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21:10   浏览:8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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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ОО一年四月三日



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镇(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并由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和检查落实。

劳动、社保、财政、人事、工商、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四)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将财政供给的机关、团体、事业组织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按供给单位上报实际需要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统一划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自依法签订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残疾员工确立劳动关系且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8个月的,可以列为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应按《办法》第八条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1.5%(私营企业,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无填报劳动情况统计表的用人单位,其上年度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按劳动年审手册或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职工人数计算)

(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80%

第九条 驻莞的中央、省、市属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镇(区)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由所在镇(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助城镇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为农村残疾人提供生产劳动技能培训的费用;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它开支。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向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保障金的,应当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由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

(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本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实存在困难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由本级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并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的50%。

(二)连续亏损满2年,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的5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

(二)已办理歇业手续的。

第十五条 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可自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镇(区)残疾人联合会应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免缴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作出批复。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表报送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凭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证明》办理年审。

市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情况进行劳动监察,加强监督。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市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东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东府[1997]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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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专项科研开发费用核算的复函

财政部会计司


关于对国家专项科研开发费用核算的复函

财会便 [2002] 36号


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家产品研发专项资金或拨款会计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就来函所述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产部分,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冲减专项应付款。

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或拨款,应先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为完成承担的国家专项拨款指定的研发产品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相同的方法进行归集,并在“生产成本”中单列项目核算。待研发成功后,如将研发成果交给国家,并经批准核销专项应付款的,按应核销金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如研发成果留给你公司的,除将发生的费用从“生产成本”科目结转至“库存商品”科目外,还应同时将专项应付款转入资本公积。如研发的项目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则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项目完成结转固定资产或经批准核销时,再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财政部会计司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
1996年7月5日,建设部

通知
根据建设部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建建〔1995〕533号《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允许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首先是为了引进国外资金及进行的管理方法和经验,提高企业素质;其次是加强与外方的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建筑市场。
审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涉外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尽职尽责,严格执行审定制度,提高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二、企业申报的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申报程序按《若干规定》的程序办理。除应提交《若干规定》要求的文件外,还需提供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及承包工程业绩资料。经审定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审定意见书》。
三、资质等级的确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核定标准按《若干规定》和建建〔1995〕666号文《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确定,其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中方企业的原资质等级。其中有关外商投资古建筑工程、邮电通信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预应力专项工程、广播电影设备工程、消防工程、机械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的注册资本等同于《若干规定》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等级标准核定,其余建筑业企业的注册资本均按《若干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类别核定。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为暂定等级。一年内承包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未发生重大伤亡、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的,由企业申报,经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定后,转为正式等级。
四、承包工程的范围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资质等级确定后,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进行工程承包活动,并按中外投资比例承担相同比例的内、外资工程。中方出资比例应在《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审定意见书》中明确。
五、原企业资质的审定
在《若干规定》实施前已成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在1996年3月底以前,已按建设部1995年48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建〔1995〕666号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发了资质证书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在两年内达到《若干规定》的要求,并于1998年资质年检期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资质等级。
六、资金的使用
合资、合作双方的投资必须用于企业装备,不得截留和挪用。
七、终止程序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企业资质等级。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破产、歇业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同时,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合资和合作经营期满后,经中外双方同意不再延续的,资质等级证书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收回,并到原登记注册的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八、动态管理及罚则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动态管理及罚则根据建设部48号令执行。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建设部建筑业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