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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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我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所属的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三、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超过五百人;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超过四百四十人;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超过三百九十人;梧
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超过二百九十人;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超过一百五十五人。
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六倍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四、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妇女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各少数民族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五、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六、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七、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的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
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是:南宁市不超过三十九人;柳州市不超过三十七人;桂林市不超过三十五人;梧州市不超过三十三人;北海市不超过二十五人。



198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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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残疾人、老人收费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北京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残疾人、老人收费办法
市政府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生活和学习的规定》,特对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残疾人(包括残疾、呆傻儿童)和家中无力照顾的老人,制定如下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一、街道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日托人员收取管理费标准和费用负担办法∶
1、6周岁以下残疾、呆傻儿童,每人每月54元。由供养人自付18元,供养人所在单位补助36元。此项补助费,应比照市财政局关于托儿补助费报销问题的规定,由残疾、呆傻儿童的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2、满6周岁和6周岁以上的残疾、呆傻人,每人每月54元。由供养人自付18元,供养人所在单位可补助36元,不足部分由收养单位负担。
3、享有离退休金的孤寡老人,每人每月45元。老人自付15元,老人原所在单位或发放离、退休金的单位可补助30元。
4、无工作单位的老人,每人每月20元。原则上由供养人自付;供养人自付确有困难的,可由供养人所在单位酌情补助,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0元。
二、市、区、县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全托人员收取管理费标准和费用负担办法∶
1、6周岁以下残疾、呆傻儿童,每人每月74元。由供养人自付36元,供养人所在单位补助38元。此项补助费,应比照市财政局关于托儿补助费报销问题的规定,由残疾、呆傻儿童的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2、满6周岁和6周岁以上的残疾、呆傻人,每人每月74元。由供养人自付36元,供养人所在单位可补助38元,不足部分由收养单位负担。
3、原有工作单位的伤残、呆傻人,每人每月120元。非因公致残的,本人自付35元,原工作单位可补助85元;因公致残的,由原单位全部负担。
4、享有离退休金的孤寡老人,每人每月95元。老人自付35元,原单位可补助60元。由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一般每人每月130元,老人自付40元,原单位可补助90元;需在条件上特殊照顾的,另加收管理费。
5、无工作单位的老人,每人每月50元,原则由供养人自付;供养人自付确有困难的,可由供养人所在单位酌情补助,补助费最高不超过20元。
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人员的伙食、服装费用,全部由本人或供养人自理。医药费用,除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由其原单位报销外,一律自理。
四、街道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承办全托收养或市、区、县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承办日托收费,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可分别参照本办法第一、二条规定执行。
五、要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残疾人、老人,须由本人或供养人向所在单位申请,经同意后,由单位与福利事业单位联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应尽量予以接收。
凡需由单位补助收养费的,除6周岁以下的残疾、呆傻儿童外,均须经残疾人、老人本人或其供养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本人或其供养人、本人或供养人所在单位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签订三方负担费用的协议。
六、补助费,由供养人凭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报销凭证向所在单位报销。供养人是二人以上的,各按平均比例向所在单位报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人、呆傻人、离退休孤寡老人的补助费,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发放离退休金的单位报销。此项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在“其他费用”目内列支
;企业单位在职工福利基金或企业利润留成中列支。
七、本办法执行中有关补助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解释;有关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解释。
八、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6月1日起实行。



1987年5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九、二000、二00一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厄立特里亚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九、二000、二00一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8年3月1日 生效日期1999年1月1日)
  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间的文化关系,根据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在北京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缔约双方商定一九九九年至二00一年文化、艺术和教育领域的计划如下:

  第一条 文化
  1、双方将互派一个文化代表团(3-5人)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一周左右。
  2、双方将互派一个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表演艺术团到对方国家访演,为期十天。
  3、双方将互派一艺术展览到对方国家展出十天左右,随展一至二人。

  第二条 教育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下述教育领域中的合作与交流:
  4、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进行学术交流合作;
  5、双方互派代表团访问,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6、双方鼓励教育专家的互访;
  7、中方每学年单方面向厄方提供5个奖学金名额,用于招收研究生、进修生、奖学金的提供办法,将按中国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8、双方鼓励两国在文化遗产和博物馆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将由双方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9、双方鼓励两国开展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领域里的交流与合作,包括互换记者、信息和资料,具体事宜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四条 其它规定
  10、执行本计划的细节将由派出方提前一个月通过外交途径确定并通知对方。行期、航班号、抵离日期等将提前至少三天通知对方。
  11、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修改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将由双方主管部门友好协商解决。
  12、有效期到后,本计划中的未完成项目仍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财务条款
  13、派出方负担本执行计划中规定的互访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零用费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费用。
  14、送展方负担本执行计划中规定的有关展览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场地安排、宣传和展品安全所需费用。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本执行计划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八年三月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厄立特里亚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