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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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安徽省劳动局:
你局劳计便字(91)第057号函收悉,现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劳力字〔1991〕15号《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中,第五条所提的“月工资收入”即“工资总额”,包括标准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199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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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金华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止平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金华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金华市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杆线(含架空通信、供电等线)、地下管线和相关的地下工程(含人防工程),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燃气、热力、消防、工业管道、信息网络、交通信号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在金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管线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金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建设下一年度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规划部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必须及时报送规划部门安排。
  第七条 适时进行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库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第八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种管线工程的单位,须依照金华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管线综合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前,须与规划部门联系,以确定管线走向、设置方式、平面位置、交叉口处控制标高、跨越道路的方法,以及与其他管线的关系;在管线工程施工前,须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下列管线建设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宽度≥12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二)居住小区的管线综合及接入;
  (三)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的;
  (四)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100毫米的;
  (五)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
  (六)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七)通信电缆≥2孔的;
  (八)各类工业管线;
  (九)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
  第十条 下列管线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规划部门审定后实施:
  (一)第九条(三)、(四)、(五)、(六)、(七)项小于规定数值的其他管线;
  (二)规划宽度<12米的道路上的路灯电缆;
  (三)其他需要审定后实施的管线工程。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二)技术设计文件;
  (三)有关部门的协议文件;
  (四)管线平面设计图(须采用金华市统一1500~11000地形图,地下管线应注明沟槽宽度,主要横断面与施工说明)。
  (五)地下管线纵横断面施工设计图及附属设备图;
  (六)交叉口施工设计图;
  (七)架空线路竖向施工设计图、杆型及附属设备图。
  第十二条 从事管线规划编制和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 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有关工程须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办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报送变更设计图纸,取得发证单位的批准。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开工和竣工。在规定时间不能开工和竣工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超过1年不能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在方案审批和施工过程中新旧管线发生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临时性管线服从永久性管线;
  (二)非主要管线服从主要管线;
  (三)可弯曲管线服从不易弯曲管线;
  (四)有压力管道服从无压力管道;
  (五)后建单位必须拆除先建单位设施时,应征得先建单位同意并负责修复方可施工。经协商意见不一致时,由规划部门决定。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信息网络、电力网及各类管网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实施。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需征用或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绿化、铁路、河道、净空、电信、供电、燃气、消防、测量标志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管线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城市破路要从严控制,定期施工;凡需挖掘城市道路(含街、巷路面)的管线工程,施工前须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图纸分别向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施工所用的管、杆,按照市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堆放,并按规定的期限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须按原路面质量予以修复。
  第十九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建设,必须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定线,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地下管线走向简单且严重影响交通的工程,经规划部门批准,在预留可靠标志后,可先行覆土。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部门规定的期限完成开工定线和竣工测量。开工定线和竣工测量须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和本市统一坐标、高程系统进行测量。
  第二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规划部门重新核准,并将更改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新建、改建管线涉及迁移其他管线时,有关管线单位应当配合,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由监理单位审定的以下竣工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计划、规划、设计、用地、测量定线、开工批准文件及其它审批材料;
  (二)地下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管线工程总造价5%至20%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赔偿损失;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按规定正常施工造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损坏的,由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省建设厅或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市辖县(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管线建设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公安部 国家经贸委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公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安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4月29日)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度得到遏制的群死群伤火灾又呈抬头之势。据统计,2000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火灾9起,死亡501人。2000年3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发生火灾造成74人死亡;同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又发生恶性火灾造成309人死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是当前火灾形势严峻的主要问题。据统计,1991年至2000年,全国共发生公众聚集场所特大火灾264起,造成1750人死亡,起数占同期全国特大火灾总数的27.2%,死亡人数占全国特大火灾死亡总数的50.9%。其中,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3起恶性火灾事故均发生在公众聚集场所,共造成867人死亡。因此,预防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竭尽全力做好预防工作。鉴于目前此类场所火灾隐患突出,消防安全状况普遍令人堪忧,随时都有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可能。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必须采取紧急有效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依法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规定,决定于今年5月至9月,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以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为对象,以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为目的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督促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普遍检查,澄清底数,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取缔违法经营,消除火灾隐患。要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组织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治理、督查验收4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项治理督查机构,指导和督查各地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和安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自查整改。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先公告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先行自查自改,消防火灾隐患,并责成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
(三)集中治理。
1、要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1)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的(含二层);(2)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4)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2、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要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凡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此项内容的治理,必须责令单位依法办齐法定的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可根据不同情况一并进行。
3、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二项和第四项内容的,要严格依法治理。对不依照《消防法》第14条、第16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要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拆除。对应当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其当场改正。对应当限期改正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学校、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教育、卫生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4、对有专项治理重点第三项内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要责成单位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5、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督查验收。在集中治理结束后,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并将验收情况向省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省级人民政府要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不落实治理措施的问题,在集中治理结束后,要对市、县的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公安部。
四、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安全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中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市场的关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专项治理结束后,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公安部将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和抽查情况上报国务院。


200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