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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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1994年8月19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村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为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在其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及村民自治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村档案工作的规划、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档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行政村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行政村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行政村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村各类档案,并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行政村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培训。
第七条 行政村应当建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凡是反映本村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八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本村区划、村名、街名、历史沿革、村史等文件材料;
(二)本村经济发展和建设规划及实施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本村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土地房产证存根、林权证存根、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登记表、各类承包登记簿和合同书、户口登记簿、劳动积累登记卡等文件材料;
(四)本村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会议记录及在选举、换届、人员任免、奖惩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本村在计划生育、民事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救灾抚恤及公益劳动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六)本村在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本村招商引资、出国考察、友好往来、经贸洽谈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九)本村在财务管理中形成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材料;
(十)本村的各项村规民约;
(十一)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
(一)文书材料于次年三月底前立卷归档;
(二)会计文件材料由会计人员在年度终了后立卷保管一年,第二年三月底前向指定的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
(三)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
(四)照片由拍摄者在拍摄、洗印完毕后将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底片及其说明在一个月内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
(五)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按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按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归档。
第十条 每个行政村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乡(镇)和行政村名组成。
村办企业、事业单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由行政村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村档案分为文书档案、科学技术档案(含科学研究档案、基本建设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产品档案)、会计档案、村民档案等。
各类档案按下列规定进行整理:
(一)文书档案先按年度,后按问题分类整理;
(二)科学研究档案按课题整理,基本建设档案按工程项目整理,产品、设备仪器档案按型号整理;
(三)会计档案先按凭证、报表、账簿形式,再按保管期限,最后按年度分类整理;
(四)村民档案以户为单位,一人一表或一册,一户一袋或一盒进行整理;
(五)声像档案及奖状、奖旗、奖杯、奖章按载体形式分别整理。
第十二条 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济南市行政村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村应当配备必需的档案装具或库房,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十四条 行政村应建立档案借阅利用制度。借阅利用档案应当办理借阅利用手续。未经批准,利用者不得抄录、复制。
利用者不得涂改、污损档案和拆卷、抽页。
第十五条 工农业生产中属于保密和控制使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名优特产品生产配方等档案,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和泄露其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村应按照济南市行政村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制定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对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编制鉴定、销毁清册,经乡(镇)档案管理部门批准,由两名以上人员监销。
第十七条 行政村收集、整理的档案,归行政村所有;村民个人依法继承或取得的档案资料,归个人所有,均受法律保护。
行政村和村民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非法买卖。
第十八条 鼓励村民将个人所有的历代各种史志、圣旨、诏书、嘉奖令、家史、家(族)谱及国家领导人、著名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照片等档案资料,向有关档案馆、室捐赠或寄存。
捐赠或寄存者可优先无偿利用其捐赠和寄存的档案资料。
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村民个人寄存的档案资料,须经寄存者同意。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村,对执行本办法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档案的管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重要或珍贵的档案资料捐赠给国家或集体的;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适当的处理;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属于保密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将行政村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归档的;
(五)档案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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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发(2000)12号 2000年6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我国粮食连年丰收、出现阶段性供大于求的情况
,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政策措施,特别是推进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
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加快对农
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加大粮食顺价销售力度
,加强粮食收购资金和粮食市场管理,推进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保护了广大农民
利益,稳定了粮食生产能力,对促进农村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
要作用。但各地工作进展和政策执行情况还不平衡,粮食生产和流通中还存在一些需
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粮食生产结构调整面临不少实际困难;按保护价敞开
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没有完全落实,不少地方存在限收拒收、压级压价现象;粮价持
续下降,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困难较大,库存粮食陈化加重;一些粮食主产区风险
基金落实难度大,超储补贴拨补不及时;粮食仓容严重不足,收储矛盾比较突出;收
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措施,在有的地方还没有完全到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滞
后,经营管理状况亟待改善。当前必须根据粮食生产和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在坚持贯彻落实“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使
粮食生产结构调整不断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现就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
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生产和流通的协调发展

 (一)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是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重点。在保护好基本农田和稳定粮
食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各地区要因地制宜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优化区域布局。
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要适当减少粮食种植面积,积极发展高效农业和出
口创汇农业。生态脆弱地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湿地,
改善生态环境,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和高附加值经济作物。

(二)优化粮食品种,提高粮食质量和种粮效益。要加大实施种子工程的力度,进一
步加强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工作,尽快淘汰和压缩劣质品种,全面优
化农作物品种结构。粮食主产区要充分发挥粮食生产优势,大力调整生产结构,要由
一般粮食品种向优质、专用品种转变,由单纯注重产量向提高效益转变,同时积极采
取措施,由单一粮食生产向发展多种经营转变。

(三)进一步发挥市场对粮食生产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增加投
入,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的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着力抓
好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社会化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引导农民和企业
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粮食生产和流通。同时,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一批有基
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并已同农民形成稳定购销关系的龙头企业,发展订单
农业,促进粮食转化。

(四)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指导,防止在结构调
整过程中出现趋同化和忽视粮食生产的倾向。国家继续增加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
投入,保护基本农田,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
量和综合生产能力,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二、认真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
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在当前粮食库存大量增加、市场粮价走低、农民余粮较多的情况
下,必须充分认识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保护农民利益和稳定粮食生产能
力的关键措施。只有“敞开”,才能“放开”。如果没有完全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
,就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势必使粮价进一步下跌,直接损害农民利益,挫伤农民种粮
积极性,对扩大内需、农村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因此,当前国
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
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收购,并要进一步
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粮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粮食购销企业发生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现象。

(二)继续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今年夏粮已进入收购季节,秋粮已经播种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中关于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引
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粮食生产结构,从2001年新粮上市起,继续调整保护价收购
范围。晋冀鲁豫等地区的玉米、稻谷,可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具体由各有关省级人
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对粮食主产区的重要粮食品种,主
要是南方的中、晚稻,东北地区和内蒙古东部的玉米、稻谷,黄淮海和西北地区的小
麦,继续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按保护价敞开收购。

(三)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按现行办法,及时发放贷
款,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
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
供收购贷款。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严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多头
开户,防止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三、适当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为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贯彻落实,顺利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今年在包干资金之外再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80亿元,主要用于粮食主产区,由中央
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现行筹资比例分别负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把应负担的粮食
风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预算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
高于上年。部分粮食主产省(区)确因地方财力不足而难以筹措时,经国务院批准可通
过向商业银行借款解决,有关商业银行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要据实确认,借款利息要
纳入地方预算。地方财政借款后,粮食风险基金仍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中央财政将
通过扣款强制到位。

为确保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从今年起,应由地方筹集的粮
食风险基金,必须按季划拨到省级财政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市、县级财政负
担的风险基金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中央财政按季考核。地方财政部门必须在每季度
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将应拨超储补贴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
。如不能及时拨付,先由省级农业发展银行按上季度拨款数额的80%拨付给粮食购销
企业,随后再行清算并拨补到位。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研
究制定。

四、扩大国家粮库建设规模,增加有效仓容

针对当前粮食主产区粮食仓储设施严重不足、露天存粮较多、安全保粮难度大的实
际情况,要进一步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一是在已建成250亿公斤仓容的基础上,
今年和明年再分别安排100亿公斤仓容的粮库建设。今年建设的100亿公斤粮库项目,
要按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抓紧进行,同时今年内要做好明年100亿公斤粮库
建设的前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继续按现行办法管好建设资金和工程项目
,抓好粮库建设。新建粮库主要安排在粮食主产区。新建粮库主要装储备粮,并坚持
新粮入库。二是继续利用社会仓储设施和闲置场地,增加粮食储存能力。三是为解决
当前粮食主产区基层收纳库严重不足的问题,农业发展银行要安排简易建仓贷款予以
支持,贷款利息由省级财政统一补贴,贴息期限到贷款全部收回为止。具体办法由农
业发展银行制定。

五、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同时允许和鼓
励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国家收购政策要
求,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充分发挥它们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审批入市企业时,可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经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允
许跨地区到粮食产区直接收购,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经省级
政府认定,确属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允许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
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到农村收购粮食。

(二)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
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

(三)农村集贸市场要坚持常年开放,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并不
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包括私
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严禁无
照经营和违规经营,严厉打击扰乱市场、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
秩序。

六、积极促进粮食销售、加工转化和出口,加快库存粮食轮换

(一)进一步加大粮食销售力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重视市场营销工作,建立粮食
销售激励机制,积极采取措施,开拓市场,扩大销售。对库存高价位周转粮食的轮库
,采取购销结合的办法,实行等量对冲,推陈储新。转换库存粮食的必要合理费用,
列入销售成本。各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必须认真做好周转库存粮
和储备粮的轮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低价亏本销售,更不准以处理陈化粮为名,
降价销售粮食,对因降价销售粮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地方政府和企业承担。

(二)按照有关部门颁发的陈化粮鉴定标准,妥善处理陈化粮。对处理粮食购销企业
商品周转库存的陈化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具体由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甲字粮”和“五○六粮”的处理工作,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由中
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商财政部、总后勤部抓紧进行。

(三)按照市场需求,在粮食主产区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促进粮食转化和增值。
对重点粮食深加工项目,国家要给予政策扶持,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多方筹措资金
,建成一批大型的技术先进的粮食精深加工转化项目。积极支持现有的粮食加工转化
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等措施,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努力开发新
产品和发展优质名牌产品。

(四)努力扩大粮食出口。继续执行中央对主产区粮食出口的有关优惠政策,允许地
方在保证购销企业不出现新的亏损挂帐前提下,支持地方粮食出口。鼓励有条件的地
方,采取易货贸易、边境贸易等多种方式,向周边国家和地区出口粮食。为促进大米
出口,在南方稻谷主产区选择一至两个具备条件的省级国有粮食企业,赋予大米出口
经营权。

七、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提高企业竞争力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粮食购销企业之间,必须真正做到政企分开。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粮食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引导国有粮食企业搞好粮食流通
,指导粮食企业加快自身改革,但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不得兼任粮食购销企业的职务。

(二)加大粮食购销企业自身的改革力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经营业务量
合理定员、定岗。要建立能上能下和能进能出的人事、劳动机制,实行竞争上岗,企
业主要管理人员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懂经营、会管理
的人才充实到领导岗位。继续抓好富余人员的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各级地方人
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把下岗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和再就业体系。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切实落实企业法人代表责任制,明确各项
考核指标,严格进行年度考核,做到奖惩分明。建立健全以人为本的企业内部管理机
制,实行内部承包,责任到人,指标到人。在收入分配上实行绩效挂钩、能高能低,
充分调动企业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加强对企业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
努力提高业务素质,特别是要提高企业法人代表和财会人员的素质。同时,有关部门
要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
〔1999〕20号)中关于“对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
分,实行停息挂帐”的政策,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负担。

八、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当前我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进
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粮食生
产。各地区要认真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和地方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
制,加强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特别是要做到按保
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保护农民利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
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的,要严厉追究有关负责人
的责任。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和“三项政策、
一项改革”的要求,继续抓好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
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协调发展。

佳木斯市征地林木补偿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7号)

                            第7号


《佳木斯市征地林木补偿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佳木斯市征地林木补偿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关于规范调整占征用林地补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联发〔2007〕18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林权证的树木的补偿。
  二、补偿范围
  (一)对依法批准征用林地的项目和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除砍伐下来的林木返还原主外,收取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对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参照征用林地的收费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三)征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需伐除林木的,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由征用或临时使用林地单位伐除归堆交林木所有权利人(采伐林木所需费用,由征用或临时使用单位承担),林地及林木有承包形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补偿标准
  征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一) 林地补偿标准。
  1、重点生态林林地每平方米5元;
  2、用材林林地每平方米3元;
  3、薪炭林林地每平方米2元;
  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5元;
  5、经济林林地每平方米3元;
  6、疏林、灌木林林地每平方米2元;
  7、苗圃地每平方米5元;
  8、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元;
  9、无立木林地每平方米1元。
  (二) 林木补偿标准。
  1、人工林林木补偿标准。树木胸径5厘米以下(不含5厘米),林木补偿费20元/株;树木胸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林木补偿费30元/株;树木胸径10-15厘米(不含15厘米),林木补偿费40元/株;树木胸径15-20厘米(不含20厘米),林木补偿费50元/株;树木胸径20-30厘米(不含30厘米),林木补偿费60元/株;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林木补偿费70元/株。
  2、天然林林木补偿标准。树木胸径5厘米以下(不含5厘米),林木补偿费24元/株;树木胸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林木补偿费36元/株;树木胸径10-15厘米(不含15厘米),林木补偿费48元/株;树木胸径15-20厘米(不含20厘米),林木补偿费60元/株;树木胸径20-30厘米(不含30厘米),林木补偿费72元/株;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林木补偿费84元/株。
  3、苗圃地苗木补偿标准。苗圃地苗木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
  4、经济林林木补偿标准。经济林树木在被征用土地上栽植期在1年以内的,补偿苗木费和栽植费;经济林树木在被征用土地上栽植期在1年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补偿:
  (1)葡萄树。1-2年生树木,每株补偿5-15元;3-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20、35、50元;6-12年生树木,每株补偿70元;12年以上树木,每株补偿35元。
  (2)苹果树。1-3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9、12元;4-5
年生树木,每株补偿40、50元;6-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0、70、80元;9-1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15年以上树木,每株补偿50元。
  (3)梨树。1-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5-25元;6-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30、40、50元;9-1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18年以上树木,每株补偿50元。
  (4)李子树、杏树。1-3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9、12元;4-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20、40元;6-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0、75、90元;9-1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15年以上树木,每株补偿50元。
  (5)海棠、沙果树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苹果树补偿标准下浮10%;毛樱桃树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李子树补偿标准下浮30%;草莓每平方米补偿20元。
  上述经济林树木单株补偿标准是本市同类树种恢复树木整地、苗木、造林、管护等重置成本的5倍。
  5、经济林树木栽植密度及丰产园年产量。
  (1)葡萄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3300株;
  (2)苹果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2200株;
  (3)梨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830株;
  (4)李子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1600株;
  (5)杏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1000株;
  (6)各树种盛果期年产量15000公斤-30000公斤/公顷。
被征用土地上的经济林年产量,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6、其它经济林树木栽植密度合理性由佳木斯市林业司法鉴定所进行评估确认。
  7、花草补偿标准。由佳木斯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
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8、耕地上栽种树木成林的,由林木所有权利人选择,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林地林木补偿标准补偿,也可按《佳木斯市征收土地暂行规定》中有关耕地和耕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补偿。耕地上栽种树木没有成林的,土地按耕地补偿,未成林树木,按本办法中规定的苗木补偿标准补偿。
  (三) 安置补助费为每公顷22500元。
  四、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依法批准征用或临时使用集体林地的,由所在县(市)、市郊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林地、林木补偿费,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权利人。被征用或临时使用林地有承包形式的,可按合同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林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佳市郊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退还给林地所有权利人。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