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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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钦政办〔2009〕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九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09〕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研究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研究按程序报请市委或提请市人大审议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大资金安排等事项,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表彰奖励、行政处分、重大活动安排等。具体为: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等重大规划;
(七)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政府及投融资平台融资等事项;
(八)讨论决定需报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讨论需市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
(九)讨论决定市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
(十)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十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和专项考核事项;
(十四)讨论决定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事项;
(十五)讨论决定市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须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条 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会前,应由分管副市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专题办公会议,对议题形成初步意见后方可上会。涉及重要民生问题的议题,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的议题,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
市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下设机构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属国有企业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
凡属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上会讨论研究。
第七条 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会议方案经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政府办公室应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部门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送达政府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提前将议题安排和议题材料分送与会人员。
第九条 市长助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有关副秘书长、副主任,市法制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督查室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市直及驻钦有关部门、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领导,以及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专家学者、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
第十条 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长或受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必要时也可发表意见。议题所涉及部门领导对该议题提出的主要意见,必须是代表本部门领导班子的集体意见。发表意见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理据充分。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第十二条 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在提交审议前,议题主办部门应按政府办公室的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议案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附件。
(三)主办部门负责人简要汇报稿。应包括:1. 议题提出的背景、必要性、法律政策等依据;2. 议题主要内容,征求各方意见、专家论证意见、法律审查意见,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3. 请示事项。
第十三条 对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先由议题主办部门主要领导汇报有关情况,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再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作补充说明。
第十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部门与单位。
第十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工作。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和摄像拍照。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发送范围:主送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分送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市长、副市长,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第十六条 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七条 政府常务会议可邀请新闻媒体与会作宣传报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政府办公室负责新闻稿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十八条 政府常务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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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暨省、市协商委员会关于处理人民意见的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暨省、市协商委员会关于处理人民意见的试行办法

1951年7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密切政府与人民间的联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与省、市协商
委员会应以接受与处理人民意见为其重要工作,并指定专人管理。
  二、人民意见包括建议、询问、要求、申诉、批评等事项,无论是口头或书面提出,均
须认真处理,务使有着落,有交代。
  三、全国委员会或省、市协商委员会对于人民意见,应按其性质自行处理或分别交由人
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有关负责机关处理。
  四、前项有关负责机关对全国委员会或省、市协商委员会转送的人民意见,务须尽速予
以处理和函复,以便转致原提意见人。倘久延未办,全国委员会或省、市协商委员会应注意
催促。
  五、全国委员会或省、市协商委员会对于人民所提意见,一时不易解决者,应先函复原
提意见人预作声明。其因情形特殊不能处理者,亦应函告其原因和理由。
  六、全国委员会或省、市协商委员会对于处理人民意见的工作,应每半年作总结一次,
省、市协商委员会并须将总结报告全国委员会。
  七、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及大城市的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对于人
民意见得参照本办法处理之。


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意见

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发展很快,在
创造社会物质财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吸纳劳动力就业、保障社会安定等方面发
挥了积极作用。目前,集体企业约有50万户,职工3000多万人,年工资总额
约500亿元,大体占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四分之一。管理好集体企业职
工工资收入,对于加强全国工资基金的宏观调控,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促进集体
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类集体企业,已经摸索、
创造了一些较好的工资收入管理办法,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妥善解决。
当前治理整顿期间,有必要通过总结经验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适合集体经济发展
特点的有利于加强工资收入管理的制度和办法。为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劳动分红等全部工资收入,
不论其资金来源及支付形式如何,均应加强管理。

  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总水平应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相联系。其工资收入
的分配应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在完成国家税收和企业多留的前提下,
职工可以多得。

  二、集体企业职工的工资,经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一般可以采用下列办
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主要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取得:

  (一)执行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工资性津贴、加班工资,以及按照国
家规定提取奖金。
  (二)实行人均成本工资。企业人均成本工资额,由地方劳动部门会同税务部
门商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参考其它集体企业在成本(费用)
中列支工资的水平,按照行业生产经营和劳动特点,特别是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
予以确定和调整,并按确定的人均成本工资额和本企业实有人数核定职工工资总额。
  (三)实行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挂钩指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
本企业的要求,并适合其所有制性质和生产经营特点。挂钩的形式、基数和浮动比
例,由当地劳动、税务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核定和调整。

  三、集体企业在税后分配利润中,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分别提取生
产发展基金(公积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公益金)、奖励基金和分红基金。其
中奖励基金、分红基金可用于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分配。实行了入股集资办法的集
体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分红基金一部分用于劳动分红,另一部分用于
股金分红。

  四、集体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在使用时应注意留有余地,以丰补歉。
有关管理部门应对此作出必要的规定,指导集体企业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

  集体企业对于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有下列内部分配
自主权:
  (一)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的特点,制定企业内部分配的各项规章
制度。
  (二)实行等级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结构工资等不同的企业内部基本
工资制度。
(三)采用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劳动分红等各种分配形式。
  (四)建立正常的考核增资制度,合理确定和调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收
入关系。
  (五)根据职工劳动表现给予奖励或惩处。
  (六)使用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金。

  各级劳动、税务、银行等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对集体企业工资基金加强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集体企业实行统一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在银行设立工资基
金专户,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五、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分配,基本原则是按劳分配,也可以根据国家规
定,从企业所有制性质和生产经营、劳动特点的实际情况出发,辅以其它适当的分
配方式。集体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保护职工在工资收入方面的合法权益。

  集体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对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分配应以其劳动贡献为依
据,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要搞平均主义,也要避免收入差距悬殊。在确定和调
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关系时,应注意使从事复杂劳动的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适当高于从事简单劳动的职工;艰苦、繁重、危险等特殊岗位上的职工适当高于一
般岗位上的职工;对本企业发展贡献较大的职工适当高于其他一般职工。

  六、集体企业在内部分配方面应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制
度。职工工资收入分配中的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一)基本工资制度、分配形式和增加工资的办法;
  (二)确定或调整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关系的重要措施;
  (三)奖惩制度和奖金、劳动分红分配方案;
  (四)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制度;
  (五)厂长(经理)的工资收入;
  (六)其它有关本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重要方案和措施。

  七、集体企业厂长(经理)工资收入水平的确定,应以企业规模大小、本人在
生产经营中承担责任及风险的程度、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和一般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为
主要依据;在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其全年收入(不包括股金分红和物
价补贴)可适当高于其他职工,高出部分一般可相当本企业职工同口径计算的年平
均收入的一至三倍,对少数成效特别突出的企业中个别有突出贡献的,还可以适当
高一些,具体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完不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
的,要相应扣减其工资收入。厂长(经理)的全年收入应报经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批
准。厂长(经理)按承包、承租协议等取得的超过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倍数的收
入,应转入本企业的工资储备金。

  八、国家对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实行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分级调控、分
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负责制订、拟定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基本政策和法规;
审核行业性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政策规定;会同国家计委制订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总
额和平均工资增长的指导性计划;会同国家税务局制订集体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
钩办法;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的基本政策和法规,会同有
关部门制订、拟定本地区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具体政策规定;会同税务部
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集体企业人均成本工资水平;制订、调整本地区集体
企业工资标准;制订集体企业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本地区执行国家有关政
策规定的情况。
  (三)地、市及其以下劳动部门负责贯彻国家的政策规定;审核本地区各行业
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会同税务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审批集体企业
标准工资、人均成本工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审核集体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
方案;参与审核集体企业奖励基金、劳动分红基金提取比例。
  (四)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负责制订所属集体企业职工工
资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所属集体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五)各级计划、财政、税务、统计、审计、银行等部门协助劳动部门进行集
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

  以上各有关部门,应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搞好对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分级
调控、分类指导;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管理,做
好有关服务工作。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超越权限自行规定工资政策。各级劳动部门
制订和实施较重大的工资收入分配政策,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劳
动部门备案。

  九、由国营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扶持举办的各类集体企业和民办
集体企业的职工工资收入,统一由集体企业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归口管理。

  十、集体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缴纳奖金税的规定,依法按时纳税。各地
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减免奖金税。

  集体企业职工要按照国家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收入情况,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
税。集体企业有义务负责代扣代缴本企业职工的个人收入调节税。

  十一、集体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工资收入,应根据国家制定的财
务制度进行核算,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集体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集体企
业应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填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统计、劳动、银行、税务部
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虚报、瞒报、漏报、
错报等问题。

  十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以上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从有利于加强管理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原则出发,抓紧研究制订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
入管理的具体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并协同配合搞好组织指导,积极稳妥地推动这
项工作开展;应注意不断总结交流经验,搞好调查研究,依靠各类集体企业和广大
职工群众,在实践中继续摸索、创造比较好的加强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办
法,在按规定程序经审查批准后实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