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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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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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2008年新增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2008年新增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紧急通知

农计发[200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农垦厅(委、局、办),广西自治区林业厅、湖南省农办,有关直属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农业部门共同努力,2008年新增农业投资项目正在有序落实之中。目前投资计划已全部下达各地,项目资金正陆续下达。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新增1000亿元投资项目实施工作的最新要求,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做好新增农业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中央要求在明年3月份前完成新增中央投资对应的建设任务,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切实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根据这一目标要求,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务必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式,采取有力措施,全力加快项目实施进程。一要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农业部门要将紧急落实新增农业投资项目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并建立考核制度。二要创新工作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和本地实际,在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的前提下,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尽可能简化相关手续,加快落实建设条件。要组织业务骨干,实行分片包干,深入乡村、农户和建设单位,指导和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三要形成工作合力。充分调动项目设计、监理、施工、仪器设备供应商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各环节工作节奏。要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引导广大农民利用冬闲时间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努力形成各方共同推动项目实施的良好工作格局。四要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选派业务骨干,深入项目实施第一线,督导检查责任落实、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等情况。特别要加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检查。

  二、分类指导,确保进度

  新增投资安排的5类农业项目,布局面广,工作量大,技术性强。各地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的项目,实行分类指导。要按照中央总体进度要求,倒排工期,明确各阶段任务和完成时限。

  (一)农村沼气项目。要在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工作,将建设任务分解到村、养殖小区或服务网点。12月31日前完成灶具、管网、进出料车、检验检测等设备及水泥、沙子、砖等建材订货,确保在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中央投资的建设任务。

  (二)优质粮食产业工程。要在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工作,保证2009年1月10日前全面开工,抓紧利用冬闲时间,加快田间工程建设,同时按批复要求做好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确保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中央投资的建设任务。

  (三)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要在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乡镇兽医站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工作。12月31日前确定仪器设备供应商并订货。1月10日前办理完毕各项建设手续,确定土建工程施工单位,并开工建设,确保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中央投资安排的土建和仪器设备内容。

  (四)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要在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新建质检中心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工作,续建质检中心项目要全面开工建设。2009年1月31日前,完成新建项目施工图设计、土建工程及仪器设备招投标等工作。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新增中央投资的建设任务。

  (五)农垦危房改造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由各垦区负责审批,要在今年12月20日前完成。2009年1月31日前,办理完毕各项建设手续,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2009年2月28日前,广东、海南、云南三垦区将中央补助资金形成实物工作量;黑龙江垦区要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钢筋、水泥、砖等材料款支付,并做好开工准备工作。

  三、投管挂钩,奖优罚劣

  落实好当前新增农业投资项目,既是贯彻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具体行动,也是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夯实农业发展基础的重要保障,更是进一步争取扩大农业投资的基本前提。为鼓励各地又好又快实施农业项目,我部将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实行投资安排与项目管理情况挂钩,把本次新增农业投资项目执行情况作为今后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实行奖优罚劣。对执行好的省、区、市,在今后项目安排中增加投资,对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等方面出现问题的省、区、市,要减少甚至暂停安排年度投资。

  请各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每周三向我部各项目主管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报送进度、措施、存在问题和建议等信息。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修改后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刑诉规则)赋予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8项新职责,其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死刑执行法律监督、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方诉讼权利保障三项职责属于看守所检察工作的内容。今年以来,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和刑诉规则,积极履行看守所检察新增职责,创新看守所检察工作机制,在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切实保障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违法或者不合理羁押的权利。

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增加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一是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减少超期羁押和不必要、不合理羁押的人数。二是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看守所的羁押人数和监管压力,节约国家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三是有利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加社会和谐稳定因素。今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认真贯彻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的规定,积极、主动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据统计,今年前9个月,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人员向办案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5502人,已采纳5296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两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1至9月份共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99人,均被采纳。

各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还积极探索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高检院监所检察厅5月份下发了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各地也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包括:告知被羁押人有申请检察机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机制、检察机关内部有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公检法之间的外部协调配合机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激励机制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续监管配套机制。特别是为了解决办案机关不敢、不愿放人的顾虑问题,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创新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续监管机制,做到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得了、管得住,包括:江苏的“江阴模式”、山东的“东营河口模式”、四川的“武胜模式”等。例如,江苏省江阴市等地检察机关牵头建立针对外来涉罪人员“取保候审基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牵头协调胜利油田下属公司建立“黄河中途驿站”,为在本地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的外来涉罪人员提供既能保障基本生活条件、又为其提供帮教的住所,解决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被取保候审所需要的保证人问题及生活场所问题。

二、强化羁押期限监督,推动久押不决案件的清理工作,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久押不决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特别是一些羁押时间较长的案件,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近年来,检察机关严格按照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强化对办案机关羁押期限的监督,切实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积极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经过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多年持之以恒的工作,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中央政法委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加大力度,切实做好依法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工作,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久押不决案件清理纠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久押不决案件得到清理纠正。如媒体关注的河南李怀亮案件、福建福清陈科云、吴昌龙爆炸案,当事人均被羁押12年以上,后都被判决无罪释放。下一步,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将继续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监督工作力度,推进久押不决案件清理纠正工作深入开展。

三、开展罪犯交付执行和留所服刑专项检查活动,减少看守所羁押量,改善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条件。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和监狱法,看守所对余刑3个月以上的已决罪犯应当全部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监狱应当全部收监执行。为了贯彻修改后刑诉法和监狱法,确保看守所已决罪犯依法、及时、全部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监狱依法收监,杜绝违法留所服刑问题,今年上半年,高检院监所检察厅牵头,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罪犯交付执行和留所服刑专项检查活动。按照看守所对余刑3个月以上的已决罪犯一律送交监狱执行、监狱一律收监、检察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将余刑3个月以上的已决罪犯留所服刑、发现看守所或监狱交付执行留所服刑和收监活动违法情形一律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四个一律”原则,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取得显著成效。大多数省区市的看守所和监狱实现了余刑3个月以上的已决罪犯“全交全收”,原来一年以上的违法留所服刑罪犯也被清理纠正,送交监狱执行。目前,看守所的留所服刑罪犯数大幅减少,这既减少了看守所的羁押量和监管压力,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看守所人满为患的问题,同时也改善了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等羁押条件。

四、认真履行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责,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把好防范冤假错案的最好一道关口。

刑诉规则将原由公诉部门承担的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责调整给监所检察部门,这既是刑罚执行监督权统一的需要,同时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合理分工。今年以来,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开始全面、认真履行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责。对于死刑判决后至临刑前一直喊冤且能够提供新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死刑犯,监所检察部门必须认真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材料和调查结果提供给公诉部门和法院,防止冤案的发生。对死刑犯行刑前喊冤可能错判的案件,或者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情况的,要依法建议法院暂停执行死刑,防止错杀,保障死刑罪犯的合法权益。

五、维护在押人员方的会见权和其他权利,防范刑讯逼供。

修改后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检法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对申诉或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第83和第9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除特殊情形外,应当在拘留或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第1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这些新增规定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现象,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为了落实上述规定,刑诉规则细化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如何监督看守所等机关及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控告权、申诉权等的程序和机制。实践中,监所检察部门通过依法对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的入所收押和临时出所活动进行检察监督,防止和纠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防止将犯罪嫌疑人非法提出看守所外进行非法讯问或刑讯逼供。此外,检察机关还重点监督看守所的分押分管活动,防止未成年在押人员与成年人混关混管现象,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牢头狱霸”,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有的地方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通过联合公安、法院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的机制,防止“牢头狱霸”和破坏监规纪律等问题的发生。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