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依法行政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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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依法行政监督办法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毕节地区依法行政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区行政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精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检查、考评奖惩、责任追究等活动。

第三条 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依法行政监督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行署领导全区的依法行政工作,对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所属部门、派出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工作,对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行署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领导本部门、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对本系统下一级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本系统下一级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对本区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受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负责。

  第五条 行署、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本级和本部门的依法行政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落实依法行政监督的相关制度;

  (二)提出依法行政监督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或机构做好依法行政监督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依法行政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方面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行政首长推进和落实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

  (二)依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依法行政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情况;

  (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检查情况;

  (六)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试情况;

(七)对下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评及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问责情况;

(八)法制机构和法制工作队伍建设情况。

第七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决策方面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保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组织建设情况;

 (二)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制度的情况;

  (三)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集体决定、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是否建立和规范运行;

  (四)行政决策权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

(五)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是否经过专家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向社会公布或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六)健全完善行政决策效果的跟踪和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的情况。

  第八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方面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

  (四)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规定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五)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进行严格审查,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处理;

(六)规范性文件目录是否按期向上级报送,是否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

(七)规范性文件对社会和公众的开放情况。

第九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是否结合地方或部门实际,制定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办法;

  (二)是否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三)是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是否清理并公布执法依据,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公开执法流程。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和行政执法主体的变更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五)是否有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未予追究责任的情况;

(六)是否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有无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或组织及其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

(七)是否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是否及时变更并及时公告。

  (八)是否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立案、回避、调查、听证、决定等程序,有无严重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九)是否开展行政执法质量考评,定期评价行政执法效果;

  (十)是否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十一)是否对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与统一性作具体要求。

  第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方面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是否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并纠正违法行为,有无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损害公共利益及行政相对人利益和导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

(二)是否有随意撤销、变更生效行政决定的情况;

(三)是否有执法不规范,滥用职权,影响发展环境和投资环境的情况;

  (四)是否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有无该受理不受理、该审查不审查、该决定不决定的情况;有无拒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情况;

  (五)是否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是否积极出庭应诉,有无拒不应诉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的情况;

  (六)是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查处机制,有无推诿、敷衍、拒不查处投诉举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信息的公布情况;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大信息的公布情况;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公布情况;

  (四)编制及更新本机关信息公开目录的情况;

(五)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

(六)本机关执法依据、执法人员、执法职权、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布情况。

  第十二条 行署对县(市)人民政府的监督,除本章其他条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转变政府职能的情况;

  (二)依法设置机构,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的情况;

  (三)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综合执法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经费财政保障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依法行政监督主要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专项督察、重大问题调查、统计分析、审查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等方式。

  第十四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可以进行全面检查,也可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重大部署的落实、重要工作的完成、重大事项的办理进行专项督察。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在依法行政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行署、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派出机关及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根据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全面检查、抽查、专项督察、重大问题调查的建议,经本级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对依法行政的全面检查、抽查、专项督察、重大问题调查,应当组成检查组、督察组、调查组。

  检查组、督察组、调查组可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召开座谈会、个案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掌握情况,查清事实。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检查组、督察组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向派出检查组、督察组的机关报告检查、督察情况。

  第二十条 调查组应当将依法行政重大问题的调查结果报告派出调查组的机关,并提出处理建议。

  涉及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建议。

  派出调查组的机关应当对调查组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并及时作出决定;超出本机关处理权限的,报有权机关决定。处理结果需要公布或向有关方面反馈的,应当及时公布或反馈。

  第二十一条 行署、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派出机关及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依法行政情况统计制度,结合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本系统实际设计、发放、收集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报表,对下级机关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同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由法制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或本机关、本部门受理和审查。



第四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贵州省行政执法奖励办法》,制定依法行政考评指标,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年度考评。

  行署派出机关和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本机关、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年度考评。

  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评可以作为本级政府和本机关、本系统政务专项考核,单独进行;也可以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统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考评结果应当进行通报,或者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一)对依法行政工作不安排部署、不督促检查的;

  (二)未完成依法行政年度工作任务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依法行政情况的;

  (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执法岗位及责任不落实的;

  (五)依法行政考评未列入政务专项考核或未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

  第二十七条 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有违反纪律情况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贵州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行政行为监督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行署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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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模拟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模拟试点的通知
财预[2005]41号

2005-02-25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河北、湖北、湖南、海南省(市)财政厅(局),天津、湖南、海南省(市)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武汉分行,石家庄、长沙、海口中心支行,中纪委,科技部,水利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交通部,环保总局:
为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促进各项财政改革不断深化,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财政部在借鉴国际经验,广泛征求中央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初步拟定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并决定于2005年选择部分省市和中央部门进行模拟试点。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和部门
根据有关地区、部门财政(财务)管理和信息网络建设等情况,经研究协调确定,天津、河北、湖北、湖南、海南5个地区和中纪委、科技部、水利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交通部、国家环保总局6个中央部门为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模拟试点单位。
二、试点内容
此次试点,主要模拟《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所设分类科目在预算编制和执行等环节的使用情况。其中:中央部门重点模拟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试点地区主要模拟各级政府预算(包括部门预算)的编制、汇总和报送人大审批情况以及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模拟试点过程中,预算编制的基本流程和管理模式基本保持不变。预算平衡口径及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等管理方式不变。
三、试点办法
(一)参与试点的中央部门,应以按现行科目编制的2005年部门预算数据为基础,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和修订后的部门预算表格,编制一套完整的、以新科目列示的2005年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按“二上”程序编制。
中央试点部门要选择若干不同级次具有不同特点的基层单位,以2005年6月份的实际开支数据为基础,按新的分类科目模拟预算支出的执行情况。
(二)参与试点的地区按下列办法执行:
1.为完整反映预算管理全貌,试点地区除按新的分类科目编制省本级政府预算(包括部门预算)外,还应至少选择一个地级市、一个县进行本级政府预算编制的模拟试点。试点市、县编制的本级政府预算逐级上报,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编制省级总预算。各试点地区省级总预算以及省(市)、市、县本级政府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
试点地区模拟预算编制工作,一律以2005年预算数为基础进行。预算编制的具体方法,由试点省(市)财政部门统一确定。
2.省、市、县模拟编制的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应报本级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
3.为具体了解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天津市和海南省应选择不同层次的税收征收机关和国库,以该征收机关2005年5月或6月实际缴库收入数据为基础,按日根据新的收入科目模拟税收征管和库款收纳、划分、报解等日常国库业务管理情况,并编制收入日报、旬报、月报。湖南省应结合税银电子联网缴税进行模拟试点。
4.为具体了解有关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试点省(市)应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部门,以该部门2005年5月或6月实际开支为基础,按日根据新的政府收支分类,模拟财政拨款的申请、审核、支付过程以及财政总预算会计、单位预算会计核算情况,并编制支出旬报和月报。
四、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一)2005年3月以前,试点地区和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并做好有关动员、准备工作。
(二)2005年4—6月,组织并完成各项试点工作。
(三)2005年7月15日前,试点地区和部门应将编制的预算报表(附数据盘)及试点工作总结报财政部。
(四)2005年7月30日前,召开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模拟试点工作总结会议。
五、试点工作要求
(一)各试点地区、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各项模拟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在模拟试点工作中,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税务、国库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同时,各试点地区、部门还要加强对所属地区、单位的工作指导。
(三)各试点地区、部门报送财政部的试点总结材料要求内容客观、具体。既要全面反映试点工作情况,又要对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设计及实施步骤等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四)请各试点地区、部门与财政部密切沟通,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模拟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联系电话:6855140868551409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农用机井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农用机井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用机井(以下简称机井)是我国北方地区的一项重要农田灌溉和人畜饮水设施,是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各级水利部门和井灌区社队一定要管好、用好机井,减少损坏,延长使用年限,降低成本,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条 地下水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资源,在地面水源不足的我国北方地区更为宝贵。各级水利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开发,有采有补,保护资源,防止污染。
第三条 机井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管理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培训技术队伍;建立技术档案;搞好机井、设备和田间工程的养护维修;实行科学用水;进行经济核算,促进农业增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北方地区机井较多的省、专、县水利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机井管理机构。人民公社水利站(井灌为主的公社也可叫机井管理站)要统一负责全社机井管理工作。尚无公社水利站的,也要有专人负责机井管理。大队、生产队要成立机井管理小组,有一名队干部主管。
第五条 目前北方地区机井管理主要有大队统管、大队和生产队分管、生产队管理三种形式。有的地方还有公社统管和公社、大队两级管理形式。大队统管由大队统一规划和建配,统一调配水量,统一维修机具和培训司机手,有利于发挥灌溉效益和提高机泵设备的完好率,有条件的地
方,要积极推广。采用以生产队打机井和配套的,以生产队为单位管理,固定专人,统一配水。大队必须加强对生产队的领导,在制订规章制度,培训司机手等方面给予积极组织和协助,促使其管好用好。
机井都要固定专人,实行管理责任制。不论实行那种形式,都要有利于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有利于充分发挥机井效益,有利于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不准平毁机井和变卖设备。
第六条 每眼机井要选定一至二名热爱集体、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员作为司机手。司机手必须通过县、公社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达到标准的发给合格证。人员要相对稳定,未经公社或大队批准,不得随意更换。

第三章 机务管理
第七条 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机井操作、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落实措施,定期检查。司机手的任务是:1、按操作规程开机,安全运行,减少事故的发生;2、管护机井、井房、渠道、地下管道、井边池、燃料,维修保养机电设备,做到机房洁净,机具水、油、电、气四不漏
;3、按时填好开车记录,包括开停机时间、耗油电数量,机井水位抽降深度、抽水量和浇地亩数;4、坚守岗位,并和浇地员搞好协作。
第八条 建立定期维修制度。由大队或生产队机井管理小组,每年定期对每眼机井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完好。深井设备在停灌期间,要定期运转以防锈蚀和井淤。
第九条 要定期培训司机手和技术力量。县、社主管部门每年要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司机手的技术业务水平。要积极鼓励技术革新和试验研究,对于提高效率、减少消耗、节约用水、降低成本等方面的技术革新成果,要积极进行推广。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条 建立机井技术档案。新打的机井,必须由县或公社管理机井的单位,组织承建单位(打井队)和受益单位(大队或生产队)进行验收,质量达到标准的填写机井技术档案,一式三份,分别存县、公社、大队(或生产队),以备查考。现有机井无技术档案的要补填。
第十一条 成井要根据抽水试验按其出水量和合理降深选配适宜的机泵。同时要建成井房、井盖、井台、井池、渠道,做到配套齐全合理。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置量水设备,测定灌溉水量。
第十二条 田间工程配套和平整土地,是充分发挥井灌效益的关键,要逐步搞好。推广先进灌溉技术,实行畦灌、沟灌,节约用水,灌溉渠道、排水工程、田间交通道路和低压线路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由受益单位承担维护。
第十三条 在井灌区,渠道衬砌和铺设地下管道,是节水、省地、扩大效益、降低浇地成本的有效措施。在推广中,各地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证质量。
第十四条 县水利部门,每年要组织社队对机井进行一次检查,对可修的病井、坏井和淤井,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修治。县、社打井队要积极承担修井业务,提高机井完好率。
第十五条 建立机井报废鉴定和审批制度。确实损坏严重或已干涸无法修复使用的机井,必须经县水利部门鉴定,由地区审批后报省备案,才可列为报废。
第十六条 老井灌区必须要有计划的调整机井布局,改革机泵,挖掘潜力,充分发挥现有机井效益。需要增打新井的要经过县水利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宣传和教育群众爱护机井、井房、设备、渠道等水利工程。对偷盗或破坏者,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教育或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 大队或生产队机井管理小组,要根据各种作物、不同季节的需水要求,制定科学用水计划,合理调配水量,做到适时适量灌溉,促进农业生产。
第十九条 各生产队要以机井为单位,司机手或井长为主选派责任心强和有经验的社员组成浇地组,负责改畦浇地,提高灌溉效率和质量,合理轮灌,扩大灌溉效益。
第二十条 加强科学灌溉试验研究,积极推广高产、省水、节能、低成本经验。有条件的县、社结合本地区自然特点,进行作物合理灌溉制度等试验研究。
第二十一条 县、社、队要进行地下水观测,掌握动态规律和水质变化,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科学管理提供依据,在地下水超量开采,地下水位连年持续下降而又不能恢复和已出现漏斗地地区,必须控制开采,并要积极利用地面水进行回灌。
第二十二条 要认真进行机井实际抽水量资料的积累工作,司机手认真填写好开车记录是获得这项资料的基础。县水利部门必须及时督促和给予指导,要求每年初报送上一年全县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资料,并汇总报专、省水利部门。

第六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井必须采用经济手段来进行管理。做到作业有指标,消耗有定额,成本有核算,奖罚分明,对司机手和浇地员都实行“五定一奖”责任制。对司机手的“五定一奖”为:定人员、定机具、定任务(包括质量)、定消耗(油、电费和维修费)、定报酬。结余奖励、超支受
罚。对浇地员“五定一奖”为:定任务、定时间、定劳力、定工分、定质量。一般对司机手与浇地员一起定浇地任务和报酬,有利于双方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机井由大队(公社)统管的,必须向受益生产队合理收费。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管理的,也要按期进行成本核算。浇地成本应包括:1、抽水耗油、电费用;2、机械修理和工程维修费;3、管理费;4、折旧费。按照供水时间或用水量比例分摊。按用水量计费的办法可
以促使节约用水,应该积极推广。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评比、竞赛,对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定额指标、提高设备完好率、节约油电、安全生产、修井和机泵技术革新等方面有显著成绩,或有创造发明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作物灌溉情况下,要充分利用人力和设备,开展多种经营,广开门路,以付养井,增加收入,降低浇地成本。

第七章 机井管理考核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机井管理考核和评比标准主要有五条,1、配套机井完好率(百分比);2、单井出水量控制亩数(亩/立米/小时),即单井每小时出一立米水能浇几亩地;3、灌水定额(立米/亩/次);4、浇地成本(元/亩/次,元/亩/年);5、产量(斤/亩)。由县、社
每年按照五条标准进行考核、评比。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管理细则。



198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