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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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9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荆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辖区和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分别运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扶持资助的资金;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五条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其费用在税前列支或在本单位劳动保障费中列支。 

  (一)缴费标准:学生和少年儿童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75%缴纳筹集;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4%缴纳筹集。

  (二)政府补助标准:

  1、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补助45元;

  2、低保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90元。属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学生、少年儿童、三无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3、低收入家庭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困难老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30元;

  4、符合条件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70元。

  第六条 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由户籍所在社区统一申报缴费。学生由学校统一申报缴费。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参保缴费时间,各地财政及相关部门每年11月25日前将补助资金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首诊定点制度。城镇居民自愿选择一家具有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或惠民医院作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 城镇居民实行住院医疗社会统筹,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并实行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应补缴中断期间保险费后再续保,续保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城镇居民发生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当地惠民医院、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15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60%。

  低保人员在上述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三无人员在上述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二)当地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50%。

  (三)当地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50%。

  (四)因转诊、异地急诊等在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40%。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与连续缴费年限挂钩。连续缴费不满三年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连续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连续缴费满五年以上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城镇居民中断缴费超过2个月的重新计算连续缴费年限,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或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工作,将符合救助范围的城镇居民在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时直接进行救助。具体办法由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运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提出调整筹资水平、政府补贴标准和医疗待遇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配备工作人员,建立社区服务平台,优化计算机信息网络,将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和计算机信息网络维护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卫生、民政、教育、税务、公安、监察、审计、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荆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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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3月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施行)


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人大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全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各承办单位对代表的建议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负责办理。
第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建议,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发的专用纸书写;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用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代表的建议可以一人单独提出,也可以数人联名提出。建议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为便于承办单位办理代表的建议,代表在书写时,应一事一案,文字要清楚。
第四条 对省人大代表的建议,实行归口负责、分级办理的原则。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分别交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向省人大常委
会提出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交办。
第五条 代表的建议内容,所涉及的问题需要两个以上部门会办的,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并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会办单位应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第六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的建议,应及时研究办理,如果收到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办理的代表的建议时,应在收到后十天内,向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办。
承办单位对办理代表的建议,要确定具体工作部门,分工专人负责,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意见答复代表,并切实予以落实。个别代表的建议,如果情况比较复杂,在三个月内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在限期内先向代表说明情况,俟办完后,再作正式答复。承办单位对办理代表的建议的书面答
复,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坚持办理一件,答复一件,同时抄报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如果由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办理的,其答复还应当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单位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的建议,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逐人答复。
第七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的建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本部门正在研究解决的问题,要据实答复代表。
(二)应当解决或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条件,抓紧解决。
(三)超出法律和现行政策规定的问题,或者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办到的问题,以及因事实有出入,不便采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四)办理难度较大的代表的建议,承办单位可通过走访、座谈、通讯等方式与提建议的代表联系,认真听取代表对拟办方案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代表的建议的办理情况要加强检查督促。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答复代表的抄件后,发函向代表征询对承办单位办理答复的意见。如果承办单位办理不认真、答复不当,或者代表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省人大
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交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代表联系,听取意见,并重新答复代表。
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办理完毕后,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89年3月5日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马财〔2005〕135号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改革,提高财政资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预算管理实际,我们制定了《马鞍山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马鞍山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部门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各部门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以及经常性专项业务费等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先后排序。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既要服从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又要考虑申报部门的实际情况,在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的同时,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应当优先予以保证。

(三)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四)绩效评价的原则。市直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绩效监督,并对项目的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 项目库分为市直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门项目库。市直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市直部门项目库,由市直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部门项目库,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 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市直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八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市直部门应按照市级预算编制的统一布置和要求,根据本部门预算年度的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组织本部门项目支出的申报。

第十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规定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申报书、项目依据、项目可行性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申报。有专项管理要求的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

(二)市直部门应当对申报的项目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论证,对符合条件和规定要求的,纳入市直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市直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市直部门择优排序后统一汇总向市财政部门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形式审核。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项目申请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四)配套资金审核。主要审核项目配套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能否确保及时到位等。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直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后纳入财政部门项目库。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市直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结合预算年度财力可能,按照预算编制程序进行审核汇总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市直部门批复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市直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市直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具体考评工作由市直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编制2006年市级部门预算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