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建监察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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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建监察暂行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城建监察暂行规定


(1993年11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经1998年4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79号令《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保证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监察,是对城市规划监察、市政设施监察、公用设施监察、房产设施监察、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园林绿化监察的统称。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建设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市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是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下,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的综合性的行政执法队伍。

  第六条 城建管理监察队伍执法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三)合法、公正、适度;

  (四)在规定职权范围内执法;

  (五)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城建管理监察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工作,要做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八条 城建管理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设铁东、铁西、立山、旧堡、机动大队;县(含海城市,下同)设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各县所辖镇根据需要经批准可设城建管理监察中队。

  第十条 千山风景区,公用事业专业管理监察大队,受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监察支队的双重领导。

  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受同级人民政府城建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对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实施业务指导。镇城建管理监察中队受所在镇政府和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的双重领导。

  第十一条 城建管理监察队实行队长负责制,要设专人负责所在队的组织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职权

  第十二条 城建管理监察队具有以下权力:

  (一)监督检查权;

  (二)调查取证权;

  (三)决定执行权;

  (四)对违法行为单位负责人处理建议权;

  (五)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其他行政执法权。



  第十三条 城建管理监察队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对未取得规划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市建委《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管理,依法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实施城市市政设施方面的监察管理,依法对滥占城市道路、损坏道路、桥涵、排水管渠等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管理,依法对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管理,依据《城市绿化条例》、《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鞍山市城市绿化条例》,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实施城市房地产方面的监察管理,依法对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实施对风景区区容区貌的监察管理,对违反风景区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城建管理监察队伍要积极主动的与有关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协同工作。各城建管理部门对永久性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的审批件,要同时抄送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备案。



  第十五条 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对违反城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审批行为可向有关管理部门发出违法、违章通知,建议纠正或建议撤销其违法审批行为,逾期不予以纠正或撤销的,由城建管理监察支队报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裁定。



  第十六条 城建管理监察队与违法行为单位负责人可提出处理建议,有关部门接到城建管理监察队对违法行为单位负责人处理建议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将作出的决定告知提出处理建议的城建管理监察队。



  第十七条 城建管理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查阅和询问与城建管理监察工作有关的文件、批件、证照、资料和情况,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出和答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四章 监察程序





  第十八条 城建管理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统一制式的城建监察证,佩戴统一标志,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城建监察证。



  第十九条 对一般违法行为,按下列程序查处:

  (一)依照有关规定,指出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二)填写现场记录;

  (三)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处罚形式,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对重大违法行为,按下列程序查处:

  (一)立案。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应即时填写《违法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立案查处;

  (二)调查。勘查现场,询问违法责任人,询问证人,收集其他有关证据;

  (三)报批。承办人对承办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整理好全部案卷,并附上案件调查报告上报,城建管理监察队按规定的权限审定或报批;

  (四)裁决。监察中队、大队或支队接到报批案卷后,应根据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决定处理形式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送达。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者;

  (六)执行。送达后,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复议或未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城建管理监察队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将执行结果连同执行过程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正在实施中的,如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将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违法建筑,城建管理监察队可书面通知当事人立即自行拆除,当事人不予执行的,城建管理监察队可强行拆除。

第五章 奖罚





  第二十二条 对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的处罚,依照《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六条处理,对施工单位的处罚,按《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进行违章建设的除责令停工,办理手续外,并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未取得《临时占道(地)许可证》违建营业用房的,除限期拆除外,处以每平方米20-5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特殊情况应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道摆摊设点经营者,除限期清除外,每个摊点处以10-5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损坏市政、公用、房产设施的除按价赔偿外,要处以罚款。其中对非经营活动中所造成的损坏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所造成的损坏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损坏绿化设施的,按《鞍山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按《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城建管理监察队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属于行政职能机关委托,城建管理监察队以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的,向该委托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十条 对在城建管理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城建管理监察人员,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市、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举报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无故推诿,拖延或拒绝执行城建管理监察任务的监察队,由上级城建管理监察队或同级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其队长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建管理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城建管理监察队或上级城建管理监察队根据情节予以行政处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故意做出枉法处罚决定的;

  (二)超越执法权限执法的;

  (三)以情代法,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处罚的;

  (四)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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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市政府令〔2012〕103号



  现发布《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分设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科技成果转化奖。重大贡献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一般不超过2名;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科技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1次,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90项,其中一等奖一般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一般不超过20项,三等奖一般不超过50项,科技成果转化奖一般不超过10项。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 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省科技成果转化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对同一奖励对象不重复授奖。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较为重要的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从市外、国外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并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有效促进本市产业产品结构优化调整的单位和个人。
  同一项目已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不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已获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不再推荐市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八条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中,重大贡献奖奖金为20万元,一等奖奖金为8万元,二等奖奖金为3万元,三等奖奖金为1万元,科技成果转化奖奖金为3万元。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获奖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参照享受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奖人员的其他同等待遇。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及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质疑;
  (二)根据评审、评议结果,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每年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聘任。委员的聘任应报市政府备案。委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3年。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设奖情况和推荐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评审组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评审组成员。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评审组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评审组成员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及各评审组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各评审组初评后,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评结果,并提出获奖候选人及候选项目建议,由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十八条对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侯选人、一等奖候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应成立复审评审组,举行答辩质疑并逐项进行打分。候选人及候选项目完成人应当参加答辩会,并回答评审组成员提出的问题。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一等奖的复审结果,应由评审组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评审组成员参加,并经参加表决的评审组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
  市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二等奖、三等奖和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经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及以上通过。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审批

  第二十条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的获奖候选人及候选项目应当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调查线索及必要的证明文件。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不受理匿名举报和逾期提出的异议。
  第二十二条 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及时将通过评审和异议处理的获奖项目报市政府批准、授奖。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或个人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贪污、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制度、影响公正评审等其他行为的,应当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31日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同时予以废止。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技厅[2002] 1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委:
  为进一步规范“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计社会[2001]2293)精神,现将《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西部大学校园网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西部大学校园网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九日


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西部大学校园网项目)是国家计委批准,由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项目总体目标是:建设152所大学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实现校园网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的高速联网;建设一批基于校园网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应用系统。
  第三条 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校园计算机光纤主干网,校园网网络中心,开放网络机房,多媒体网络教室,省会城市城域网和非省会城市高速接入工程,网络管理和运行系统、教学、科研、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等。
  第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9亿元人民币,全部由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关于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计社会[2001]229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国家西部大学校园网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国家项目领导小组由教育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并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行使职责:对项目进行统一部署和归口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协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具体任务是:依法制订项目实施办法;批准建立国家专家委员会和省级专家委员会;检查工程进度;监管项目招标和经费使用;协调与其他项目的配合与衔接;组织项目验收、评估和总结。
  设立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技司,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检查、统计上报,管理人员的培训与交流及有关日常工作。三个自治州院校的项目实施和管理由国家项目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成立省级西部大学校园网项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工作小组)。省级项目工作小组由省级教育厅(教委)、计委和CERNET省级主节点网络中心所在学校领导,以及部分项目承担大学领导组成,其职责是:在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工作职能分工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学校园网建设项目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组织省级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研究落实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协调省会城市城域网和非省会城市高速接入工程建设,对非集中采购部分和系统集成企业招投标进行监管;及时反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省级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央部委院校的项目按属地原则管理。
  第八条 在西部152所大学成立校园网项目办公室。其任务是:组织编制建设实施报告和年度计划;组织完成本校项目非集中采购部分和系统集成企业的招标评标、合同签订和工程实施;编报年度统计报告、资金预决算报告和验收评估报告;协调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各种问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 国家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和聘任国家和省级西部大学校园网建设项目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国家专家委员会由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专家和有关部门的网络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总体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工作;承担建设过程中咨询论证、质量监督、技术与管理培训;检查、评估和验收,以及负责完成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任务。
  省级专家委员会由部分国家专家委员会成员、CERNET省网主节点网络中心和部分高校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高校建设实施报告(方案)的评审工作,并进行项目的咨询论证,质量监督,技术与管理培训,检查、评估和验收,以及完成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和省级项目工作小组委托的其他任务。湖北民族学院、吉首大学和延边大学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专家工作由国家专家委员会直接负责。
  第十条 CERNET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主节点网络中心所在学校在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和省级项目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城域网和非省会城市学校的高速接入的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和实施建设以及网络技术培训等工作。项目承担大学提供相关的场地、人员和其他配套设施,以保证完成上述任务的需要。省网络中心主任参加国家或省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各项目学校应根据建设投资规模配备必需的专职技术人员、工作机房和其它辅助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校园网络正常运行和维护。

  三、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与项目承担大学主管部门签订的责任书内容,以及各项目承担大学与省级教育厅(教委)和计委签订的责任书的要求,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聘任的省级专家委员会对各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实施报告、各省会城市城域网和非省会城市校园高速接入CERNET的建设实施报告进行评审,并负责审批。
各校园网建设中的新开土建工程须经省级计委批准方可建设。
  第十三条 本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全过程招投标活动。整体招投标分为国家集中招标采购和项目学校自主招标采购两部分。招标内容主要包括:网络和机房设备、系统软件和通用工具软件、系统集成企业。
  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详见《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部分项目实施项目工程监理制。
  第十四条 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有意向参与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的系统集成企业进行资格预审,报经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后公布预审结果。
  省级项目工作小组组织省会城市城域网和非省会城市高速接入工程的系统集成企业的招投标工作,由省网络中心所在学校在通过预审的系统集成企业中实施招投标。中标的系统集成企业与省网络中心共同负责编制城域网建设实施报告,并承担城域网集成工作。中标的城域网集成企业负责承担汇总各学校校园网建设实施方案中需集中采购设备的性能指标、功能和数量等,并承担设备验货、分派等工作。
  在省级项目工作小组领导和监督下,152所大学在通过预审的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中通过招标确定承接本校校园网建设的集成企业。项目院校可以自愿结合联合招标。中标的集成企业与项目院校网络中心共同负责,按照国家批复的校园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目标、建设内容、主要技术选型和经费额度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校校园网建设实施报告,提出集中采购部分设备的性能指标、功能和数量等。
  系统集成企业可以同时投标竞争城域网集成和校园网集成任务。
  第十五条 国家集中采购部分的招投标,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通过邀标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从各城域网集成企业汇总的采购设备类型、数量和技术指标,对集中采购的设备进行公开招标。由法人同中标企业签订合同;进出口公司办理设备进口,并协助办理教学用品免税事宜。
  第十六条 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西部大学校园网项目中的软件进行统一招标。校园网软件主要包括教学管理软件、通用工具软件、防火墙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和网络教育软件等。根据西部大学校园网发展的实际需求,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编写西部大学校园网软件指南,并通过邀标确定软件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软件公开招标活动。
  第十七条 城域网和校园网系统集成企业根据批准的建设实施报告安排组织工程建设。各项目承担大学定期向上一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进度报告等各项报告。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个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及验收。

  四、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集中招标采购部分的资金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招标结果提出采购设备或软件的数量和价格清单,经国家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报财政部予以划拨,由教育部负责经费决算。非集中招标采购部分的经费由项目承担大学核拨并负责财务决算。项目经费的使用接受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和省级项目工作小组的监督,并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实行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或还贷)。
  项目建设中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项目承担大学的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设备采购、系统集成、布线系统、机房建设以及应用系统等的支出。项目经费严禁用于各项罚款、捐款、赞助等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大学资金预算按国家计委批复的经费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逐月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并在年终报送本年度专项资金的支出决算。
  第二十二条 招标后的结余经费,可补充购进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不可挪作他用。使用不可预见经费,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上一级项目工作小组批准。

  五、 检查、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为了按期按质完成项目任务,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实行中期检查、年度总结和验收评估。
  各级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技术人员配备等进行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经费的检查,定期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办公室在国家项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具体组织对建设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将对项目建设中成绩显著和效益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能按期、按质完成任务的单位,将追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对有重大失误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的整体评价,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委托独立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内容包括工程进度和质量、技术和设备选型、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应用水平及效益、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和技术培训等方面。

  六、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项目工作小组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各承担学校根据本办法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项目总体目标是:建设西部152所大学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实现校园网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高速联网;建设一批基于校园网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二条 根据国家计委批复文件的精神,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西部大学校园网项目)招标内容主要包括:校园计算机光纤主干网、校园网网络中心、开放网络机房、多媒体网络教室建设工程,省会城市城域网和非省会城市高速接入工程,网络管理和运行系统,教学、科研、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等硬件设备与软件系统。国家集中采购部分主要包括:主干交换机、服务器、路由器,学生网络机房等关键设备,以及系统软件和通用工具软件等;非集中采购部分主要包括:城域网和高速接入设备、综合布线、光纤工程、机房建设和系统集成等项内容。
  第三条 该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根据《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国家西部大学校园网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项目领导小组)?quot;西部大学校园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与管理。省级项目工作小组对省会城市城域网、非省会城市高速接入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非集中采购部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监督与管理。项目承担大学在国家项目领导小组与省级项目工作小组的监督与管理下,具体负责本校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国家集中采购部分招标人为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招标活动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通过邀标确定招标代理公司,由招标代理公司依法招标。非集中采购部分招标人为西部152所大学,具体招标活动可视情况采取自主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招标。
  第六条 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集中采购部分的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11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数的三分之二。152个项目承担大学负责非集中采购部分的招标投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9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也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三、招标与投标

  第九条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 2000年 4号令)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经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国家集中采购部分)或省级项目工作小组(非集中采购部分)核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项目依法通过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教育报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等媒体对招标活动进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符合招标人规定的有关条件,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二条 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和省级项目工作小组必须采取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开标记录;
  (四) 符合要求的开标一览表;
  (五) 废标情况说明;
  (六)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五、罚则

  第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发现有泄露保密信息、不合理排斥投标人、投标人串标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好处等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评标委员及其组织者产生严重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