级、吊销资质证书和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市建委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建设部或者抄送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部门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前,限制企业在北京承揽新工程。

  第十二条 市建委建立企业定期讲评制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市建委对企业积分达到8分以上(含8分)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动态监管工作讲评。

  第十三条 市建委依法对企业直接做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的,不予记分,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在市建委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根据人员积分,市和区县建委对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负责人

  1、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16分时,市建委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要求其参加不少于三天的专业学习,并进行考核。

  2、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24分时,市建委将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结果等信息通报该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的,函告国资委;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二)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积分达到4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对该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警示,同时市建委提示市建设系统及有关协会在组织项目负责人评优活动时,对该人员的资格慎重考评。

  2、项目负责人积分达到8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对该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参加不少于两天的专业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3、项目负责人积分达到12分时,市建委建议企业撤换该项目负责人,并将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在有形建筑市场和指定媒体上公示,同时依法对该项目负责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本市颁发证书的项目经理和注册的建造师,发现应当暂扣、撤销注册证书或者吊销项目经理证书的情形时,依法办理;对于非本市颁发证书的项目经理和注册的建造师,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抄送其发证机关或注册机关,在上述机关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前,禁止其作为项目负责人在京承揽工程。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积分达到2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组织其参加不少于一天的专业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积分达到4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建议项目负责人撤换该人员,同时依法对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应当暂扣、撤销相关证书的情形时,依法办理。

  第四章 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

  第十五条 市建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场核查规范》。市和区县建委依照职责分工对本市企业资质条件是否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进行日常核查。

  第十六条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电专业资质企业的资质条件核查,由市建委会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 经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市建委限其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届满,由市建委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仍不达标的,依法降低企业相关资质等级;降级前已经是最低等级资质的,市建委依法撤回颁发给企业的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由建设部批准的本市企业的资质需要降级或撤回资质时,由市建委将处理建议报建设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建委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发现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处罚、处理并记分。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市建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执法责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二)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

  (三)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

  (四)做出的处罚、处理明显违法或不当的;

  (五)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市建委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发现案卷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整改处理结果向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工作零执法记录的区县建委,市建委法制部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调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决定、记分以及资质条件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监察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在外埠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的动态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钦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0〕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钦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的管理,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缓解建设资金短缺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等)安排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BT”(英文Build-Transfer的缩写)模式是指“建设-转让”模式,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由投资人对政府确定的公共工程项目,按政府的规划要求进行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政府以回购的形式将投资人与该工程设施有关的权利购回。
第四条 概算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采用BT模式建设管理的政府性投资公共工程项目,经批准后可采用BT模式建设。未经批准的政府性投资公共工程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第五条 BT模式的基本运作程序:
(一)市发改委牵头编制年度BT项目计划;
(二)政府明确项目业主,开展BT项目前期工作;
(三)编制并审查项目招标文件(包括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
(四)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
(五)出具授权、回购与担保文件;
(六)签订BT合同,并开展施工招标;
(七)组织项目施工建设;
(八)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审计;
(九)组织竣工验收;
(十)政府回购。
第六条 拟采用BT模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由政府指定投融资平台作为项目业主,项目业主的前期工作必须完成BT融资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等内容,项目前期工作的投入列入BT项目的总投资。
第七条 BT融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数量;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安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十二)项目回购条件与程序;
(十三)项目回购期限;
(十四)计划投资回报额;
(十五)回购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十六)采用的抵押担保方式;
(十七)是否需提供特殊的信用偿还方式。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申请以BT模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回购资金总量、来源以及回购资金支付保证措施、回购时间等方面内容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重大项目要经过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以BT模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进行审查,提出BT项目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所有BT项目均由项目业主起草和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并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所有BT项目一律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人,招标方案报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环保等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实行。BT协议由项目业主签署。
第十二条 BT项目工程投资造价严格按照《钦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独立企业法人,方可参加BT项目确定投资人的招投标活动:
(一)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原则上投资人自有资金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投资人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50%,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二)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没有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具备相关资质且有经济实力的建设企业的不同独立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BT项目确定投资人的招投标活动。联合体组成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家。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各方工作内容、权利义务以及利润分配方案。联合协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应作为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联合协议签订后应报项目业主、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BT项目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应在钦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操作执行。
BT项目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原则上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评标,如有必要也可以采取合理低价法评标,对投标单位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状况、投融资能力、履约信用及让利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
评标专家应具备有相应的专业特长,专家组应由具有工程、财经审计、设计、施工、经济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才组成。
第十六条 BT项目协议分为项目融资协议书和工程项目代建合同两部分。项目业主与投资人签订项目融资协议书和工程项目代建合同。投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项目代建合同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七条 投资人在项目融资协议签订后应在钦州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授权该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人负责办理项目初设概算批复完成之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期间的规划许可、规划验线、施工许可、消防等各项报批手续,项目业主协助投资人办理。 
第十九条 投资人及其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相关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项目建设资金专户,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管,保证资金专户中的工程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转;并提供切实可行的月度、季度、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实现投资计划所采取的保证措施,以保证指定银行监管专户中工程用款所需资金及时到位、足够支付。
第二十条 投资人在对BT项目进行建设时,应遵循国家建设项目的基本程序,履行项目的立项、送审、招投标、监理等法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负责按规定选定项目监理公司对项目进行监理,并派出相关工程人员对项目的进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对项目工程量的增减及签证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BT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业主与投资人按照BT项目协议的规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
项目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进行回购,双方应签订回购备忘录,项目进入回购期,回购备忘录报审批部门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项目不能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并由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按BT项目协议的规定妥善处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计提管理费用,由投资人向项目业主预付,计提比例为(前期工作投入+项目用地征拆投入+工程造价)×1%。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投资额的核定:总投资额=前期工作投入+项目用地征拆投入+项目业主管理费+工程造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报请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进行竣工审计,审计报告作为确定投资人回购总价的依据。审计及验收合格后,投资人与项目业主签订工程移交手续,项目业主即进入项目的使用期,投资人即进入保修期。回购时项目须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回购资金支付完毕,BT项目所有权即由政府取得。
第二十七条 回购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内回购的,回购总额=(1)+(2),其中(1)=(前期工作投入+项目用地征拆投入)×(1+N+M)+项目业主管理费(其中N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M为项目工程平均利润率且≤5%),(2)=工程造价×(1+N);一年以上回购的,回购总额=(1)+(2),其中(1)=(前期工作投入+项目用地征拆投入)×(1+N+M+0.02)+项目业主管理费,(2)=工程造价×(1+N+0.02)。原则上回购期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 BT项目竣工验收后,进入回购期,由项目业主负责按相关程序移交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在保质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投资人按照保质规定进行保修,投资人未尽保修义务的,经监理公司确认后,由项目业主利用保证金对项目进行保修。
第二十九条 BT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投资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工程项目代建合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质量和工期等各项规定严格执行;BT项目回购前,投资人不能擅自变更,也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担保、反担保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
第三十条 市发改、财政、住建、审计、国土资源、环保、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BT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规范运作。
项目业主和投资人在BT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约、违法、违纪行为,影响到BT项目正常运作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BT项目协议规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并由相关职权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住建委、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