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6〕427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doc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附: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信用体系,充分运用市场和现场联动机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使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对建设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 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的监理人员承担,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可以由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在职监理人员承担。
第四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实行项目总监信用管理制度,依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总监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实施动态监管。
第六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管理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在推动项目总监培养和加强职业化建设、建立项目总监岗位职业资质管理制度过程中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作用,探索和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总监教育培训机制、社会考核评价机制、行业长效激励机制与市场优化配置机制。
二、项目总监职责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项目总监对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九条 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应与项目总监签订项目监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总监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委托书,授权总监负责项目监理部的工作。
第十条 项目总监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依法行使签字权。
(三)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监理活动,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持证上岗,不挂名虚设。
(五)工作到位,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额度的工程监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六)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七)接受政府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定期对项目总监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一个监理工程必须配备一名项目总监,必要时可以配备项目总监代表,经项目总监授权,代表项目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三、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总监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及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四条 本市监理企业应及时将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注册在本企业的在职监理人员的有关基础资料输入杭州建设信用系统数据库(以下简称信用数据库),经各级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由市建委发放执业卡(以下简称IC卡)。
外地进杭监理企业应及时将派驻本市市区的项目总监的有关基础资料输入信用数据库,经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核实无误后,由市建委委托市建管站发放IC卡。
第十五条 IC卡实行一人一卡制,IC卡发放时记录了相应监理人员的基础资料信息,是该监理人员开展总监市场活动的依据。IC卡应由监理人员自行保管,在从事总监活动时,应随身携带,管理部门检查时应主动出示。
第十六条 IC卡遗失申请补办,由企业持补卡申请及市级(含)以上报刊登报申明作废的原件到原发卡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项目总监工作单位名称、职称、学历、专业等发生变更的,监理企业应及时将变更情况输入信用数据库,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项目总监调离或调入监理企业的,监理企业应及时办理增减手续,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参加投标,在企业报名时应同时交验拟派项目总监的IC卡(使用网上报名的或自助报名时,在企业报名时需同时填报项目总监IC卡号);开标时,项目总监应携带IC卡到场确认;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交验IC卡。
第十九条 在监理工程中标(取得工程)后,监理企业应持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员一览表和项目总监的IC卡、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到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登记备案,由市招标办负责核查项目总监的资格、在监业务量、到岗承诺等,并将中标工程项目(项目总监)的有关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在省重点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中标的监理企业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持中标通知书、项目总监IC卡到市招标办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监理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当监理项目发生重大有责质量、安全事故,或项目总监存在违法、违纪等情况时,监理企业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后可更换项目总监;项目总监确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监理企业应取得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和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 。
总监因特殊原因离开原监理单位的,应先办理注册变更,申请将原注册证书注销或办妥注册变更手续后,监理单位方能到招标办办理原工程总监的更换;监理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后,工程仍未开工的,根据申请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让该工程的总监参加另外项目的投标,若再次中标且该总监承担的业务量已满的,监理单位应办理未开工工程总监的更换。
监理企业更换项目总监必须到市招标办办理更换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将有关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并应及时到监督机构备案。更换后的项目总监同样必须满足执业资格的要求。因本条第一款所述原因被更换的项目总监三个月内不能参加建设市场活动。
在监项目总监最多只能变更一次。
第二十一条 当项目总监完成工程项目确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后,持IC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到市招标办办理销号手续。当工程临近竣工阶段,或者工程项目主体结构结顶,并且完成该工程装饰部分二分之一以上时,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由市质安监总站确认后,可提前凭有关证明材料,持IC卡到市招标办办理销号,参加下一个监理项目的投标。市招标办将有关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项目总监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个人不得以本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改监理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IC卡。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与项目总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不得无故扣压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IC卡,不得继续使用该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IC卡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建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总监市场和现场行为的检查。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到岗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的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建管站具体负责实施项目总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市招标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实施项目总监投标过程中的监管和检查。
四、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监信用管理实行项目总监记分管理制度。对项目总监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加、扣分操作,作为项目总监信用管理的依据。项目总监记分标准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建筑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将项目总监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和记分录入信用数据库,并接受被扣分者的投诉及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建委负责对项目总监的信用信息、记分记录进行汇总,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或自履行项目监理合同之日起到12月31日。每位项目总监记分初始分值为零,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分值重新为零。
第二十九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总监累计扣分值达到20分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发出通知给该总监理工程师所在单位,暂停该项目总监职务,责令该总监按时参加强化培训班学习,同时将通知抄送扣分执行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总监强化培训期间,监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负责做好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三十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总监累计扣分值达到25分的,由市建设委员会责成其所在监理企业更换项目总监,该监理工程师两年内不得在杭州担任项目总监职务。同时,外地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还由市建设委员会将情况函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 12月 1 日起实施。《杭州市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试行办法》(杭建市[2004]315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惠府〔2009〕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区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若干规定》业经2009年1月14日十届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市规划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惠州市区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物使用的规划管理,规范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行为,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惠州市惠城区中心区(以下简称市区)内的新老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是指将办理规划报建时确定的使用功能改变或者将某些老建筑物原来使用功能改变成为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业的建设行为。
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业是指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酒店、餐厅、集体食堂、食品加工、酒吧、西餐厅(咖啡厅)、歌舞厅、溜冰场、发廊、桑拿、沐足、废品收购店以及机动车维修、汽车美容(洗车)店(场)、五金加工、石材加工、照相洗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业、动物饲养等饮食、娱乐、服务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物功能使用建筑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第五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城市规划功能的布局。
(二)有足够停车场地,不占道停放车辆妨碍城市道路交通。
(三)内部布局、装修和设施符合卫生、环保和消防安全要求。
(四)不影响市容市貌。
(五)不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秩序。
(六)建筑物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在建建筑物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不符合上述原则的一律不予改变使用功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
(一)新建建筑物,以改变使用功能的方式规避有关土地、房产税费的。
(二)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消防、环保等技术规范的。
(三)汽车停车库和首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空间或公共停车位(库)的。
(四)属于文物古迹、古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民居,改变功能不符合保护要求或影响城市景观的。
(五)属于规划配套设施用房,改变功能后无法满足功能配套要求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建筑物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七)改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未取得相关单位或个人同意的。
(八)改变功能不符合城市市容管理、小区物业管理要求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的。
第七条 凡需要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改变使用功能建筑物的具体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由联审小组进行现场查看、会审。联审小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惠城区政府和市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国土资源、城管、卫生、环卫、环保、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实行定期联席会审制度。
第八条 经联审小组会审,同意实施改变使用功能,同时又改变土地使用权及使用性质的项目,必须先到市国土资源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补交地价和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改变功能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权及使用性质的,直接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改变功能手续,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九条 凡未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坚决杜绝随意、违法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行为,为市民创造一个文明、整洁、安宁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区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若干规定》(惠府〔2002〕14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各县、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