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39:14   浏览:92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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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以下简称《十项措施》和《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以下简称《五条禁令》(国土资发[2004]11号)),结合国办印发的《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2004年度建设任务书》(国办秘函[2004]27号)的具体要求,要充分利用对外信息网站,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公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现代信息技术在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公开中的重要作用


利用信息技术方便、快捷、覆盖面广的特点,开展国土资源网上政务信息公开,是落实《十项措施》和《五条禁令》的具体实践与重要举措,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一项具体要求。通过信息网站,把国土资源管理的行政事务和主要措施向全社会公开,向社会提供网上申报、网上信访、网上举报的渠道,以增加管理工作的透明度,直接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进一步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做到便民、利民、为民,促进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把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审批等工作事项通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按照规定程序和控制时限进行办理,以进一步规范业务管理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促进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法行政。因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网上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网上政务信息公开。


二、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一、在网站上设立政务信息公开专栏,建立动态信息发布系统。按照《十项措施》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公告以下内容:


——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


——土地、矿产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及审批结果;


——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划定后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延续、变更、保留等信息;


——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结果;


——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


二、设立网上查询窗口,建立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除涉及保密以外的信息服务: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


——土地登记、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公益性地质调查及矿产勘查成果资料等信息。


三、在网站上建立信访接待和举报专栏,为社会提供网上反映情况和举报的渠道。


——建立网上信访接件专栏和信访信息管理系统,限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在网站上设立信访事项处理结果公告栏目,及时公开信访处理结果和回复意见;


——通过网上举报专栏,接受社会对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五条禁令》执行情况的监督,对经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探矿权项目、采矿权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对出现违法用地和违法采矿等情况进行举报。同时,限时处理电子举报信箱的举报案件,及时公开发布举报案件处理程序、依据和结果。


四、建立网上办事窗口和网上交易窗口,为社会提供网上信息提交与信息访问的渠道。


——在网站上设立办事窗口,建立网上业务受理信息服务系统,向社会提供网上报件、行政审批查询等服务;


——在网站上设立交易窗口,建立网上互动式的交易信息提供和查询系统,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供便捷、公开的交易渠道,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创造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国土资源网上政务信息公开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对网上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保证各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二、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外信息网站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强化信息网站的安全技术措施,提高网站性能和运行效率,开发相关信息服务系统。对于暂时没有建成对外政府网站的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把政务信息提交到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网站上进行统一发布。


三、各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要把网上政务信息公开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尽快研究确定需要网上公开的具体内容。《十项措施》中规定的内容要在网上公开。要加强对公开信息的审查认定,保证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四、建立网上政务信息公开与更新、网上意见处理与反馈的相关制度,把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形成网上信息及时更新与发布、网上意见及时处理与反馈的长效机制。同时,要建立网上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查制度与程序,保证信息公开的安全性。


五、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部将在今年三、四季度,通过互联网对各地的网上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部网站上公布检查结果,对于不按规定在网上公开有关信息,或不及时更新的进行通报。


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网上政务信息公开为契机,加强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和政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加快国土资源网络体系和统一的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建设,进一步开展电子政务建设的试点示范工作,加强信息化标准政策的制定与推广,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建设。



国土资源部

200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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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的产权人要求同住人腾房需要慎重对待

原告要求被告腾房,主要理由是取得了居住房屋的所有权,以所有权人身份要求被告腾房,从全案客观事实判断,双方之间的争议主要在于法律适用方面,裁判时即考虑国务院关于房改的政策,又考虑被告的基本人权保障,根据涉案房屋的权源,正确合理地做出裁判。被告一家人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是共同居住人,1997年9月被告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订立《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此协议第二条确定被告为被安置人;第三条第2项内容确定“过渡期至1999年9过渡期满后安置到一号楼2门501房”。被告以拆迁被安置人的身份居住,其中之一的居住人未成年,在居住房所在地的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定居住权应当得到保护。

2、前后两个拆迁政策对被安置人权利有不同规定:

原、被告共同居住期间,原告通过房改政策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原告能否依据自己是所有权人,就可以独自使用已购拆迁安置房,并主张被告腾让,从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查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靳起、盛蔚编写的《公房、房改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纠纷案例答疑》中明确,已购拆迁安置房的购买人不得独自使用,无权要求同住人搬离此房,已购公有住房属于特殊房屋,带有政策性、福利性和保障性功能,涉案房屋的来源不同于商品房和普通私房,所以,其产权的确定也有别于商品房和普通私房,通过来源最终确定使用权。
本案拆迁发生于1997年,根据旧版拆迁条例规定,拆迁必须兼顾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所以,虽然原告后来以成本价购买了诉争房屋,但这房屋中还有被告一家的安置利益,现原告要求独自享有排他使用权,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按照常理,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本案诉争的房屋属于拆迁安置的公有房屋,由于其来源特殊,其所有权的行使也不同于一般的私有房屋,虽然产权人写的是原告,但其中还有被告一家的居住使用权利,原告不能独自享有排他使用权。

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司法指导意见对此有明确规定,相关法院的司法判例针对公有住房人取得所有权后,要求同住人搬离的诉讼请求均未获法律支持。
被告人依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规定居住涉案房屋,并承担了装修、家具、电器等基本费用,十多年来被告一直维护管理此房居住至今。2002年公租房成本价房改时被告出资购买,被告居住状况未发生变化。

3、已购公有住房是国家关于公房管理的特殊制度,性质上是国家分配的一种福利。公正妥善的裁处房改房产权人与共居人之间的争议,必须以国务院房改配套政策为大前提,《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十八)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第3条、第4条规定,承租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实行限量,购房人购买承租公房按家庭人口计算。足见国务院及北京市政府规定,公有住房的销售对象是承租公房的整个家庭,并以家庭成员同意购买为前提,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不是承租方个人。公有住房的出售对象具有特定性,购房主体是城市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成员,带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公有住房的福利性决定的。原告机械地以“取得产权就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撵走非产权人”的思维是错误的,与国务院房改政府及保障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若干规定相背离。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悖,根据《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第28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规定可见,公有房屋居住权是特定的同住的权利,北京高院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居住权的答复)称:你庭关于刘士奎与刘鸿宇、刘景、王立红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如何使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以及我国公有住房租赁、拆迁、出售的相关政策,承租、购买公有住房是国家分配给职工的一种社会福利,此种福利的享有人不仅包括承租人,还包括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因此,在本案中,刘毅享有诉争房屋的居住权,王立红。刘鸿宇作为刘毅的配偶和子女与刘毅同住亦属该房屋的共居人,刘士奎无权要求刘毅等腾房。刘士奎在以成本价取得该房屋产权之后,本应有权向刘毅收取一定的房屋使用费,但由于刘士奎与刘毅并未就房屋使用费达成协议,且双方之间不属一般意义上的房主房客关系,故对刘士奎请求刘毅腾房和补付此前的房屋使用费的请求可不予支持。对于今后的房屋使用费,双方但是人应通过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另行解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请示的刘士奎与刘鸿宇、刘毅、王立红财产权属纠纷案的答复(2003年9月2日)。

4、从执法统一及未来执行可操作性出发,符合正义及现代法制精神,需要保障被告及未成年人的居住条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终字第04272号民事裁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讼争方房虽由谢考进承租,但谢会来、德荣丽作为谢考进的共居人,对讼争房享有居住权,现谢考进让谢会来、德荣丽搬离,对此共居人谢会来、德荣丽明确表示不同意,且二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并不具备腾房条件,故谢考进要求谢会来、德荣丽腾房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谢考进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谢考进不服,持原诉请求及理由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撤回上诉。
类案的客观事实表明,诉争房由公房转为产权房,原被告以较小的对价取得房屋产权,共同居住人不能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因此排斥被告及未成年女儿在房屋内的居住的权利。

基于维持公民基本居住之最低保障,确保被告谋生之需求等基本人权及豁免政策考量,原告不得要求被告搬离。

世界不同法域国家和地区,一般都明确规定“保障基本人权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豁免执行”(摘自最高院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观点),尽量将住房人的痛苦降到最低,不允许对不动产过度执行。
虽然被告诉求的居住权未得支持,但并不等于被告放弃居住权,不能因为居住权被驳回,这必然得出腾房的结论,居住权未得到支持与腾房主张之间,不是非黑即白的对立关系,司法诉讼是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以保障基本人权和平衡利益关系为目标。
所有权人对占有人提起物权保护之诉,占有人同时对所有权人提起占有保护抗辩,就会出现法律保护何方的问题,被告通过公房承租及拆迁安置获得的居住资格,属于善意占有应当优先得到保护,否则,无疑是肯定所有人可以用违背基本要权的方式取回所有物,显然与禁止私立原则不符合。占有与本权之间互不妨碍,各自独立,本权给占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占有人给本权人造成损害的,亦应当予以赔偿,最终应依据占有人与本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归属,法律在维护秩序和保护权利之间实现其价值目标的平衡(转载请注明出处)

张生贵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洪府发〔201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推进南昌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优惠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南昌建设全省金融商务区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推动我市现代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步伐,对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给予优惠,特制订以下优惠政策。

  一、入驻奖励

  1、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银行、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入驻, 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下, 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6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入驻,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市外引进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省级分公司(分行)入驻, 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对新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机构, 且人员在50人(含5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证券公司地区管理总部入驻, 且在本市所辖证券营业部有5家(含5家)以上,每家营业部人员在20人(含20人)、 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入驻,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入驻,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各类交易所入驻,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股权私募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入驻,基金规模1亿元(含1亿元)、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入驻,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6、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咨询公司等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入驻,在红谷滩纳税且年纳税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财税奖励

  7、对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从纳税年度起连续两年给予50%奖励。

  8、对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从纳税年度起连续两年给予50%奖励。

  9、对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咨询公司等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且在红谷滩纳税且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从纳税年度起连续两年给予50%奖励。

  三、项目建设奖励

  10、金融机构在全省金融商务区内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按金融保险小类评估,所需用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拍挂出让。

  11、金融机构在全省金融商务区新建办公大楼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

  12、在全省金融商务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按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购房补贴分五年平均到位,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13、在全省金融商务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6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以上且租期不低于3年(含3年)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且在当地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自租赁之日起3年每年按照每平方米20元/月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四、高管人员奖励

  14、对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内新购置住房的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

  15、对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五、其他政策

  16、由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在红谷滩新区内规划建设定向微利商品房,用于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正式工作人员就近居住。

  17、协助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以优惠价格获得大通量、高可靠性的互联网服务;协调中国电信等电信营运商向全省金融商务区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提供高可靠性专线连接;申请通信专线,将免收一次性安装费用,并享受专线月租费和通话费用的最优惠政策。

  18、人事、公安部门为全省金融商务区内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正式员工在办理调入和家属随迁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人事、外事、公安部门为全省金融商务区内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人员因公出入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六、附则

  19、本优惠政策适用时效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底。

  20、本优惠政策所指全省金融商务区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中央商务区,面积3.89平方公里。

  21、本优惠政策所指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各银行业和非银行业总部、地区总部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参照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执行。

  22、本优惠政策所指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23、本优惠政策与市政府原已经出台的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执行;且已经享受原优惠政策的,在兑现本政策时予以扣除。

  24、本优惠政策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红谷滩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制订具体操作细则。

  25、本优惠政策兑现统一由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归口负责,及时报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