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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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财政局等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贸工技字〔2008〕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鼓励我市企业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市贸工局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扶持其加快发展壮大,使之成为推动企业拓展生存发展空间的主要动力,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技术中心,是指在企业中设立的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完善的技术开发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一支优秀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和市场开拓的技术管理人才队伍,具备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长期的技术支撑能力并对企业及行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技术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企业技术进步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成立不少于4年,技术中心成立不少于2年,企业运作正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且连续2年企业生产产品年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2亿元;

  (三)企业连续两年年纳税额不少于500万元或产品出口比例7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税项可计入企业纳税额);

  (四)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和中试条件,研发试验用的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600万元;

  (五)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但不应实行自负盈亏、独立经营,所需经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单独列帐,每年技术开发经费应占企业产品营业收入总额3.5%以上或年研发费支出超过1000万元;

  (六)有一个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能团结广大技术人员奋发进取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企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30%以上;技术中心专职技术开发人员3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人员应占30%以上;

  (七)具备完成企业或行业赋予有关技术项目开发的能力。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领先水平;

  (八)技术中心技术创新工作成效显著,为企业发展壮大作出较大贡献。

第三章 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中心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申请报告;

  (五)企业技术中心总结和规划(提纲见附件1);

  (六)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见附件2);

  (七)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

  (八)税务部门提供的近两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纳税证明。

  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专项审计,所需费用由市贸易工业局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在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费中列支;

  (二)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资料及上述审计结果对照第六条内容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条件者按《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不含加分部分)进行定量部分评价,并将结果通知申报企业;

  (三)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定量评价合格的申报企业召开论证会,专家应从深圳市产业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5人。由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论证答辩。专家对《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定性部分进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向市科技信息主管部门、国地税主管部门通报,并征求意见;

  (四)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产业政策、评价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信息主管部门和国地税主管部门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形成初步获得认定的技术中心名单,并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复核后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7天;

  (五)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重新审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国地税主管部门共同确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以联合发文形式认定。

第四章 技术中心职责任务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企业投资决策,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计划;

  (二)参与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制定本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和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名牌发展计划;

  (三)组织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做好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创造条件组建中外合作、合资技术开发机构;

  (五)收集分析和跟踪与本企业相关的国际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六)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七)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五章 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具体架构应包括技术研发、战略研究、人才培训、知识产权、市场信息、投资规划等。

  第八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高层管理人员兼任技术中心主任。

  第九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研发生产、购销、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产品技术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组成顾问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点技术问题及项目市场前景进行咨询、指导和评估。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在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研发项目合理布局,并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工程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应与企业生产、营销、财务等部门紧密合作,互通信息,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创新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第六章 技术中心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对经认定的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的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等绩效情况进行考核,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十七条 提交考核材料如下:

  (一)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

  (二)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会计报告。

  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1份。

  第十八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定量部分对考核材料进行定量打分,得分除以0.87为是次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得分60分以上视为合格。第一次不合格者,提出警告,督促整改,整改期1年;连续两期不合格者,或不参加期内考核者,将取消其市级技术中心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资助资金及其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市级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

  第十九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材料及考核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通报,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市级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和享有市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已认定为市级技术中心的将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市级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和享有市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十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搬迁、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后的下一年度,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可按照《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技术中心建设资助3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优先推荐考核结果优良的技术中心申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经国家有关部委认定后,市财政再资助200万元用于技术中心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技术中心建设资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优良的技术中心可申报市产业技术进步有关专项计划。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0年发布的《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深经通〔2000〕7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企业技术中心总结和规划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附件2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

一、深圳市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定量数据表
企业名称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申报数据
1 企业工业增加值(含当年应交增值税)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T-1)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7 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 万元  
8 (T-1)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 万元  
9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10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11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项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12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3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4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5 (T-1)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6 企业自产产品与自有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7 企业职工总数 人  
    其中: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18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20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21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22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 人  
23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24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其中:海外专家人数 人月  
25 技术中心技术人员海外技术交流人次 人次  
26 技术中心在国内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其中:技术研发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7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其中: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28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个  
29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30 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其中: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数    
31 当年获得授权的全部专利数 项  
  其中: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数 项  
32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33 当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34 企业获得的国家驰名商标数 个  
35 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数 个  
36 企业获得的省级著名商标数 个  
37 企业获得的省级名牌产品数 个  
38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39 获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指标解释:

  1.当年企业营业收入总额:以企业当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结合企业的账面记录确认。营业收入总额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2.当年企业利润总额:以企业当年度审计报告中利润总额结合企业的账面记录确认。

  3.当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以企业当年度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中的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结合企业账面记录确认。

  4.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以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中的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结合企业账面记录确认。

  5.当年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按企业经审计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进行确认。

  6.当年企业交纳所得税、增值税总额:按企业提供的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及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确认。

  7.当年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按企业提供的相关权威机构统计的该类产品市场总销量及企业当年产品销量确认,如不能提供或无市场总销量,则该指标为零。

  8.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用于技术开发的工资、原材料、仪器设备的折旧、研发人员差旅费与培训费及研发部门发生的其他费用合计数确认。

  9.当年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经费总支出: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以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用于技术开发的工资、原材料、购买的研发仪器设备、研发人员差旅费与培训费及研发部门发生的其他费用合计数确认。其中周期大于3年的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费用归集的方法等、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支出额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合作合同、付款证明、发票等。

  10.新产品销售收入:按照企业提供的近几年的产品销售明细,在审核的基础上分析确认,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11.新产品销售利润:按照确认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及应分摊的期间费用进行确认。分摊的期间费用按费用总额及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确认。

  12.年末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按照企业提供的开发仪器设备明细表及相关购置发票合同等在盘点的基础上确认。仪器设备原值包括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如确有生产和研发公用的价值较高的设备、仪器,依照申报年度内某一季度该设备、仪器的原始使用时间记录,按研发使用的实际比例折算,计入研发仪器设备原值。

  13.当年企业出口创汇额:按企业提供的当年度出口报关单及收汇情况进行确认,包括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4.企业职工总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年末员工工资表上的员工人数确认。

  15.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企业1-12月份员工工资表总额确认。

  16.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专职技术开发人员名单,结合学历证明文件、工资表及企业的各部门人员编制文件等分析确认。

  17.技术中心职工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技术中心人员名单结合学历证明文件、工资表及企业的各部门人员编制文件等进行确认。

  18.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数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

  19.技术中心职工最高收入者的年收入: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

  20.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高级职称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其中博士工作满1年、硕士工作满2年、本科工作满5年、专科工作满8年视同高级职称。

  21.技术中心中级职称人数: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中级职称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其中工作不满1年的博士、工作不满2年的硕士、本科工作满3年、专科工作满5年视同中级职称。

  22.技术中心专家和博士人数: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学历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专家指: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

  23.当年中心科技人才引进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近年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及工资表等分析确认。

  24.当年中心科技人才流出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近年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及工资表等分析确认。

  25.当年来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海内外专家数:按工资表及相关聘用合同等分析确认。

  26.当年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用:按确认的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及相关费用发票等确认。

  27.当年中心科技人员海外技术交流人次:按确认的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差旅费发票及费用报销内容等分析确认。

  28.技术中心在海外建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按企业提供的海外设立的开发设计机构的名称、专区等证明材料分析确认。

  29.技术中心与高校和研究所合办开发机构数:按企业提供的合办开发设计机构的名称、合作单位、地区、经费支付情况分析确认。

  30.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中心)数:按企业提供的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相关证明文件分析确定。

  31.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数: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研发项目立项文件、鉴定验收记录等分析确认。

  32.当年授权专利数:按企业提供的专利证书并通过网上查询等确认。

  33.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按企业提供的标准文件中的参与制定单位进行确认。

  34.获国家或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奖情况:按企业提供的获奖证书等确认。

  二、证明材料

  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信息(附表+证明材料复印件),主要包括: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来技术中心工作的外部专家、高级职称人员、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著)名商标、国家和省级名牌称号、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请见附表(1-8)。

附表1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

主要经费内容 金额(万元) 备注
企业内部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劳务费
2.科技活动消耗原材料费
3.非基建科技活动购买与自制设备支出 非基建项目
4.其他支出
  其中:前期论证费
     调研差旅费
     办公费
     资料图书费
     水电费
     科研设备维修费
     印刷费
     专题会议费
     成果鉴定费


     1-4项小计
企业外部经费支出 5.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5项合计


附表2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信息

序号 姓名 地区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工作时间(人月)



  注:地区指专家所在国家或地区,海外专家请注明国别和地区,国内专家请注明所在地区。

附表3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员表

序号 姓名 技术职称 工作部门 类型



  注:类型指国家级政府津贴、省部级政府津贴、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以上政府科技人才、博士、在站博士后、其他(请说明)。

附表4 企业技术中心专利信息

附表4-1 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信息

序号 发明专利名称 申请国别 授权号



  注: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附表4-2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

序号 申请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国别 申请号 受理日期




  注:1.专利类型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2.当年指报告年;

  3.受理的发明专利需提供受理证书复印件。

附表5 通过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实验室

序号 实验室名称 认定机关名称 认定证书号




  注:需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

附表6 拥有的国家和省驰(著)名商标和名牌称号信息

序号 驰(著)名商标和名牌称号名称 评定机关 认定时间 证书或文件号




  注:企业拥有的国家驰(著)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称号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7 三年内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类型 标准号 主持或参与 颁布年月




  注:1.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2.三年内指含报告年三个年度内颁布的标准;

  3.需提供标准名称和能证明企业作用的资料复印件。

附表8 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信息

序号 获奖名称 级别 获奖时间 备注




  注:1.获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需要提供证书复印件;

  2.若获奖项目属于未公布的国防安全类奖励,请对获奖证书上的获奖项目名称进行遮盖等技术处理后,再提交复印件

  附件3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权重(分) 三级指标 权重(分) 单位 基本要求 满分要求
体系与机制 技术创新体系 4 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与实施效果 2   较好 优秀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与运行效果 2   较好 优秀
创新投入机制 12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10 % 3 6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次评价增长 2 百分点 0 0.5
人才激励机制 4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2 倍 1.2 2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2 % 2 5
外部资源利用 4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1 人月 3 5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1 % 2 4
技术中心在海外建立开发设计机构情况 1   1 1
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办开发机构情况 1   1 1
技术与人才 创新队伍建设 7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4 % 2 4
中心拥有的高级职称人员及博士人数 3 人 4 8
创新条件建设 11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4 万元 600 1200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增长率 2 % 5 10
技术中心开发条件在行业中的地位 1   较好 优秀
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与运行情况 2   较好 优秀
项目是否有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有 效果佳
技术积累储备 6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2 % 5 10
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数 2 项 2 4
拥有有效的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数 2 项 4 8
产出与效益 技术创新产出 11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3 项 2 5
当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数 2 项 1 2
当年获得授权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数 2 项 2 4
是否拥有主导产品的关键技术和知识产权 2   有 有且难以模仿
自主技术在主导产品中的比重 2   较大 绝大多数
技术创新效益 41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5 % 15 30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5 % 15 30
自产产品与自有技术出口创汇额 3 万美元 50 100
产品销售收入 5 万元 20000 50000
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 4 % 10 20
产品销售利润 5 万元 800 2000
产品销售利润增长率 4 % 10 20
纳税额 5 万元 800 2000
纳税额增长率 5 % 10 20
加分   10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 4 个 1 2
当年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3 项 1 2
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数 2 个 1 1
有效期内的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数 1 个 1 1


  二、行业系数

行业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与产品销售收入之比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
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利润占企业
产品利润总额的比重
航空 1.3 1.5 1.5
电子 1.0 1.0 1.0
轻工Ⅰ 1.0 1.0 1.0
轻工Ⅱ 1.7 2.5 2.5
船舶 1.3 1 2.0
化工 2.0 2.5 2.0
机械 1.7 1.5 1.5
医药 1.3 2.0 1.5
冶金 2.0 3.5 3.5
纺织 1.7 2.5 2.5
建材 1.7 2.0 1.5
有色 1.7 3.5 3.5
铁道 2.0 1.5 1.0
石化 5.0 3.0 3.0
其他 5.0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价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烟草、煤炭、交通、建筑、石油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指标暂按满分的60%计算。

  4.轻工Ⅰ为家电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三、指标体系的完善

  市贸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将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对评价指标、行业系数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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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施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施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内部管理,明确经营责任,强化财务约束,提高经济效益,总行于1995年6月以建总发字(1995)第68号文印发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试行办法》,并在有些分行进行了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暴露出责任会计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规范
各级行试行责任会计制度的办法,总行在总结试点行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中国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施行办法(试行)》,并经1996年4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2次行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分行按照全国建设银行财会会议要求组织试行。


(1996年4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2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责任会计制度的目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速我行向商业银行转化,强化内部管理,明确经营责任,建立部门核算机制,努力增加收入,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促进全行经济效益的稳步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会计的内容
责任会计是分解效益指标,落实责任部门,编制责任预算,对责任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核算与控制,对责任预算的执行结果进行分析、考核,实施奖罚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责任会计的管理体制
责任会计实行“统一领导、预算控制、分部门核算、定期考核、分配挂钩”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建立责任会计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各责任部门的工作目标与全行整体工作目标相互衔接,保持一致。
(二)可控性原则。责任会计中的责任者只对其可控制的成本、收入、利润等指标负责。
(三)内部结算原则。责任部门之间相互提供资金或劳务,进行内部结算,结转责任成本,清晰完整地反映责任部门的经营业绩。
(四)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的责任要明确,权力适当,利益与经营效益衔接,奖优罚劣。
(五)定期考核原则。责任部门根据一定时期内责任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对比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并及时向上报告。责任会计领导小组对责任部门的责任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按期兑现奖罚政策。

第二章 责任会计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责任会计的组织结构为
第一层 责任会计领导小组;
第二层 责任会计管理中心;
第三层 责任部门。
第六条 责任会计领导小组由行长、分管行长、责任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全行责任会计工作,根据上级行下达的经营效益目标,确定、分解本级行的经营效益指标,协调、处理、仲裁责任会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查核批责任预算及考核奖惩方案,督促责任部门
完成各项责任指标;对本行经营效益负责。
第七条 责任会计管理中心是责任会计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与会计部门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汇总全行的责任预算,制定责任会计核算办法,协调全行责任会计的日常管理,指导各部门的责任会计工作;审查汇总各部门的责任会计报表;对责任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并对责任会计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考核奖惩方案。
第八条 责任部门的划分
根据我行现行职能部门的设置,全行责任部门分为五大类:会计部门、计划部门、信贷部门、筹资部门、其他部门。
各部门的责任,由各级行根据部门的职能、任务分别确定,一般确定原则是:
会计部门:根据上级行下达的主要效益目标,拟定本行的经营效益指标,履行责任会计管理中心职责,编制并执行本部门的责任预算,搞好本部门的责任会计核算工作。
计划部门:根据上级行下达的信贷计划,拟定本行的存贷款及资金计划;编制和执行本部门责任预算,分析资金营运状况,匡算头寸,灵活调度资金,监督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压缩不合理的低收益和无收益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时收回借出资金和利息,审核借入资金和利息
支出;准确清算调拨资金利息收支;负责本部门责任会计核算工作。
信贷部门:编制并执行本部门责任预算,执行国家存贷款利率政策,组织吸收存款,努力降低筹资费用;负责贷款的发放和本息的收回,强化贷款管理,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压缩催收贷款和逾期贷款,积极催收挂帐利息和应收利息,加速信贷资金的周转,提高贷款利息实收率;负
责本部门责任会计核算工作。
筹资部门:编制并执行本部门的责任预算;执行国家存款利率政策,组织吸收存款,努力节省筹资费用,优化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适时适量确定储蓄所备付金,控制本部门的费用支出,负责本部门的责任会计核算工作。
其他部门:编制并执行本部门的责任预算,搞好本职工作,节约费用开支,降低管理成本,负责本部门责任会计核算工作。有会计、资金及存贷款业务的部门,如:国际业务部、房信部等部门,同时参照会计、计划、信贷、筹资部门的责任,承担本部门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以上各责任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业务量的大小,设1-2名兼职责任会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资金价格
第十条 内部资金价格是指行内部门往来资金价格(行内各责任部门之间的资金转移价格)。在责任会计体系中,每一个责任部门都是相对独立的,为分清经济责任,各责任中心之间的资金往来,要按照一定的价格进行计价结算。这种计价结算,并不动用货币资金,只是对各部门占用
资金所花费成本或提供资金取得收益的一种计量。内部资金价格是编制责任预算的基础,一般由计划部门根据利率水平、历史资料、当年的实际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测算,报责任会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内部资金价格的确定原则
内部资金价格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到资金的结构、性质、用途以及现行利率政策、融资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兼顾各责任部门的利益,防止因价格不合理而造成的内部分配不公。一般而言,对于存款与贷款、企业存款与储蓄存款、经营性资金占用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系统内外往来
、借入或借出的资金等都应分别制定相应的内部利率。
第十二条 内部资金价格的种类
买入资金价格包括计划部门向其他责任部门买入的储蓄存款资金价格、企业存款资金价格以及其他资金价格;
卖出资金价格包括计划部门卖给信贷部门的资金(信贷资金贷款)价格及卖给其他部门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金价格。

第四章 责任预算的编制
第十三条 责任预算就是根据各部门的分工情况,将全行的各项效益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个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编制财务收支计划,从而形成的一种部门预算。它既是责任部门的工作目标,又是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的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 责任预算的编制与核定依据
(一)国家关于金融、财会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
(二)年度信贷计划、财务计划、劳资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
(三)历史资料及其他相关因素;
(四)当年的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 责任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各责任部门根据责任预算的编制依据及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部门的责任预算报责任会计管理中心;
(二)责任会计管理中心根据财务计划、内部定价及部门费用预算,审查各责任部门的责任预算并汇总,报责任会计领导小组审批;
(三)责任会计领导小组审定全行及各责任部门的责任预算,并正式下达各责任部门执行。
第十六条 责任预算的内容
责任预算由责任预算指标及其编制指标的有关依据组成。
(一)各部门责任预算指标的确定原则
责任预算指标应简洁、具体、明确,以定量指标为主;符合平均先进的原则,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具有可控性和整体性,并与各部门的责任范围相符。
(二)各部门责任预算指标的设置
根据我行分工情况,各责任部门一般应分别设置以下指标:
会计部门:内部利润、部门费用。
计划部门:内部利润、部门费用、资金利用率、融资利润。
信贷部门:内部利润、部门费用、存款费用率、贷款利息实收率、贷款逾期率。
筹资部门:内部利润、部门费用、存款费用率、存款备付率。
其他部门:内部利润、部门费用。
内部利润和部门费用指标为基本指标,各部门均应设置,以充分体现责任会计的效益性原则。其他指标为专用指标,各级行可根据管理要求和本行实际灵活掌握。如有吸存任务的其他各部门,均可加设存款费用率等指标。
责任预算指标的计算:贷款利息、投资收益等资金运用的收入,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其他各项收支,原则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 部门责任预算的编制方法
各部门的责任预算,根据责任会计领导小组设置的责任指标逐项计算、编制。一般方法为:
(一)会计部门责任预算的编制
1.内部利润:
(1)内部利润=部门收入-部门支出
(2)部门收入=部门往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贴现收入+其他营业收入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部门转出资金平均余额×利率
手续费收入、贴现收入、其他营业收入在上年实际水平的基础上测算。
(3)部门支出=存款利息支出+部门往来利息支出+部门费用
存款利息支出=(上年各项存款实际余额+本年计划新增存款平均余额)×加权平均利率
部门往来利息支出=占用资金平均余额×利率(此利率为会计部门向计划部门买入资金价格)
2.部门费用:
根据历史水平、本年的实际情况及人员、业务量等测算、编制。
(二)计划部门责任预算的编制
1.内部利润:
(1)内部利润=部门收入-部门支出
(2)部门收入=人民银行往来利息收入±计划内上存或借款利息收支+部门往来利息收入+结余资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人民银行往来利息收入=预计一般性存款平均余额×(法定缴存率+备付率)×利率
计划内上存或借款利息收支=计划内上存资金或借款资金平均余额×利率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其他责任部门的部门往来利息支出
结余资金利息收入=结余资金平均余额×利率(此利率可比照融资市场拆借利率或人民银行存款利率执行)
结余资金平均余额=预计一般性存款平均余额×(1-法定缴存率-备付率)±计划内上存资金或借款资金平均余额-贷款平均占用额-投资平均余额+其他资金来源-其他资金占用。
贷款平均占用额=年初贷款余额+本年平均计划新增额
投资收益=对外资本性投资平均余额×核定的投资回报率+证券投资平均余额×核定的证券投资收益率
(3)部门支出=部门往来利息支出+部门费用
部门往来利息支出=∑其他责任部门的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2.部门费用:(同会计部门)
3.其他指标:
(1)资金利用率=〔贷款余额+外币占款+上存资金(含经营调节基金)+净拆出资金+对外投资+人民银行准备金+人民银行备付金〕/(一般性存款+净拆入资金+占用上级行信贷资金)×100%
(2)融资利润=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支出(不含行内部门往来利息收支)
(三)信贷部门责任预算的编制
1.内部利润:
(1)内部利润=部门收入-部门支出
(2)部门收入=贷款利息收入+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部门应收利息×核定的部门利息实收率
某贷款科目应收利息=(年初贷款余额+本年平均计划新增额-本年平均收贷额)×该科目贷款利率(按年限分档次计算)
部门应收利息=∑该部门各贷款科目应收利息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部门转出存款平均余额×利率(此利率为计划部门买入信贷部门存款的资金价格)
(3)部门支出=部门存款利息支出+部门往来利息支出+营业税及附加+呆帐坏帐准备金支出+部门费用
部门存款利息支出=(上年部门存款实际余额+本年部门存款平均计划新增额)×利率(即部门存款平均付息率,此利率根据部门存款的结构情况加权求得)
部门往来利息支出=信贷资产及应收利息平均余额×利率(此利率为信贷部门占用计划部门信贷资金的价格)
营业税及附加按贷款利息收入乘税率求得。
呆帐、坏帐准备金支出分别按贷款余额和应收利息余额乘以提取率求得。
2.部门费用:(同会计部门)
3.其他指标:
(1)存款费用率=部门费用/部门存款平均余额×100%
(2)贷款利息实收率=(利息收入-应收利息本年新增数)/(利息收入+待转营业收入本年增加)×100%
(3)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平均余额/贷款平均余额×100%
(四)筹资部门责任预算的编制
1.内部利润:
(1)内部利润=部门收入-部门支出
(2)部门收入=部门往来利息支出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筹资部门转出资金平均余额×利率(此利率为计划部门买入筹资部门资金的价格)
(3)部门支出=存款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部门费用
存款利息支出=(上年存款实际余额+本年平均计划新增额)×利率(此利率根据上年实际存款结构及本年目标存款结构加权求得)
储蓄存款的保值贴息支出可不列入内部利润考核
手续费支出=代办储蓄存款平均余额×代办费率
2.部门费用:(同会计部门)
3.其他指标:
(1)存款费用率=部门费用/部门存款平均余额×100%
(2)存款利用率=1-库存现金/部门存款平均余额×100%
筹资部门的外币储蓄可参照以上方法单独编制责任预算。
(五)其他部门责任预算的编制
根据责任会计领导小组设置的责任预算指标,参照以上各部门的方法编制。

第五章 责任会计的核算
第十八条 责任会计的核算方法
责任会计的核算部分,各级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责任会计与财务会计并行的“双轨制”模式,也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实行“单轨制”。为了简化核算手续,责任会计一般采用单式记帐法,以收付为记帐符号。
第十九条 各责任部门的核算内容
第二十条 责任会计的帐务处理程序
(一)经费责任会计根据全行的财务经费帐按责任部门设置明细帐户,对直接费用分项核算,对间接费用逐月分摊,月末编制《部门费用明细表》(见附式三)一式若干份,分别传递给有关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则根据《部门费用明细表》每月登记一次本部门的部门费用帐(或以表代
帐)。
-------------------------------------
| | 责任资金 | 财务收入 | 财务支出 |
|------|-------|----------|---------|
| |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部门存款利息支出 |
| 会计部门 | 部门一般存款|手续费收入、其他营 |部门费用 |
| | 其他资金 |业收入、贴现利息收 |部门往来利息支出 |
| | |入 | |
|------|-------|----------|---------|
| | 行内部门转移|金融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往来利息支出 |
| 计划部门 | 资金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部门往来利息支出 |
| | 金融企业往来|投资收益 |部门费用 |
| | 资金 | | |
|------|-------|----------|---------|
| | 各项贷款 |贷款利息收入 |企业存款利息支出 |
| 信贷部门 | 应收利息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部门往来利息支出 |
| | 企业性存款 | |呆帐坏帐准备金 |
| | | |营业税及附加 |
| | | |部门费用 |
|------|-------|----------|---------|
| | 储蓄存款 | |储蓄存款利息支出 |
| 筹资部门 | 其他资金 |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手续费支出 |
| | | |部门费用 |
|------|-------|----------|---------|
| | | |部门存款利息支出 |
| 其他部门 | 部门一般存款|部门往来利息收入 | |
| | | |部门费用 |
-------------------------------------

(二)计划部门根据会计柜台的总帐,逐旬登记各责任部门的资金台帐(包括各项存款、贷款、金融往来资金台帐),月末根据各旬余额计算出月平均余额,编制《内部资产负债表》(见附式一)确定部门之间的资金转移额度,然后编制《部门往来利息核算表》(见附式二)一式若干
份传给各相关的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以此登记本部门的部门往来利息收支明细帐。
(三)责任会计管理中心专职会计根据会计柜台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贷款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支明细帐,分责任部门填制利息清单(或利息收支表),编制记帐凭证(或以表代证、以表代帐)传给相关的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据此登记本部门利息收支明细帐。
(四)各部门责任会计定期与经费责任会计核对部门费用帐、与计划部门的责任会计核对部门往来利息收支明细帐、与责任会计管理中心专职会计核对部门利息收支帐。
第二十一条 责任会计的凭证、帐簿、报表
(一)责任会计凭证。责任会计采用单式记帐凭证,为了简便起见,也可采用表格式凭证,凭证格式由各行自行设制。
(二)责任会计帐簿。责任会计中心专职会计及经费责任会计均采用多栏式帐页,并按责任部门及核算明细项目分别列示;部门责任会计均采用三栏式帐页或台帐形式(如资金台帐、费用台帐等),同时责任会计管理中心专职会计还应建立考核台帐或内部考核登记簿。
(三)责任会计报表。
1.责任会计的报表主要包括《内部资产负债表》、《部门损益表》(见附式四)、《部门财务收入明细表》(见附式五)、《部门财务支出明细表》(见附式六)、《部门费用明细表》。
2.《内部资产负债表》由计划部门按月编制,《部门损益表》、《部门财务收入明细表》、《部门财务支出明细表》由各责任部门按季编报,《部门费用明细表》由经费责任会计按月编制。
3.责任会计报表可定期或根据管理需要随时编报。责任部门根据责任会计报表写出书面分析材料,随责任会计报表报责任会计管理中心,由责任会计管理中心专职会计审查并汇总,据以考核责任部门责任预算指标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责任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责任的考核与奖惩
(一)责任会计管理中心以责任预算为依据,根据责任会计核算资料,对各责任部门的工作成果进行分析和评价,编制考核奖惩方案,报责任会计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二)为了确保奖惩兑现,各级行可将职工个人收入中的责任目标津贴和年终一次奖励作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转作责任工资或目标抵押金,根据责任预算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三)责任会计一般实行按季考核,由责任会计管理中心负责,并在考核台帐上登记,考核兑现期由各分行自定。
第二十三条 责任会计管理中心专职会计应加强对各部门责任指标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分析原因,找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仅对责任会计的一般性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各行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特别是对于责任分工、责任指标、资金价格、考核奖惩等方面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财会部统一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试行办法》〔建总发字(1995)第68号〕同时废止。
附式一、中国建设银行内部资产负债表
附式二、中国建设银行部门往来利息核算表
附式三、中国建设银行部门费用明细表
附式四、中国建设银行部门损益表
附式五、中国建设银行部门财务收入明细表
附式六、中国建设银行部门财务支出明细表
附式:一
中国建设银行内部资产负债表
年 月 日
责任部门: 单位:元
-------------------------------------
| 资 产 | 负 债 |
|-----------------|-----------------|
| 项 目 | 平均余额 | 项 目 | 平均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行内部门往来资金| |行内部门往来资金| |
|--------|--------|--------|--------|
| 合 计 | | 合 计 | |
-------------------------------------
部门负责人: 制表: 审核:
说明:
1.本表由计划部门按责任部门分别编制;
2.本表按资产和负债的不同形态填列,内部往来资金也作为一个独立的项
目填入表内;
3.本表资产与负债的总额相等。
附式:二
中国建设银行部门往来利息核算表
年 月 日
编制部门: 单位:元
-------------------------------
| 责任 | 资金项目 | 资金额度 |
| | |---------|
| 部门 | | 买入 | 卖出 |
|------|------------|----|----|
| 筹资 | | | |
| |------------|----|----|
| 部门 | | | |
|------|------------|----|----|
| 信贷 | | | |
| |------------|----|----|
| 部门 | | | |
|------|------------|----|----|
| 会计 | | | |
| |------------|----|----|
| 部门 | | | |
|------|------------|----|----|
| 计划 | | | |
| |------------|----|----|
| 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资金价格 | 利 息 |
---------|---------|
买价 | 卖价 | 应收 | 应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门负责人: 制表: 审核:
说明:本表由计划部门按内部转移资金性质和价格分项填列。
附式:三
中国建设银行部门费用明细表
年 月
单位:元
----------------------------------------
| |信贷部门|筹资部门|计划部门|会计部门|其他部门|合 计|
|--------|----|----|----|----|----|----|
|一、直接费用 | | | | | | |
|--------|----|----|----|----|----|----|
| 业务宣传费 | | | | | | |
|--------|----|----|----|----|----|----|
| 业务招待费 | | | | | | |
|--------|----|----|----|----|----|----|
| 会议费 | | | | | | |
|--------|----|----|----|----|----|----|
| 职工工资 | | | | | | |
|--------|----|----|----|----|----|----|
| 差旅费 | | | | | | |
|--------|----|----|----|----|----|----|
| 修理费 | | | | | | |
|--------|----|----|----|----|----|----|
| 公杂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间接费用 | | | | | | |
|--------|----|----|----|----|----|----|
| 折旧支出 | | | | | | |
|--------|----|----|----|----|----|----|
| 水电费 | | | | | | |
|--------|----|----|----|----|----|----|
| 税金 | | | | | | |
|--------|----|----|----|----|----|----|
| 无形资产推销 | | | | | | |
|--------|----|----|----|----|----|----|
| 递延资产推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费用合计 | | | | | | |
----------------------------------------
部门负责人: 制表: 审核:
说明:
由于直接费和间接费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各级行应结合具体情况来定,故
此表对直接费和间接费明细项目没有一一列示,由各级行根据需要逐项填列。
附式:四
中国建设银行部门损益表
年 月
责任部门: 单位:元
----------------------------------------
| 项 目 | 余 额 分 析 | |
| |-----------------| 备注事项 |
| | 上期数 | 本期数 | 累计数 | |
|-------------|-----|-----|-----|------|
|一、营业收入 | | | | |
|-------------|-----|-----|-----|------|
| 利息收入 | | | | |
|-------------|-----|-----|-----|------|
|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 | | | |
|-------------|-----|-----|-----|------|
| 手续费收入 | | | | |
|-------------|-----|-----|-----|------|
| 行内部门往来收入 | | | | |
|-------------|-----|-----|-----|------|
| 其他营业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二、营业支出 | | | | |
|-------------|-----|-----|-----|------|
| 利息支出 | | | | |
|-------------|-----|-----|-----|------|
|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 | | | |
|-------------|-----|-----|-----|------|
| 行内部门往来支出 | | | | |
|-------------|-----|-----|-----|------|
| 手续费支出 | | | | |
|-------------|-----|-----|-----|------|
| 其他支出 | | | | |
|-------------|-----|-----|-----|------|
| | | | | |
|-------------|-----|-----|-----|------|
| | | | | |
|-------------|-----|-----|-----|------|
|三、部门费用 | | | | |
|-------------|-----|-----|-----|------|
|四、营业税金及附加 | | | | |
|-------------|-----|-----|-----|------|
|五、投资收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内部利润 | | | | |
----------------------------------------
部门负责人: 制表: 审核:
附式:五
中国建设银行部门财务收入明细表
年 月
责任部门: 单位:元
----------------------------------------
| 项 目 | 余 额 分 析 | |
| |-----------------| 备注事项 |
| | 上期数 | 本期数 | 累计数 | |
|-------------|-----|-----|-----|------|
|一、利息收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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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利息收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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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现利息收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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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内部门往来收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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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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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人行利息收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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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放同业利息收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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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放同业利息收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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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内借款利息收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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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拨资金利息收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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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手续费收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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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汇兑收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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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营业收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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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收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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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投资收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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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投资收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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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务总收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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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制表: 审核:
附式:六
中国建设银行部门财务支出明细表
年 月
责任部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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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余 额 分 析 | |
| |-----------------| 备注事项 |
| | 上期数 | 本期数 | 累计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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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息支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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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存款利息支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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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蓄存款利息支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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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债券利息支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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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懈努力,全国中小学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中小学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是,部分地区仍大量存在中小学危房,严重威胁着师生安全,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视。为了加快中小
学危房改造步伐,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开始在全国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消除现存的中小学危房。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工程”,集中解决中小学危房问题,使中小学生和教师在安全、整洁的教室中安心学习和教书,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的重要举措,是把“基本普及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重中之
重”的具体体现。国家对中西部贫困地区的中小学危房改造提供适当资助,充分体现在西部大开发中国家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关心和支持,有利于保障中小学师生的人身安全,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农民的教育负担。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
要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通力合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按要求完成。
二、“工程”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中央投入“工程”专款30亿元,重点补助中西部贫困地区。按照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并保证投入,确保在两年左右实现“工
程”确定的目标。中央专款补助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除个别危房改造任务重、有特殊困难的省(直辖市)外,东部地区的危房改造资金原则上由本地区财力解决。“工程”的实施要与教育结构、学校的布局调整相结合,要与国家贫
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实施相结合,统筹考虑资金安排。
为改造危房而开展的农村教育集资,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和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得借此向农民乱收费和摊派各种费用。
三、为加强对“工程”的领导和管理,成立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协调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和检查评估工作。办公室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同志组成。
各地区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工程”的领导和管理。
四、实施“工程”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计划、人事、编制等部门,制定中小学校布局调整规划。规划应根据覆盖人口数、服务半径、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和教育中长期发展的需求及农村城镇化建设规划,周密测算。对农村分散的教学
点,能够撤并的要尽可能撤并;有条件的,可结合“工程”的实施建设一批寄宿制学校。不在学校布局规划内的危房应坚决拆除。凡未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央不拨付“工程”专款。
各地区要在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基础上,对按规划需要改造的中小学危房进行一次彻底排查、核实,以此为依据制定中小学危房改造规划。纳入“工程”的项目要落实到学校。
五、“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由项目学校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程序,将项目申请报告上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后再统一上报“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项目学校所在的县要设立“工程”资金专户,资金封闭运行,根据“工程”进度拨款。中央专款和地方配套资金必须保证全部用于
“工程”项目建设,严禁将“工程”专款用于清偿以前中小学校建设欠债或挪作他用。对克扣、挪用“工程”资金的现象,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工程”在选择1至2个省(自治区)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开。
六、改造、重建的校舍,应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建设,严禁搞脱离当地实际的建设;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目标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要做好科学规划、地质勘探和设计工作,确保施工质量。改造后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须在50年以上。
彻底消除中小学危房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通过“工程”的实施,各地区应建立起消除中小学危房的工作制度。要对中小学校舍状况检查、危房修缮和改造、事故认定以及相应的资金安排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责任,逐步形成一个消除中小学危房的有效机制。“工程”完成后,再出现
新的危房问题,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200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