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试行)》和《水利电力部抽查专用机电设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24:27   浏览:8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试行)》和《水利电力部抽查专用机电设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试行)》和《水利电力部抽查专用机电设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试行)》和《水利电力部抽查专用机电设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完善我部使用的重要机电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特制订《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试行)》和《水利电力部抽查专用机电设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告部科技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提高我部使用的重要机电产品质量,维护用户权益,抵制不合格产品流入水利电力系统。加强用户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建立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质检中心”)。
第二条 部质检中心是部授权的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第三条 部质检中心应达到《水电部质检中心审查认可细则》(附件一)的要求。
第四条 部质检中心是在部内现有的试验科研单位中,根据条件择优确定的。
第五条 部质检中心与所在试验科研单位的业务机构要相对独立,并确定专职和兼职检测人员。
第六条 部质检中心的规划和组建工作在水电部领导下,由部科技司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部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部指定的专用机电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
2.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实行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重要新产品投产的鉴定、产品质量的认证进行检验;
3.承担部系统进口的重要机电设备的质量检验和鉴定工作;
4.负责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5.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对部系统同类设备质量检测站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6.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7.调查、研究、总结重要机电设备运行应用情况;
第八条 部质检中心要按时完成部下达的各项任务,检测工作必须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检测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科学合理。
第九条 部质检中心的检测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要严格保密,未经水电部批准,不得公布或泄露。
第十条 部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单位任何形式的礼品、纪念品、吃请和馈赠。
第十一条 部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监督检验任务,必要时可利用受检单位的仪器设备进行现场检验,受检单位应提供合作和方便。
第十二条 部质检中心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或处理建议。

第三章 审 查 认 可
第十三条 凡具备《水电部质检中心审查认可细则》(附件1)要求的试验科研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都可向部科技司提出审查认可的申请(见附件3)。
第十四条 部科技司接到申请书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按《水电部质检中心审查认可细则》(附件1)的规定,进行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水电部对审查组的审查报告进行审定批准,合格者,颁发《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认可证书》和印章,并予通告。
第十六条 《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认可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前三个月内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证书,复审申请手续同审查认可手续(见附件3)。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被认可的部质检中心,原隶属关系不变,其质检工作受部科技司指导。
第十八条 被检单位或其它单位对部质检中心的检测结果有争议时,由部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 部质检中心的组织机构,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部质检中心每半年向部科技司和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工作,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部科技司对部质检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部质检中心是非营利性的技术服务事业单位,经费主要来源为事业费。
第二十二条 部质检中心执行监督抽查任务时,不准向被检单位收费,其费用由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的部门拨给,其它委托项目,按有关规定收费。
第二十三条 部质检中心的技术论文、研究开发的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应视为科技成果。
第二十四条 所在主管机关要加强对检测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管理水平高,团结协作好,按时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授予部门或部先进集体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可评选为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管理混乱,制度不能贯彻执行,工作质量差,并造成后果的质检中心,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依法追求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水电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水电部质检中心审查认可细则
本细则供部质检中心审查认可使用。审查认可采取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以现场审查为主的方式。审查认可的主要内容是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检验报告等五项(详见《审查认可评定表》,略)。具体审查办法如下:
一、评定标准:根据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检验报告等5个项目进行综合评定,5个项目都合格,则质检中心审查认可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二、审查认可方法:按照《审查认可评定表》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合格的在合格栏中打“√”。不合格者在不合格栏中打“×”。并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记在问题和建议栏中。
三、审查报告:审查组完成审查工作后,要写出完整的审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查的概况、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检验报告等内容的审查情况、结论、问题和建议,以及对质检中心总的结论和需要改进的建议。
如被审查单位在“审查认可评定表”中只有1至2条不合格时,审查组可在审查报告中提出限期复核的建议。
四、复核:
(一)被审查单位,对限期复核内容,在限期内整顿后,可向水电部科技司提出报告,请求复核。
(二)部科技司收到请求复核报告后,派有关专家前往被审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后提出复核报告。
(三)复核结果合格,则被审查的质检中心的总审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附件2]管理手册内容
一、管理手册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中心的组织机构图表,人员构成分布图表。
(二)本中心各试验室分布图、试验用面积、业务分工、人员状况。
(三)本中心的业务范围、主要受检产品目录、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注明出厂年月日及生产厂名称)。
(四)本中心的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1.图示该体系的构成,并说明各个环节的职责;
2.图示检验工作质量的反馈系统及改正纠偏措施;
3.参照物的选定、使用、保管;
4.采用非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的程序及记载;
5.核验及实验室间比对试验的程序;
6.检验失误的防范及控制措施。
(五)本中心的各项工作制度。
(六)本中心的发展简史。
二、检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验人员应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的判断,并将检验结果和有关资料,定出一份综合性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数据、图片、术语等必须准确无误。
(二)部质量检测中心应使用印有统一的认可标志和本中心被正式批准的全称的检验报告纸,书写检验报告,字迹要清晰。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
1.检验报告的总顺序号、每页编号、总页数;
2.受检单位名称;
3.检验报告的题目;
4.样品说明:包括生产厂名、型号规格、产品批号或出厂日期、取样地点、编号、日期、方法等;
5.检验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6.实验情况的必要说明;
7.实验结果与标准要求作比较;
8.检验结论:对样品或整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出明确判断;
9.必要时,实验结果应辅以图片、图表表示;
10.对实验中出现的疑点加经说明,如实记录实验过程中的意外情况或事故;
11.负有技术责任的有关人员签字,并盖检测中心的印章;
12.检测报告的发送日期。
(三)检验报告复制件和原始记录应装入技术档案,按规定保存一段时间。
(四)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技术文件。

[附件3]水电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申请书
水利电力部:
根据《水电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的要求,我们经过认真准备,已基本达到,现提出申请,请予审查认可。
附送审资料(各十份):
(1)管理手册;
(2)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质量检测中心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布方框图;
(3)检测中心工作人员简历表(填附表1,略);
(4)现有实验室面积,平面布置图和必要的说明;
(5)量值传递系统;
(6)产品质量检验能力(填附表2,略);
(7)主要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填附表3,略);
(8)承担检验产品的标准资料(填附表4,略)。
申请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姓名: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抵制不合格产品流入水利电力系统,而影响水利电力建设和生产的安全运行及经济效益,根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建立水电部监督抽查专用机电产品质量制度。由部科技司组织有关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汇总报水电部。
第三条 水电部根据汇总的抽查结果定期发布监督抽查公报。部内有关报刊,可以刊登公报内容和有关说明。
第四条 抽查的检测费用由部拨款解决,各质检中心负责管理使用。
第五条 抽查的样品经协商,由生产制造部门无偿提供。

第二章 监督抽查
第六条 根据产品情况定期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对象是水电部使用的重要机电产品。
第七条 抽查的依据是产品的国家标准、专业(部颁)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中的主要性能和安全指标,对监督抽查产品要进行综合判定。如果标准和有关规定中缺乏综合判断要求时,由部质检中心提出意见,经部科技司商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抽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查企业,由承检单位直接到销售部门、用户仓库、用户运行部门和生产企业的近期产品中按规定提取样品。
在销售部门或用户中抽样,生产企业在接到承检单位的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无偿补给。
样品经检测后,由承担单位保留一段时间后,退回生产企业。
第九条 抽查产品的计划,由有关部门和各质检中心定期向部科技司提出,经部批准后执行。在抽查产品计划中应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检测依据的标准名称、编号:主要检测项目、判定原则;承检单位名称;被检单位名称、所在地、隶属关系及检测费用的预算。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 部质检中心要具备同检测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条件,由熟悉产品标准、抽样方法并懂得生产工艺,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人员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 部质检中心封样和检测应有详细记录。检测数据和判定要准确无误。样品、检测原始数据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部质检中心在检测结束后,应及时将检验结果和抽验工作总结送部科技司质量标准处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分别将检测数据通知有关受检企业。
第十三条 检测费用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不合格产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查明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部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厅局,对检查不合格产品采取措施,停止购用。
第十六条 监督抽查发现达不到优质指标的产品,质检中心应立即上报部有关主管部门,建议取消优质优价,建议由发证单位注销优质证书,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参与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抽查目录和被查单位事先要严守秘密,要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如有违犯,将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物资部门、生产运行单位和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设置障碍,对故意影响部监督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电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7年3月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俄印外长第11次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俄罗斯 印度


中俄印外长第11次会晤联合公报(全文)




  2012年4月13日,中国外交部长杨洁篪、俄罗斯外交部长拉夫罗夫、印度外长克里希纳在俄罗斯首都莫斯科举行三国外长第11次会晤,并签署联合公报。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第11次会晤联合公报


  一、2012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在莫斯科举行第11次会晤。

  二、外长们重申中国、俄罗斯、印度三国建设性合作的重要意义,强调三国合作不针对其他任何国家,有助于推动地区和平、安全和稳定,并造福于三国人民。

  三、外长们回顾了2010年11月14日至15日在武汉举行的第10次会晤所作决定的落实情况。

  外长们强调在灾害管理领域开展合作的重要性,赞赏2011年5月24日至26日在印度海德拉巴举行的关于应用地球空间技术监测和预报水旱灾害的三国信息和技术交流项目成果。外长们欢迎2011年9月6日至9日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的中俄印第四次灾害管理问题专家会的成果,并确认了下步三方的合作重点。

  外长们欢迎三国间贸易投资关系得到加强,注意到2011年9月21日至22日在俄罗斯顿河畔罗斯托夫举行了中俄印第三届工商论坛。

  外长们满意地注意到,第11届三国专家学者对话会于2011年11月15日至16日在北京举行。

  外长们支持在应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农业、工商业、能源、创新和高科技等领域推进务实合作,同时在上述领域各多边机制框架内密切相关协作。

  四、外长们认为,世界正在发生复杂、深刻变化,多极化发展进程难以阻挡。同时全球性挑战日益严峻、复杂。在此背景下,外长们强调需集体应对全球挑战,包括地区冲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贩毒、自然和人为灾害、金融和经济不稳定、粮食短缺和气候变化等。中东和北非的事件表明,国际社会应采取协调行动,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冲突问题,此外别无他途。外长们确认,中国、俄罗斯、印度将密切合作应对上述挑战,包括在联合国及其他相关多边场合保持协商。

  五、外长们强调亚太地区应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原则以及承认安全不可分割、互相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建立公开、透明的安全与合作架构,以回应本地区国家的合法诉求。

  六、外长们注意到,东亚峰会为各方就共同关心的战略、政治和经济等广泛问题开展对话提供了前景广阔的平台,旨在推动东亚地区和平、稳定和经济繁荣。中国、俄罗斯和印度呼吁本着加强机构间协调的精神,在亚欧会议、东南亚国家联盟、上海合作组织、东盟地区论坛、南亚区域合作联盟、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东盟防长扩大会议等各种地区组织、论坛和对话框架内推进伙伴关系。

  七、外长们对阿富汗局势深表关切,强调国际社会继续参与解决阿富汗问题至关重要。外长们呼吁国际社会应坚决打击恐怖主义组织,避免阿重新成为恐怖分子和极端势力的避风港,进而威胁本地区及区域外安全。外长们重申致力于阿富汗的和平、稳定、独立和繁荣。

  八、外长们强调联合国在促进阿富汗和平与稳定方面的中心协调作用,重申三国愿在联合国框架下以及其他国际和地区机制内就阿富汗问题保持密切互动,包括阿富汗地区经济合作会议、伊斯坦布尔进程及上海合作组织等。欢迎阿富汗在上述区域机制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外长们表示,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撤出应视当地安全情况及阿富汗安全部队负责本国安全的能力而定。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应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授权履行职责。

  九、外长们认为,阿富汗民族和解进程应坚持阿富汗主导、阿富汗所有,这已写入2010年7月20日通过的《喀布尔会议公报》,并在2011年12月5日发表的《波恩会议结论》中得到了进一步体现。《波恩会议结论》也得到了阿富汗政府和国际社会的一致支持。

  十、外长们强调,国际社会的当务之急是根据巴黎进程有关决定和《上海合作组织禁毒战略》打击阿富汗毒品生产和走私。

  十一、外长们坚定支持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共同发展、推动国际合作方面的中心协调作用。重申应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进行全面改革,使其更有效率、更具代表性。俄罗斯和中国重申重视印度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支持印度在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十二、外长们重申,中国、俄罗斯和印度作为拥有先进核技术的负责任国家,将把防止核武器扩散、积极努力加强核不扩散机制作为三国共同任务。外长们欢迎2012年3月在首尔成功举办了核安全峰会,支持落实峰会公报的有关决定。

  十三、外长们注意到当前伊朗核问题形势,不应任由其升级为冲突,产生灾难性后果,这不符合任何一方利益。伊朗在地区和平发展和繁荣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这一地区则具有重大政治和经济意义。伊朗应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成员行使其合法权利。外长们关注伊朗核问题的形势发展,承认伊朗在履行相应国际义务的同时,可行使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外长们支持通过政治、外交手段及对话方式,包括伊朗与国际原子能机构之间的对话,解决所有相关问题。外长们敦促伊朗遵守安理会有关决议,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开展合作。外长们希望于2012年4月14日举行的伊朗核问题六国政治总司长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十四、外长们对朝鲜的发射行为表示严重关切,呼吁最大限度克制、不采取任何可能导致朝鲜半岛紧张局势升级的行动。

  外长们重申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妥善解决朝鲜半岛问题的重要意义,呼吁所有各方进一步努力,以寻求尽早重启六方会谈,实现中国、美国、朝鲜、俄罗斯、韩国、日本于2005年9月19日所达成的《共同声明》中所提出的目标。

  十五、外长们强烈谴责各种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强调任何理由都不应成为恐怖主义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借口。外长们认为国际社会应以最强有力的集体行动应对恐怖主义这一共同挑战,重申不应仅对恐怖分子采取行动,同时也应打击恐怖行动支持者和资助者。

  十六、外长们强调,应协助其他联合国会员国更好地落实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推动更多国家加入联合国有关反恐公约、促进落实包括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2001年)和1624号决议(2005年)等在内的相关决议。外长们强调,应支持安理会反恐委员会的相关活动,加强反恐委员会执行局在反恐相关重要领域的能力。

  十七、外长们对将信息通讯技术更多地用于威胁国家安全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表示关切。鉴此,外长们认为国际社会应制定相关的规范和准则。

  十八、在中东北非局势不断演变的背景下,外长们重申将致力于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和平手段,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在没有外部干涉的情况下寻求该地区国家所面临危机的解决办法。

  十九、外长们强调将致力于维护叙利亚的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坚定要求通过各方放弃暴力及叙主导的包容性政治进程和平解决叙危机。

  外长们强调应支持联合国-阿盟联合特使科菲·安南先生的努力,包括他关于在叙尽早部署联合国观察员团的建议。

  二十、外长们重申将致力于在包括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马德里和会原则、阿拉伯和平倡议等公认的国际法框架基础上,寻求阿以冲突的全面、公正和持久解决。

  二十一、外长们注意到全球金融和经济危机的复苏进程并不平坦。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正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推动力量。外长们认为,主要经济体应准确、及时地协调各自努力,以促进全球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外长们特别关注南北之间持续的发展差距,强调缩小南北差距的措施将推动全球增长。

  二十二、中国和印度外长欢迎俄罗斯联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使该组织更具代表性,同时也巩固了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系。

  外长们注意到所有国家均有必要采取具体步骤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并努力在多哈回合谈判框架内,取得与该回合发展授权相符的全面、成功的成果。

  二十三、外长们重申二十国集团是世界经济合作的主要论坛,强调国际金融机构改革的目标仍有待实现,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投票权的公平分配等问题。中国和印度支持俄罗斯担任2013年二十国集团主席国。

  二十四、外长们欢迎2011年12月在南非德班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7次缔约国大会取得的成果。

  外长们对将于201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抱有信心。此次会议将为国际社会推进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全球合作提供重要契机。

  二十五、外长们欢迎2012年3月29日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的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四次会晤取得的成果。会议成果展现了这一合作机制日益增长的地位和分量。

  二十六、外长们赞赏三国外交部主管司局长在2011年7月12日举行的磋商,并同意定期举办上述磋商。

  二十七、中国和俄罗斯外长赞赏印度与上海合作组织进行建设性接触,及其希望在上海合作组织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二十八、中国和印度外长感谢俄罗斯外长为三国外长第11次会晤所做的热情周到安排。

  二十九、外长们决定在印度举办下届三国外长会晤。




北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委组织部 市人事局


北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
市政府 市委组织部 市人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为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往盛的工作精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现对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休假制度,暂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工作年限,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1、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者,每年休假十天;
2、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者,每年休假十五天;
3、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者,每年休假二十天。
二、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或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或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可在规定享受的休假天数上增加五天。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享受了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仍可享受休假待遇。
四、安排疗养或休养的人员,其疗养或休养的时间应计算在当年的休假时间内。
五、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六、从不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调到党政机关并符合休假条件的人员,上半年调入的可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下半年调入的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
七、脱产一年以上参加各类学校学习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再享受机关的休假待遇。毕业后回机关工作的,从下一年度享受休假待遇。
八、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星期日(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13九、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十、区长、县长、局长休假,应报主管副市长批准;副区长、副县长、副局长休假,由区长、县长、局长批准;正副处长、正副科长和一般工作人员休假,由上一级行政领导批准。
十一、各机关应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具体休假时间。休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使用,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经领导批准可以补休。休假一律不得跨年度使用。
十二、事业单位(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单位除外)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198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