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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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九日



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原电气谷开发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管理,强化预算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中原电气谷机构正常运转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本着统筹兼顾、分级管理、规范运作、强化监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原电气谷目前的管理体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是指中原电气谷财政以及与之直接发生预算内外缴拨款关系单位的所有财务收支、投融资活动。



第三条中原电气谷实行划定收支、负债开发、统借统还、自求平衡、滚动发展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中原电气谷财政预决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对中原电气谷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努力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项目推进提供资金保证。



第五条中原电气谷的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和统一审核审批的管理办法。鉴于目前的管理体制,中原电气谷财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中原电气谷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管委会)和中原电气谷(许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承担的职能和资金性质分账管理。



第二章收支管理



第六条中原电气谷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项目建设计划以及财政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中原电气谷收入主要包括返还收入、债务收入、资本金收入、其他收入。



1.返还收入,包括市财政根据中原电气谷核心区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返还的税收收入和附加等。



2.债务收入,包括上级部门借款、金融机构贷款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融得的资金。



3.资本金收入,包括市财政投入的启动资金等。



4.其他收入:包括非税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八条中原电气谷支出分为经常性支出和建设性支出两大类。



1.经常性支出管理。从市财政返还收入中列支,支出范围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招商奖励等。中原电气谷在年初根据人员性质、机构归属并参照市直部门预算标准编制部门预算和收支绩效挂钩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人员工资及有关奖励政策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建设性支出管理。从债务收入、市财政返还收入结余等来源中列支,使用范围包括中原电气谷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工业地产、商业地产等建设资金及负债产生的利息支出等。



中原电气谷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核后,由中原电气谷组织实施。



第三章资产、负债管理



第九条中原电气谷建设期间,凡以政府性资金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利用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益,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应全部纳入中原电气谷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私分。要充分利用资产,提升中原电气谷投融资平台的投融资能力。



第十条中原电气谷负债按举债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中原电气谷投资公司要按照“借得来、用得好、管得住、还得起”的原则建立偿债机制,编制年度债务预算,防范债务风险,实现良性循环。



第十一条中原电气谷收入扣除支出后形成的结余资金要专项用于中原电气谷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偿还到期债务本息。



第四章财务会计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中原电气谷的财务收支实行经常性、建设性收支分帐核算,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经常性支出的管理办法由中原电气谷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管委会)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建设性支出要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和项目招投标,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结算,预付款项由工程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执行;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凭审计部门、评审部门出具的项目决算报告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中原电气谷要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审计局要把中原电气谷财政、财务纳入市本级年度审计计划。中原电气谷指挥部办公室(管委会)每月向市财政局报送收支报表,定期向市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要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行民主理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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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76号
━━━━━━━━━━━━━━━━━━━
  印发广东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五月三十日



广东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水利厅。水利厅是主管水行政
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行政职能,交给
林业局承担。
  2.将有关电力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地质矿产局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
  2.原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
保护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
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水利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主要江河的综合规
划并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负责拟订全省水长
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
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
征收制度;发布省水资源公报;负责管理全省水文工作。
  (四)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主管和监督
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
划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
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各市、县间的
水事纠纷。
  (七)拟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
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
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八)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
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订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并监督实施。
  (九)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
大江、大河、河口和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
  (十)组织、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
气化和农村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十一)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
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管理监督水利工程(含以水利为主,兼顾发电的水电工程。下同);
组织建设和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指导水利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外事工
作;负责对港供水业务管理和指导澳门地区供水工作。
  (十四)承担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水利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各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
政务信息、保密保卫、重大会议组织、宣传报道、信访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事务工
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订发展水利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水利地方性法规、政策性文件和
综合性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水利行政复议和水利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水利信息
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审计处)
  拟订水利中长期发展计划、年度计划;协助大中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立项、审核和申报;组织对水利大型基建项目及新建中型工程的竣工验收;负
责综合统计工作和行业财务管理及水利公益性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水资源费、水
费、堤防费的征收和使用工作;指导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厅属单位的财务工
作;负责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
指导、监督水利行业的内审工作;指导水利综合经营工作。
  (四)水政水资源处
  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拟订河流综合规划,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立项申报和审核;制订水长期供求及其水量分配计划;实施取
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协管水资源费的征收;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
划和专项规划;负责节约用水、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和水资源的调查评价、水质监
测工作;审核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工程管理处
  负责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河堤、海堤、河口和滩涂以及水利
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江河海堤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进行行业管理;对水
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协管水费、堤防费的征收。
  (六)基本建设处
  组织、协调、监督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设与验收,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
监管;组织水利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报建、主体工程开工审批及工程后评价;管理
水利建设市场,负责监督指导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和工程质量。
  (七)水保农水处
  负责水土保持工作和组织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拟订水土保持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基层组织的队伍建设,组织重点
农水基建管理工程建设和技术审批;负责农田水利、农村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建
设、农村节水工作。
  (八)科技与外经处
  拟订水利科学技术和教育发展规划;负责水利科研立项审批、管理、鉴定、
登记、报奖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管理计量、标准化工作;负责职工培训工作;
指导厅属科研机构、高职院和技工学校的业务工作;承办水利方面涉外事宜和外
事管理,组织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九)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
资工作;指导本行业劳动保护;归口管理安全生产;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
作。
  (十)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工作;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
的党务、宣传教育、组织、统战、共青团、妇联等工作。
  省水库移民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库移民安置工作。
  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挂靠水利厅,主要负责防汛防风防旱总指
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洪工作,对大江大河和重
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风、抗旱调度。

  四、厅直属行政单位

  水利水政监察总队,主要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及有
关法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及其他费用。

  五、人员编制

  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6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不含纪检组长),
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水库移民
工作办公室事业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
办公室事业编制1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水利水政监察总队事业编
制30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3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六、其他事项

  (一)与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1.城建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管理。水利部门负责农村乡镇供水管理。
  2.水利部门负责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城建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
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3.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由水利部门负责。
  (二)与交通部门的关系
  1.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水利
部门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由水利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处理。
  2.交通部门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利方面的,应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
水利部门兴建水利设施涉及航道运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三)与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林业等部门的关系
  1.入海河口的滩涂在围垦前由水利部门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时由国土资
源部门管理。主要江河入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和建设,
由水利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确定。
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林业部门管理。
河海分界线向河一侧由水利部门管理,向海一侧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管理。沿海、
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海域范围时,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
围时,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
应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
  2.在河道范围内申请开采砂、石、砂金等矿产资源,由水利部门会同交通、
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后,由水利部门发给采砂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采
矿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3.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先由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量。国土
资源部门凭取水许可证,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四)与环保部门的关系
  水利部门按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
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
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将有关数据和情况通报环境保护部门。
  (五)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1.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电站,仍由水利部门管理。今后水电站建设管理,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业主负责建设管理。建成后实行厂网分开,同网同
价,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
  2.水电站水库的运用,原则上按设计文件执行。以发电为主的水库,汛期
起调水位以上防洪库容及供水调度运用,由“三防”指挥部统一调度;汛限起调
水位的变更和确定,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商“三防”指挥部确定;汛限起调水位
以下的兴利库容运用中有关灌溉供水等水资源综合利用,由水利部门提出方案商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农村电气化按现行分工管理。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军区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 省军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人武部)建立正规的生活、工作、训练、战备秩序和规章制度,保持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特色,适应新形势下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6]5号文件关于“人武部是军事单位,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
条例进行管理”的要求,结合地方有关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市(区)人武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既是县、市(区)党的委员会的军事部,又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关,接受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
第三条 人武部必须继承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适应改归地方建制后的新情况、新特点,按照正规化的要求,严格管理,促进人武部的全面建设。

第二章 工作职费
第一节 人武部职责
第四条 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其性质和工作任务不变,负责辖区内的民兵和兵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武器装备的管理。
(二)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
(三)组织并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和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四)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
(五)协同教育部门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六)负责征兵、招收飞行学员工作。
(七)负责拟制本区域内的战时动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在平时做好战时动员准备工作。
(八)协同预备役团(营)搞好预备役部队建设。
(九)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工作。
(十)负责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管理。
(十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
(十二)战时负责组织实施兵员动员和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等各项任务。
第二节 各科职责
第五条 军事科职责
(一)掌握军事工作情况,适时向部领导提出情况报告和建议;负责军事工作的上传下达和组织实施,保证领导决策和军事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
(二)拟制作战预案和有关计划,收集整理兵要地志等信息、资料,协同有关部门搞好人防、城防、交通战备工作。
(三)拟制战时兵员动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平时做好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战时实施兵员动员,组织民兵参军参战。
(四)负责民兵和预备役的组织建设,承办民兵组织实力和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掌握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数质量情况。
(五)组织和指导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协同教育部门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负责训练教(器)材、弹药的申请、分配和训练场地的建设管理。
(六)负责民兵武器装备的调整、配备和实力统计,协同办公室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征兵、招收飞行学员的计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退出现投军人的安置工作。
(八)组织并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抢险救灭,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发动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九)负责本部干部的教育训练、行政管理和安全防事故工作。
(十)负责民兵事业费和征兵、招收飞行学员经费指标的计划分配。
(十一)承办人民武装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政工科职责
(一)负责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思想工作,组织和发动民兵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二)负责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考核、调配、任免、奖励工作。
(三)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对民兵干部进行政治审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征兵、招收飞行学员的宣传教育和政治审查工作。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出现役军人安置工作中的政治思想工作、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兵和预备役人员进行科学技术培训。
(七)会同有关部门在平时对群众进行国防教育,做好随时动员的思想政治准备工作,战时实施政治鼓动,组织和带领民兵参军参战。
(八)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新闻报道和民兵刊物订阅工作。
(九)负责本部的党、团事务,政治教育,科学文化学习,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民兵武器装备的技术勤务工作,掌握武器装备的数质量,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二)负责民兵装备仓库的管理和安全警卫工作。
(三)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和征兵、招收飞行学员等工作的后勤保障。
(四)负责各项经费的开支、管理和监督,以及军需物资的供应和生活保障工作。掌管民兵训练基地的生产经营和收益。
(五)负责被装给养供应和食堂管理,努力改善生活。
(六)负责本部院内的基本建设和车辆、油料、营房、营具及其它公用物资的管理。
(七)协同有关部门在平时做好战时动员的后勤准备工作,战时实施后方勤务保障。
(八)负责庭院的美化、绿化,做好卫生防病和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工作。
(九)负责本部的文件收发、承办、保管、归挡和日常的行政事务工作。
(十)负责本部职工的教育训练和行政管理。
第三节 各类人员职责
第八条 部领导
部长、政治委员
部长和政治委员同为人武部的首长,共同负责人武部的全面工作。
部长主要负责人武部的军事、行政、后勤工作和民兵、预备役的军事工作,以及党委分工的其它工作。
政治委员主要负责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委分工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科长、主任
(一)军事科长
在部首长领导下工作,负责军事科的金盘工作和思想、作风、业务建设,计划、实施本科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实现部首长有关军事工作的决心和指示。
副科长协助科长进行工作,科长不在时履行科长的职责。
(二)政工科长
在部首长领导下工作,负责政工科的全盘工作和思想、作风、业务建设,计划、实施本科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实现部首长有关政治工作的决心和指示。
(三)办公室主任
在部首长领导下工作,负责办公室的全盘工作和思想、作风、业务建设,计划、实施本室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实现部首长有关后勤工作和行政事务工作的决心和指示。
第十条 一般干部和职工
分别在军事科长、政工科长、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工作,负责完成各自分工的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人武部应根据上述工作职责,参照《预备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和地方党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一节 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 人武部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值班员由科(含科级)以下干部轮流担任。法定节日,部领导参加值班。
第十三条 值班员职责
(一)准确接收、记录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领导或转告有关人员进行处理。遇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
(二)按照领导要求,及时向上级机关和有关单位报告情况、下达通知。
(三)负责外来人员的接待和报刊、信件的收发工作,检查督促本部的安全警卫和营院秩序。
第十四条 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详细记载值班日记;因故离开时,应有人代理;认真搞好交接班。
第二节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人武部应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会议制度,研究、布置、总结工作和交流情况。通常有人武部工作会议、部务会议、科(室)务会议和专门会议等。
人武部工作会议,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主要是总结部署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人武部全体干部参加,必要时吸收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参加。
部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主要是计划安排工作,制订落实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上的重要问题。部领导和各科长、办公室主任及有关人员参加。
科(室)务会议,每周召开一次,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指示,检查上周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安排下周工作。
专门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六条 各种会议,要预告内容,充分准备,突出重点,解决问题,开短会,讲实效。
第三节 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有关民兵、预备役工作、兵役工作和人武部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上级规定要请示报告的事项,均应及时请示、报告,遇有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
第十八条 人武部要经常向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军分区请示报告工作;对军分区下达的指示和任务,要及时报请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十九条 对基层单位的请示,应及时批(管)复,涉及到几个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协商,迅速办理。
第二十条 请示可采用口头、书面形式,应一事一报;报告(汇报)可综合或专题、可定期或不定期、可书面或口头,应及时准确,简明扼要。
第四节 检查总结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人武部对贯彻上级的命令、指示、计划情况,应适时进行检查。对基层单位的工作,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或专题检查;检查情况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的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 每项任务完成或一个时期的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日常工作一般每季度、半年和年终各总结一次,视情况还可进行不定期总结。
第二十三条 检查总结,领导应亲自动手,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抓住关键,找出经验教训,以利促进和指导工作。
第五节 统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人武部必须建立民兵组织实力统计、民兵装备实力统计、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以及上级规定的其他统计。
第二十五条 各种统计应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经部领导审核签署。要求数字准确、表面整洁,按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民兵组织实力和装备实力的年度统计起止期限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日三十一日;每年年底前上报。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的年度统计起止期限为;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每年七月五日前上报。其他统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人武部领导应重视保密工作,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进行保密检查,防止失密、泄密。
第二十八条 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规定的保密守则,发现违反保密制度和失密、泄密的行为,要进行规劝和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严格文电、资料的收发、登记、传阅、注销手续,对机密文电,要指定专人承办;文电的传递、保管、复印和处理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节 请销假制度
第三十条 人武部人员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返回销假。
第三十一条 请假一日内(不离本县、市),由直接领导批准;二日以上,科以下干部由部领导批准,部领导由县、市(区)领示批准,并报军分区同意;因病、伤需半休和全休的,根据医务人员的建议按上述批准权限办理;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请假人员因故不能按时返回时,必须提前向原准假领导申请续假,获准后方能续假;超假或逾假不归者,应予追究;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返回者,需出示有关证明或说明理由。

第四章 民兵、兵役工作
第一节 民兵组织建设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应组建民兵的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第三十四条 合理进行民兵编组,有计划、按比例地建立专业技术分队,保证民兵组织建设与装备和训练协调发展。
第三十五条 民兵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整顿,做好总结工作,搞好出入转队,配齐干部,健全组织。
第三十六条 从实际出发,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提高民兵的政治觉悟和国防观念,积极组织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完成训练和战备、执勤任务。
第二节 征集、安置工作
第三十七条 遵照《兵设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规,搞好征兵和招收飞行学员工作,严格把关,向部队输送合格兵员,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年度征集任务。
第三十八条 积极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安置退出现役军人;认真落实优抚政策,维护军属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预备役登记和兵役登记
第三十九条 每年结合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进行预备役登记,核对变动情况,按时填报统计表。
第四十条 按照《预备役军官服役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预备役军官和地方与军事对口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登记统计,掌握其数质量和分布情况。
第四十一条 按照《兵役法》规定,每年在征兵工作开始前,对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五章 教育训练
第一节 干部、职工训练
第四十二条 人武部应根据上级规定的教育训练指导思想、训练内容和有关指示,结合本部人员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人武部自身的教育训练,提高干部的军、政素质,适应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定期组织在职干部军政业务学习,积极派人参加上级军事部门和地方党政机关举办的各种业务集训,鼓励干部自学,提高干部做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的“三套本领”。
人武部职工应进行必要的业务训练。
第四十四条 建立政治、军事、文化学习制度,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保证时间、人员、内容、效果落实。
第二节 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
第四十五条 严格按照《民兵军事训练大纲》和上级的教育训练指示,以民兵干部、专业技术兵为重点,组织实施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配合预备役团(营)搞好预备役部(分)队训练;协同教育部门对学生实施军训。
第四十六条 训练要准备充分、组织严密、制度健全,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参训率和合格率应分别达到训练纲要所提出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搞好训练中的调查研究,认真摸索总结科学的训练方法,注意培养教学骨干,抓好备课示教和示范分队,统一动作要领和训练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八条 训练结束后,应认真组织考核验收,及时公布考核成绩,对不合格的课目要进行补训。
第三节 训练设施
第四十九条 训练基地
(一)县、市人武部应建立民兵训练基地,实行基地化训练;训练基地的各项设施应逐步完善配套,达到“能吃、能住、能训”的要求。
(二)在保障完成训练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训练基地开办各种技术培训班,或搞一些生产经营项目, 充分发挥基地的效益。基地收益由人武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民兵、预备役工作,努力做到以劳养武,减轻群众负担。
第五十条 训练教、器材
人武部和训练基地应建有训练教器材库(室),教、器材要分类保管,放置有序;要建立和落实登记、保管、使用、修理筹制度,避免教、器材丢失和损坏。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一节 战备工作
第五十一条 人武部应建立健全战备教育、战备值班、战备检查、战备资料收集统计、请示报告等战备制度。
第五十二条 根据上级赋予的兵员动员任务和要求,制订本地区的兵员动员计划和实施方案。制订方案,应调查研究,掌握资料,保障重点,统筹兼顾,切实可行。
第五十三条 掌握作战、动员资料,对本地区的交通战备、后方建设、国防(人防)工程,战争动员潜力、兵要地志以及民兵、预备役等各项战备资料作系统的收集整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五十四条 建立作战室和预备役资料室。作战室各种预案(图表)应齐全完善,各类战备物资标记明确,分类清楚;预备役资料室应设施齐备,各种档案资料存放有序、管理科学、查找方便。
第二节 民兵值勤
第五十五条 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军警民联防、应付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落实值班分队和应急措施。
第五十六条 组织民兵执勤、保卫重要目标,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公安部门打击犯罪活动。

第七章 装备管理
第一节 保管
第五十七条 配发给人武部的民兵武器装备(不含高机、高炮),应集中县、市装备仓库和经过批准的城市大中厂矿武器室统一保管。配备高机和高炮的基层单位,应建有枪、炮库。
第五十八条 县、市装备仓库要符合技术和安全要求,库房坚固,安全设施完善,生活区和技术区分开;库内装备物资存放要安全、稳固、合理,放置有序,标记准耗,账物相符;基层武器库室应达到“四有”、“三防”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应严格执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登记、擦试、检查、交接、值班、警卫制度,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确保安全。
第二节 使用
第六十条 使用民兵武器必须经人武部领导批准,并报上级军事部门备案,认真履行交接手续,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做到“七个不准”。
第六十一条 训练、执勤需用的武器,应随用随领,用后及时收回仓库保管;必须留在训练点的武器,应有专室存放,专人看管。
第三节 看管、检查
第六十二条 县、市装备仓库和基层武器室应严格昼夜值班制度,保证二十四小时不失控。县、市装备仓库晚上应有干部住库值宿,节假日有科以上领导干部值班。对看管人员要定期进行政治审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武器装备掌握在政治可靠的人员手中。
第六十三条 对武器装备管理情况,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通常部领导每月进库检查一次,分管科(室)领导每周进库检查一次,每季度或重大节日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做好经常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章 营院管理
第一节 营院建设及管理
第六十四条 人武部要因地制宜搞好营区建设,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配套。路平沟畅,环境整洁。
第六十五条 建立营产数、质量登记账簿和使用卡片,对营房、营具、设备、器材、树木等应认真清点,登记入册。
第六十六条 实行营产管理责任制。个人使用的营具,谁用谁管,公共设施和公用营具,以科、室为单位包干管理。营房营具必须按用途正确使用,不得任意拆改、损坏、丢失、转让。
第六十七条 搞好营区绿化,营区内外要有计划地大力植树、种花、绿化营区,美化环境。保护绿化成果,不得在树上钉钉、拉绳、晾晒衣物,严禁私自伐树摘花。
第二节 内务设置
第六十八条 内务设置要有利工作,方便生活,做到整齐一致,井然有序。其具体要求:
(一)值班室。通常悬挂《值班员职责》,记事黑板,张贴中国和本地区地图;可摆放办公桌(桌面玻璃板可压值班轮流表、电话号码表及交通时刻表),椅出、茶几、床铺、茶具柜和电视机柜等必要用具。
(二)办公室。通常悬挂工作职寅,张贴中国地图有本县(市)地图。室内桌椅、文具放置统一有序。
(三)会议室、学习室、作战室、资料室、饭堂等,河张贴有关规定,图表和工作职责,做到适用、大方、内容齐全、设施配套。
第六十丸条 标示。所有职责、规定用宋体字书写,并统一镜框规格,统一订挂位置。办公室门牌为白底红字,横排—行,悬挂在房门上方一侧;大院门牌为白底黑字,坚排一行,悬挂在院门—侧。
第三节 卫生
第七十条 建立和落实卫生制度,实行环境卫生划区负责制,每日清扫,每周和节、假日进行一次大扫除。
第七十一条 保持室内整齐清洁,空气新鲜,地面无杂物、无痰迹、无烟头纸屑。
第七十二条 食堂应清洁卫生,饭菜符合卫生要求,有防蝇灭鼠设备,防止食物中毒。管好厕所、畜圈,做到营区无蚊蝇孽生地,水源周围无污染源。

第九章 安全工作
第七十三条 人武部要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分工领导具体抓。每月应检查分析一次安全工作形势,对事故苗头,要及时、认真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消灭重大事故。
第七十四条 经常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认真贯彻预防事故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武器看管制度,严禁个人私存弹药,严禁私自打猎、炸鱼,严禁非司机开车,抓好以预防民兵武器事故、车辆事故和重大政治事故为重点的安全工作。
第七十五条 干部要加强政治责任心,凡执行较大任务和组织民兵训练,部、科(室)领导要亲临现场,周密组织,加强具体指导,落实安全措施。
第七十六条 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及时、认真处理,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肇事者和有关人员未经过教育和处理不放过,不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一节 着装和仪表
第七十七条 着装。人武部干部在执行任务、参加集会和上班时,着现行陆军干部制式服装,佩带上级规定的符号;非因公外出或节假日,应着便服。人武部职工上班时应着装整齐,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和其他奇装异服。
第七十八条 仪表。人武部干部头发要整洁,不准蓄长发、留大包头、大鬓角,不准留胡须。着制式服装时,不准围围巾,戴墨镜(工作需要和眼疾除外)。人武部职工也应仪表整洁。
第二节 举止和风纪
第七十九条 举止。全体人员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讲文明、懂礼貌,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维护人武部干部和职工的良好形象。
第八十条 作风。人武部必须重视优良作风的养成,努力做到:雷厉风行,准确细致;谦虚谨慎,密切协同;勤俭节约,艰苦奋斗;联系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团结紧张,严肃活泼。
第八十一条 纪律。人武部纪律的基本内容是: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劳和法律、法令,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反对和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以及其他剥削阶级腐朽没落思想的侵蚀。
(二)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三)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人武部应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军队、地方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奖惩标准和纪律规定。
第三节 检查和整顿
第八十二条 检查。科以上领导和值班员要负责检查本部外出人员的着装和仪表,交待注意事项。干部、职工要自觉服从检查。干部着制服外出,还应接受部队军容风纪的检查和纠察。
第八十三条 整顿。人武部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每年对干部进行必要的队列训练,培养严整的仪表和优良的作风。重大节日或重要活动前,应进行必要的作风纪律教育或整顿,平时要抓好经常性的教育养成,增强干部、职工的纪律观念,坚持赏罚严明,做到令行禁止





198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