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42:46   浏览:9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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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北京市建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市建委



为加强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提高居民住宅区建设的社会效益,逐步为首都人民创造方便、舒适、良好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作如下规定:
一、凡集中开发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必须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的《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附后),实行住宅同文化、教育、体育、公共卫生等公共设施和商业、服务业等生活服务设
施配套设计,配套建设。
二、《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是加强城市统一开发建设住宅区的最低要求,是近期内带有规范性的标准,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要做到:逐项落实,配套建设,居住人口三万至五万人规模的居住区每套住
宅配建公共设施的面积不少于十平方米;居住人口七千至一万五千人规模的居住区每套住宅配建公共设施的面积不少于八平方米。
三、在居住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商业、服务业网点,每个点的营业面积,不应少于其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不同地区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商业、服务业定额指标,可按《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规定
的面积,因地增减,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可酌情增加;在靠近商业中心的地区,可适当减少。
四、在城区干道范围内进行居住区规划时,沿街楼房的底层(或二层),要安排商业、服务业用房。
五、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主管机关。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区、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实行。

附件:

1、《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
2、《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
3、编制定额指标的几点说明
附件一: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3万~5万人)(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五年十月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 1 │托儿所│114~152│152~190│ 收6个月~3岁儿童,适龄儿童│
│ │ │ │ │ │占总人口3.8%,50%入托,│
│ │ │ │ │ │共19座/千人。建筑6~8平方│
│ │ │ │ │ │米/座,用地8~10平方米/座│
│㈠│ │ │ │ │(设计容量以每班25座计)。 │
│ ├──┼───┼───────┼───────┼───────────────┤
│儿│ 2 │幼儿园│216~243│270~324│ 收3~6岁儿童,适龄儿童占总│
│ │ │ │ │ │人口4.5%,以60%就近入园│
│童│ │ │ │ │计,共27座/千人。建筑8~9│
│ │ │ │ │ │平方米/座,用地10~12平方│
│教│ │ │ │ │米/座(设计容量以每班30座计│
│ │ │ │ │ │)。 │
│育├──┼───┼───────┼───────┼───────────────┤
│ │ 3 │ 小学 │324~360│720~900│ 共90座/千人。建筑3.6~│
│ │ │ │ │ │4平方米/座,用地8~10平方│
│ │ │ │ │ │米/座(设计容量以每班45座计│
│ │ │ │ │ │)。总用地:18班为7,500│
│ │ │ │ │ │平方米,24班为8,500平方│
│ │ │ │ │ │米,均要求有60米直跑道。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 4 │中 学│ 370 │770~924│ 初中45座/千人,高中及职业│
│ │ │ │ │ │班32座/千人,共77座/千人。
│ │ │ │ │ │建筑4.8平方米/座,用地10~
│ │ │ │ │ │12平方米/座(设计容量以每班│
│ │ │ │ │ │50座计)。总用地:18班为1│
│ │ │ │ │ │~1.2公倾,24班为1.2~│
│ │ │ │ │ │1.4公倾,30班为1.4~1│
│ │ │ │ │ │.5公倾,均要求有200米环跑│
│ │ │ │ │ │道和100米直跑道。 │
│ ├──┼───┼───────┼───────┼───────────────┤
│ │1~│小 计│1,024~ │1,912~ │ │
│ │ 4│ 4项 │ 1,125│ 2,338│ │
├─┼──┼───┼───────┼───────┼───────────────┤
│ │ 5 │卫生站│ 17 │ │ 每个居委会(约500户)设一│
│㈡│ │ │ │ │个,每个30平方米。 │
│医├──┼───┼───────┼───────┼───────────────┤
│疗│ 6 │门诊部│ 55~ 65│ │ 每居住区(街道)设一所门诊部│
│卫│ │ │ │ │(街道医院),建筑面积2000│
│生│ │ │ │ │~2800平方米。包括妇女、儿│
│ │ │ │ │ │童保健,酌情设置少量简易病床。│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 7 │(医院) (200) │ (300) │ 根据分区规划安排,一般两个居│
│ │ │ │ │ │住区可设一所医院。4床/千人,│
│ │ │ │ │ │建筑50平方米/床,用地75平│
│ │ │ │ │ │方米/床。含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
│ │ │ │ │ │门诊部。 │
│ ├──┼───┼───────┼───────┼───────────────┤
│ │ 5 │小 计│272~282│ │ │
│ │ ~ │ 3项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 8 │副食店│ 180 │ │ 3~4 │ 经营:鱼肉、副食调料、│
│ │ │ │ │ │ │豆制品、熟肉、果品、糕点、
│ │ │ │ │ │ │糖烟酒茶。约750~1千│
│ │ │ │ │ │ │户设一个。 3,000│
│ │ │ │ │ │ │户可设一个大点(800平│
│㈢│ │ │ │ │ │方米)、两个小点(各500
│ │ │ │ │ │ │平方米,附小百货)。 │
│商├──┼───┼───────┼────┼──────┼────────────┤
│ │ 9 │菜蔬店│ 70 │ │ 3~4 │ 约750~1,000户│
│业│ │ │ │ │ │设一个。3,000户可设│
│ │ │ │ │ │ │一个大点(300平方米)、
│、│ │ │ │ │ │两个小点(各200平方米│
│ │ │ │ │ │ │)。要有搭菜棚的位置。 │
│服├──┼───┼───────┼────┼──────┼────────────┤
│ │10│菜市场│ 50 │ │ 0.2 │ 以5万人建一个2,500
│务│ │ │ │ │ │平方米菜市场计。 │
│ │ │ │ │ │ │ 菜市场经营:鸡鸭鱼肉、│
│业│ │ │ │ │ │干鲜盘菜、副食调料、海味、
│ │ │ │ │ │ │豆制品、熟肉、糕点食品、│
│ │ │ │ │ │ │烟酒糖茶、干鲜水果、冷饮│
│ │ │ │ │ │ │等。3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
│ │ │ │ │ │ │的居住区以千人指标推算。│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11│食品店│ 10 │ │ 0.2 │ 含冷热饮,每个居住区设│
│ │ │ │ │ │ │一个(500平方米)。 │
│ │ │ │ │ │ │ 8、9、10、11各项│
│ │ │ │ │ │ │面积可根据居住区布局情况│
│ │ │ │ │ │ │适当调整。 │
│ ├──┼───┼───────┼────┼──────┼────────────┤
│ │12│粮 店│ 54~70 │ │1.5~2 │每1,500~2,000│
│ │ │ │ │ │ │户设一个粮店(300平方│
│ │ │ │ │ │ │米)。 经营:主食、半成│
│ │ │ │ │ │ │品、切面。 │
│ │ │ │ │ │ │ 每四、五个粮店中设一 │
│ │ │ │ │ │ │个带主食加工业务的粮店,│
│ │ │ │ │ │ │面积600平方米。 │
│ ├──┼───┼───────┼────┼──────┼────────────┤
│ │13│小饭铺│ 60 │ │ 3~6 │ 约500~1,000户│
│ │ │ │ │ │ │设一个,平均每个120~│
│ │ │ │ │ │ │200平方米。供应早点、│
│ │ │ │ │ │ │学生午餐和熟制主食品。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14│饭 馆│ 44 │ │ 0.8 │ 以5万人设汉民饭馆两个│
│ │ │ │ │ │ │(共1200平方米)、回│
│ │ │ │ │ │ │民饭馆一个(600平方米│
│ │ │ │ │ │ │)、小吃店一个(400平│
│ │ │ │ │ │ │方米)计,不足5万人的居│
│ │ │ │ │ │ │住区以千人指标推算。13、
│ │ │ │ │ │ │14项面积可根据居住区布│
│ │ │ │ │ │ │局情况适当调整。 │
│ ├──┼───┼───────┼────┼──────┼────────────┤
│ │15│小 百│ 60 │ │ 1 │ 每万人设一个,每个600
│ │ │货 店│ │ │ │平方米。 经营:小百货、│
│ │ │ │ │ │ │文具用品、小药品、一般炊│
│ │ │ │ │ │ │具、器皿等。 │
│ ├──┼───┼───────┼────┼──────┼────────────┤
│ │16│综 合│ 60 │ │ 0.2 │ 以5万人设一个3000│
│ │ │百 货│ │ │ │平方米的百货、服装商店计,
│ │ │商 场│ │ │ │包括五金、交电等。 │
│ │ │ │ │ │ │ 3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
│ │ │ │ │ │ │的居住区以千人指标推算。│
│ │ │ │ │ │ │ 15、16项面积可根据│
│ │ │ │ │ │ │居住区布局情况适当调整。│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17│服 装│ 10 │ │ 1 │ 每3,000户设服装裁│
│ │ │加工部│ │ │ │剪、加工门市部一个,每个│
│ │ │ │ │ │ │100平方米。 │
│ ├──┼───┼───────┼────┼──────┼────────────┤
│ │18│服装店│ 12 │ │ 0.2 │ 五万人设一个专业服装店,
│ │ | │ │ │ │每个600平方米。经营中│
│ │ │ │ │ │ │高档服装、代料和选料加工│
│ │ │ │ │ │ │中高档服装。 │
│ ├──┼───┼───────┼────┼──────┼────────────┤
│ │19│中 西│ 15 │ │ 0.2 │ 五万人设中药店一个,│
│ │ │药 店│ │ │ │每个750平方米。3万人│
│ │ │ │ │ │ │以上、不足5万人的居住区│
│ │ │ │ │ │ │以千人指标推算。 │
│ ├──┼───┼───────┼────┼──────┼────────────┤
│ │20│浴 池│ 24~26 │ │ 0.2 │ 五万人设一个浴池(附设│
│ │ │ │ │ │ │理发),每个1,200~│
│ │ │ │ │ │ │1,300平方米(住宅内│
│ │ │ │ │ │ │有洗澡设备的居住区,10│
│ │ │ │ │ │ │万人设一个浴池)。 │
│ ├──┼───┼───────┼────┼──────┼────────────┤
│ │21│理发店│ 20 │ │ 1 │ 平均每一万人设一个理发│
│ │ │ │ │ │ │店(包括浴池内的理发店),
│ │ │ │ │ │ │面积200平方米,设15│
│ │ │ │ │ │ │把理发椅。5万人的居住区│
│ │ │ │ │ │ │设一个中心理发店,400│
│ │ │ │ │ │ │平方米。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22│洗 染│ 8 │ │ 0.5 │ 每2万人设门市部一个,│
│ │ │门市部│ │ │ │每个160平方米。 │
│ ├──┼───┼───────┼────┼──────┼────────────┤
│ │23│照相馆│ 8~10 │ │ 0.2 │ 每五万人设照相馆一个,│
│ │ │ │ │ │ │每个400~500平方米│
│ ├──┼───┼───────┼────┼──────┼────────────┤
│ │24│弹 花│ 5 │ │ 0.4 │ 5万人设一个弹花网套加│
│ │ │门市部│ │ │ │工部(附收活)200平方│
│ │ │ │ │ │ │米和一个收活点50平方米。
│ │ │ │ │ │ │平均2.5万人设一个弹花│
│ │ │ │ │ │ │收活点。 │
│ ├──┼───┼───────┼────┼──────┼────────────┤
│ │25│自行车│ 12~15 │ │ 1 │ 每万人设一个,120~│
│ │ │修理部│ │ │ │150平方米。 │
│ ├──┼───┼───────┼────┼──────┼────────────┤
│ │26│修鞋店│ 2 │ │ 0.5 │ 1.5~2万人设一个,│
│ │ │ │ │ │ │20~30平方米。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27│综 合│ 8 │ │ 0.2 │ 每5万人设一个综合修理│
│ │ │修理部│ │ │ │部,总面积900平方米。│
│ │ │ │ │ │ │包括:修理钟表、电视机、│
│ │ │ │ │ │ │收录机、收音机、电扇、日│
│ │ │ │ │ │ │用工业品、修锁配钥匙、修│
│ │ │ │ │ │ │理提包、塑料制品、小百货、
│ │ │ │ │ │ │黑白铁等。3万人以上、不│
│ │ │ │ │ │ │足5万人的居住区以千人指│
│ │ │ │ │ │ │标推算。 │
│ ├──┼───┼───────┼────┼──────┼────────────┤
│ │28│日 杂│ 20 │ │ 0.2 │ 以5万人设一个(1000
│ │ │商 店│ │ │ │平方米)计,不足5万人的│
│ │ │ │ │ │ │以千人指标推算。 │
│ ├──┼───┼───────┼────┼──────┼────────────┤
│ │29│物 资│ 6~8 │ │ 1 │ 每5万人设一个,60~│
│ │ │回收站│ │ │ │80平方米。 │
│ ├──┼───┼───────┼────┼──────┼────────────┤
│ │30│乳制品│ 6~7 │ │ 0.2 │ 每5万人设一个,每个 │
│ │ │ 店 │ │ │ │300~350平方米(含│
│ │ │ │ │ │ │冷热饮。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31│书 店│ 20 │ │ 0.5 │ 3~5万人设一个书店,│
│ │ │ │ │ │ │600~1000平方米。│
│ ├──┼───┼───────┼────┼──────┼────────────┤
│ │32│储蓄所│ 10~15 │ │0.7~1 │ 1~1.5万人设一个储│
│ │ │ │ │ │ │蓄所,150平方米,兼收│
│ │ │ │ │ │ │水电费、房租。 │
│ ├──┼───┼───────┼────┼──────┼────────────┤
│ │33│(银行│(15~20)│ │ (0.1) │ 根据地区具体情况一般十│
│ │ │分理处│ │ │ │万人设分理处一个,面积 │
│ │ │ │ │ │ │1,500~2,000平│
│ │ │ │ │ │ │方米。独立地段居住区可设│
│ │ │ │ │ │ │分理处,800~1000│
│ │ │ │ │ │ │平方米。 │
│ ├──┼───┼───────┼────┼──────┼────────────┤
│ │34│邮电所│ 13~15 │ │0.5~ │ 一般按1.5~2万人设│
│ │ │ │ │ │ 0.7│一个,每个200~300│
│ │ │ │ │ │ │平方米。办理信函、包裹、│
│ │ │ │ │ │ │汇票、电报、电话、报刊零│
│ │ │ │ │ │ │售等业务。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35│(邮电│(25~30)│ │(0.1~ │ 根据地区具体情况,一般│
│ │ │支局)│ │ │ 0.2)│五至十五万人设邮电支局一│
│ │ │ │ │ │ │处,除包括邮电所经办的业│
│ │ │ │ │ │ │务外,还办理订阅报刊、大│
│ │ │ │ │ │ │宗邮件、集邮等业务,并设│
│ │ │ │ │ │ │投递和管理。 建筑面积│
│ │ │ │ │ │ │1500平方米(三类支局)
│ │ │ │ │ │ │~2,500平方米(二类│
│ │ │ │ │ │ │支局)。 │
│ ├──┼───┼───────┼────┼──────┼────────────┤
│ │36│(家具│ (10) │ │(0.1) │ 根据地区具体情况一般十│
│ │ │ 店)│ │ │ │万人设1,000平方米家│
│ │ │ │ │ │ │具店一个。独立地段居住区│
│ │ │ │ │ │ │酌情安排。 │
│ ├──┼───┼───────┼────┼──────┼────────────┤
│ │37│(市场│ (20) │(40)│ (0.1) │ 一般十万人设一个市场。│
│ │ │) │ │ │(含店铺约 │供集体、个体、农民经营各│
│ │ │ │ │ │ 20个) │种商业服务业和农副产品。│
│ │ │ │ │ │ │独立地段居住区酌情安排。│
│ ├──┼───┼───────┼────┼──────┼────────────┤
│ │ 8 │小 计│867~910│ │21.8~ │ │
│ │ ~ │30项│ │ │27.9(含│ │
│ │37│ │ │ │市场店铺为 │ │
│ │ │ │ │ │41.7~ │ │
│ │ │ │ │ │47.8) │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38│电影院│ 38~45 │ │ 25~30座/千人,面积1.5
│ │ │ │ │ │平方米/座。 │
│ ├──┼───┼───────┼───────┼───────────────┤
│㈣│39│文化馆│ 20~25 │ │ 每居住区(一个街道)集中设一│
│ │ │ │ │ │个,每个1,000平方米,包括│
│ │ │ │ │ │老年人活动站。也可与电影院结合│
│ │ │ │ │ │安排。 │
│文├──┼───┼───────┼───────┼───────────────┤
│ │40│青少年│ 20~25 │ │ 每居住区(一个街道)集中设一│
│ │ │之 家│ │ │个,每个1,000平方米,供青│
│娱│ │ │ │ │少年进行文化科技与娱乐活动。 │
│ ├──┼───┼───────┼───────┼───────────────┤
│ │41│运动场│ 6 │ 200 │ 5万人居住区设1公顷左右运动│
│体│ │ │ │ │场,300平方米体育用房。也可│
│ │ │ │ │ │以两、三个居住区合设一个2.5│
│ │ │ │ │ │~3公顷的体育场。 │
│育├──┼───┼───────┼───────┼───────────────┤
│ │38│小 计│ 84~101│ │ │
│ │ ~ │ 4项 │ │ │ │
│ │41│ │ │ │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42│街 道│ 20 │ │ 四、五万人设街道办事处(四万│
│ │ │办事处│ │ │人以内酌情),1,000平方米。
│ ├──┼───┼───────┼───────┼───────────────┤
│㈤│43│公 安│ 20 │ │ 四、五万人设公安派出所(四万│
│ │ │派出所│ │ │人以内酌情),1,000平方米。
│行├──┼───┼───────┼───────┼───────────────┤
│ │44│居 民│ 17 │ │ 约500户设一个居委会,每个│
│政│ │委员会│ │ │30平方米。 │
│ ├──┼───┼───────┼───────┼───────────────┤
│管│45│粮 食│ 2 │ │ 每个街道设一处,75平方米,│
│ │ │办公室│ │ │与公安派出所合建。 │
│理├──┼───┼───────┼───────┼───────────────┤
│ │46│工 商│ 3 │ │ 每个街道设工商管理所和税务所,
│ │ │管理所│ │ │面积各75平方米,与街道办事处│
│ │ │税务所│ │ │合建。 │
│ ├──┼───┼───────┼───────┼───────────────┤
│ │47│房管所│ 30~40 │ 70~100 │ 3~5万人居住区设一个房管所,
│ │ │ │ │ │面积1,200~1,500平方│
│ │ │ │ │ │米(包括车库、专业班组、单宿等│
│ │ │ │ │ │),用地3,000~3,500│
│ │ │ │ │ │平方米。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48│房管段│ 16 │ │ 每12万平方米左右统管住宅设│
│ │ │ │ │ │一个房管段(包括库房、料场),│
│ │ │ │ │ │120平方米。高层住宅管段另增│
│ │ │ │ │ │电梯维修用房30平方米。 │
│ ├──┼───┼───────┼───────┼───────────────┤
│ │49│市政管│ 15 │ │ 每居住区设置环卫管理点,150
│ │ │理机构│ │ │平方米, 绿化管理点,120平│
│ │ │ │ │ │方米;煤气管理站(服务2万户),
│ │ │ │ │ │250平方米。供电管理站、自来│
│ │ │ │ │ │水管理所、市政管理站根据分区情│
│ │ │ │ │ │况,一般两、三个居住区酌情设点,
│ │ │ │ │ │各300~400平方米。 │
│ ├──┼───┼───────┼───────┼───────────────┤
│ │50│高压泵│ 1 │ │ 3~5个高压水泵房设一处, │
│ │ │房管理│ │ │20平方米。 │
│ │ │ 室 │ │ │ │
│ ├──┼───┼───────┼───────┼───────────────┤
│ │42│小 计│124~134│ │ │
│ │ ~ │ 9项 │ │ │ │
│ │50│ │ │ │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51│存自行│206~263│ │ 存车数量参考:多层住宅0.9│
│ │ │车 房│ │ │辆/户,高层住宅1.3辆/户,│
│㈥│ │ │ │ │面积0.8~1平方米/辆,可以│
│ │ │ │ │ │利用地下室安排,面积酌增。有的│
│ │ │ │ │ │居住区可设汽车库。 │
│公├──┼───┼───────┼───────┼───────────────┤
│ │52│综 合│ 40 │ │ 每个居委会设一个,70平方米。
│ │ │服务站│ │ │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安排居民生活中│
│用│ │ │ │ │需要的服务项目(缝纫、洗烫、公│
│ │ │ │ │ │用电话、服务站、哺乳室等或老年、
│ │ │ │ │ │儿童活动站,不搞加工生产项目)。
│设│ │ │ │ │也可以两个居委会合设一处。 │
│ ├──┼───┼───────┼───────┼───────────────┤
│ │53│牛奶站│ 2 │ │ 每1,000户设一个奶站10│
│施│ │ │ │ │平方米。可结合存自行车房、综合│
│ │ │ │ │ │服务站或居委会安排。 │
│ ├──┼───┼───────┼───────┼───────────────┤
│ │54│公 厕│ 6 │ │ 一般5,000人设一个公厕,│
│ │ │ │ │ │每个30平方米至50平方米。 │
│ │ │ │ │ │在流动人口多的地方,可酌情增加│
│ │ │ │ │ │公厕数量和面积。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55│社会福│ 4 │ │ 每个街道设一处,200平方米。
│ │ │利工厂│ │ │供本街道盲聋哑残人员生产用。 │
│ ├──┼───┼───────┼───────┼───────────────┤
│ │56│(公共│ (10) │ (70) │ 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一条线│
│ │ │交通站│ │ │路首站用地2,000平方米,建│
│ │ │) │ │ │筑面积300平方米)。 │
│ ├──┼───┼───────┼───────┼───────────────┤
│ │57│(出租│ (5) │ (20) │ 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乙级站│
│ │ │汽车站│ │ │用地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 │ │250平方米,丙级站用地250│
│ │ │ │ │ │平方米,建筑面积80平方米)。│
│ ├──┼───┼───────┼───────┼───────────────┤
│ │51│小 计│273~330│ │ │
│ │ ~ │ 7项 │ │ │ │
│ │57│ │ │ │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58│锅炉房│100~130│250~450│ 建筑和用地面积根据锅炉型号定,
│ │ │ │ │ │此数供规划阶段参考。 │
│㈦├──┼───┼───────┼───────┼───────────────┤
│ │59│变电室│ 5~10 │ │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250米。
│ │ │ │ │ │一般在楼内安排。面积30~40│
│附│ │ │ │ │平方米/千人。 │
│ ├──┼───┼───────┼───────┼───────────────┤
│ │60│开闭所│ 6 │ │ 一般60~100万平米方面积│
│属│ │ │ │ │设开闭所一座,300平方米(附│
│ │ │ │ │ │一个变电室)。小于60万平方米│
│ │ │ │ │ │的地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工├──┼───┼───────┼───────┼───────────────┤
│ │61│路 灯│ 2 │ │ 提供小区内和小区周围城市道路│
│ │ │配电室│ │ │的路灯照明,按供电半径500米│
│程│ │ │ │ │考虑,每个40平方米。应与小区│
│ │ │ │ │ │变电室结合在楼内安排。 │
│ ├──┼───┼───────┼───────┼───────────────┤
│ │62│煤 气│ 3 │ │ 每个中低压煤气调压站负荷半径│
│ │ │调压站│ │ │500米,面积50平方米。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63│高 压│ 6 │ │ 高层住宅供水附属工程,根据具│
│ │ │水泵房│ │ │体情况安排。一般每个水泵房60│
│ │ │ │ │ │平方米。 │
│ ├──┼───┼───────┼───────┼───────────────┤
│ │58│小 计│122~157│ │ │
│ │ ~ │ 6项 │ │ │ │
│ │63│ │ │ │ │
├─┼──┼───┼───────┼───────┼───────────────┤
│ │ 1 │总 计│2,766~ │ │(折合9,678~10,637│
│㈠│ ~ │63项│ 3,039│ │平方米/千户) │
│ │63│ │ │ │ │
│~├──┼───┼───────┼───────┼───────────────┤
│ │ │总计(│2,481~ │ │ (折合8,680~9,604│
│㈦│ │除参考│ 2,744│ │平方米/千户) │
│ │ │项目外│ │ │ │
│ │ │共56│ │ │ │
│ │ │项) │ │ │ │
└─┴──┴───┴───────┴───────┴───────────────┘
注:有( )的系参考项目,服务人口一般超过五万人。医院、银行分理处、邮电支局、家具店、市场、公共交通场站、出租汽车站等7项列为居住区参考项目(建筑面积共285~295平方米/千人)。
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定额指标(0.7~1.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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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公安厅(局)、总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实施5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一些地区和部分企业,仍然存在违反《劳动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专门就此问题作出批示,要求劳动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
,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各地劳动保障、经贸、公安、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从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认真抓好《劳动法》贯彻实施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不能自觉遵守《劳动法》,存在用工不签
订劳动合同、随意辞退职工、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欠缴拒缴保险费、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
二、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积极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支持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合理确定劳动者包括外来劳务工的工资水平和各项福利待遇,
促进用人单位落实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劳动条件、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各项国家劳动标准。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对企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招用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责令其限期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条款要准确详实,各项指标要细化。对
条款不完备及内容显失公平的,要责令其限期与职工重新协商修订;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应督促其履行。
三、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依法纠正和处理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及拖欠工资后逃匿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发放工资,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对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理
决定书,要求其限期发放;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要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对企业经营者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企业经营者安全考核制度,
提高其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水平。加强对新职工特别是外来劳务工的安全培训,使他们了解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生产易燃易爆、剧毒产品的企业和以这些物质为原料的企业,要进行全员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
性工程项目必须保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企业要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并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类企业中工作条
件差、工伤事故频繁、职业危害严重的场所,对存在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拖延不改的高危险、高危害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对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企业工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要及时提出意见,督促和帮助企业做好防范工作。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健全举报制度,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全面开展劳动保障年检,把年检范围扩大到各类非国有企业。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进行检查的同时,要加强
社会保险费征缴和两个确保的监察执法工作,重点检查缴费单位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国有企业下岗行为不规范、不发放或未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用人单位在招用工时歧视下岗职工和不与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
依法处理。
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力度,确保仲裁案件结案率达90%以上;认真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对超过时效的案件,凡有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重点做好非国有企业拖欠工资及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切实维
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依法查处强迫劳动及体罚、殴打、拘禁劳动者等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对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殴打、侮辱劳动者以及阻挠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
责任;对企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要限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非法扣留外来劳务工人员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等有效证件的,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七、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劳动监督作用。要加快决在非国有企业组建工会步伐,目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国有企业应尽快建立。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作指导,深入基层,指导企业工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责,了解和掌握企业劳动关系动态,并及时与有关方面沟通情况。各级工会组织要积
极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监督作用,以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
八、继续深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营造法制环境。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为宣传和普及劳动保障法律知识,促进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对企业,尤其是企业经营者和劳资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劳动管理,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充分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1999年11月5日
浅析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行为

闵 涛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产的行为。盗窃罪最显著的特征表现为其客观方面,即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和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刑法典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认可。由于秘密窃取行为是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也是盗窃罪区别其它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所以,正确理解秘密窃取行为,就成了把握盗窃罪的关键。

一、秘密窃取行为中秘密的含义

  这里的秘密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秘密,而是有其特定含义的。首先,所谓的秘密并不是对任何人的秘密,而只是针对窃取的当时财物的控制人而言的。其次,所谓秘密只不过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自我认识,也就是说行为人自认为财产控制人不知道或者没有发觉其窃取财物的行为,对秘密窃取的成立并无影响。基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事实的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行为人在盗窃财物时自认为财物控制人没有发现其不法占有行为,而事实上财物控制人真的没有发现,此类行为是最典型的秘密窃取行为。第二,行为人在盗窃财物时自以为财物控制人没有发现其不法占有行为,而事实上控制者已经发现了行为人的行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掩耳盗铃”行为。此类行为仍为秘密窃取,控制者的发现对行为人的秘密窃取没有影响。第三,行为人在盗窃财物时自认为财物控制人已经发现了其不法占有行为,而事实上控制者并没有发现其不法行为,此类行为尽管控制者没有发现,但是已不再是秘密窃取行为。第四,行为人在盗窃走财物时自认为控制者发现了其不法占有行为,而事实上控制者真的发现了其不法占有行为,此类行为当然已不再是秘密窃取,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此种行为是较典型的抢夺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在前面两条所谈到的秘密性,必须贯穿于行为人盗窃财物的全过程。如果在秘密窃取的过程中,行为人的行为被财物控制人发觉,行为人马上公开夺取或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这已经超出了秘密窃取的范围,应认定为抢夺罪或抢劫罪。但是,这种秘密性只需保持到行为人对财物取得了控制权,即使被控制人发觉而持物逃走,也不能否定秘密窃取行为的成立。但是有一点是应当值得注意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转化型犯罪,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行为人取得财物的行为是秘密窃取,但因其取得财物后而采取了行为的暴力性,刑法上采取了另外的评价标准,定其为抢劫罪。这是一种罪的转化规定。

二、秘密窃取与财物控制支配关系

  所谓秘密窃取就是以秘密的非法的手段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而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一个新的非法支配关系。也就是说完整的窃取行为包括两个行为过程,首先是行为人必须先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其次是行为人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其中,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是窃取行为的第一步,行为人也只有首先完成这第一步,他才有可能进一步建立起对财物的新的控制支配关系。由于对财物控制方式存在不同,导致了窃取行为的第一步;即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也会因财物的性质不同而存有程度上的差异,有的可能是彻底破坏,有的可能不是彻底破坏,但这些都不影响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行为人破坏了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以后,新的控制支配关系也就开始形成了。但是如何才能算是已经建立了新的控制支配关系呢?一般的说,如果行为人由于其行为而使其本人或第三人已经对他人所控制支配的财物获得事实上的控制支配力,并且使原来的控制者不能再行使控制支配力,或者至少原控制者对财物控制支配力的行使显然受到阻却时,就可以说对财物的新的控制支配关系已经建立。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直接决定着秘密窃取的存在。如果行为人取得的财物与他人根本就不存在控制支配关系,则根本谈不上对该财物的窃取。但是又应如何判断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的存在呢?从一般意义上讲,只要主体在事实上对财物拥有了控制力,则主体与财物之间就可以形成控制支配关系,至于这种控制支配力是合法还是非法可以在所不问。有时,尽管主体对财物可能是非法控制支配,行为人也仍可以对其取得而成立秘密窃取,如秘密窃取他人控制的赃物、违禁品等。由于具体财物的种类繁多,物质性质的各不相同,控制人与财物的法律关系也是各有差异的,所以对具体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的判断是不能一概而论的,而必须以财物为基础,综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社会生活习惯、常识等综合加以判断。

三、秘密窃取手段的类型

  秘密窃取是指以秘密的非法手段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而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一个新的非法支配关系。但是因为财物的种类繁多,物理性质各有差异,这就决定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必须是多种多样的。秘密窃取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对有体动产的窃取。有体动产是最典型的盗窃罪对象,这种财物的窃取最直接、最充分地显示在窃取过程,即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建立一个新的控制支配关系。窃取财物的方式是极为多样的,没有一个固定的格式,常见的有翻墙入院、撬门破锁、扒窃拎包等。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点,即秘密窃取有体动产一般都伴随着财物的空间位置的移动。

  第二,技术秘密等具有可复制性财物的窃取。这类财物的性质决定了行为人窃取时并不一定要完全彻底地破坏原控制支配关系,并且一般也没有可能。因为这种财物具有可复制的性质,只要行为人将其复制后的复制品控制支配就等于完成了秘密窃取行为,因此这种财物的窃取要以利用其与物质载体能相分离的特点,在不破坏原控制人对物质载体控制支配的情况下,采取复印、拍照、抄写、拷贝等手段控制该财物。这种财物在窃取过程中,不存在空间的位置移动问题。当然对这种财物的窃取也可以采用像对有体动产窃取一样,即把物质载体也一并窃取。

  第三,电、煤气、天然气等无体物的窃取。由于这些财物与有体动产在性质上有较大的差异,必然导致对两者窃取手段的不同。电、煤气、天然气等秘密窃取一般都表现为秘密窃用。以电为例,窃用者一般都采用破坏供电部门的用电计量装置,擅自接线等手段窃用,使供电单位无法准确计量窃用者的用电量,达到窃取能源的目的。煤气、天然气与电略有不同,电是属于来无影去无踪完全无形财物,并且窃取者一般又不能把电储存。而煤气或天然气只是相对无形,并且与电相比,煤气、天然气可以储存,如果把煤气、天然气装在容器中,这些无形财物更接近有形动产,所以虽然煤气、天然气的秘密窃取绝大部分以像电一样被窃用,但也不能否定他们可以像有体动产那样秘密窃取。如装满煤气或天然气的气罐,行为人不但窃取了这个气罐本身,罐中的气体也就自然被一起窃取了。

  第四,通讯线路、电信码号等无形财物的窃取。电信业务领域的盗窃罪,是我国新刑法中增加的一种新型的盗窃犯罪。因为通讯线路、电信码号是一种无形财物,其经济价值不仅仅反映在电话初装费、手机入网费,还表现在用户因这些无形财物被窃取而可能支付的电话费。因此,我国刑法规定了这种无形财物窃取的方式,包括盗接他人通讯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对于“盗接他人通讯线路”的具体内容,是指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的许可,采取秘密手段联接他人的通讯线路无偿使用或转让给他人使用,因而给合法用户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对于“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具体含义,很多人都认为是在复制手机码号的意义上理解“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也就是把电信码号简单的理解为特指手机码号,这显然是不对的。

  首先,1997年10月17日邮电部下发的《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盗用电信码号,是指盗用长途电话帐号、码号,偷打电话,偷接他人电话线路并机使用和盗用移动电话码号,复制倒卖,使用伪机和盗用其他电信码号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所谓电信码号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但包括手机的电信电子串号,同时至少还包括长途电话帐号。这里的“电信码号”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电话号码、长途电话帐号、移动通信码号、用户密码、电话磁卡等等。

  其次,长途电话帐号、码号也是一种无形财产,对这种无形财产的盗窃同样应定为盗窃罪。盗用他人长途电话帐号、码号与盗接他人通讯线路非法并机使用和复制他人手机码号非法并机使用相比并无本质,并且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的联合司法解释中就曾明文规定过,盗用他人长途帐号、码号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把电信码号简单地理解为特指手机码号是不完全的。电信业是我国目前发展速度最快的行业之一,电信业务种类层出不穷。虽然绝大部分电信领域内的盗窃罪都是通过盗接他人通讯线路并机和复制他人手机码号并机及使用这些方法并机电信设备进行的,但也绝不能说没有其它方式了,盗用长途帐号就是明显的一例。所以对“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中的“复制”要作广义的理解,这种复制既包括有形的复制,也应该包括无形的复制。有形的复制就是指对移动手机电信码号的复制并机使用,无形的复制就是指对长途电话帐号、码号、密码等的盗用行为。虽然这种无形复制不象有形复制那样有个复制后的物质载体,但是两者之间的本质是一致的。两者都是在相对于财物控制人秘密的状态,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目前,电信开展的涉及长途电话帐号、码号等业务特别繁杂,象200卡、300卡、IC卡等,所以这种无形的复制窃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就多种多样。有时表现为对电话帐号密码的窃用,而有时则直接表现为对他人电信设备的窃用。

  把“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理解为包括有形复制和无形复制,虽然这种理解与一般意义上的复制含义略有出入,但这是符合立法真实意思的,否则在以“罪刑法定”为原则的刑法制度中,对有些本来应是盗窃犯罪的行为没有办法得到规制。

四、秘密窃取的数额及次数

  根据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可知,盗窃数额和盗窃次数对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二者是盗窃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

  第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刑法典中规定的盗窃数额分为三个不同的档次,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这三个不同档次的盗窃数额。首先,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绝对性。这里的绝对性是指数额是否达到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是有法律依据的,不可以随意更改。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是 “数额特别巨大”。(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其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相对性。这里所谓的相对性是指上述的数额标准只是一个幅度限制而己,所以该司法解释同条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这样就可能出现在全国范围内,各省市执行数额标准是各不相同的。

  第二,这里的盗窃次数是指行为的盗窃行为是否达到了“多次盗窃”。新刑法把“多次盗窃”与“盗窃数额较大”并列为作为盗窃罪定罪的客观依据,这是刑法的一项重大突破。因为有些行为人盗窃的数额虽然达不到较大,但是因为其一贯或者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屡教不改,其社会危害性并不比盗窃数额较大的小,实有定罪处罚的必要。但是对于“多次盗窃”的含义应该如何理解,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多次盗窃”因司法解释的限定而有了较为固定的含义,这种限定表现在三个方面:(1)时间的限定。“多次盗窃”必须是指行为人在一年内的盗窃次数,超过一年以上发生的盗窃则不能与一年内的盗窃次数累计计算。(2)地点限定。“多次盗窃”中所指的盗窃行为必须是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如果盗窃不是入户或不是在公共场所,则不能累计计算盗窃次数。(3)次数限定。“多次盗窃”所指的盗窃累加次数必须是三次以上含三次。正是因为成立“多次盗窃”具有严格限制,才能防止把某些情节显著轻微的小偷小摸,多次偷拿他人财物行为认定为犯罪。

  由此可见,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是一种极为严重的侵犯财产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财物持有者对原物的控制权、使用权,同时也使秘密窃取者达到了非法持有财物的结果。所以,只要我们掌握了盗窃罪的中秘密窃取行为的特征,这样就能区别盗窃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也就成为把握盗窃罪的关键,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也有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