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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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赔偿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直接返还;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赔偿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
第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市各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其标准按上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正常经费支出数的1‰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本市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核拨和监督。各级财政机关应该切实按照《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发生赔偿义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赔偿费用先在本单位预算经费或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并在支付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第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上交财政的财产时,应向同级财政机关递交《请求核拨国家赔偿费用申请书》或《请求返还财产申请书》,同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有关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六)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
(七)已支付赔偿金的有关凭据;
(八)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第八条 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返还财产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机关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受理申请的财政机关名称;
(三)赔偿请求人的姓名(名称)、作出赔偿的日期;
(四)提出申请的具体要求和理由;
(五)提出申请的日期;
(六)申请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机关盖章。
第九条 财政机关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之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该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可要求申请机关在7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视为未申请。
第十条 财政机关可对申请机关的赔偿案件及有关事项进行核实,申请机关必须配合,积极提供协助。
第十一条 财政机关经审查核实,应及时作出以下书面决定:
(一)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决定返还已上缴财政的罚款、罚金、财产或财产拍卖所得。罚款、罚金以上交财政的实际数额返还;财产或财产拍卖所得以上交财政时的原状或实际拍卖收入返还。
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在30日内予以核拨。
(二)经审核,发现赔偿义务机关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或者超出《赔偿法》规定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应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过错程度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物后,赔偿请求人应该出具收据或者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关)和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核拨的,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应当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机关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未按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违反《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各级财政机关也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十六条 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的各种法律文书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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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资金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八日


  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
  扶持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为加快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进程,确保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资金科学、合理和有效使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助资金的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每年筹资1500万元作为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项目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资助。
  二、项目资助的范围和申请条件
  (一)资助范围: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条件:
  1、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提高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开发。
  2、申请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3、申请项目的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有前期投入,并已单独设帐进行核算。
  4、申请项目的建设(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超过2年的须经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审议决定。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资助。
  三、资助对象及重点
  (一)资助对象:
  1、集成电路产品自主研发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2、为扶持和促进杭州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二)资助重点:
  1、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先进水平的集成电路产品自主研发。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孵化平台建设,主要包括孵化培育中小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归国创业。
  3、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平台建设,主要包括设计工具和设计服务、IP应用、测试验证、MPW(多项目晶圆)等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
  4、集成电路设计人才培训平台建设。
  四、项目评价和资助标准
  (一)项目评价:依据企事业单位申请项目的技术水平、研发基础、产业化前景和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按照《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项目评价办法》的要求,经过专家综合评价后,由协调小组决策,择优给予分类资助。
  (二)资助标准:
  项目资助一般为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10%—20%。
  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项目和特殊项目(含高比例资助和大额资助项目)的资助由协调小组审议决定。
  (三)资金安排:
  1、项目资助先按资助额的70%拨付,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30%。
  2、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资助项目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区和国家级开发区企事业单位的资助项目,由市财政按资助总额的50%安排资金,各区和国家级开发区按照市安排的资助资金额,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五、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请。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集中申报,由项目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项目申请表》、《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项目建议书》,并附《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经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所在地计经局(经发局)、财政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项目评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协调小组决策相结合的立项评审制度。
  协调小组办公室接到企事业单位项目申请资料后,组织省内外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请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答辩以及对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在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评分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协调小组审定项目资助计划,再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报市政府审批。
  (三)资金拨付。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项目资助经费计划。协调小组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项目合同书》。
  市财政安排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事业单位,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由区和国家级开发区财政拨付给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收到所拨资金后,先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反映,待项目完成后,由财政部门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财政资助额进行审核确认,并视今后企事业单位对地方政府贡献情况再行结算处理。其中,属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属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六、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落实项目责任制,抓紧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加强项目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每年进行总结,总结材料和《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反馈表》于每年的1月底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由于市场、技术、资金及企事业单位组织结构发生变化等因素,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需作变更时,必须提前经协调小组办公室及市财政局组织论证审定后变更执行,如终止项目即终止资助并予以结算。对企事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应严肃处理,追回已资助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资助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协调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项目及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对履行合同情况较差的项目和企事业单位要提出警告,累计2次以上受警告的企事业单位,取消该单位1年内申请资助资金的资格。
  (四)项目实施期限到期或提前完成合同计划任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填报《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项目验收申请书》及项目总结材料。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并邀请部分专家成立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合格、基本合格的项目可通过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须在1年内抓紧实施整改,完成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合格的项目,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再次申请新项目的资格。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应事先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可延期验收,但延长期不超过1年。必要时协调小组办公室可委托审计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违规使用资金情况进行处理。
  (五)各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应配合做好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所承担项目的管理,保证配套资助资金的及时到位。对配套资助资金落实情况较差的区和国家级开发区,视情暂停资助直至取消其辖区内单位的市级财政资助。
  七、附则
  《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项目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由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4年7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4年7月)

(1984年7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芮杏文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
免去李锡铭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职务。
二、任命钱永昌为交通部部长。
免去李清的交通部部长职务。
三、任命杨泰芳为邮电部部长。
免去文敏生的邮电部部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