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无期徒刑和刑期较长之有期徒刑人犯是否可以改判及改判后其刑期应自何日起算问题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无期徒刑和刑期较长之有期徒刑人犯是否可以改判及改判后其刑期应自何日起算问题的指示
1954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无期徒刑和刑期较长之有期徒刑人犯是否可以改判及改判后其刑期应自何日起算问题,我部院经与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会议通过。兹将此项处理意见开列如下,在国家对这个问题未有明文规定以前,希即遵照执行:
(一)无期徒刑犯和刑期较长的有期徒刑犯,如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有其他立功表现;或由于国家从社会利益方面考虑需要行使减刑权时,可以由法院将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或将刑期较长的有期徒刑改为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但这种刑期的改变,都是减刑,而非改判。只有因原判决错误而重新判决,才能叫做改判。
(二)在减刑或改判后,其刑期自何日起算的问题,应分别处理:一、减刑是在原判决的基础上提出的,是以较轻的刑来代替原来较重的刑,是根据原判决确定后在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而决定对原判决确定刑期的减轻和缩短,它不是推翻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量刑情况而重行判决,故减刑后其刑期的计算应自原判决确定后宣告执行之日起算,即原判无期徒刑或刑期较长的有期徒刑已执行的时间,应分别计算在减为有期徒刑或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例如:张某原判为无期徒刑,并于1950年2月1日宣告执行,至1954年3月1日由于他在劳动改造中表现很好或有其他立功表现而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则其减刑后的刑期仍应自1950年2月1日算起,即原判他无期徒刑已执行的四年零一个月应计算在减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在此情况下,原来无期徒刑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日数,应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予以折抵。折抵办法是羁押一日抵徒刑一日。二、改判是撤销原来有错误的判决而重行判决,故改判后的刑期应从改判后宣判之日起算,但应将已执行的日数和原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日数都在改判后的刑期之内予以折抵。例如:李某于1950年1月1日被羁押,于1950年2月1日宣告执行无期徒刑判决,至1954年3月1日由于原判决有错误而改判五年徒刑,则其改判后的刑期应于1954年3月1日起算,其已执行的四年零一个月及原判决确定前的羁押一个月,都应在改判后的五年徒刑期内予以折抵,即再执行十个月徒刑。
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76号
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质量,现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
为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定划大纲。
总体规划内容要点如下:
前言
前言是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简明阐述,包括该自然保护区基本特征、历史沿革、法律地位及编制和实施该总体规划的目的、意义等要素。
1.基本概况
基本概况是依据该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资料和现有信息进行的基本描述和分析评价,资料信息不够的应予补充完善。评价应重科学依据,使结论客观、公正。
1.1 区域自然生态/生物地理特征及人文社会环境状况
1.2 自然保护区的位置、边界、面积、土地权属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状况
1.3 自然保护区保护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定位及评价
1.4 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社会发展功能的定位及评价
1.5 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划分、适应性管理措施及评价
对自然保护区划分功能区以适应科学管理的需要,既是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的体现,也是为了更好实现保护目标。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应是最具保护价值或在生态进化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保护地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1/3。三区的划分不应人为割断自然生态的连续性,可尽量利用山脊、河流、道路等地形地物作为区划界线。
1.6 自然保护区管理进展及评价
2.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
保护目标是建立该自然保护区根本目的的简明描述,是保护区永远的价值观表达与不变的追求。
3. 影响保护目标的主要制约因素
3.1 内部的自然因素:如土地沙化、生物多样性指数下降等。
3.2 内部的人为因素:如过度开发、城市化倾向等。
3.3 外部的自然因素:如区域生态系统劣变、孤岛效应等。
3.4 外部的人为因素:如公路穿越、截留水源、偷猎等。
3.5 政策、社会因素:如未受到足够重视、处境被动等。
3.6 社区/经济因素:如社区对资源依赖性大或存在污染等。
3.7 可获得资源因素:如管理运行经费少、人员缺乏培训等。
4.规划期目标
规划期目标是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目标的具体描述,是保护目标的阶段性目标。
4.1 规划期:一般可确定为10年,并应有明确的起止年限。
4.2 确定规划目标的原则
确定规划目标要紧紧围绕自然保护区保护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需要,坚持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持基础设施建设简约、实用并与当地景观相协调,坚持社区参与管理和促进社区可持续发展。
4.3 规划目标内容
4.3.1 自然生态/主要保护对象状态目标
4.3.2 人类活动干扰控制目标
4.3.3 工作条件/管护设施完善目标
4.3.4 科研/社区工作目标
5. 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5.1 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5.2 工作条件/巡护工作规划
5.3 人力资源/内部管理规划
5.4 社区工作/宣教工作规划
5.5 科研/监测工作规划
5.6 生态修复规划(非必需时不得规划)
5.7 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如生态旅游等)
5.8 保护区周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建议
6. 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重点项目为实施主要规划内容和实现规划期目标提供支持,并将作为编报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重点项目建设规划中基础设施如房产、道路等,应以在原有基础上完善为主,尽量简约、节能、多功能;条件装备应实用高效;软件建设应给予足够重视。
重点项目可分别列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工作/工程量、投资估算及来源、执行年度等,并列表汇总。
7. 实施总体规划的保障措施
7.1 政策/法规需求
7.2 资金(项目经费/运行经费)需求
7.3 管理机构/人员编制
7.4 部门协调/社区共管
7.5 重点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8. 效益评价
效益评价是对规划期内主要规划事项实施完成后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评估和分析,如所形成的管护能力,保护区的变化及对社区发展的影响等。
附录
包括自然保护区位置图、功能区划分图、建筑/构筑物分布图。
本附录只适用于已经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附录事项按现行要求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