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园艺作物标准园产品农药残留监测任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2:13:52   浏览:9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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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园艺作物标准园产品农药残留监测任务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园艺作物标准园产品农药残留监测任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
   为进一步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活动,切实保障标准园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2011年继续对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产品开展农药残留监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任务
   (一)承检单位。委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组织北京等20个省(区、市)农药检定机构,对河北等28个省(区、市)的226个蔬菜、水果和茶叶标准园进行抽检。本次监测工作实行省际交叉抽查,具体抽检任务分配情况见附件1。

  (二)抽样要求。抽样时要严格执行《园艺作物标准园产品农药残留监测抽样技术规范》和《园艺作物标准园产品农药残留监测行为规范》(见附件2、3)。
   1.抽样品种:蔬菜品种包括标准园生产的所有蔬菜;水果品种包括苹果、梨、柑橘、葡萄、桃、香蕉、荔枝;茶叶品种包括绿茶、红茶和乌龙茶。
   2.抽样时间和地点:蔬菜、水果样品抽检应在田间进行,茶叶抽样应在鲜茶叶加工厂点进行,抽样时间根据标准园产品采收期确定。
   3.抽样数量:(1)蔬菜抽查28个省的108个标准园,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抽检1次;(2)水果抽查28个省的84个标准园,全年抽检1次;(3)茶叶抽查15个省的34个标准园,全年抽检1次。
   为保证抽样结果的代表性,每次每个标准园至少抽检10个样品,蔬菜、水果、茶叶的每个品种抽样数量应不少于10个。
  (三)用药情况调查。承检单位要结合标准园生产档案和用药记录,开展用药情况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当地病虫害发生情况、常用防治用药品种、农民用药水平和用药习惯、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并提供调查报告。

   (四)检测农药品种。蔬菜、水果重点检测吡虫啉、克百威、三唑磷、灭多威、敌敌畏、甲胺磷、乙酰甲胺磷、毒死蜱、甲拌磷、氧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水胺硫磷、马拉硫磷、乐果、甲基异柳磷、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氰戊菊酯、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联苯菊酯等22种杀虫剂,百菌清、甲霜灵、腐霉利、霜脲氰、多菌灵、多效唑
等6种杀菌剂。

  茶叶重点检测六六六、三氯杀螨醇、滴滴涕、炔螨特、吡虫啉、硫丹、噻虫嗪、噻嗪酮、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氰戊菊酯、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联苯菊酯等14种杀虫剂,百菌清、苯醚甲环唑等2种杀菌剂。


(五)检测方法、判定标准及判定原则

  1.检测方法:采用有关农药残留检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际通用标准,如NY/T761-2008、GB/T509.146-2003、德国S19方法等。

  2.判定标准: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借鉴国际食品法典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进行判定(见附件4)。

  3.判定原则:根据规定限量标准,每个样品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即判为“该抽检样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的,即判为“该抽检样品农药残留超标(不合格)”。

二、结果汇总及分析

(一)汇总监测结果。承检单位每次(年度)抽检后均应汇总相关数据,按照要求填写检测结果统计表格(见附件5)。

(二)编制监测报告。承检单位每次(年度)抽检后均应编制监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总体概况,包括抽检标准园名称、抽检品种、样品数量、检测项目、检出率、超标率等。


2.监测结果。


3.标准园用药情况调查。


4.结合用药情况调查,对监测结果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


5.取得的经验和成效以及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6.对策、措施、建议。


(三)及时报送结果。承检单位应及时将监测报告报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残留室,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每次监测报告分别于采样后的一个月内上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及时将各地的监测报告统计汇总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三、工作要求


(一)各承检单位要根据监测任务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确保监测工作科学、真实、具代表性,并在接到本通知20天内将方案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二)各承检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监测工作,按时按规定报送监测报告及监测结果,并将抽样检测结果及时向被抽检标准园所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三)未经我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检测结果。


(四)本次农药残留监测经费在我部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承检单位要做到专款专用。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次标准园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沟通,加强协调。标准园所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抽样工作,及时提供有关情况。


监测工作中有关技术问题请与我部农药检定所残留室联系。


联系人:秦冬梅、郑尊涛


电 话:010-59194078


Email:icamares@agri.gov.cn


附件:1.园艺作物标准园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工作任务分配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103/P020110315386288974174.doc

2.园艺作物标准园产品农药残留监测抽样技术规范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103/P020110315386288978886.doc

3.园艺作物标准园产品农药残留监测行为规范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103/P020110315386289120790.doc

4.蔬菜水果茶叶中农药残留检测结果判定标准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103/P020110315386289434616.doc

5.农药残留检测结果分析统计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103/P020110315386289438261.doc
农办农〔2011〕17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103/P020110315386289752641.ceb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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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返还劳改劳教单位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司法部


关于返还劳改劳教单位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司法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失效


1990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解决当前劳改劳教单位经济困难请示的通知》中规定,1990年至1992年,对有困难的劳改劳教单位适当返还一部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的这项规定,现将返还“两金”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返还数额按劳改劳教单位实际交纳数的70%计算。
二、返还“两金”的年限为1990年至1992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每年办理“两金”结算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劳改劳教单位交纳“两金”数额(按具体交纳单位分列),经税务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在办理“两金”结算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劳教单位交纳“两金”70%
中的中央应负担部分(能源交通基金70%,预算调节基金50%)返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劳教单位(含地市级劳改劳教单位)交纳“两金”的70%,集中返还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劳教局。对地市级劳改劳教单位的“两金”如何返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劳改劳教主
管部门商定。
五、各级劳改劳教部门必须将财政返还的“两金”,确实用于有困难的劳改劳教单位,主要用于监管设施、技术装备和生产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机关本身的行政支出。各级劳改劳教部门在安排这部分资金的支出时,应将支出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使
用情况。



1990年8月25日
法盲与法奴

2000年11月15日 02:13 郝铁川
  据《光明日报》10月23日报道,最近,浙江省嘉兴市青年农民俞星伟向嘉兴市博物馆捐赠了139件史前文物,这些文物都是由他多年来从农民、文物贩子手中购来的。然而万万没想到,他自以为自己做了一件善事,却引发了文化界、法学界、文保界的各种议论。而最使俞不能接受的议论来自文保部门:俞星伟的行为是违法的。
  应该承认,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俞星伟的行为的确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因为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下、水内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不得侵占。”“地下、水内和领海及其他场所发现文物隐藏不报,不上交国家,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并可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的文物。”按照这些规定,公民在发现文物时,合法的做法是向有关部门报告,而不应自己去收购。俞星伟却是自己去文物贩子手中收购文物,与上述规定相抵触,从形式上来看,俞星伟的行为是违法的。
  但从俞星伟的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来看,他既无主观犯意,又没有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动机上来说,俞是以保护文物为目的来收购文物的,从客观效果来看,他虽收购了文物,但最终又捐赠给了国家。他没有倒卖、经营和牟利的动机与事实,其行为与我国文物保护立法精神并不矛盾。如果俞发现了文物贩子在贩卖文物,他自己不买,而是按规定去报告文保部门,那么,对一件并不知道文物等级、不了解其价值的文物,文保部门能像俞一样迫不及待地去抢救吗?文保部门凭什么相信信息是准确的?
  捐赠事件发生后,俞的处境非常困难。一方面,他要承受“违法”的压力,另一方面,他在与文物贩子打交道时受到攻击,文物贩子认为他堵了他们的财路,非常恨他,更不愿与他交往。
  我认为,俞星伟先从文物贩子手中收购文物,再捐赠国家的行为是一种良性违法行为。所谓良性违法,是指形式上违法,而动机端正和客观效果较好的行为。其要件有二,一是良性,即动机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二是违法,即从法律条文来看是违法的。良性违法反映了法律与社会之间固有的一对矛盾:合理与合法的冲突。有的事情合理不合法,有的事情则合法不合理。产生这一矛盾的原因是:法律的覆盖面总是有限的,而人的行为却是林林总总,社会内容则是丰富多彩,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难免挂一漏万;法律总是滞后的,而社会的发展则是走在立法的前面。无论人们如何超前立法,也不可能对未来明察秋毫。因此,合理与合法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
  对待因合理与合法对立产生的良性违法,我认为应恪守两个原则:一是宽容,二是尽可能快一点协调解决。
  宽容是指不要把良性违法混同于恶性违法,不要急于追究违法责任,或者说从轻处罚、减免处罚、不予追究等。我们崇尚法治,但绝不能步入法律万能主义的误区,绝不能做法奴(法律的奴隶)。人是目的,法是手段;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障。俞星伟收购文物、捐赠文物的精神超功利,体现了高尚的品格,如果简单地将其定性为违法,有悖情理,失却人心。
  但对俞星伟的行为也不能盲目宣传,甚或加以推广。因为我们虽不能坚守“恶法亦法”的信条,可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俞的行为毕竟是形式违法,它对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是会带来一定冲击的,法律的权威、国家的权威是会受到一定的挑战的。如果我们对此坐视不管,无疑是纵容了法盲的产生与存在。
  怎么办?建议:(1)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使俞星伟的个人行为变成政府和政府执法人员行为。(2)修改法律,鼓励引导个人参与文物保护事业。
  不当法盲,也不要当法奴,不要法律虚无主义,也不要法律万能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