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部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建设(第二批)依托单位名单的公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03:06   浏览:91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农业部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建设(第二批)依托单位名单的公示

农业部


关于农业部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建设(第二批)依托单位名单的公示

  根据《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2010-2015年)》(农科教发[2010]4号)和《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农科教发[2010]5号),我部决定启动第二批农业部农业基因组学等19个“学科群”建设工作。在各单位申报、专家组评审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农业部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建设(第二批)的依托单位名单(见附件1)予以公示。如有疑问或需要反映的问题,请于2011年3月24日前,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与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技术引进与条件建设处联系。

  联系人:李谊

  电话:010-59193075

  传真:010-59193016

  E-mail: kjsjlch@agri.gov.cn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农业部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建设(第二批)依托单位名单.doc
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201103/P020110317407193092629.doc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公司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公司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5月1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6月1日公布 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 东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四节 财务与会计
第五节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六节 合并、分立与变更
第七节 解散与清算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份和股票
第三节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节 董事、董事会和经理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六节 新股的发行
第七节 公司债
第八节 财务与会计
第九节 合并与分立
第十节 解散与清算
第四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依法经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省)设立的公司。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条 公司经县以上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而成立。
第六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第七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第八条 公司以其在本省内的主要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九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接受政府依法进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时,其出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但是以投资为专业的公司或者出于控股需要的除外。
公司的资金不得借贷给股东或者其他人。但是具有借贷专门业务的公司或者按有关规定融资的除外。
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其他人提供担保,但是公司章程规定可以或者股东会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给股东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公司负赔偿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对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证券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 外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省设立的从事经营的分支机构,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计发[200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农业部党组关于转变作风、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执行,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并于今年7月15日前报我部备案。

   农业部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农业部党组关于转变作风,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必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不断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对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项目管理,实现投资目标,是落实中央投入政策,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随着“两个趋向”论断的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将继续增加,农业建设领域将不断扩大,项目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同时,基本建设管理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对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各级农业部门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管理实效。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高度重视农业建设工作,采取了完善规划,健全制度,强化监管,落实责任等一系列措施,农业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强,农业投资效益明显提高。但“重争取投资,轻项目管理”的倾向依然存在,前期工作不扎实,建设进度缓慢,财务管理薄弱,以及违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等问题时有发生。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抓紧解决上述问题十分必要而紧迫。

  二、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以完善规划为基础,加强前期工作;以制度建设为保障,规范管理行为;以队伍建设为手段,增强服务能力;以监督管理为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以总结评价为依据,改进管理工作。通过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投资效益提高,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的目标。

  从今年开始,力争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培养一批业务熟悉的农业项目管理人才,创建一个透明高效的项目管理信息网络,形成责任明确、监管有力、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

  三、工作重点

  (一)完善建设规划,搞好前期工作

  根据国民经济和农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抓紧制定和完善以农业“七大体系”为主体的重大农业建设规划。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与国家相关规划和地方发展规划相衔接,研究制定本区域的农业建设规划。以建设规划为基础,根据实际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充分利用已有工作基础,加快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储备一批重大项目,为争取投资打好基础。当前要重点做好优粮工程、种养业良种工程、动植物保护、渔政渔港、农村沼气和退牧还草等方面的项目前期工作。

  (二)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建设行为

  农业部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和相关配套规章的要求,修改和完善基建项目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章。组织制定《农业建设项目专家评估办法》、《农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委托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农业建设项目违规问题处理规定》和《农业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等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加快制定农业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的规范化水平。

  各级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农业部颁布的项目管理规章,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把项目管理真正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加强监督检查,堵塞管理漏洞

  农业部将每年组织一次重大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组织本辖区或本单位建设项目的抽查和自查工作。省级抽查率不低于30%(包括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此基础上,农业部组织对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农业部将根据抽查情况,督促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限期整改。

  2005年农业部重点开展两项工作:1、组织对2003年安排的种养业良种工程、动植物保护工程、渔港、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垦公检法、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进行检查。2、组织2004年整改项目的复查,重点检查项目整改情况,拟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项目要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四)清理逾期项目,加快建设进度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直供垦区和部直属单位要对逾期未开工和超期未完工项目逐一清理,对在建项目要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建成。2005年农业部组织对1998-2003年项目清理结果进行核查。

  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05]7号)要求,加快组织已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2005年基本完成已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今后,对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要确保在90天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要积极探索建后运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各省要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2000-2002年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根据《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的有关要求,对逾期(下达投资计划1年)仍不开工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投资,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对于同一建设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或有一个项目逾期未建成的,原则上不再安排新项目。对建设项目进展缓慢、在建项目多、投资结转量大的省份和单位,农业部将减少安排新建项目和投资。

  (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农业部重点组织好四类培训:第一类,把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知识纳入农业部干部培训计划;不定期对部机关有关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第二类,3年内完成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部直属单位基建计划、财务管理人员的轮训。第三类,每年对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新建项目的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进行培训。第四类,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分别负责组织对省级对口业务处室(站)有关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抓好优粮工程、种养业良种工程、动物防疫体系等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同时对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轮训。

  (六)搞好总结评价,改进管理工作

  农业部组织开展重点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的总结和评价工作。通过对已建成项目的总结和评价,及时总结项目建设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措施,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决策水平,提供依据。2005年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和中心渔港两类项目的建设与运行效果进行初步总结和评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职责

  农业部有关司局要明确一位司局级领导作为本司局项目管理的责任人,一名处长作为具体工作负责人,并根据总体要求,研究制定本司局的工作计划。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充实管理力量,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项目监管机构建设,不断加大项目管理力度。

  (二)落实奖惩措施,实行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逐步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招标投标和基建程序等方面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项目,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按照《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把项目建设情况的评价结果与新项目的安排挂钩,对管理措施到位、投资效益好的省市和项目单位,给予表彰和投资倾斜等奖励。对于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省市和项目单位,分别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单位新建项目等处罚措施。鼓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大项目监管力度,对自行查处和整改的违规问题,免于责任追究。

  (三)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服务职能

  农业部组织建立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设项目管理的数据化和网络化。当前要加快系统软件开发等相关工作进度,力争2005年底前投入试运行。

  农业部确定部分重大农业项目作为联系点,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调研督导。认真总结联系点项目建设取得的经验,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指导面上工作。2005年将优粮工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渔港、秸秆养畜四类项目作为联系点。

  (四)实行项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农业建设项目的有关信息,增加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和群众监管面。

  农业部设立“农业建设项目举报电话”,专门受理群众对建设项目问题的举报。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群众来信来访、媒体报道等各种渠道,广泛收集项目建设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五)加强新闻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宣传、推广和树立正面典型,为加强项目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六)落实管理经费,保障工作开展

  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是农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管理经费是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把加强项目管理作为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具体行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将农业项目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力争通过3年时间使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