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市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市政府相关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指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相关责任人主要指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有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罚严明;
(四)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单位与考核领导个人相结合。
第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的考核、奖罚,由市政府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提出的审核意见予以审定。
第六条 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大事项,审核对各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奖罚意见等。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九条 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安排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条 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半年考核,年度考评制。日常考核工作由市安委办负责;半年考核由责任单位自查自评;年度考评由市安委办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按《南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考核。各责任单位根据考核的内容按《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分别在当年7月10日和翌年1月10日前将《南宁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逐条逐项填好,并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到市安委办。
第十二条 责任人按所分管的责任单位和分工予以考核。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年度考评方式以资料审查,现场核查为主,具体方式由市安委办研究提出,市安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罚,由市安委办提出考核意见,市安委会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五章 考核评分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按《细则》考核评分。按《细则》评定的得分为责任单位实际得分,实际得分乘以档次系数后的得分为责任单位最终得分。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考核。年度目标考核基本分数为100分,设四个考评等级。实际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90分以下的为良好;70分-80分以下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根据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责任单位按工作覆盖面和工作难度等综合情况分为四个档次,实行按档次加分制度。第一档次的责任单位系数为120;第二档次的责任单位系数为110;第三档次的责任单位系数为105;第四档次的责任单位系数为100。各责任单位的加分档次由市安委办提出,报市安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第一至第三档次的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况的,取消加分:
(一)以本辖区、本部门所辖经济类型、所有行业企业从业总人数为基数,千人死亡率和千人重伤率超过当年《南宁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指标的;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年度考核实际得分在80分以下的;
(四)年度各类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超出市政府、市安委会下达的年度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的。
第十九条 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责任事故或超出市政府、市安委会下达的年度各类责任事故死亡人数绝对控制目标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其以上的特大及其以上责任事故的,评为不合格等级。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年度考核评分按分工和所分管的责任单位的考核得分情况综合评定。以县区、开发区年度考核最终得分的平均分为基本分,基本分乘以档次系数得出的分数为责任人的年度最终得分。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加分档次分三个档次。第一档次的责任人系数为150;第二档次的责任人系数为120;第三档次的责任人系数为100。各责任人的加分档次由市安委办提出,报市安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责任人分管的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特大及其以上责任事故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考核评分结果以市安委会下文为准。
第六章奖罚办法
第二十五条 责任人、责任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均须缴纳责任金。市政府市长个人缴纳责任金3000元,副市长、秘书长个人缴纳责任金2500元,副秘书长及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个人缴纳责任金2000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个人缴纳责任金1500元,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缴纳责任金1000元(有多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上缴责任金的人员须经市安委办核准)。安全生产责任金纳入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评最终得分是责任单位、责任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罚的主要依据。对责任人、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具体奖罚办法是:以年度考核最终得分80分为基准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返还安全生产责任金。超80分的部分,按每超出1分奖励责任人、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金100元;年度考核最终得分不足80分的,按每降低1分扣减责任人、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金100元;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等级的责任单位的责任人的责任金全部扣除。所扣除的责任金作为市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励基金,纳入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金专户。对安全生产工作年终考核最终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责任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市政府相关责任人,另再给予当年上缴责任金相同额度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责任人、责任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金由同级财政核拨。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最终得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责任单位,其安全管理机构(含安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成员可人均按责任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个人所获得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每人具体奖励额度由责任单位决定,奖励金由各责任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九条 凡年度考评获优秀等级的责任单位优先参评国家、自治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
第三十条 凡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单位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该单位市级各类综合性奖项评先资格予以戒免;
(二)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责任单位在“南宁市目标管理”工作年度考核中扣3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罚兑现的具体办法,并报市安委会备案。奖励资金自行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级、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罚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原《南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南府发〔2003〕128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4年度起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工业技术进步与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有限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银行和社会资金投入工业项目建设,确保重点工业项目顺利实施,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植地方税源,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兰州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企业重大、重点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培植地方财源,促进兰州工业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兰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确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制定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兰州市财政局负责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经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拨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 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园区规划等前期项目及入园企业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第六条 重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一次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重大项目一般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第七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兰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登记纳税;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申请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技术进步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于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推动区域工业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培植地方财源具有重要作用。
(二) 省、市政府确定设立的涉及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和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发展的工业园区规划编制、环境评价等前期项目;入园企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 列入年度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导向计划、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可研论证等前期工作,项目资金基本落实,具备年内开工建设条件或已开工实施,创新项目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新产品鉴定。
第十条 申请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征集。市经委通过兰州日报、兰州工业网等相关媒体公开、广泛征集项目。
第十二条 受理。各县区经委和相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部门范围内企业的申请,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预审后,按年度项目征集通知要求将相关材料分别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 评审。市经委对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审核和现场考察后,会同市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审批。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现场考查结果和年度专项预算资金额度,提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拨付。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将审核批准后的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到各有关单位。在与项目建设单位签定《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书》后,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金;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经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或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