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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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测党发〔200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加快实施人才强测战略,建设高素质的测绘人才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加强测绘“十一五”人才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领军人才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战略思想,根据提高核心技术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着力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为测绘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三条 到“十二五”末期,选拔、培养和引进20名左右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科技领军人才,并力争有2至3人达到国内一流科学家的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开拓创新、结构合理、优势明显的科技领军人才队伍,逐步形成以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两院院士为主体的测绘科技骨干人才梯队。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科技领军人才必须具有战略眼光和创新思维,学术技术水平高、引领作用强、发展潜力大、贡献突出,并在本行业、本领域得到广泛认同。


  第五条 科技领军人才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六条 申报科技领军人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至少二项:


  (一)近5年内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五,国家级二等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


  (二)作为技术负责人,近5年内主持完成过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并在学术技术方面发挥主要作用。


  (三)取得的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对提升测绘技术水平、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升级具有显著作用。


  (四)作为第一作者,近5年内在国际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并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


  第七条 长期在国外工作的,按照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原则掌握。同时,一般应有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教授以上职务的经历,并有同行公认的学术技术成就。


  

第三章 推荐选拔

  第八条 国家测绘局面向国内外公开选拔科技领军人才,选拔范围涵盖测绘各专业领域。


  第九条 符合科技领军人才基本条件人员,可填写《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申报表》(附件1),并通过单位推荐、社会团体推荐、同行专家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向国家测绘局人事司提出申请。


  第十条 国家测绘局人事司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科技领军人才候选人,报国家测绘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后确定,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十一条 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科技领军人才到境内外著名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参加学术技术交流。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在国内外学术技术团体中任职、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领军人才申报承担国家或地方、部门的重大科研及工程项目,国家测绘局的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优先由科技领军人才领衔或担任技术负责人。鼓励和引导科技领军人才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创新性自主研究,有关部门和科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依托国家测绘局所属重点科研机构、重点生产单位、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为科技领军人才的科技活动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新成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负责人可优先从科技领军人才中选拔。鼓励科技领军人才自主组建团队,在团队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科技领军人才自主权。


  

第五章 资助计划

  第十四条 设立科技资助专项资金,对科技领军人才从事科技活动进行资助。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


  (一)开展创新性自主研究;


  (二)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关键技术选题研究;


  (三)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产学研对接;


  (四)组织申报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或工程项目;


  (五)收集文献资料、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申请知识产权等;


  (六)组织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研讨、培训等形式的主题活动;


  (七)其他与科研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十六条 科技资助专项资金的资助以年度为单位,由科技领军人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测绘局人事司。国家测绘局人事司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并报国家测绘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资助金额。科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也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原则上由科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管理,科技领军人才在规定范围内对资助经费自主支配。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动态考核管理机制,每两年对科技领军人才考核一次,考核重点是项目完成情况、科技创新能力、创新成果业绩、领衔作用发挥等。


  第十九条 国家测绘局人事司负责科技领军人才的考核工作。科技领军人才应填写《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考核表》(附件2),并向国家测绘局人事司提交两年来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动态管理的依据,对业绩突出的科技领军人才,可在各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将不再按照科技领军人才进行管理。


  

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外部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根据工作需要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安排单位和岗位,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解决住房,并协助解决家属安置等有关问题。对内部产生的科技领军人才,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其提供更加优越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多层面的科技领军人才联系制度,采取多种方式了解科技领军人才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和发展需求,及时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为科技领军人才学术休假、医疗保健等方面服务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科技领军人才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科技领军人才的先进事迹,弘扬科技领军人才的创业创新精神,推广科技领军人才的优秀成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申报表
http://www.sbsm.gov.cn/accessory/Dec25,2009115743AM.doc


  附件2: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考核表
http://www.sbsm.gov.cn/accessory/Dec25,2009115814AM.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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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修改为:“收费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无证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处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收费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不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情况或不亮证收费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处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997年12月3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煤层气俗称煤矿瓦斯,是宝贵的能源资源。我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多,煤矿瓦斯一直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近年来,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未经处理或回收的煤层气直接排放到大气中,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为进一步加大煤层气抽采利用力度,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减轻煤矿瓦斯灾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是贯彻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体现。必须坚持先抽后采、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方针,采取各种鼓励和扶持措施,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充分利用能源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二、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经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有关鼓励和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井下抽采系统项目,地面钻探、泵站项目,输配气管网项目,煤层气压缩、提纯、储存和销售站点项目,利用煤层气发电、供民用燃烧及生产化工产品项目等。
  三、煤层气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或跨省(区、市)输气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的输气管网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层气发电并网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矿企业自采自用煤层气项目,由煤矿企业自主决策,报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最低勘探投入量和施工期的基本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必须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实施煤炭开采。煤矿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具体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六、坚持采气采煤一体化,依法清理并妥善解决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的矿业权交叉问题。凡新设探矿权,必须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且具备地面开发条件的,必须统一编制煤层气和煤炭开发利用方案,并优先选择地面煤层气抽采。煤层气和煤炭资源实施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研究制订。
  七、限制企业直接向大气中排放煤层气,环保总局要研究制订煤层气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标准,并对超标准排放煤层气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
  八、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九、煤矿企业提取的生产安全费用可用于煤层气井上井下抽采系统建设。
  十、统筹规划煤层气和天然气输送管网建设。煤层气经处理后,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优先并入天然气管网及城市公共供气管网。煤层气售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无序竞争。
  十一、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发电,可自发自用;多余电量需要上网的,由电网企业优先安排上网销售,不参与市场竞争,发电机组并网前要符合并网的技术要求和电网安全运行的有关标准。利用煤层气发电,其上网电价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或执行当地火电脱硫机组标杆电价。
  十二、进一步加大煤层气抽采利用的科技攻关力度,加大科技投入,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十三、对煤层气抽采利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订。
  十四、煤层气抽采利用设备在基准年限基础上实行加速折旧,折旧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加速折旧的具体比例由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十五、对地面直接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企业,2020年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为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提供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