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执行一九九0年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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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执行一九九0年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执行一九九0年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6月5日,交通部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第25-89套修正案已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国际海事组织已出版了包括第25-89套修正案在内的新版《国际危规》,部安全监督局组织翻译的《国际危规》中文版也即将出版。新版《国际危规》除增加“海洋污染物”、“中型散装容器”等内容外,还对其他部分作了修正和补充;增加了与之配套使用的补充本,收编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与执行《国际危规》有关的决议、规则等重要内容。为正确执行和使用新版《国际危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货人应按照《国际危规》总论第9节要求,在危险货物装船三天前向港务监督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呈交《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和下列适用的有关单证:
1.包装类危险货物应提交包装经过检验合格符合《国际危规》要求的鉴定证明;
2.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应提交经港务监督认可的装箱检查员现场检查后签署并由装箱单位签章的《集装箱证明书》;
3.装载放射性物品,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以“限量内危险货物”交付船舶装运的,应提交该货物的《限量危险货物合格证明》
二、填写申报单和有关单证应使用正确技术名称,并按申报单或单证内所列项目逐项填报清楚。
发货人应在申报单内列明申报货物一旦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或适用的《应急措施》表号和《医疗急救指南》表号。
三、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按照《国际危规》总论、各类危险物质绪论、《一九七四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一九八一年修正案及我部关于装运危险货物船舶的技术条件的规定,考虑船舶构造、消防设备、通风、电器系统及隔热装置的有关要求,选派合适的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证书的船舶装运危险货物。船舶应按照《国际危规》的要求合理积载危险货物。
四、船舶应备妥《应急措施》中列明的与所载货物相应的应急器材和用具。
五、关于危险货物的包装,应按《国际危规》总论第10节、附录1及相应明细表中的要求,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检验合格。有关单位对拟交付船舶装运的危险货物应按《国际危规》中列明的相应包装类别、型式和规格选用合适的包装。
改变《国际危规》中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型式和规格,必须事先向港务监督提交实施改变者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说明改变原包装的理由以及新包装性能、效果、实验标准、方法等资料。改变后的包装,由港务监督认可的技术检验部门按《国际危规》的试验标准进行试验,证明在船舶载运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要求等方面的等效包装要求,方可使用新包装。不符合本条要求的,港务监督有权不予放行。
对按《国际危规》附录1所规定的试验标准检验合格的包装,应按《国际危规》的规定标有相应标记。
六、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或运输组件应按照《国际危规》总论第7节、第8节的要求显示正确的标志、标牌和标记。危险货物包件上应标明所盛装物质的联合国编号,正确技术名称。其显示方法应符合《国际危规》的要求。标志的颜色、图案应正确、不易退变颜色、规格符合要求。张帖的标志应耐久、牢固。
七、使用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货物集装箱、车辆装载指南》关于装箱、垫隔和加固的要求。危险货物装箱时,应有经港务监督认可并持证的装箱现场检查员在场监装,装箱完毕后,装箱现场检查员和装箱单位应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证明装箱情况符合要求。
八、船舶在国外港口装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取得《集装箱装箱证明书》,该证明书随箱同转,以备查验。
九、用于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要求,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十、用于装运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应符合《国际危规》总论第13节对罐柜类型、材料、设计、结构、建造、操作和辅助设备的要求,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十一、可移动罐柜应在便于人员接近的位置显示一块永久性防锈金属标记牌,其字体规格、标记方法、标记内容应符合《国际危规》总论第13.1.20小节的要求。
十二、可移动罐柜只限装运《国际危规》总论第13节附录中所列明的适应于相应类型罐柜的物质,并应符合有关特定要求,否则须经过港务监督批准。
十三、凡托运、装载《国际危规》中被列明为海洋污染物的危险货物时,应在危险货物申报单及其他有关单证上注明“海洋污染物”字样;每一包件的外表应显示海洋污染物的特殊标记,标记的图案、规格均应符合《国际危规》总论第23节的要求。
积载应符合《国际危规》中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十四、船舶一旦发生海洋污染物包件落入水中或物质溢漏入水中的事故,船长或船舶的其他负责人应立即以可使用的最快速的通信手段,向就近港务监督报告。
十五、运输具有化学危险的固体散装物质和仅在散装时会产生危险的物质(《固体散货安全操作规则》附录B所列明的物质)应满足《国际危规》总论第24节和《固体散货安全操作规则》中的有关危险货物装载要求。并按危险货物的申报规定向港务监督办理申报手续。
十六、《国际危规》中规定可使用散货包装装运的危险货物应满足《国际危规》总论第25节的要求。
十七、用于盛装容积在250~3000升之间的危险货物的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应符合《国际危规》总论第26节有关中型散装容器类型、材料、结构及附属设备的要求,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按照《国际危规》所规定的检验程序检验合格。
十八、装运危险货物的中型散装容器除具备中型散装容器的标记外,还应按《国际危规》总论第7节和第8节的要求标明所装运物质的正确技术名称,并显示正确的标志。
十九、中型散装容器只限装运《国际危规》总论第26节附录所列明的物质,并满足附录中的特殊要求。
二十、凡《国际危规》中注明“按主管机关要求办理”的事项,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
二十一、本通知中所提及的“主管机关”系指《国际危规》总论第22节附录中所列明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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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工作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工作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票(以下简称“公募增发”)工作,加大市场约束力,现对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提出以下要求:
1、证券公司应认真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提供良好的财务顾问服务,推荐内部管理良好、未来有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增发(推荐意见的内容要求见附件)。
2、证券公司推荐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应通过内部评审程序,经内核小组集体审议作出决议。
3、证券公司应建立内部隔离墙和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内部的投资银行部门与研究部门、经纪部门、自营部门在信息、人员、办公地点等方面隔离,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发生。在发行完成后,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述运作情况的监察报告。
4、证券公司应认真学习市场化发行的要求,注意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研究公募增发定价如何与二级市场股价相衔接的问题。
5、证券公司应加强研究队伍的建设,认真做好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研究分析报告。
6、证券公司应注意培养自己的销售队伍,组织好发行宣传和推介工作。
7、主承销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除应在推荐上市公司公募增发的意见上签字外,还应在准备发行前致函中国证监会,说明所有发行准备工作就绪。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优先受理具有良好信誉的主承销商所推荐的上市公司公募增发申报材料,其后,按材料报送的时间顺序和上市公司的效益情况排序,安排受理事项。各证券公司推荐的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募增发全部完成后,方可推荐第二家上市公司
报送增发申报材料。
我们希望通过建立上市公司公募增发的市场化机制,充分发挥证券公司的作用,提高各证券公司的专业素质和水平,以迎接中国加入WTO的挑战。

附件:证券公司对上市公司公募增发推荐意见的必备内容
推荐意见是上市公司公募增发的必要文件,是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推荐意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合规性;
2、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市场适销性;
3、发行方案及其有关考虑因素的说明;
4、本次增资发行后,对发行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包括业务、资产、利润、每股盈利、发行人可持续增长的能力等);
5、证券公司内核小组集体审议的情况简介;
6、说明是否能保证调配足够有经验的业务人员完成此项目,列明参与此项目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其业务经验。
推荐意见须由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证券公司公章,注明签署日期。



2000年4月30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7年)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年来,我国霍乱流行特点不断发生变化。在连续三年发病明显下降之后,2005年疫情出现大幅度回升,优势菌型由O139群转变为历史上曾造成大流行的O1群;2006年发病再度下降,优势菌型再度转变为O139群。这说明造成我国霍乱流行的潜在因素依然存在。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不断发生伤寒、痢疾等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防治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切实保护人民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做好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坚持肠道门诊制度,在5-10月期间,认真进行腹泻病例的登记和筛检,做好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工作,并严格掌握肠道传染病病例出院标准,防止疫情扩散。

二、继续做好肠道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工作。要加强对饮食服务从业人员、学校、大中城市中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和人口的疫情监测和管理;加强对海、水产品的采样检测等监测工作。国家级监测点所在地卫生部门要加强组织管理,认真落实各项肠道传染病监测实施方案,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国肠道传染病疫情和流行因素变化趋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和启动全国霍乱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强对各地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三、加强肠道传染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每日审核和分析医疗机构疫情报告情况,一旦发现霍乱病例,要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实施控制措施。要加强霍乱等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疫源追踪、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切实做好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工作。各地要早安排、早部署,做好药品、试剂、疫苗等暴发疫情应急物质准备。

四、加大食品卫生执法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要对经营水产品的餐厅(馆)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督促餐厅(馆)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协作,对无证无照的餐饮摊点,要会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五、做好专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各地要不断强化对医疗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的肠道传染病防治技术培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依法开展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考核。

六、广泛深入地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健康教育活动。各地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结合卫生城镇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大环境卫生的整治力度,做好改水改厕和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大力提倡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增强全民的自我保健意识。

特此通知。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