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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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0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大力吸引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为新一轮创业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人才储备,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闽委发[1999]10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科、技术的主要专业领域是我省急需的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重点是生物工程、海洋技术、农业新技术、环保技术、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金融管理、外经外贸等。凡我省急需紧缺的青年专业人才
,不受专业限制均可引进。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土学位,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的专业人才。重点对象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领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博士学位获得者,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懂技术、善管
理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年龄在55岁以下;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青年专业人才主要指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重点大学应届毕业生、35岁以下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有中级职称
或40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我省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及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闽分支机构。引进人才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承担人才引进的主要责任,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主要是提供政策支持、经费资助和相关服务。用人单位同意录
用或聘用的,由用人单位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引进手续。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技“双向选择”的原则,自愿选择适合自己专业特长的单位。可以调动、兼职、讲学、从事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担任顾问或咨询专家等形式,来我省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六条 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编制、增人计划和工资总额的限制。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人才可通过特殊考试办法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党群机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引进到企业、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实行年薪制。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运用其专利、技术、管理等知识为单位创造的经济效益,3年内按其新增税后留利的10-30%提成给予奖励。
(二)引进人才科研成果成功投产后,受益单位3年至5年,从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结引进人才。
(三)对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允许企业按实际创造的效益(税后利润)提取3-10%作为奖励。
引进人才携带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价入股,其技术成果价值占注册资金的比例可达35%,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属于非职务发明的,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属于职务发明的,从项目实施起,成果完成人享有的该成果股权收益
最高可达50%。成果转让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净收人;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相关政策按照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收入以及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九条 积极扶持福州、厦门等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闽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简化留学人员来阐创办企业审批手续。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来闽创办企业,经省人事厅进行身份认定并经
省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金额可按《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后可享受本省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省人事厅进行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本省有关优惠政策。政府在项目扶持、实验设备、技术入股、土
地使用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留学人员在本省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项目立项、贴息贷款、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等优惠待遇;鼓励留学人员来闽承包、租赁各种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第十条 引进人才的科研、技术开发等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并进入成本。高层次人才来闽进行科研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用人单位应提供优惠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条件,每年资助一定数额的资料费,配备助手,提
供工作用车,提供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本省急需的科研项目、课题、高新技术,可按有关规定优先予以立项并申请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
建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国有企业和科研、教学及医疗卫生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每引进一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土,从专项资金中提供不少于200万元支持其从事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支持其在省内高校兼职并带博士生,培养学科带头人;每引进一名国家重点
学科带头人,提供50万元科研启动费;每引进一名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提供20万元科研启动费;每引进一名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留学人员,提供10万元科研启动费。引进人才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科研启动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调入我省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其本人及其配偶、末成年人子女需迁移户口的,公安、粮食部门依据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证明文件办理有关户口、粮食迁移落户手续,不受任何指标限制,各地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的费用。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
人才的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随调或随迁,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应及时帮助办理其配偶、子女的调动安置、入学、就业及“农转非”。引进人才的子女入托及其义务教育阶段的人学,当地教育部门应根据就近原则和家长意愿安排,并不得收取以赞助为名的各种费用。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购买、租赁微利房待遇。引进高层次人才根据同类人员的住房标准,按当地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各出资193的比例进行一次性购房或租赁,如属购房,引进人才工作满五年后产权归其所有。对来阐工作的两院院土,由当地政
府提供一套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各地、各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建设人才公寓,或视需要拨款购置,供短期来闽服务的高层次人才租住以及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周转用房。引进的青年专业人才享受我省同类人员住房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对来闽定居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3-5万元的安家费,并帮助解决本人及随迁家属子女的来闽单程旅费。对来阐定居的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有中级职称的青年专业人才,用人单位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 引进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两院院土可享受副省级领导干部的医疗保健待遇。
第十五条 对引进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两院院士、国家人事部“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和一等功奖励获得者、国家人事部表彰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第一、第二层次者,省政府每月分别发给5000元、5000元、2000元、1000
元生活津贴。省内产生的上述高层次人才享受与引进人才同等的津贴待遇。对其他引进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省政府每月发给500元生活津贴。
第十六条 对辞职来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按引进人员办理户粮迁入手续,承认其原身份、行政职务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龄连续计算。对保留当地户口和人事关系来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享受与调进我省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同等
待遇。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引进人才,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十七条 对来闽、回闽工作的留学人员,公安、外事部门应简化环节,优先办理出入国(境)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出国(境)留学人员在闽创办高新技术运业,经省科委认定并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其企业有关人员可向外事部门办理l-3名香港多次往返签证;需要经常出
国(境)人员,可根据有关文件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赴港澳)审批手续(属因公证明办理)。引进人才需要出国(境)接受培训、参加学术交流、从事经贸活动等,外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专业技术职务可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不受岗位职数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出国留学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来闽工作时间、出国前职称和任职时间的限制,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
关文件的精神,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用人单位可先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内如按评审程序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任职时间可从单位聘任时间算起,评定职称时外语可免试。
第十九条 省政府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面向国内外大学和科研单位,选聘包括两院院士、重点学科带头人、海外著名专家与学者、博士生导师等高层次人才为我省客座专家,聘期内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每月分别发给1500元、1000元、500元生活津
贴。
第二十条 省政府建立专业技术人才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奖励制度,定期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引进人才和用人单位予以表彰,颁发有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证书,发今次性奖金,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和联系网络。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我省企业技术难题、岗位需求、我省高新技术和支柱产业的攻关项目以及有关人才政策,向海内外人才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人才中介机构、留学生组织、海外华人社团以及我驻外机
构的联系,建立工作网络,掌握人才信息。
第二十二条 引进华侨、华裔专家和港、澳、台专家,参照引进高层次留学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依法认定华侨华人身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视同归侨享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赋予的权利和待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来本省创业期间,受《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福建省人事厅是我省引进人才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资格的认定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市、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更加优惠的实施办法,为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来闽工作提供最大的方便和最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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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自行车出口试行招标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自行车出口试行招标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外,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外贸、工贸总公司:
自行车是我国大宗出口商品之一,并已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一定份额。但近两年以来,自行车出口经营秩序出现混乱,出口价格下跌,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出口企业的利益。
为整顿出口经营秩序,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决定对自行车出口试行招标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组织对自行车出口的招标工作;
二、从1994年10月起对1995年自行车出口数量实行招标管理,试行1年;
三、各有关发证机关凭自行车出口招标委员会出具的中标证明书核发1995年出口许可证。
现将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自行车出口招标委员会制订的《自行车出口招标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健全自行车出口秩序,强化会员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应当遵循“民主、协商、公平、公开”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三条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自行车出口招标委员会管理招标工作。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日用机械分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招标委员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机电商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外资协会)组成。
第四条 外经贸部负责监督、指导招标工作。
第五条 受外经贸部委托,由机电商会责成日用机械分会对自行车出口实行招标管理。

二、招 标
第六条 招标内容:12至28英寸的各类自行车,包括:普通自行车、儿童越野车、山地车和赛车(含CKD、SKD)。
第七条 自行车全年招标数量,由机电商会日用机械分会组织会员单位,根据上年度出口实绩和国际市场需求,对下一年度招标数量和价格提出建议,经招标委员会审定后作为招标的依据。
招标委员会可根据国际市场需求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补充招标。

三、投 标
第八条 投标资格: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外经贸部批准有自行车出口经营权、同时是机电商会日用机械分会会员的进出口企业、生产企业(限于自产产品范围)或外资协会会员企业(限于自产产品范围),均可参加投标。
第九条 各投标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出口能力进行投标,不得虚报。投标价格不得低于同行协议价。
第十条 每年第3季度对下一年度进行招标。投标日期为9月份。招标委员会提前1个月发布通告。
第十一条 投标企业须将投标材料在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日期内以信函密封邮寄或送达招标办公室(以收到日为准、传真件无效),如超过规定的日期,招标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标书一经投出不得变更。
投标材料应包括:
1、投标申请书;2、投标保证书;3、由本省市外经贸委或所属总公司审核盖章的上年度实际出口报表;4、商检部门出具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5、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资协会会员证明;6、自行车商标在国外注册的证件(复印件);7、进口国安全质量标准认证证明(复印
件),或我国的“自行车国家质量标准”认证证明。

四、开标、评标
第十二条 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材料后应立即登记封存。
第十三条 招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开标,对“标书”进行审定:
1、投标资格;2、投标价格;3、标书之有效性。
第十四条 招标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评定中标企业。中标数量,并公开通告中标企业名单,由招标办公室发放中标证明书。
外经贸部根据招标办公室提供的中标企业名单和中标数量下达各地发证机关执行。
第十五条 中标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中标数量=全年招标数量×(某中标企业上年度实际出口数量÷全体中标企业上年度实际出口量总和)
第十六条 对于出口秩序严重混乱的市场,在评标时作为协调重点,由对该市场出口实绩占主要比重的会员单位组成协调小组,非协调小组成员不得对重点市场投标和出口。
第十七条 发放出口许可证的依据:
1、中标单位名单(含重点市场中标名单);2、中标单位的出口数量;3、中标单位出口合同价格;4、中标的国别和地区。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根据中标证明书和成交合同发放出口许可证,无中标证明书或中标证明书与合同不符的,不得发证。

五、考 核
第十九条 为了掌握中标数量的执行情况,中标企业应按规定日期向招标办公室报送季度中标数量执行情况表,招标办公室将认真进行抽查,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对上半年实际出口超过全年中标数量45%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增加中标数量。招标委员会可根据市场需求和中标企业的申请予以增加,增加的数量仍报外经贸部转发有关发证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因故无法对外履约时,须经招标办公室同意,方可向其他中标企业转让中标数量并办理转让手续。
中标企业应将预计不能完成的中标数量于当年10月31日前交回招标办公室。交回的中标数量,由招标办公室报招标委员会统一调剂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违背本招标办法、低于同行协议价格出口或申报材料不实的企业给予如下处罚:
1、对实际出口价格低于同行协议价或变相降价、额外支付佣金和暗扣者、撤销当年中标数量并停止其后3年的投标资格;
2、对申报材料不实者,撤销其当年中标数量、并通报批评;
3、对擅自转让中标数量者,撤销当年中标数量并停止其后2年投标资格;
4、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将中标数量中未使用部分交回招标办公室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下年度中标数量中扣罚2次以上未交回者(含2次)取消其下年度投标资格;
5、对不按期交纳中标手续费者,撤销其当年中标数量;
6、中标企业被撤销的中标数量由招标办公室通知各地发证机关。

六、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上年度系指招标前1年7月1日起至招标当年6月30日止。下年度系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四条 中标企业自收到中标证明书后1个月内,按中标金额(中标数量×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三向招标委员会交纳手续费,以作为招标经费。手续费按中标证明书签发当日汇率折成人民币支付。
中标企业向受让企业转让中标数量,受让企业须向招标委员会按受让中标金额(中标数量×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三交纳手续费。转让企业转让的中标手续费不再退回。
第二十五条 招标工作由注册律师进行法律见证。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上报外经贸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4年9月16日

关于印发《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及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经研究,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优质护理服务。现将《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和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关于“推广优质护理服务”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全国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和“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三好一满意”活动,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紧紧围绕“改革护理模式,履行护理职责,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护理水平”的工作宗旨,充分调动临床一线广大护士工作的积极性,按照《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程、全面、优质的护理服务,保障医疗安全,改善患者体验,促进医患和谐。

二、工作目标

以患者满意、社会满意、政府满意为目标,继续巩固和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调动广大护士的积极性,确保工作质量,全面推进优质护理服务。

2011年的工作目标是:全国所有三级医院必须全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至少50%的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覆盖50%以上的病房,其余50%的三级医院达到30%以上的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40%的地市级二级医院和20%的县级二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争取到2011年底,全国有200所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覆盖80%以上的病房。

三、工作任务

地方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认真执行《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中医医院护理工作指南》、《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扎实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提高护理质量,惠及广大患者。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任务。

1.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目标,制订本辖区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明确主要措施、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等,加大《护士条例》贯彻落实力度,对辖区内三级医院、部属部管医院和二级医院推广优质护理服务提出工作要求。

2.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地方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本辖区关于推广优质护理服务的实施方案,通过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督导检查、交流先进经验、树立先进典范等多种措施,切实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要根据《护士条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使医院护士配备达到卫生部规定的标准,保证临床护士数量,保障履行护理职责。

3.指导县级医院推广。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的指导,在服务人口较多、基础较好的综合改革试点医院稳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特别要推动县级医院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改革护理模式,充实临床一线护士队伍,提高护理管理水平,加强护士的专业技术能力建设,保证优质护理服务的顺利推广。

4.加大指导考核力度。根据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指导和考核,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结果与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医院评审等工作相结合。

5.落实信息通报制度。自2011年3月起,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并落实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辖区内医院工作情况,在工作进度和实际效果方面,实施目标化管理,定期通报工作进展。要求真务实,注重患者和社会的反映及评价,对工作不力的医院要进行通报批评。

6.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优质护理服务的工作实质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优秀典型。同时,要加强对医院院长、护理部主任、护士长等各层级管理者的培训,进一步推广先进的护理管理理念,提高管理水平,以改革护理模式为核心,持续推进优质护理服务。

(二)医院工作任务。

1.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类医院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推广优质护理服务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患和谐的必然要求。医院要高度重视优质护理服务工作,特别是大型公立医院,要充分体现医院的公益性,落实各项惠民便民措施,让人民群众尽快享受到医改成果。

2.制订工作计划。各级各类医院要将推广优质护理服务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的组织分工、推进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加强医院内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落实推进优质护理服务的责任,扎实开展工作。

3.落实重点工作。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过程中,要把握工作实质,突出重点内容,注重工作实效,充分发挥护理工作在保障患者安全,促进患者康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1)改革护理工作模式。病房实施责任制分工方式,每名责任护士均负责一定数量的患者,整合基础护理、病情观察、治疗、沟通和健康指导等护理工作,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连续的护理服务。结合护士分层管理,分配不同病情轻重、护理难度和技术要求的患者给责任护士,危重患者由年资高、能力强的护士负责,体现能级对应。

(2)全面落实护理职责。责任护士要全面履行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整体护理服务,协助医师实施诊疗计划,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及时与医师沟通,随时与患者沟通,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康复指导,提供心理护理。临床护理服务充分体现专科特色,丰富服务内涵,保障患者安全,促进患者康复,增强人文关怀意识,倡导人性化服务。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临床护理服务要能够体现中医、民族医特色优势。

(3)保证一线护士配备。要依据各病房(病区)护理工作量和患者病情配置护士,病房(病区)每张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每名责任护士平均负责患者数量不超过8个。合理调配护士人力,切实以患者为中心,满足临床护理工作需要,不依赖患者家属或家属自聘护工护理患者。临床一线护士占全院护士比例≥95%。

(4)公示分级护理标准。根据《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病房实际,细化分级护理标准、服务内涵和服务项目,在病房醒目位置公示并遵照落实。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与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相符。

(5)充分调动护士积极性。医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关心护士的生活和身心健康,充分调动临床一线护士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一线护士福利待遇,保证同工同酬,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在实行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基础上,建立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为护士工作营造良好的职业氛围。

4.积极稳步推进。医院要把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作为提高护理质量,改善患者体验,提升医院整体水平的突破口,将公立医院改革任务与医院的长远建设相结合,根据自身实际,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内涵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经验,扎实稳步推进优质护理服务。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地方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辖区内医院的引导、指导和督导工作,有步骤、有计划地扎实推广优质护理服务,让人民群众得实惠,让医务人员受鼓舞。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要于4月15日前分别报送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各三级医院制定的工作计划要于4月30日前报送当地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二)多措并举,全面推进。地方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进一步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结合全国卫生系统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活动,落实工作任务,创新工作举措,注重工作实效,切忌“走过场”、做表面文章,在深度和广度方面进一步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适时召开会议,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有序推进,确保成效。

(三)积极稳妥,形成常态。地方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积极稳妥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将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坚定不移地落实在工作中,纠正对优质护理服务的片面认识,重视护理服务内涵建设。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工效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护士的积极性,形成持续提高护理质量和专业技术水平的长效机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于2011年底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选出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医院、病房及个人,发挥示范作用,进一步推进护理工作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