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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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8〕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按照“十一五”规划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现就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
  ——坚持以改革促进科学发展,用改革的办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推进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实践探索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及时把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统一起来。
  二、2008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
  (一)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制定并落实“三定”规定,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央编办牵头)。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国办牵头)。
  (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研究制订改革方案;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和事权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和省以下财政体制;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创新各级财政支持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保障和住房保障的机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牵头)。
  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推进资源税制度改革;研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制订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方案;研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
  (三)深化金融投资体制改革。
  深化金融企业改革。推进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国家开发银行改革;研究制定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方案;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人民银行、财政部负责)。
  健全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体系。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汇率弹性;建立健全跨境资本流动监管体制;完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人民银行牵头)。制定信贷征信管理条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条例(人民银行、法制办负责)。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制度(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尽快出台政府投资条例;健全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及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研究起草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工作,加快推行代建制;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规范备案管理(发展改革委牵头)。
  (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中央企业调整重组步伐,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布局结构调整和联合重组(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机制,促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转移(国资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研究落实航空工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组建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加快推动中央企业股份制改革,具备条件的实现整体上市或主营业务整体上市;扩大中央企业建立规范董事会试点的户数和范围,建立健全董事会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国资委牵头)。
  推进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改革。加快推进铁路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铁道部负责)。研究提出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实施深化电信体制改革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负责)。稳步实施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完善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组织开展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电监会、能源局负责)。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推进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深化农村水电体制改革,研究建立有利于农民受益的农村水电管理体制(水利部、能源局负责)。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制定完善并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相关配套政策,放宽和规范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财政税收、信用担保和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
  (五)推进要素市场建设。
  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积极发展公司债市场;优化市场结构,引导优质企业上市,进一步壮大主板市场,发展中小企业板市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证监会牵头)。修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发展改革委、法制办负责)。
  规范发展土地市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中央地方的共同责任机制;规范和完善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健全土地划拨制度,积极探索实行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完善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出让制度;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人口定居规模相挂钩的试点工作(国土资源部牵头)。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全面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和流转备案制度(农业部牵头)。
  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在城市落户(公安部牵头)。
  (六)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进一步扩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范围;出台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指导性意见;开展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推进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综合改革试点(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牵头)。
  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培育小额信贷组织,建立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机制(银监会、人民银行负责)。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保监会牵头)。
  推动林业、农垦、水利体制改革。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业局牵头)。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快农垦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农业部牵头)。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财政部牵头)。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水电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推进非经营性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水利部牵头)。
  (七)建立健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机制。
  健全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完善成品油、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差别电价、小火电降价、脱硫加价政策;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电价机制;结合销售电价调整,基本实现商业与一般工业用电同价;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出台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牵头)。
  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全面推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机制;改革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建立欠发达地区资源补偿机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建立跨省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开展火力发电厂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探索建立环境有偿使用制度(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健全节能减排体制机制。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措施公示制度;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能耗总量控制试点;完善节能减排奖励制度;加快推行能效标识制度;建立并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和应用机制;落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负责)。完善支持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
  (八)加快社会体制改革。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择机出台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牵头)。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强对垄断行业企业工资监管;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指导各地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颁布实施企业工资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继续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研究制订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继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民政部牵头)。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
  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出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适时启动试点工作(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在全国农村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卫生部牵头)。
  深化科技、教育、文化体制改革。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完善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研究起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牵头)。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落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措施(财政部、教育部负责)。深化职业技术教育投入、办学、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激励文化创新等方面的政策(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研究制订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促进民办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负责)。
  (九)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
  完善利用外资管理体制。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贯彻实施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健全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机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扩大服务外包鼓励政策的试点范围,完善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部际工作机制(商务部牵头)。
  完善对外投资管理体制。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金融品种,发展境内外币债券市场,为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信贷、保险等金融支持(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完善对外投资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方面的监管制度(商务部牵头)。
  三、认真做好2008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力度。
  改革开放已走过30年的历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目前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体制改革的任务仍很艰巨,改革仍处于攻坚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以隆重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为契机,在全社会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强劲的改革动力和浓厚的改革氛围,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力求今年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体制改革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做好指导协调,加强组织领导。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统筹安排,并通过推动建立部门间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对各项改革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的指导与协调;要积极推进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改革试点工作,为全国改革提供经验和借鉴。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改革,一把手要亲自抓,既要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推进,又要使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三)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督促落实。
  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制订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强化改革责任。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紧密跟踪、督促检查各项改革进展和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发展改革部门通报本部门改革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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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14日 证监机构字〔2000〕264号)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要,推动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在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会将开展受理新设证券服务部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及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内控制度健全,规章完备;
  (二)证券公司及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运作规范,近一年内没有被处罚的记录或因涉嫌重大违规正在受到调查;
  (三)在证券机构设立方面没有历史遗留问题或历史遗留问题已得到解决且满一年;
  (四)证券公司没有新发生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历史上发生的挪用正按照上报批准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理方案逐步归位;
  (五)证券公司拟设立的证券服务部应与其归属的证券营业部在同一省级行政区;
  中国证监会已批复撤销的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原证券经营机构不能在原址申请重新设立。
  二、申请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需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的名称、设立理由、具体地点等。
  (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分布情况;近一年是否因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清理归位情况;在机构设立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及解决情况;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
  (三)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的基本情况。包括上一年度的盈利情况;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公司盖章);证券营业部经营情况、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服务部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个人柜台债务。
  (四)落实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方案的情况。
  (五)设立证券服务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证券服务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稽核管理制度及其它管理制度。
  (七)与银行签订的银证转账协议。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独立出资设立证券服务部的文件。
  (九)证券服务部负责人申请表。拟委派的证券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比照证券营业部经理管理,申请表比照证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申请表填写。
  证券服务部至少配备一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计算机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经验的信息技术人员。
  (十)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场地及设备情况说明。场地使用证明。
  (十一)风险处置预案。
  (十二)证券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出具的证券公司符合设立证券服务部条件的意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装订。
  三、审核程序
  (一)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服务部应向拟设立证券服务部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复审。
  (二)证券服务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初审时间为申请文件送达日起15个工作日;中国证监会复审时间为申请文件送达日起30个工作日。如文件资料不完整,则审核时限重新计算。
  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服务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复审通过,批复文件主送派出机构,抄送证券公司;申请未获得复审通过,中国证监会将未获得复审通过的原因书面通知证券公司,且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证券服务部筹建期为3个月,经派出机构验收并批复开业后,证券服务部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许可证。逾期不开业,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四、监督管理
  在证券服务部监管工作中,各派出机构除应根据现行证券服务部监管法规履行职责,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求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证券服务部负责人基本情况真实性的保证意见书;
  (二)要求证券公司设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定期向派出机构上报证券服务部运行、经营情况;
  (三)每年要对本辖区50%以上的证券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或走访;
  (四)证券服务部发生风险时,要及时要求证券公司进行解决,并与当地政府沟通情况。对重大风险,要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要指导、督促证券公司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加强对证券服务部的管理,规范经营,防范风险。自本通知收到之日起,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服务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并暂缓或停止受理该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申请。
  请各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给在本辖区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关于火车上抛掷酒瓶伤人民事责任之请求权基础研究

齐 汇 清华大学法学院

【问题的提出】
有这样一起案件,一列火车飞驰而过,从火车的某列车厢中抛掷出一个酒瓶,将车外道轨旁的行人砸伤,试问此行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那一条请求火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赔偿其损失?其请求权基础和此项行为所涉及的归责原则分别是什么?

【不同的观点】
在这起案件发生之后,不同的人表达了各自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条款,将此种火车在运行中车厢抛掷酒瓶的事故,理解为由于火车的高速运行而造成的损害,因而适用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责令火车的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关于公平责任的条款,认为在本案中火车的管理人或所有人对于案件的发生不存在过失,同时被害人也不存在过失,因此在双方都无过失的情况下,应当依据132条中所规定的公平责任予以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物件致人损害的条款,认为无论是从建筑物还是从火车还是从其他一切设施中抛掷出来的物品,不应当因为抛掷的地点不同而承担不同条款所涉及的赔偿方式和归责原则,应当统一适用过错推定的方式,适用126条所涉及的请求权基础。

【笔者的观点】
就上述三种观点来说,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物件致人损害的规定作为处理本案的请求权基础较为适宜,另外的处理方式均存在不合理或者不协调之处,并认为我们应当扩张对于126条所涉及范围的解释,尽量做到对于当事人、加害人以及整个社会在这一案件中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分配。
一、对于公平责任之否定
首先,本案适用公平责任的归责方式是不正确的。《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此条所规定的情况所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案件中双方都无过失的场合,而在本案中我们很容易的可以证明火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于原告的损害是存在过失的。依据美国著名法官Learned Hand在United State V. Carroll Towing Co.一案,其为证明被告是否具有过失提供了如下公示:若发生损失的机率为P,损失金额为L,并用B 表示预防成本,则B PL(即预防成本小于损失金额乘以损失发生机率)时,加害人始有过失。此谓“The Negligence Formula of Learned Hand”(汉德公式)。因此在本案中,每节车厢的乘务员应当及时地提醒乘客不要将自己携带的物品随意抛掷至窗外;另一方面,现在的火车都是封闭的,严禁乘客打开窗户,就算当时没有这样高级的火车和相应的设施,但是火车的乘务员由于监管不利,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和作出防止损害发生的行为,因此应当认为火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原告的损害具有过失。根据汉德公式,我们也可以看出,只要乘务员在火车运行过程中进到监督和告知义务,主动防止或避免危害的发生,本案就可以遏制在萌芽之状态,本案的预防成本明显小于损失的机率与损失金额的乘积,因此从汉德公式的经济学分析角度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火车的管理人或所有人对于原告的损害是即有过失的。因此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即公平责任。
另外一方面,公平责任的性质有些类似于社会法的性质,其与传统民法的精神和私法领域所倡导的分析原则是有区别的,公平责任的适用应当严格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防止此项归责方式的滥用。公平责任过多的适用会导致处理案件的法官怠于分析和审理案件,造成司法的惰性,造成动不动“就各打五十大板”。这对于我国法学发展和法治建设是不利的,应当小心适用之。
二、对于适用高度危险责任之否定
本案适用高度危险责任是不正确的。《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支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火车本身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其中抛掷的酒瓶“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因此,应当适用123条,对火车的管理人和所有人苛以严格责任。这样的推理是有问题的。
首先,《民法通则》第123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方面的损害,就是希望将对于高度危险责任所适用的无过错责任限制在一个明确的范畴之内,以避免“模糊和过宽”现象的出现。因此,我们在适用123条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时应当慎重,严格的区分高度危险与非高度危险,而不能将与这些高度危险现象有关联的行为,一概地评价为高度危险,这样对于加害方是不公正的。
其次,高度危险是一个危险的概念,其虽然对于救济受害人极为有利,但是对于加害人而言却是要背负沉重的负担。现代社会虽然危险无处不在,虽然我们重视对于被害人的救济,但是在审判和理论研究上还是应当慎重地对待无过错责任地施加,以保障行为人的自由。《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方面的损害应当是指这些列举的工作在作业过程中其本身所造成的损害,如高压电将人击伤、易暴物品爆炸所造成的损害、放射性物质对于人们的身体造成的伤害等等,而不是将所有与这些危险源有关的一切损害都苛加无过错责任,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对于社会的发展来说也是危险的。就本案而言,“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是指火车本身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而不应当将其扩张到火车中飞出的酒瓶造成的损害。如果是火车在运行过程中将某人撞死,或者火车本身出轨导致车上的乘客遭受伤害等情形可以评价为“高速运输工具在作业中造成他人损害”,而车厢里飞出的酒瓶造成的损害并不属于火车本身所造成的损害,因此不应当适用高度危险责任。
再次,我们应当仔细的分析和研究“高速运输工具在作业中造成他人损害”这句话。这句话的主语是“高速运输工具”,这一主语首先就限定了本条所针对的仅仅只是“高速运输工具”。在本案中,火车当然是“高速运输工具”,而车厢内废除的酒瓶不是高速运输工具,因此酒瓶造成的损害不应当凭借为“高速运输工具”所造成的损害,虽然其与“高速运输工具”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是这样的关联性并不足以将火车和酒瓶在本案中作一体化的评价,对于此点我将在后段的论述中详细的论及,此不赘言。本句的状语是“在作业中”,请注意火车在高速运行过程中其本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评价为火车“在作业中”所造成的损害,但是这里的“作业”应当是指火车的运行,由于火车本身的运行所造成的损害,才可以凭借为“在作业中”造成的损害,而酒瓶从车厢中飞出并不属于火车本身“作业”的范畴,因此不应当评价为“在作业中”造成的损害。火车运营的目的是通过在铁路上的运行安全的运送旅客到达目的地,这才是火车的“作业”,而酒瓶的飞出无论如何也不应当评价为火车“作业”的范畴,因此将“在作业中”扩充到酒瓶的抛出实在是有些牵强。
最后,高度危险责任是所有归责方式中最为严格的归责方式,因此我们对于与之相关的条款作出解释的时候就应当将这样条款所涵盖的范围限定在较小的范围之内,而不能仅仅为了救济受害人而任意地将本条所涉及的范围予以扩展。严格责任之所以在法典中常常单列,或经由单性的法律予以颁布,就是因为其所涉及的极为有限的和狭小的领域,这些领域对于社会所造成的损害往往是特定的损害,而不是像过错归责原则那样可以适用到人们生活的广泛的领域,因此我们在解释和适用这些条款时应当对于其中所涉及的内容予以限制,不能任意的扩展条款所包括的范围。危险责任是一个危险的概念,我们应当慎重。
三、适用126条之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建构
《民法通则》第126条是关于物件致人损害的条款,其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条所涉及的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中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其归责方式属于过错推定。近年来,由于城市高层建筑的急速增加,导致城市中高层住宅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在这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找不到真正的加害人,因此往往将有可能造成其损害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一同告上法庭。在规则方面,往往采取《民法通则》第126条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要求住户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这些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以《民法通则》第126条作为被害人的请求权基础,主张损害赔偿。
虽然王利明老师认为此类高空抛掷物的案件应当适用公平责任的规则原则,并认为对于此类案件适用的不是过错推定而是因果关系的推定,但是笔者对此依然存在不同的立场。上文中我已经谈到公平责任是一个具有社会法性质的民法条款,其适用过于广泛将诱发司法机关的判案惰性,因此应当甚用。公平责任首要的要求是加害方和被害方都没有过错,但是此类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必定有一个住户存在过失,只是查不清具体是谁有过失而已。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不能够就轻易的将所有的加害人都认定为无过失,因为毕竟还有一家或几家存在过失,因此不应当草率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公平责任归责方式,而应当对于此类案件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王利明老师还认为此处不宜适用过错推定,因为此种情形推定的是因果关系的有无,而并不是过错的有无。然而,在侵权构成的证明中,因果关系之有无是过错之有无的上位概念,连因果关系都没有又何从言及过错呢?因此推定因果关系之有无是推定有无过错的前提条件,如果连过错推定的基础都丧失的话,也就不构成对于过错的在此推定,所以因果关系的推定是过错推定的题中之意,所以此并不构成对于过错推定的否认。
杨立新老师认为,类似于这种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都可以归入《民法通则》第126条予以解决。因为无论是抛掷物还是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从行为的内容上看都是坠落的物件致人损害,抛掷、搁置、悬挂致人损害只是坠落之前物品摆放的位置和方式不同罢了,对于受害者而言其行为的样态和最终导致的结果均是被物品砸中,造成身体的损害。因此我们在解释和适用126条时没有必要将物品坠落之前的样态和存在形式规定的过于具体,应当学习《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过于坠落物致人损害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将物件致人损害的大部分情形都囊括到126条的请求权基础之上,使这一问题形成统一的归责方式和处理意见。
我认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不应当由于抛掷物品的地点不同而使得各类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不同。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在火车上抛掷物品致人损害就适用无过错责任、在高层建筑物上抛掷物品就适用过错推定。火车上抛掷酒瓶是危险的行为,其危险的理由在于火车本身的速度很快,致使酒瓶飞出的初速度也很快,从而导致他人的伤害。主张危险责任的人的理由并不是酒瓶在火车上这样一个地点抛出的,而是由于火车运行的速度快而导致酒瓶飞出的速度也快,从而使得火车与酒瓶之间建立了某种关联性,而要求就酒瓶将人砸伤的损害归为高度危险责任来处理。如果我们从一辆静止的火车上抛掷酒瓶致人损害,我想不会有人再主张高度危险责任。最直接也是最具体的那个理由就是酒瓶的速度快与火车具有联系,因此“速度快”才是非难此行为的关键所在,而并非是因为“在火车上”。但是,高空抛掷酒瓶的初速度虽然慢,但是其造成他人伤害时的速度一样很快,你并不能心安理得的认为火车上抛掷酒瓶的速度就一定比高空抛掷酒瓶致人损害时的速度要快,这是没有科学依据的。同样是“快”,同样是“物件(酒瓶)”,我们有什么理由将一者归于过错推定原则一者归于严格责任呢?这是很荒谬的结论。反对者的理由可能认为,火车是在高速运动的,高层建筑是静止不动的,因此火车上抛掷物品的危险性要高于建筑物,因此火车上抛掷物品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而建筑物抛掷物品仅仅承担过错推定即可。这样的认识也是不正确的。理由在于:
首先,上面我们已经证明了高空抛物和行驶的火车上抛物,就该物而言其速度的大小是很难说出谁的速度快谁的速度小的。要是我们硬是要就此问题一较高下,我想高空抛物的速度往往还应当大于火车的速度(这里我们可以用物理公示加以证明)。
其次,火车的轨道两旁一般是封闭的,不会有太多的行人在运行的火车两边走动,即使有也仅仅是个别现象。而相反,城市的高层建筑一般位于城市的中心地带,其楼下的行人和车辆要远远多于火车铁轨两旁的行人的数量,也就是说其抛掷物品造成楼下行人损害的可能性要远远高于火车上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可能性。这样说来,危险性大的情形(高空抛物)反而适用较轻的规则方式(过错推定);危险性小的情形(火车抛物)却适用较为严格的归责方式(危险责任),这在逻辑上产生了矛盾。你不能说因为火车抛物致人损害发生的机率小就要求其承担严格责任,这样说是毫无道理的。
再次,主张此种行为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遭受的最大置疑是如何为火车定性的问题。因为在传统民法的观念里,《民法通则》第126条是规定的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一旦损害的发生离开了建筑物这样一个地点,无论什么情形都不可以适用。后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将物件致人损害扩展到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情形,但是依然没有将所有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予以明确的规定。因此就造成了“在不同地点抛掷同一物品致人损害,面临不同处理方式”的结果。
当我们仔细研究《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发现,126条除了规定建筑物之外,还提到了“其他设施”,因此这为我们扩充抛掷物致人损害在发生地点上的解释提供了扩张的空间。本案中,火车应当解释为“其他设施”中的一种,将在火车上抛掷物品主人损害纳入到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大环境下予以讨论,将关注的重点不是放在抛掷的地点“火车”上,而是放在加害行为的样态“抛掷”上,这样才更加具有合理性。我认为,《民法通则》第126条完全应当涵盖所有的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形,而不仅仅是建筑物上的抛掷物致人损害。而解释和适用法条的空间在于第126条中规定的:“其他设施”。因此,这一立法上的开口为我们今天统一抛掷物致人损害请求权基础提供了便利和广阔的空间。将火车解释为其他设施中的一种,在解释论上没有问题,也符合法条内外的逻辑结构,应当是实现正义和救济的最好方式。
四、就本案而言
上面的论述中我们比较了《民法通则》第123条、第126条、第132条在这一案件中的适用情形,分别以它们各自的规定作为受害人权利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在比较中我们发现,用第123条和第132条所规定的情形适用本案将产生各种矛盾和法条体系上的冲突,有时会导致很荒谬的结论。因此只有合理的解释并适用126条的规定才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民法通则》第126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对这种归责方式所包含的范围予以适当的扩大不会对于社会造成危害,反而可以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和人们生活的幸福。126条的扩张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其扩张导致的损害的可能性要远远的小于123条扩张所导致的危险可能性,因此扩张126条的解释在本案中是得当的,也是合理的。
就本案的处理结果而言,适用126条和适用123条的结果不会有很大的出入,区别仅仅在于请求权基础和思考问题的进路不同罢了。在本案中火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很难的,而且在否定公平责任原则时我已经依据经济分析的方法,证明了火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失。退一步说,我们依据事实自证的规则也可以证明被告是具有过失的。所以,本案中被告人试图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免责是不太可能的。因此,无论寻找这两条中哪一条作为请求权基础,被害人都可以得到救济,不生疑义。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而不应当适用第123条或第1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