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期几起因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10:44   浏览:91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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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几起因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总传真〔2007〕第5号

关于近期几起因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中央企业:
  近日来,我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洪涝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将有关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1.7月18日16时左右,新疆煤田地质局161队204钻机施工队,在巴音郭楞州轮台县阳霞矿区施工过程中,遭遇洪水突袭,该施工队共有职工19人,洪水突袭时有8人逃生,11人被洪水冲走。到21日,已找到9名遇难者,还有2人下落不明。该施工区域地处戈壁山区,年平均降雨量只有75毫米。204钻机作业人员选择地势相对较高的区域设置宿营区,并在周围开挖了排水沟。7月18日15时开始下大雨,15时30分洪水导致的泥石流冲向施工现场和宿营区,水头高度超过10米,瞬间将17.5米高的两付钻塔、钻机、推土机、柴油发电机组、东风载重汽车等施工设备和宿营帐篷挟裹而下,造成施工设备全部被毁和人员伤亡。
  2.7月19日6时左右,云南省保山槟榔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建设的,保山市腾冲县槟榔江苏家河水电站小江平坝施工工地发生泥石流灾害,当时工棚内有74人,其中40人逃生,34人被埋。到19日20时,已找到27名遇难者,5人受伤,还有2人下落不明。该公司2006年在《水电开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对安全防汛工作做了规定,2007年4月编制了《2007年防洪度汛报告》,同年6月编制了《槟榔江苏家河水电站工程防洪抢险应急预案》,也针对强降雨预报发出了《关于提前做好暴雨预防工作的通知》。由于槟榔江流域地质条件复杂,土质疏松,加之该流域连日出现强降雨天气(72小时内降雨量达198毫米),又因对预案、“通知”未真正落实,导致泥石流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7月20日1时15分,青海省贵德县,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第四工程局第一分局拉西瓦水电站施工工地,发生岩体滑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11人轻伤。岩体滑塌原因初步分析,由于拉西瓦地区属于高原干旱地区,但今年该地区降雨偏多,仅7月1日至19日,降雨量达58.4毫米,且由于连续9天降雨,引起2600米高程处岩体的力学参数降低导致突然滑塌,经过2530米、2460米两个平台后,崩解落入垂高140-310米的施工作业区,分别造成在2460米、2290米高程进行大坝浇筑作业的两个工作面作业人员伤亡和部分设备设施严重损坏。
  上述三起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除客观因素外,主要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一是未有与当地气象、水利、水文、地质、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未有及时掌握灾害信息,搞好预测预警;二是对本地区可能发生洪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由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的事故灾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防范不力,有的单位虽然有安排、有要求,但未有落实,未有事先采取措施,撤离人员、转移设备;三是应急管理不到位,未有制定预案,或有预案而未启动,未有加强值守,反应迟钝,救助不力。教训十分深刻。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对近期发生的洪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相继作出批示,要求切实做好防汛抗洪和安全生产工作。针对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发生洪水、泥石流、坍塌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的防范工作,防止因自然灾害引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汛期安全生产,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汛期组织领导,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切实搞好防汛抗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汛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落实预案,补充、储备防排水设备和物资,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物料五落实,确保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渡汛。
  二、做好灾害预警预报,制定抢险应急救援预案。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与当地气象、水利、水文、地质、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洪水、泥石流、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及时向有关企业和当地群众通报情况,指导督促企业和群众做好防范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细化各项措施,落实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演练,保证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三、加大水害隐患排查力度,落实雨季防范措施。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本单位汛期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结合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要将煤矿和其它矿山矿井、施工工地、职工作业和休息场所、水电站、水库大坝、尾矿库、电厂灰坝等作为近期的重点进行监督监察,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要密切注意矿区或施工场地、职工住地(所)等其它可能发生灾害的地段,特别是对本地区数天连续降雨的情况更要严密监视,加强洪水、泥石流等灾害的防范,提前采取措施,撤离人员,转移设备,防止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四、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应急值守,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畅通。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汛期的安全调度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的畅通。要密切掌握本地区、本单位汛期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和可能发生的情况,尤其要掌握可能给安全生产带来的危害情况,出现重大险情要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上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时,要积极搞好自救,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五、加强汛期防洪安全教育。各地区、各单位要利用各种方式,加强汛期安全教育和培训,尤其要对已制定的预案进行广泛宣传,告知职工和周边群众,进一步增强企业干部职工和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做好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工作。要加强企业与地方的配合,搞好地企联动,开展联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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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账镇管”,是规范农村财务收支行为,强化农村财务管理,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县镇村基层组织能按照要求,不断规范、完善“村账镇管”这一模式,为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我院近年来立查的经济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村账镇管”仍存在一些问题。据统计,2006年至2010年,我院立查农村基层村干部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 9件 9人,涉及村账管理问题的有 8件8人。为更好地发挥“村账镇管”的作用, 进一步减少和遏制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我们结合办案,深入有关村镇,针对当前 “村账镇管”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更好地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一、村账镇管制度的由来、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村账镇管”制度在国家机关颁布的正式文件中的名称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是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委托,进行财务会计管理的一种模式,为农民和村集体提供成本核算等记账服务以及与财务公开有关的各种信息,同时也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减轻农民负担、集体收益分配提供核算依据,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村账镇管”是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推行过程中的通俗提法(以下统称“村账镇管”)。“村账镇管”最早出现在财政部颁布的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中,规定“财务管理薄弱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乡(镇)经营管理站代为记账、核算。”2005年1月1日颁布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要求“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力的基础上,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代理制度等管理办法,促进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2008年至2010年,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相继出台文件规定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村账镇管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实行村账镇管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保持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的监督权仍由村集体行使,不得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不得改变集体资金性质,不得侵犯村集体合法权益,即“四权不变”原则。
村账镇管实行村级财务与村级资金双托管。实行村账镇管的行政村的村会计负责村级收入、支出凭证的收集整理,村级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和定期向代理服务机构报账。行政村应通过民主程序产生村民理财小组,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对当月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进行账前审核,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合格的,方可入账。每笔开支必须有村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经手人签字注明用途,符合审批手续方可报销。这些基本原则和要求为村账镇管制度的实施与完善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二、当前我县“村账镇管”存在的问题
1、财务管理不规范。这是村账镇管存在的一个最为严重的问题。表现形式主要有:(1)收入不入账,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有的村、居委对部分收入入账,另一部分则由个人掌管,不作为集体经济收入管理,而是进行体外循环,由个人掌管资金的去向及用途,并从中渔利;(2)财务管理混乱。主要表现在:报销手续不规范。作为报销支出票据按财务规定必须由审批人、经办人及证明人签字,才能准予报销。但在目前村级财务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票据只有审批人,而无经办人、证明人或者有的大额票据只有审批人、经办人而无证明人,甚至极少数发票在既无审批人又无经办人、证明人的情况下入账。有的无正式发票,不使用上级规范票据,更无附件,造成假账、糊涂账,导致部分人从中浑水摸鱼;科目运用混乱。个别村级财务处理过程中出现科目运用混乱,多头记账。有的村同一类收入部分记入收入,部分记入往来款,支出中特别是招待费有转移支付现象。(3)资金使用违反财经纪律。有的是借用公款或违反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有的是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有的是乱设银行账户或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等等。(4)费用列支不合法。主要是公款吃喝现象仍在泛滥,有的村公款旅游,公款购买商业保险,列支手机费用,公款送礼等。
2、农村理财组织履行职责不到位。村民主理财小组在村级支出的审签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形同虚设,主要干部兼任小组长,自批自监督;有的是老好人,见票盖章都通过;有的村民主理财小组不能发挥监督作用,所有票据都盖上“民主理财小组”公章;有的村民主理财小组人员素质低,与村干部唱反调,村里合法合理开支都通不过,工作越位,把审核权变成了审批权。
3、财务公开失之于实。一些村组织将财务公开形式化,或是公开不规范,在财务公开的内容方面存在着欠细欠具体的问题,对于重大支出项目没有专项公布;或者是实行会计电算化后,对电脑打印账目校核不细,产生失误,引起群众误解。有的村财务公开不及时或群众看不懂,或者该公开的没公开,或者只公开合理合法的,违纪违法的则不公开;有的村财务公开后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听取群众的意见,群众有质疑的没有给予解答释疑。
4、村账镇管制度流于形式。村账镇管的工作一般由镇财政所负责,镇财政所是最后也是最有效的一道审核关口。但由于存在以下问题,使得村账镇管制流于形式,管理不到位。(1)镇财政所会计人员业务量大,对各村情况了解有限,不能及时掌握各村账务财务动态,给村出纳人员出借、挪用公款有可乘之机。 (2)镇财政所管理经费无正常渠道,主要靠收取村级财务审计费和代理记账服务费来维持运转,因此在对村级财务监管时有畏难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会计人员对村干部、出纳财务活动的监管力度,使得镇财政所工作中只是将收支整理后分类记账、编报表,成了村里的记账员,财务管理职能严重弱化。(3)有些镇财政所人员不熟悉财务、业务素质不高,造成会计业务操作不规范;有些人员原则性和责任性不强,存在重记账轻管理,只审凭证,不审开支合理与否等现象,使违反财务制度的票据凭条得以记账。(4)在实际工作中,村出纳人员有时不可避免地承担了会计的职责,如在各项土地征用补偿中承担着结账造册的工作,而村主要干部一般基于信任在审批中又疏于监督,给出纳人员贪污、冒领土地征用款等各项钱物带来了机会。如我院2006年初查处的原五华县华城镇观源村原村支部书记赖达祥、原华城镇观源村村委主任罗小玲二起贪污案中,他们就是在梅河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过程中,虚假村民拆迁户造册上报,从而进行贪污征地款。
三、做好“村账镇管”的对策与建议
“村账镇管”问题的存在,既有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自律意识不强、宗旨意识不牢、职业道德缺失等因素,同时也有镇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不力等原因。为此,我们要从新形势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村账镇管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得力措施,切实使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1、强化思想教育,提高村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法纪意识。镇党委、政府要把对村干部的廉政教育纳入反腐败的总体格局中,通过广泛开展党的宗旨教育、传统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廉政警示教育,切实解决他们思想和观念上存在的问题,不断增强他们的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督促他们自觉做到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2、加强监督管理,健全对“村官”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一要从基础管理上求规范。各行政村要安排专人负责财务报帐工作。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严格规定工作流程、业务办理程序、财务结算日期、支出额度审核权限等事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业务基础工作抓细抓实。二要从监督约束上求规范。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逐笔审核原始单据,监管财务收支,对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据坚决不予入账,对未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的票据坚决不予入账,对不按规定报账、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除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严格规范村级资产管理、合同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三要从加强组织领导上求规范。要加强“村账镇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镇村级财务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和办公经费,并明确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职能和职责,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对于违规办理业务、帮助做假账、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账务处理混乱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追究其责任。
3、明确村民理财小组地位,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的职能作用。村民理财小组在村账镇管制度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明确村民理财小组的地位、作用、职责和权限,要充分调动村民理财小组的积极性,增强其责任心,保证其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财务账目,行使对本村财务审议、监督和检查的权利。要加强对村理财小组履行职责的督查,其组成人员要严格实行任期制,保持其独立性,使村民理财小组的职责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
4、加强对基层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切实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村会计、村民理财小组成员、代理会计、资金会计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对新任用的村会计和经管办工作人员,还应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5、加强专款专账的管理,建立专款拨付报告和备案审查制度。镇财政所要对政府部门下拨的水利、扶贫、救灾等专款设立专项资金账目,分类进行登记管理,做到收支明细;村级在现有一个基本资金账户的基础上,增设一个专款账户,政府下拨的各项专款都要存入专款账户上,与村自有资金的基本账户分开,并不断完善专款专用制度。民政、水利等部门向农村基层组织拨付专款的情况要及时向政府报告、备案。同时要监督专款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坚持财务公开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详细公布村财务收支情况,从而保证专款专用,从制度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6、提高村官福利,建立健全福利保障体制。要逐步建立“村官”任职工资及奖励制度,不断调动“村官”的工作积极性;要试行并推广“村官”养老金制度,对村官报酬、养老保障、离职补贴等方面作具体规定,切实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要全面推选对“村官”考核机制。建立完善对村级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全方位的考核制度,让群众参与评议,以信息形式公布,促使“村官”认真履行职责,从机制上保障村级干部依法行政。
7、坚持惩防并举,营造打击和预防 “村官”腐败的良好氛围。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要重视农村群众的举报、上访,充分运用自身的办案手段优势,对“村官”经济犯罪数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务必从严查处,决不能姑息;对党员“村官”中尚未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给予党纪处分。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


作者: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赖兴平 曾波

人格魅力、权力制约与法治国家

张伟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苏州 , 215021)

[摘 要] 最近《南方周末》报道了争议人物——江苏省宿迁市委书记仇和靠激进手段进行改革和施政的历程。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仇和现象”、“仇和模式”讨论。学者们纷纷发表意见,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对此,笔者认为,当前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领导者的“人格魅力”或“权力道德”是不可或缺的,甚至是十分重要的,但决不能迷信,因其是感性的东西,是极不可靠甚至极其危险的,必须通过理性的手段——法律——进行权力制约。惟有如此我们国家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关键词] 人格魅力 权力制约 法治国家

一、问题的缘起
2月5日《南方周末》以重点篇幅报道了《宿迁改制风暴》[1],讲述了争议人物——江苏省宿迁市委书记仇和靠激进手段进行改革和施政的历程。随后有几位学者也各抒己见,参与讨论。情况当然是泾渭分明、各执一词。赞成者立场坚定的认为,仇和是一个难得的好人、好父母官,这从其上任8年来的政绩和民心所向就可见一斑,他的治理经验和改革模式应被广泛推广;而反对者也旗帜鲜明的指出,仇和的所谓经验和模式,实质上是“专制”,是“人治”,是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不依法办事的典型,这与当前我国致力于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是背道而驰的,应当警惕并认真反思。所谓的“仇和现象”、“仇和模式”一时间成为当下学者们争相探讨的话题。笔者在此不揣浅陋也有一点不成熟的看法想一吐为快,还望批评指正。

二、人格魅力——“想说爱你不容易”
“人格魅力”,是笔者在有关“仇和现象”、“仇和模式”的报道中感触到的第一个“关键词”。诚如有的学者指出的,仇和是一个亲政爱民的好父母官,他在当地百姓中的威望极高。看到这样的报道,我们着实为之欣慰。因为,在老百姓中口碑好、威望高的领导在当前的媒体报道中并不多见,尤其在当前众多高官因贪污腐败不得民心而纷纷落马,甚至还有为数不少潜逃国外的情况下,出现了这样一位好“父母官”,当然为失望的老百姓注入了一剂强心针。这一针效果是好是坏且容笔者慢慢道来。
人格魅力,从语词解释的角度看,“人格”是指人的整体精神面貌,涵盖三层意思:其一,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其二,个人的道德品质;其三,人的能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的资格。本文“人格魅力”中的“人格”取个人的道德品质之意;“魅力”是指很能吸引人的力量。[2] “人格魅力”在我国可以说已成为一面“精神旗帜”。孔子的“不义,富贵于我如浮云”,孟子的“富 贵 不 能

作者简介: 张伟(1980—),男,山西古交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003级硕士研究生。
淫,贫 贱 不 能 移,威 武 不 能 屈,此之谓大丈夫也。”,荀子的“从道不从君”,文天祥的“人
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等等这些意气风发的千古绝唱,至今仍熠熠生辉。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也成为“人格魅力”的最好注解。应该如何正确认识“人格魅力”呢?笔者以为,“人格魅力”在我国成为一面“精神旗帜”与我国居于几千年传统文化统治地位的儒家“人性本善论”密切相关。儒家以“慈母”般的眼光看待人性,对人性持一种完全信任的态度。孔子说人“性相近,习相远”,暗含了性善的因素;孟子进一步发展为性善论说“人皆可以为尧舜”;荀子虽然主张性恶论,但他同时又强调只要经过一番修身养性,即可“化性起伪”,成为圣人。性善论经过宋代《三字经》“人之初,性本善”的宣扬,几乎家喻户晓,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新中国成立后,又有 “六亿神州尽舜尧”的神话。[3]从某种程度上讲,“人格魅力”的确在我国历史上有过积极的作用。我国自古以“礼仪之邦”闻名,从帝王到文人都主张“贤人之治”、“以德服人”,十分重视执政者的品质对社会的影响,重视对官吏的治理,虽然其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统治,但也确实造福了黎民百姓,比起贪官酷吏自不必言了。人格魅力往往是与“清官”联系在一起的,谈及清官,我们很容易想到明镜高悬、铁面无私的“包青天”,包公可谓是中国“清官”的化身或代名词。中国人对清官有着浓厚的情结,可谓情有独钟,多少世纪以来,无论多少朝代更替,清官情结依然凝聚在人们心底。“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豫剧《七品芝麻官》主人公的这句唱词成为相当多干部自律的格言。[4]朱?基总理就职时也说:“我只希望在我卸任以后,全国人民能说一句话,他是一个清官,不是贪官,我就很满意了。”可见,清官对中国人影响之深。江泽民总书记也强调: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这实际上是要求领导干部们做“现代意义”的清官。因为“清官”毕竟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带有封建制度的烙印和一定的“人治”色彩,它从一个方面映了封建社会下法制的软弱,这与我们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目标是不符合的。不过,“清官”的秉公执法和高尚品德是值得提倡和发扬光大的,也是我们今天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所必需的。这也是建国后我们也一直重视打击官吏腐败,强调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道德” [5]的重要原因。因为法总归是社会的法,甚至可以说是“人法”,即调整人的行为的法律,是需要“人”来执行的,而人的自身素质对法的执行与维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为政在乎得人,得其人则善政行”等说的就是此意。从刘青山、张子善的建国第一大案,到最近正法的王怀忠也都说明了这一点。然而,我们还应辨证的看待问题。从建国到现在我国查处的腐败大案要案中,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人”是极不可靠的。马克斯·韦伯在其著名的官僚制合理性设计理论中也认为,个人魅力型统治,是建立在某个具有非凡气质的领袖人物的人格魅力之上,行政职务不是一种稳固的职业,也没有按正常途径的升迁,全凭领袖个人意志的直接指定,其行政体制的特点是反复无常性。[6]所以,所谓的“人格魅力”、“权力道德”并不理性,只靠人的内心自律而没有外在的刚性的制度、理性的法律加以约束,是极其危险的。建国以来我们党和国家惨痛的教训就是明证。建国之初,毛泽东就指出,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然而晚年却错误地发动了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后来,邓小平同志总结得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7]无须饶舌,这里的“不好的制度”当然指的就是我们几千年不加警惕,建国后又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的,由“人格魅力”异化所导致的“个人崇拜”。令人欣慰的是党和国家开始深刻反思并着手“权力制约”的理论探讨和制度建设。

三、权力制约——“这是我们的选择”
“权力制约”可谓是一个老生常谈、常谈常新话题。笔者在此并无意也无力纠缠于浩淼的理论海洋之中,只是想承接上文说明:靠所谓的人格魅力“统治”,是极不可靠,甚至是非常危险的做法。“人格魅力”或“权力道德”都是感性而脆弱的,必须有理性和刚性的手段——法律——加以制约。这也就是权力制约。 谈到权力制约,就必须首先认识权力为何物。同样由于笔者“内功不足”,在此仅作简要介绍。
权力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客观现象。可以说在人类历史上,权力始终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然而,对权力现象的科学认识并非与之同步,且至今没有一个让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据学者们总结,权力理论可分为两大主要流派。一个是以马克斯·韦伯为代表的“韦伯主义”,其认为“权力是某种社会关系中一个行动者所拥有的不顾反对而贯彻自己意志的可能性,不管这种可能性所依据的基础是什么。”“我所理解的权力,就是一个或若干人在社会活动中即使遇到参与该活动的其他人的抵制,仍然有机会实现他们自己的意愿。”[8]另一个是帕森斯主义,其认为,权力是一种系统资源,“是一种保证集体组织系统中各单位履行有约束力的义务的普遍化能力。”[9]加尔布雷斯则认为,“权力是把一个人的意志强加在其他人行为之上的能力”[10]根据以上关于权力概念的各种解释,笔者感觉权力的特点应该是,为实现掌权者意志的行动的任意性,最起码是可能性,即前提是不加抵抗或限制时。然而,追根溯源,权力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就其本质而言,权力乃是一种公共意志,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力量。[11]人类的政治发展史表明,权力,作为一种充满魔力的社会客观现象,曾给人类带来过巨大的利益,也给社会造成过深重的灾难,究其原因在于权力的运行是否受到合理有效的制约。当今社会,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还存在差异,权力的所有者与权力的行使者仍处于相对分离的前提下,对权力进行制约依然成为政治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当代中国,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亦是通向现代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在权力制约理论方面,西方先哲先行一步。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政治家亚里士多德,他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12]亚里士多德的分权论可以看作是一种萌芽形态的国家权力制约论。继亚氏之后古希腊政治家波利比阿认为在罗马的制度中存在着一种各个权力互相制约、防止对方无限扩张的关系,并认为这是罗马兴盛的重要原因。他断言,如果国家由各种权力互相帮助,互相牵制,那么无论在什么危急的时候,都可以成为一种很坚固的团体,除了这种政制之外,再也不能找出更好的政制。[13]近代资产阶级权力制约学说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了立法权、执行权和联盟权分立的主张。他认为,政府权力如果成为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就会成为专制的,而必然会危害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并且明确地提出“用强力对付强力”的原则。孟德斯鸠在国家权力制约与分权理论方面比洛克又前进了一步。他认为,自由只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但是有权者都容易滥用权力却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14]因此,保障自由的条件就是防止权力的滥用。他主张防止权力滥用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建立一种能够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体制,以确保人们的自由。
从上述西方学者对国家权力制约的论述和历史实践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一切法治国家都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否则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这是一条被人类历史反复证明了的客观规律。2.国家权力制约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社会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没有社会公正的国家,人民是没有自由可言的。3.只有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才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反观我国,对于国家权力,我们长期以来侧重于道德制约,苦口婆心地劝导掌权者要廉洁自律,克已奉公,或者宣扬优秀党员领导干部的“人格魅力”,号召积极进行“权力道德”建设,却忽视加强法律和制度制约的重要性,没有认识到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全局性,以致出现了严重的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这个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就报道的“仇和现象”而言,我们也可以发现,宿迁的官员和老百姓不仅有怨言,还有过集体性的突发事件[15]:如报道中有位官员陪记者在街上闲逛时说:“环境确实改善了,但我们的利益也受损了,这叫享受并痛苦着。”,“我也知道全国不少地方扣工资,但哪个地方像我们这里,扣得简直像苛捐杂税?”。又如仇和从2001年始,将宿迁全市337家幼儿园、122家乡镇卫生院,相继变为民营,对11家县以上医院已有9家完成改制。这导致宿迁市泗洪县幼儿园的老师们在市委门前静坐示威:“不按中央文件将出售的幼儿园收回公办,就罢课。”,这些老师们为不连累吃财政饭的丈夫们,还写好了离婚起诉书,准备“集体离婚”。类似的场景还发生在医院,沭阳县中医院在改制时,数百位职工用大铁锁,将门诊部大楼锁了3天,并宣称,“不答应改回公办,就到北京去上访。”等等都足以说明仇和的改革是备受争议的,其“人格魅力”和“绝对权威”也是值得怀疑和商榷的。仇和自己也承认其改革“确实伤害了一些人”。可见,只靠人格魅力是行不通靠不住的,若不能清醒地认识并解决问题,则后果不堪设想。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仇和有“中国要用50多年,走完西方300多年的路,怎么走?只能是压缩饼干式的发展。”无奈之言,也有“为公才改革,为私谁改革?”豪言壮语。这也体现出作为改革者的两难困境。改革的确困难,但是认为“改革可以冲击一切,改革具有特权,”而无视法律的权威则是无稽之谈。改革与法律究竟是一个什么关系?就一定意义上讲,改革仍然是中国共产党意志的体现,如果不能把党的领导规范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那么依法治国就会名不副实。人们习惯于把党的领导理解为“党权高于一切”,一些人会很容易以此把改革当作尚方宝剑,目无法律,目空一切,这对建设法治国家是极为不利的。
众所周知,国家权力制约与依法治国是密不可分的。权力制约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手段,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内涵。法治意味着控权制度的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被遵守。历史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必然存在权力制约;凡是法治成熟的国家,人民的权利定会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因此,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制约,就不会实现法治国家的状态。

四、法治国家——“你知道我在等你吗?”
法治是人类文明之树上的一颗硕果,是迄今人类为驯服政治国家权力所找到的最有力的武器之一,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近代的法治是从古代法治理论中发展而来的,早在古希腊就有人治和法治之争。柏拉图早期是典型的人治论者,其在《理想国》中主张贤人治国或“知识专政”,他认为“哲学王统治”是最好的治理方式,理想国家是靠贤人的智慧和知识而不是靠法律来掌管的。[16]理由是“尚法不如尚智,尚律不如尚学”。不过晚年的柏拉图却认识到法治的合理性,将法律当作人们追随的“上帝”。[17]“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亚氏的这句名言在人治法治之争中显得尤为耀眼。他从一开始就反对先师的“哲学王统治”,而主张“法治”。他认为:“凡是不凭感情治事的统治者总是比感情用事的人们优良,法律恰正是没有感情的”“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平衡”,继而,亚氏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指出了今日我们早已熟知的关于“法治”的经典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到了近代,法治的光芒穿透了人治的黑暗。英国成为法治实践的策源地,英国哲学家哈林顿对人治与法治也有精彩论述,他认为“有完备的法,则有善良的人”,而不是“有善良的人,则有完备的法”。[18]现代法治理论关注的核心是国家权力,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尤其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诚如洛克所论证的:法治的真实含义就是对一切政体下的权力都有所限制。
由此可见,法治从精神到形式都对政府权力的行使提出了要求。法治精神的实质是关于法在与国家和权力交互作用时人们对这一关系所选择的价值标准和持有的稳定心态,既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问题,它回答的是法律是否具有最高权威问题。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总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存在。如果公众心目中认同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而是什么所谓的“人格魅力”、“权力道德”,那么这个社会肯定不是法治社会,即便不是“赤裸裸的人治社会”也只能是“法治面纱下的人治幽灵”。在凡有权力高于法的地方,法都是随执掌权力人的意志而被随意塑造的。这种社会里的法是呈“人格化”的,没有理性而且多变,人们既无法信赖法律也无法依靠法律,这样只能专而投向“人身依附”或“权力依附”,结果就是“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等贪污腐败现象横行于世。当法律的权威远不及一人之言时,其结果便是人人自危、无法无天、国将不国。
法治国家的实现,是以法治理念的确立为先导的。西方国家法治化的历程就肇始于启蒙学派对法治思想的褒扬和推崇。中国要实现法治国家的状态,培育和弘扬国民的法治意识是当然十分重要,然而,笔者认为,在国家没有消亡,市民社会没有完全形成的情况下,树立和培养领导者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则是尤为重要的。从上述报道的仇和的行为模式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仇和为代表的“很多领导者没有意识到必须依法办事,没有意识到必须依靠建立制度和长效机制解决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或者即便意识到了也不愿意那样做”,“在这些改革举措中,我们看不到法律和制度的影子,而只能隐约看到书记一个人的鼓动和号令,这无异于堂吉诃德式的个人英雄主义”。[19]不管是“个人英雄主义”也罢,“人格魅力”也罢,都突显出领导者们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匮乏。仔细考察中西方的法治道路,我们可以发现二者历史上都曾有过人治与法治之争,但是却走上了不同的治国之路。究其原因,文化传统的大异其趣可谓是“元凶”。如前所述,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无疑占主导地位,而其关于人的核心理念是“人性本善论”。由此出发,在涉及治国方略时,性善论认为,既然人性是善的,就没有必要建立、健全各种法律制度,只要加强道德感化即可。只有在道德感化无法奏效的情况下,才辅之以法律,即所谓“德主刑辅”。这样,法律就成了道德的附庸。其次,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性善论支持权大于法。性善论过分相信掌权者的道德自律,迷信“圣君贤相”,从而放松了对掌权者的警惕,忽视了对权力的法律制约,导致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建国后,我们对性善论的固有隐患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甚至盲目地相信“六亿神州尽舜尧”,这就使我们无法从根本上摆脱人治文化传统的羁绊,最终酿成了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的“人祸”,这样惨痛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相反,西方文化则是一种“人性本恶论”文化。柏拉图由早年的典型人治论者转变为晚年法治论者,其重要原因可以说就是他认识到人的统治中混有“兽性因素”。因此,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必须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就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西方对人性的不信任从而产生法治思想,大概始于此。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人类具有罪恶本性,失德的人会贪婪无度,成为最肮脏、最残暴的野兽,这是城邦幸福和谐生活的莫大祸害。西方基督教的“原罪说”更加剧了对人性的不信任。性恶论为法治思想奠定了文化根基。既然人性是恶的,就必须努力健全法律制度,防止人性中的贪婪成分恶性膨胀。[20]
当前,我们要实现由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转变,就必须从根本上屏弃传统的性善论,以理性的、冷峻的甚至苛刻的眼光来审视人性。不要再奢望人格魅力或权力道德的“神话”,否则将始终被“法治面纱下的人治幽灵”所笼罩而无法建成“法治国家”。所以应加大力度宣传人民主权精神,张扬制度优先理念,树立法律至上权威。唯有如此,全社会民主法治意识才能普遍提高,也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正确处理好国家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从而建立起真正的、民主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Personality Glamour,Restriction of Power ,and The Country Governed of Law

key words: Personality glamour; Restriction of power; The Country governed of law
Abstract: Recently, Nanfang Daily reported the dispute personage --Chow He, Suqian of Jiangsu Province secretary of municipal Party committee carries on the reform and administrative course by the radical means.This caused a series of discuss about" Chow he Phenomenon"," Chow he Mode". The scholars express a good many opinions one after another, there are many people agree on it, while another opposite. As to this, the author thinks, during the process of running the country ruling of law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 power morals" or" personality glamours" of leaders are indispensable, even very important, but we must not superstitious. Because it is a perceptual thing, it is not extremely reliable and even extremely dangerous, must pass the rational means --Law --Carry on power to restrict. Only by this way, can our country becomes the real one governed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