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1:33   浏览:8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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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的请示》,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和国际的交往;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管理,主动做好协调组织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抓好推广普通话、推进文字规范化、推行汉语拼音等工作,使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家民委负责,有关问题可会同国家语委协商解决,妥善处理。

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
根据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一九八五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把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改名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初又确定了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和任务。几年来,我们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
,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是对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不力,必要的行政管理工作没有跟上,社会上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比较淡薄,语言文字应用中的混乱现象还相当严重。
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和国际的交往,必须集中统一,不能各行其是。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发展科学技术的一项基础工程,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当前必须采取有力措
施,加强领导,继续贯彻执行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纠正语言文字应用中的混乱现象,努力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使语言文字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就当前工作中几个重要问题请示如下:
一、大力推广普通话,促进汉语规范化
推广规范的、全国通用的语言,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任何一个工业化国家所必须完成的社会历史任务。新中国建立以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推广普通话,经过四十多年的努力,这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社会、历史的原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现在还远未普及,显著
的方言差异仍然妨碍不同地区人们的交际、社会信息的交换以及信息处理等新技术的应用。
推广普通话,促进汉语规范化,是我国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务,必须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工作结合进行。从地区上讲,全国推广普通话的重点是南方方言区,其他地区也应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推广普通话,学校是基础。学校用语一律使用普通话。学校和社会的推广普通话工作要互相结合,互相促进。
学校推广普通话,必须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学校推广普通话的重点是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初等和中等学校。到本世纪末,普通话要成为城市幼儿园和乡中心小学以上以汉语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用语,成为师范学校、初等和中等
学校的校园语言。各级各类师范学校(包括承担师资培养任务的普通高校、有条件的部分民族院校)和职业高中的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旅游、商业等)专业都要开设普通话课程,要把普通话作为一项重要基本功,认真训练,严格考核;普通话不合格的毕业生,必须进行补课和补
考,补考合格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应当成为评估教学质量、评选优秀教师、评聘教师职务的一个内容。对语文教师说普通话的能力和水平应有更高的要求。建议国家教委制订加强学校推广普通话工作的规定和实施办法。
社会推广普通话的工作,重点是抓好城市(首先是大城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重点旅游城市),特别是党政机关、部队和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窗口”行业。到本世纪末,县级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公安干警,武警指
战员,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等应当把普通话作为工作用语;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窗口”行业的职工要把普通话作为服务用语。
广播、电视、电影、话剧以及音像制品等在语言使用上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必须使用标准的普通话。广播、电视部门要增加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的节目,一些使用方言的电台、电视台,要随着普通话的推广和普及有计划地逐步减少方言播音的时间和节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少数民族地区也要重视推广普通话;在学校中应推行当地民族语言和汉语普通话的双语教学。少数民族地区推广普通话的具体要求和步骤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推广普通话是为了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公民素质和工作效率;而不是禁止和消灭方言,也不妨碍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
二、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汉字规范化
《汉字简化方案》是由国务院正式公布的,在分批推行后又经国务院批准编制并公布了《简化字总表》。简化是汉字发展的总趋势。三十五年来,全国已有七亿多人学习、掌握了简化字。简化字是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群众基础的。因此,当前必须巩固汉字简化的成果,继续推行
简化字。今后,对汉字简化应持慎重态度,使汉字保持稳定,以利社会应用。
近些年来,社会用字相当混乱,主要表现为滥用繁体字、乱用不规范的简化字。为了尽快实现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
(一)凡党政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法规、政令、公文、布告、证书、印章、票证、牌匾、标语用字,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计算机用字,商品包装说明,广告、地名、路名、站名牌用字等各种面向社会公众的文字,都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
(二)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和各种会议,如运动会、文艺演出、展览会、纪念会、庆祝会、商品交易会、各种竞赛等用字,必须合乎规范和标准。
(三)已经被简化了的繁体字,要严格限制其使用范围,只能用于古籍整理出版、文物古迹、书法艺术方面。书法作为艺术,可以写各种字体,但也应提倡写规范字。其他方面确需使用繁体字的,须按隶属关系报中央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语委备
案。
(四)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教育和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初等、中等学校语文学科和大专院校中文系的有关课程,要讲授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
(五)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交通部、铁道部、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机电部、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及其所属行业系统,社会各界和有关群众团体,要紧密配合,齐抓共管,
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用字规范化工作,严格执行社会用字的有关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使用规范汉字。
科技名词用字的规范化,由国家语委与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共同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社会上已经出现的用字混乱现象,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稳妥、逐步地加以纠正。到一九九五年底,力争各省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做到社会用字规范化。
三、继续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扩大使用范围
《汉语拼音方案》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定方案,也是拼写中国人名、地名等专用名词的国际标准。多年来,在给汉字注音、汉语教学、推广普通话、信息处理、排序检索以及其他汉字不便使用或不能使用的领域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后,要继续推行《汉语拼音方案》
,扩大其使用范围,注重研究、解决它在应用中的一些问题;要消除乱拼乱写等不规范的现象。任何部门或单位都无权决定在应该使用汉语拼音的场合使用或推行其他拼音方案。
四、加强语言文字标准的研制,适应信息处理技术发展的需要
“八五”期间,我国的中文信息资料交换和检索、生产管理、办公室事务自动化以及印刷排版现代化等必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计算机的语言文字信息处理,需要加速由汉字编码击键输入向计算机文字自动识别和语言自动识别过渡,并由试验转向实际应用
。这就对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近几年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语委、机电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研究制订并颁布了若干个供信息处理用的汉字国家标准,对于计算机用字的规范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后必须进一步坚决推行这些标准,并且要继续跟踪高
科技的发展,适时颁布新的标准。
目前,我国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技术宏观上缺乏统一管理、协调,形成各部门、各单位多头重复开发研制,这既不利于我国信息处理统一规范和标准的建立,又造成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浪费。建议国家语委、机电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署等有关部门建立部级协调会议制度
,负责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立项和成果的评审,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联合攻关。
五、加速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立法工作
为了使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拟做如下几项工作:
(一)国家语委拟与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制订关于推广普通话、社会用字(包括涉外用字)管理的规章;重新修订发布社会用字管理的三个规定,即《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
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
(二)建议中央各有关部门在制订或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时,要列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条文;在制订本部门、本系统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制度时,要列入贯彻执行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的内容。
(三)国家语委在“八五”期间商同国务院法制局等有关部门,着手研究、拟订我国语言文字基本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六、加强领导,做好语言文字工作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主管全国语言文字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家民委管理),负责制订全国语言文字工作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加强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
中央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和支持语言文字工作,把它列入工作计划,切实把这项工作抓起来,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人员专管或兼管,定期对语言文字应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评比,表彰先进,以推动工作。
为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必须做好宣传工作,办好语言文字报刊,中央和地方的主要报刊、广播、影视等新闻媒介要大力配合,加强对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使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同时新闻媒介在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方面应起示范作用。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99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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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运作过程中的律师业务

石金星 郎元鹏


债转股是国家组建资产管理公司,在依法收购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原有不良资产的基础上,对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以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施的将债权(原银行贷款)转化为股权的改革,即银行把对企业的贷款债权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然后转为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行使出资人对企业权利。债转股作为我国产业政策的一个转型,其目的在于盘活银行的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促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债转股”从理论上提出由来已久,但鉴于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和现有法律的障碍(例如、《商业银行法)第43条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的规定),该理论一直未付诸实施,直到1999年7月国家下发《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这—规范性法律文件。目前,以信达、长城、华融、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为持股人,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管机关的债转股模式宏观构架已经确立。1999年9月2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北京建材集团签署第一笔债转股协议,由建设银行剥离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北京水泥厂9.7亿元贷款债权转为股权,北京水泥厂免除了近10亿元债务;债转股工作由此拉开,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相继开始运作。在甘肃,以处置建设银行和开发银行不良资产的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农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处置工商银行不良资产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在兰州设立办事处井开始工作。
一、实施债股的意义
实施债转股后;原国有企业的还本付息将变为资产管理公司持股分红,这不但对处于困境的国有企业和不良资产率上涨、面监金融风险的国有商业银行带来发展机遇,而且对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
其一、处于困境的国有企业降低了负债,获得了一笔不需偿还的稳定资金;与上市融资有相同的效果。这样,企业也提高了资金周转的灵活度,降低了负债。
其二、企业通过债转股改变了股权结构,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新持股入的加入将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其三、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转为股权后,资产管理公司介入企业的经营,有望通过资产运作,最终出售所持股权,收回债权;达到盘活银行不良资产的目的;同时国有商业银行也通过剥离不良资产,大大降低了经营风险。
其四、实现全国总量在1.2亿左右不良资产的债转股;使该笔巨额债权成为国有企业的资产后,可以增加企业的负债能力和可抵押资产,,提高企业信誉,有助于促进进一步融资,从而达到缓冲通货紧缩的目的,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债转股的运作程序和其中的律师业务 根据国家的法律文件和目前运作实践,债转股的基本程序为:由国家经贸委按国家规定的,定条件向资产管理公司提出债转股的建议名单,再由各资产管理公司对名单中的企业进行调查和独立评审;确认债权性质和金额;论证实施债转股的可行性,并与企业和贷款银行共同提出实施债转股的具体方案,该方案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债转股作为全新的金融工作,其政策性艮强,涉及到大量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其操作难度很大,涉及到大量的调查、论证工作,并需制作和签订各种复杂的法律文件,因此,高素质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参与债转股的项目操作显得更为重要。
1、债权确认与收购阶段的律师工作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确认和收购阶段必然涉及到对负债企业现行法律地位和经营状况的调查;对债权损失确认、与商业银行协商债权收购条件等事项,这些都是律师擅长的非诉讼业务。具体由律师参与调查组,通过负债企业、主办银行、当地工商、税务、企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企业的交易相对入(主要客户)调查企业的经经营状况,与其他调查人员(例如财务、信贷人员)一起确认债权损失,最后负责起草被调查企业不良债务的调查报告或出具资信调查报告书,对被调查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前景作出综合评价,对债权的安全性作出法律评价并提出基本的处置意见一一诉讼:破产或收购。对欲收购的债权,参与和商业银行的谈判、协商收购价格、收购条件等,并起草收购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2、债转股可行性论证阶段的律师工作
目前,许多国家企业视债转股为国家为其提供的“最后的晚餐”,为达到逃避债务和控股的目的,隐瞒真实情况,制造虚假信息;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视债转股为甩包袱的“最佳时机”,这些都将干扰债转股工作的顺利进行。律师在这一阶段,依据第一阶段的调查报告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每笔债权实行债转股的可行性提出中肯、可行、有效的法律意见,以防止负债企业的规避行为,避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之间的冲突;保障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权和自立决策权。
3、债转股实施阶段律师的参与
债转股可能涉及到具体方案的制定、负债企业的增资扩股和股份制改造,这些工作十分复杂;律师的参与非常有必要。在制定债转股实施方案时,由律师审查其可行性、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以确保买施方案现实可行,便于操作;在具体实施方案时,负债企业如为非公司企业,则应进行股份制改造,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参与新公司的发起,按新公司的注册程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如负债企业为规范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加入必然引起股东结构的变化,应依法办理增资扩股,变更工商登记、重新申领营业执照等手续。、这些环节涉及到股份制改造、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工商注册登记及变更登记等法律事务、律师的参与会有效地保障这些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
4、律师协助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企业经营成熟阶段退,出,最终实现债权。
有一点必须明确,债转股不是普通的机制,而特定时期的政策资产管理公司也是一个临时性机构,无论从债转股的文件还是实例来 看,资产管理公司都是阶段性持股,其真正目的不是作企业的股东,而是.最终出售股权,收回债权。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必将在债转股企业经营成熟阶段退出。这—阶段律师的工作有:第一、在协助制定债转股方案和起草公司章程中,应预先订立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出资(出让股权)的相关条款,以约束各方,以便日后退出;第二、实施具体方案中,作为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顾问,对债转股的企业开展管理咨询,帮助实施战略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债转股企业’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第三、待债转达股企业经营良好,资产管理公司退出时机成熟时,协助资产管理公司按以下方式退出,实现债权:(1)债转股企业自身股权回购;(2)资产管理公司向第三人转让在债转转股企业中的出资(股权);(3)通过企业重组、兼并、收购或证券化上市等其他方式司接退出。总之这些方式涉及到企业之间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需要高素质律师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规则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市政府各项决策有效落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按照从严治政,勤政高效,狠抓落实,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市政府系统的高效运转,确保全市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工作原则。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严格按照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重点、超前介入、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要求。督查工作要做到立项明确清晰;督办坚决有力;检查深入细致;反馈及时准确。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督查是各级政府及直属单位办公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工作和领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

  一、重点工作督查。市政府全年重点工作及利民行动的督办落实;

  二、会议部署督查。各种重要会议(包括市委全会和市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办公会等专题会议)决议事项、重要讲话、重大部署及领导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督办落实;

  三、专项工作督查:省、市政府领导批示列入督办事项;新闻媒体、内部刊物和基层组织反映的关系人民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或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经请示领导同意后立项督查;

  四、开展督查调研:围绕政府中心工作,选择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调研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有重要价值的调研材料,供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五、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网络

  第六条 市政府督办检查室负责全市政务系统督查工作的督促办理与指导协调,是全市政务系统督查工作的最高职能部门。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以市政府督办检查室为枢纽,对上与省政府办公厅衔接,横向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法检督查机构相联系,对下向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延伸,对内与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互为联动的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网络。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设立督查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区)政府督办检查室;各单位设正、副职督查员,正职督查员由本单位行政常务副职兼任,副职督查员由办公室主任或同级别干部兼任,并设专(兼)职督查工作人员1-2名。

  第九条 上级督查部门有权指导下级督查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下级督查部门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督查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全力配合上级政府督查室开展督查调研,并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相应督查网络。

  第十条 县(区)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在办公经费、交通、通讯等方面给予督查工作保障和支持,为报送文件、参加会议、深入基层等方面创造条件。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督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运行:分解立项→落实承办→督办检查→综合反馈(编发《督查与落实》)→办结归档。

  一、分解立项。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进行登记,根据批示和交办事项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主管领导审定后,下发《督查通知》;对市政府重要会议部署的重点工作,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室分解立项,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提交主管领导审定后,以市政办文形式下发各单位。承办单位对督查要点中的工作安排如果持有异议,应在接到文件或《督查通知》后的3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政府督查室提出。

  二、落实承办。督查任务下达后,各承办单位必须及时办理,负责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协办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主动工作,不得推诿扯皮。

  三、督促检查。督查部门可随时通过电话督查、文电督查、跟踪督查、实地督查、联合督查、协调督查等方式进行督办检查,对超过办结时限且承办部门未说明情况的,应在超过时限当日内催办承办部门,限其2日内上报办理情况;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送办理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的,由承办部门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四、综合反馈。各承办部门在反馈情况时,要力求做到快速、准确、精炼、规范,经主要领导审定,涉及重大问题的办理以正式的政府(或部门)上行文件报送,一般问题以《督查专报》为载体形式报送,同时附报电子版。市政府重点工作、利民行动、市委和市政府全体会议有关工作承办落实情况每月28日上报;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的有关工作承办落实情况在《会议纪要》印发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市政府领导批办件、临时交办事项及新闻媒体反映的急难问题等有关事项承办落实情况在市政府督办检查室(下发督办件或电话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按时上报。

  五、办结归档。政务督查事项办结后,在立项登记册中予以注明,并将具有保存价值的督查工作材料,按照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存档。

  第五章 工作职权

  第十二条 政府督查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开展督查工作,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赋予督办检查机构现场督查权、沟通协调权、批评通报权、工作专报权。

  (一)现场督查权。督查人员可持《黑龙江省政府督查证》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娱乐场所和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督查。

  (二)沟通协调权。在办理督查事项中,对部门之间推诿、掣肘而出现的问题有权进行沟通,协调解决督查过程中出现的“中梗阻”问题。对列入政府督查的事项,有权要求承办或协办单位报告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批评通报权。对敷衍塞责、久督不办、影响落实等问题,可依情况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情况抄报市委及相关部门;对在督查工作中顶着不办、久拖不决和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有权建议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四)工作专报权。对本级领导直接批(交)办的重大事项,可向领导直接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逐级负责制度。市政府督查室所承担督查事项,从立项检查到综合反馈对市政府全面负责;各县(区)督查室与各部门督查员向市政府督查室和本部门负责。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是落实承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制度。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应当对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认真把关,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工作协调制度。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由牵头单位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召集协办单位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各相关单位要以大局为重,局部利益、部门利益必须无条件服从全局利益,不得以各种借口延误工作。

  第十六条 报告请示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遇有自身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或需作出临时性重要决定,须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督办检查室进行报告或请示;各级督查部门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 督查调研制度。根据工作任务落实进展情况,开展督查调研,对重要督查调研,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及时向上级报告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成立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办检查室,具体负责政务督查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制订《双鸭山市政务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评比,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总评的方式,评出市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市政务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目标考核管理体系,抄送市目标考评办公室、市绩效考核办公室,为各县区及各部门综合考核提供参考,并作为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