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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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2001]37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6-1


国家邮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减免邮政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函》(国邮[2000]479号)收悉,来函要求我局进一步明确邮政农村支局不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对邮政部门座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土地,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座落在上述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土地,必须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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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1月20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3月28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3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4月19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22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管理,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护乘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公交联营客车、长途客车、出租汽车、租赁客车、旅游客车和专项包车等道路客运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道路客运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道路客运市场以发展公共交通为主,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多家经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客运工作,负责道路客运市场的统一管理。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市、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道路客运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应自觉遵守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护道路客运服务设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制止和监督、举报。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六条 道路客运服务设施,包括客运车辆、营运线路、客运枢纽站、调度站、停车场、长途汽车站、候车廊以及为营运服务配套的其它设施。道路客运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及其设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道路客运服务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设计施工。规划、建设、改造城市道路时,应根据客运实际情况,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渠化路口、港湾式停车站点及其他与公共交通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通过政府投资和社会融资等多渠道筹措。

  第八条 公共交通站点要设有明显的站牌,标明全线站名、行车方向、首末车时间和起止站;有条件的,应设残疾人专用设施;中途主要大站,应设站务室。

  第九条 营运线路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客运市场需要统筹安排。在营运线路上占道或施工,影响正常营运的,应事先征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调整营运线路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好线路,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加强道路客运服务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保持畅通、整洁、完好。未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道路客运服务设施。

  第三章 开业、停业、歇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 开办道路客运经营业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经营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资金、设施、车辆和营业场所;

  (二)有相应的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司乘人员;

  (三)客运车辆应符合公安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安全规定;

  (四)客运车辆驾驶员须具备两年以上驾驶工龄,熟悉客运业务知识。

  第十二条 开办道路客运经营业务应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须持有关证明,报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公安、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办理有关证照;

  (三)取得上述证照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客运准运证》、《客运准驾证》。

  第十三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6个月仍未经营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停业或歇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或歇业前30日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停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十五条 客运车辆应按规定设置营运标志。

  第十六条 公共汽车、公交联营客车、长途客车、小公共汽车应在批准的营运线路上营运,在指定的站点发车、停车,按确定的时间或班次运行,不得随意变动,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招揽乘客或干扰其他客运车辆正常营运。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经营权,应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取得。招标、投标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经营中标凭证实行公开拍卖、有偿使用,不得私自转让。

  第十八条 旅游车、专项包车应按规定的区域、范围营运;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营运区域、范围。

  第十九条 客运车辆进入机场、火车站、风景区、宾馆等公共场所接送乘客,应在指定部位停放,按序营运。

  第二十条 道路客运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客运车辆的驾驶员,应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客运准驾证》,驾驶指定车辆。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应在指定位置安装经检验合格的计价器,并按规定使用、检修。

  第二十二条 从事客运经营应按期接受有关部门对车辆及证照的审验;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营运。

  第二十三条 遇有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客运经营者必须听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指挥,服从调度。

  第二十四条 客运行政管理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任务时,应有统一的标志和证件;

  (二)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

  (三)讲究礼貌,文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标准正点行车,报请线路、站名、方向,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二)如实填写并给付票据;

  (三)不得故意绕行、拒载、索取高价;

  (四)随车携带有关证照,佩带服务标志,遵守服务规程,接受客运行政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维护车内秩序,保持车容整洁。

  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地点候车,待车辆停稳后有序上下车;

  (二)不得在机动车道内招呼或阻滞出租汽车;

  (三)按规定出示乘车凭证或支付乘车费用;

  (四)不得伪造、涂改、冒用乘车凭证;

  (五)维护乘车秩序,爱护车厢和站内设施,听从司乘人员、站务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六)遇有意外事故或其它特殊情况,要听从司乘人员指挥;

  (七)禁止在客运车厢内吸烟、乱扔杂物。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和司乘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安全规定,按里程定期保养车辆,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长途客运汽车、小公共汽车及出租汽车不准超定员载客,不准携带超重、超长、超高物品。客车带货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严禁携带毒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严禁利用车厢、站点进行赌博、流氓等违法犯罪活动。客运经营者和司乘人员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乘客人身伤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收费及票务管理

  第三十条 客运交通各项费用的征收和客运经营费的收取,须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应在售票场所和车辆明显位置,张贴由物价部门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格表。

  第三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应使用市税务部门批准的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使用时须加盖经营者印章;不准串用、伪造、倒卖票据或出售废票据。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已办理停业、歇业手续又擅自经营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易主过户手续擅自经营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可暂扣车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处以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申报、办理停业或歇业手续擅自停运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三)营运车辆超过国家报废标准仍继续营运的,处以3000元罚款;应报废的车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有下列行为的,处以以下罚款:

  (一)故意绕行、索取高价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使用计价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设置营运标志的,处以500元罚款;

  (四)空车待租拒绝载客或强行并客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不如实填写给付票据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期接受审验营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长途客车营运有下列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营运的,处以3000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营运班次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停运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指定站点外上下乘客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五)以不正当的手段干扰他人正常营运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旅游客车营运不在指定的发车点、旅游点停靠,沿途招揽乘客;专项包车营运运送零散乘客或异地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公共汽车、公交联营客车和小公共汽车不按批准的线路营运、不按指定站点停靠、压车超速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客运车辆超员载客或违反规定装载超重、超长、超高物品及违反客车带货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客运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处以以下罚款:

  (一)与登记身份不符从业的,处以300元罚款;

  (二)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从业的,处以300元罚款;

  (三)拒绝或逃避检查的,处以300元罚款;

  (四)不按规定携带营运证照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保养车辆、车辆带病营运的,处以1000元罚款;

  (六)不遵守客运服务规程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客运车辆驾驶员,情节较重的,可吊扣《客运准驾证》一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可缴销《客运准运证》、《客运准驾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扣、吊销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对妨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客运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计委 等


关于调整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的通知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进出口商会、协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国进口管理体制,保证对外贸易有序地顺利进行,决定对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种类的调整
根据《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机电产品《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以及1992、1993、1995年发布的《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的公告》,对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管理进行调整。调整后,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由26种减少为16种;实行
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由18种减少为15种;农药、粮食、碳酸饮料、复印机调整为非配额管理的进口许可证商品;根据国发(1994)5号文件,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对商品分类和顺序按照一般商品和机电商品目录进行了归类,调整后实行进口
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由53种减少为36种,税目由742个减少为354个(详见附件)。
二、关于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发证商品的调整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录音机及其机芯、电冰箱及其压缩机、洗衣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照像机及其机身、手表、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复印机、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电子显微镜、气流纺纱机、电子分
色机等15类商品,由省级发证机关发证调整为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发证。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上述机电商品,暂由所在地的省级发证机关签发进口许可证。
食糖由特派员办事处发证调整为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
三、关于进口许可证的发证依据
外经贸部授权的各发证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凭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核签发进口许可证。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商品(共15种),外经贸部各发证机关凭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章的《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属于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及易货贸易进口的成品油、化肥(共16种),外经贸部各发证机关凭进口配额管理机关签发并盖有“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不含成品油)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暂按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五日外经贸部对外公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
品而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和机电产品,各发证机关凭《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和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的成品油,发证机关凭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关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四)对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的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对属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接受单位隶属关系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发证机关凭《一般商
品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五)对以补偿贸易和租赁贸易方式进口的属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均须办理《进口配额证明》,发证机关凭《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六)对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其中对属配额管理的商品,应按项目承建单位的隶属关系办理《进口配额证明》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七)对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和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补偿贸易和租赁贸易、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的进口农药、粮食、复印机等非配额管理的许可证商品,各发证机关凭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或国家
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进口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八)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凭化工部的批准文件签发进口许可证。
(九)碳酸饮料(包括成品和浓缩液)调整为非配额管理的进口许可证商品,各发证机关凭国家经贸委签发的《进口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十)对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因故需内销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由进口使用单位按(一)、(二)条一般贸易方式规定办理。
(十一)对国际组织政府间无偿援助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其中机电产品,发证机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发证。
四、各进口配额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3年1号令),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1号令)以及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签发《进口配额证明》和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各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应按外经贸部授权、并严格核对有关《进口配额证明》及其所附订货卡片无误后,方可签发进口许可证。严禁越权发证、无批件发证以及超配额发证。
五、对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附件),各海关要严格凭授权的发证机关(附件)签发的许可证验放,其中对需办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的许可证管理产品,各海关凭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同时加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第一
联(交海关作验货凭证),如一次进口未使用完的,海关留存复印件。
六、对于违反进口许可证发证、更改和申领规定的发证机关和企业,外经贸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海关拒绝验放。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实施,原国经贸(1993)563号文附件一《配额产品目录》和计经贸(1994)421号文附件三《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税号)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签发机关停止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一: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一般商品

--------------------------------------
进口许可证 |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
---------|---------------------|------
编号|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 | 单位
--------------------------------------
1 成品油 27100011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公斤
27100012 汽油型喷气燃料 公斤
27100013 石脑油 公斤
27100021 煤油 公斤
27100031 轻柴油 公斤
27100032 重柴油 公斤
27100040 其他燃料油 公斤
2 羊毛 51011100 未梳含脂剪羊毛 公斤
51011900 其他未梳含脂羊毛 公斤
51012100 未梳脱脂剪羊毛,未碳化 公斤
51012900 其他未梳脱脂羊毛,未碳化 公斤
51013000 未梳碳化羊毛 公斤
51031010 羊毛落毛 公斤
51051000 粗梳羊毛 公斤
51052100 精梳羊毛片毛 公斤
51052900 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 公斤
3 涤纶纤维 54022000 聚酯高强力纱 公斤
54023310 聚酯弹力丝 公斤
54023390 其他聚酯变形纱线 公斤
54024200 部分定向聚酯纱线, 公斤
未加捻或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
54024300 其他聚酯纱线,未加捻或 公斤
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
54025200 聚酯纱线,捻度每米 公斤
超过50转
54026200 聚酯多股纱线或缆线 公斤
54041000 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 公斤
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
合成纤维单丝
55012000 聚酯长丝丝束 公斤
55032000 聚酯短纤,未梳或 公斤
未经其他纺前加工
55062000 聚酯短纤,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 公斤
55092100 含聚酯短纤85%及以上的单纱 公斤
55092200 含聚酯短纤85%及以上的 公斤
多股纱线或缆线
5509510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 公斤
仅与人造纤维短纤混纺的纱线
5509520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 公斤
仅与羊毛或动物细毛混纺的纱线
5509530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 公斤
仅与棉混纺的纱线
5509590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与 公斤
其他纤维混纺的纱线
--------------------------------------

--------------------------------------
4 腈纶纤维 54023900 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变形纱线 公斤
54024900 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单纱,未加捻或 公斤
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
54025900 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单纱, 公斤
捻度每米超过50转
54026900 未列名合成纤维长丝多股纱线或缆线 公斤
55013000 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 公斤
55033000 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公斤
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
55063000 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公斤
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
550931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公斤
85%及以上的单纱
550932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公斤
85%及以上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550961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85%以下主要或仅与羊毛、
动物细毛混纺的纱线
550962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公斤
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的纱线
550969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公斤
85%以下,与其他纤维混纺的纱线
5 聚酯切片 39076010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 公斤
6 橡胶 40011000 天然橡胶乳,不论是否予硫化 公斤
40012100 烟胶片 公斤
40012200 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 公斤
40012900 其他形状的天然橡胶 公斤
7 汽车轮胎 40111000 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 条
40112000 客运机动车辆或货运机动车辆 条
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
40119100 其他新的人字形胎面或类似胎面 条
的充气橡胶轮胎
40121010 汽车用翻新的橡胶轮胎 条
40122010 汽车用旧的充气轮胎 条
40129020 汽车用实心或半实心橡胶轮胎、 条
可互换的橡胶胎面及橡胶轮胎衬带
40131000 机动小客车、客运机动车辆或 条
货运机动车辆用橡胶内胎
8 氰化钠 28371110 氰化钠 公斤
9 食糖 17011100 甘蔗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 公斤
17011200 甜菜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 公斤
17019910 砂糖 公斤
17019920 绵白糖 公斤
10 化肥 31021000 尿素,不论是否水溶液 公斤
31022100 硫酸铵 公斤
31022900 硫酸铵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 公斤
31023000 硝酸铵,不论是否水溶液 公斤
31024000 硝酸铵与碳酸钙或其他无肥效 公斤
无机物的混合物
31025000 硝酸钠 公斤
31026000 硝酸钙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 公斤
31027000 氰氨化钙 公斤
31028000 尿素及硝酸铵混合物的 公斤
水溶液或氨水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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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29000 其他矿物氮肥及化学氮肥,包括 公斤
上述编号未列名的混合物
31031000 过磷酸钙 公斤
31032000 碱性熔渣 公斤
31039000 其他矿物磷肥及化学磷肥 公斤
31041000 光卤石、钾盐及其他天然粗钾盐 公斤
31042000 氯化钾 公斤
31043000 硫酸钾 公斤
31049000 其他矿物钾肥及化学钾肥 公斤
31051000 制成片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 公斤
不超过10公斤的本章各项货品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 公斤
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31053000 磷酸氢二铵 公斤
31054000 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 公斤
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
31055100 含有硝酸盐及磷酸盐的 公斤
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31055900 其他含氮、磷两种肥效元素的 公斤
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 公斤
或化学肥料
31059000 其他肥料 公斤
11 烟草及制品 24011010 未去梗的烤烟 公斤
24011090 其他未去梗的烟草 公斤
24012010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烤烟 公斤
24012090 其他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烟草 公斤
24013000 烟草废料 公斤
24029000 烟草代用品制成的雪茄烟及卷烟 千支
24039100 “均化”或“再造”烟草 公斤
12二醋酸纤维丝束 54033310 二醋酸纤维丝束 公斤
13 棉花 52010000 未梳的棉花 公斤
52030000 已梳的棉花 公斤
14 植物油 15071000 初榨的豆油 公斤
15081000 初榨的花生油 公斤
15089000 其他花生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15111000 初榨的棕榈油 公斤
15119000 其他棕榈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15121100 初榨的葵花油或红花油 公斤
15122100 初榨的棉子油,不论是否去除棉子酚 公斤
15122900 其他棉子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15141000 初榨的菜子油或芥子油 公斤
15149000 其他菜子油或芥子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15152100 初榨的玉米油 公斤
15155000 芝麻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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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酒 22051000 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味美思酒 升
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
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22059000 装入2升以上容器的味美思酒 升
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
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22071000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 升
80%及以上
22081000 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 升
22082000 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升
22083000 威士忌酒 升
22084000 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酒 升
22085000 杜松子酒 升
22089000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 升
浓度在80%以下;未列名
蒸馏酒、利口酒及其他酒精饮料
16 彩色感光材料 37013090 其他未曝光的硬片及软片, -
任何一边超过255毫米
37019190 非科研专用未曝光的彩色摄影 -
用硬片及软片
37023190 非科研专用未曝光的彩色摄影 米
用无齿孔胶卷,宽度不超过105毫米
37024190 非科研专用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 米
无齿孔胶卷,宽度超过
610毫米,长度超过200米
37024390 未列名未曝光的无齿孔胶卷, 米
宽度超过610毫米,长度不超过200米
37024490 未列名未曝光的无齿孔胶卷, 米
宽度超过105毫米,但不超过610毫米
37025190 其他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胶卷, 米
宽度不超过16毫米,长度不超过14米
37025290 其他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胶卷, 米
宽度不超过16毫米,长度超过14米
37025490 其他未曝光的非幻灯片用 米
彩色摄影胶卷,宽度超过16毫米,
但不超过35毫米,长度不超过30米
37025591 未曝光的彩色电影胶卷,宽度超过 米
16毫米,但不超过35毫米,长度超过30米
37025599 其他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的胶卷, 米
宽度超过16毫米,但不超过
35毫米,长度超过30米
37025691 未曝光的彩色电影胶卷, 米
宽度超过35毫米
37029190 其他未曝光的其他胶卷, 米
宽度不超过16毫米,长度不超过14米
37031010 未曝光成卷的摄影感光纸及纸板, -
宽度超过61毫米
37032010 其他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感光纸及纸板-

附二: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机电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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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证 |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
---------|---------------------|---------
编号|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 | 单位
-----------------------------------------
17 汽车及其底盘、 87012000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辆
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87021010 30座及以上装有柴油 辆
、车壳(或驾驶 发动机、驱动桥车
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
室) 87021090 10座及以上30座以下装有 辆
87029010 其他30座及以上的机动客车 辆
87029090 其他10座及以上30座以下的机动客车 辆
87031000 雪地行走专用机动车;高尔夫球 辆
机动车及类似机动车辆
87032110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装有点燃 辆
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机动小客车
87032121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 辆
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129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 辆
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211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15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212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15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213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1500毫升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219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1500毫升的其它机动小客车
87032221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15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229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15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311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25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312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25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辆
87032313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2500毫升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19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25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

-----------------------------------------
87032321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25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329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25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331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30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332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3000毫升的越野车
87032333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3000毫升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39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3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87032341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30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349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3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411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小轿车 辆
87032412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辆
87032413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 辆
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419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 辆
其他机动小客车
87032421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 辆
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429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 辆
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31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 辆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2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
(4轮驱动),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3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小客车 辆
(9座及以下),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辆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2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辆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2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辆
整套散件,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2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排气量 辆
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12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 辆
(4轮驱动),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13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小客车 辆
(9座及以下),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1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辆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2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辆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
-----------------------------------------

-----------------------------------------
8703322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辆
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3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 辆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2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 辆
(4轮驱动),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3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小客车 辆
(9座及以下),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辆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2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的整套散件, 辆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2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 辆
小客车的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9000 未列名机动小客车 辆
8704211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 辆
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704212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 辆
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2211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 辆
5吨,但小于14吨的其他货车
87042212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在 辆
14吨及以上,但不超过20吨的
其他货车
87042221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 辆
5吨,但小于14吨的其他货车
整套散件
87042222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在 辆
14吨及以上,但不超过20吨的其他货车
整套散件
8704231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 辆
20吨的其他货车
8704232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 辆
20吨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311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704312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的
整套散件
8704321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704322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的
整套散件
87049000 未列名货运机动车辆 辆
-----------------------------------------

-----------------------------------------
87052000 机动钻探车 辆
87053000 机动救火车 辆
87054000 机动混凝土搅拌车 辆
87059010 机动无线电通讯车 辆
87059020 机动放射线检查车 辆
87059030 机动环境监测车 辆
87059040 机动医疗车 辆
87059050 机动电源车 辆
87059090 未列名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辆
87060021 车辆总重量在14吨及以上的货车底盘, 台
装有发动机
87060022 车辆总重量在14吨以下的货车底盘, 台
装有发动机
87060030 30座及以上的机动客车底盘, 台
装有发动机
87060090 编号8701至8705所列其他车辆装有 台
发动机的底盘
84079000 未列名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台千瓦
84082010 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180马力)及 台千瓦
以上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82090 其他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台千瓦
87071000 机动小客车的车身(包括驾驶室) 台
84143090 非电动机趋动的压缩机(汽车空调器用)
*87079000 编号8701、8702、8704、8705所列 台
车辆的车身(包括驾驶室)
*87085010 牵引车、拖拉机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个
*87085020 30座及以上机动客车用装有 个
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40 编号87042110及87042211所列车辆 个
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50 编号87042212及87042310所列车辆用个
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90 未列名机动车辆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个
18 摩托车及其发动 87111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机、车架 排气量不超过5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
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2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 辆
超过50毫升,但不超过250毫升的
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3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 辆
超过250毫升,但不超过500毫升的
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4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 辆
超过500毫升,但不超过800毫升的
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5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 辆
超过80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
发动机的脚踏车
-----------------------------------------

-----------------------------------------
87141900 其他摩托车零件、附件(车架) -
84073100 排气量不超过50毫升的车辆用往 台千瓦
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200 排气量超过50毫升,但不超过 台千瓦
25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300 排气量超过250毫升,但不超过 台千瓦
100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19 彩色电视机及其 85281010 彩色视频监视器 台
显像管 85281020 彩色视频投影机 台
85281030 家用型卫星电视接收机 台
85281081 显像管屏幕尺寸不超过42厘米的 台
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82 显像管屏幕尺寸超过42厘米,但不超过 台
52厘米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83 显像管屏幕尺寸超过52厘米的 台
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90 彩色电视接收机的整套散件 套
85401100 彩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含显示管) 只
20 收、录音机及其 85199910 激光唱机 台
机芯 85203100 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 台
盒式磁带录音机
85203900 其他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 台
磁带录音机
85271110 不需外接电源的收录(放)音组合机 台
85271120 不需外接电源的收录(放)音组合机的 台
整套散件
85272100 需外接电源的汽车用收录(放)音组合机 台
85273110 其他无线电收录(放)音组合机 台
85273120 其他无线电收录(放)音组合机的 套
整套散件
85271900 其他不需外接电源的无线电收音机 台
85272900 其他需外接电源的汽车用 台
无线电收音机
85273200 带时钟的收音机 台
85273900 未列名无线电收音机 台
85299060 无线电收音机及其组合机用零件(机芯) -
21 电冰箱及其压缩 84181010 容积超过500升的冷藏- 台
冷冻组合机,各自装机有单独外门
84181090 容积不超过500升的冷藏-冷冻 台
组合机,各自装有单独外门
84182100 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台
84182200 电气吸收式家用型冷藏箱 台
84183010 制冷温度在-40℃及以下的柜式 台
冷冻箱,容积不超过800升
84183021 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柜式冷冻箱, 台
容积超过500升,但不超过800升
84183029 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柜式 台
冷冻箱,容积不超过500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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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84010 制冷温度在-40℃及以下的立式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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