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颁发《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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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颁发《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建委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颁发《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建委 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区、县计委、建委,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
为了保护现有耕地,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加快我市墙体材料革新步伐,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3)4号〕的精神,制定了北京市《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请认真
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加快墙体材料革新的步伐,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3〕4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要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促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翻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在目前情况下,除内、外墙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现浇、预制钢筋砼结构外,其它结构建筑工程,均由建设单位依照“通知”和本办法缴纳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
第四条:收缴的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作为市财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建设银行设“基金”专户。
第五条:建设单位所缴纳的“限制使用费”,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内。这项基金不得做为设计、施工取费和其它纳税的基数。
第六条:缴纳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计算:
工业生产性建筑按单项工程每平方米建筑缴纳六元;
民用建筑按单项工程每平方米建筑缴纳九元。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时交纳。
1.由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改办)委托规划部门设专人负责收缴。使用专用收款凭证(一式三联)。
2.规划部门凭建设单位的已收缴款凭证,办理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规划部门将每日收款全额送存建设银行设立的“基金”专户。
第八条:市财政局委托建设银行设立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基金”专户,作为专项“基金”收支核算总帐户。
建行经办行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缴、支出“基金”情况书面报告市节能墙改办。
第九条:对已缴纳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工程栋号,经变更设计,施工采用了新型墙体材料(除实心粘土砖外,均视为新型墙体材料),结构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持设计、施工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原专用已收款凭证,向市节能墙改办申报,经核实后,进行返还。
1.返还标准:按该工程已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数额,只外墙未使用者返还40%;只内墙未使用者返还50%;内、外墙均未使用实心粘土砖者返还90%。
2.依据返还数额,由市节能墙改办开具专用返还单,由建设银行“基金”专户支付、返还建设单位,作为降低工程投资。
第十条:“基金”的使用,实行有偿和无偿使用。除必须保证第九条规定的返还外,主要用于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科研、试验、制订规范、标准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奖励、重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补助及有关管理费用等。具体使用手续实行预算
方式管理。
1.由项目的主承办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对其中需要由“基金”支付的数额,向市节能墙改办提交书面申请(附项目文件一份)。
2.市节能墙改办经审核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3.市节能墙改办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和金额办理批准使用“基金”通知单。由建行经办行“基金”专户支付。
4.已批准使用“基金”的项目完成后,主承办单位要向市节能墙改办报告结果。
第十一条:市节能墙改办,设专职机构负责组织“基金”的收缴、存储、使用等综合管理工作。并向领导小组会议报告年度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本项“基金”是推进全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市财政局、审计局、建设银行要对“基金”的收缴、使用、返还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不按本规定缴纳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建筑工程和拒不执行市建委、首规委(90)京建材字第269号《关于在围墙建筑中禁用粘土实心砖的通知》的围墙工程,规划部门不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委不批开工证,银行不予拨(贷)建设工程款。擅自开
工者,市有关主管部门按违章施工处理。
对收缴、返还、使用管理工作中违犯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贪污受贿者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查处,触犯刑律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对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进行墙体材料革新、推广节能建筑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推广量大和具有重大意义的科研成果项目实行重奖。
有关奖励标准、奖励范围由市节能墙改办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能墙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随同(京政发〔1993〕4号)文一并实施。凡在1993年5月1日(含本日)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者(以规划部门发证日期为准),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1993年5月1日以前规划部门已正式发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不再缴纳。



199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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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批金融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批金融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保证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设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基本原则、条件及审批权限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在经济发展需要的地区,可以设立区域性银行,但不准设立地方银行;
(二)当前应积极发展和巩固城市信用社,不应简单将其合并成银行。待将来条件成熟后,可逐步设立城市合作银行;
(三)部门和大企业集团经批准可成立财务公司,只办理内部资金调剂或管理业务,不得对外经营存、贷款业务。产业不宜设立银行;
(四)对信托投资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件》、《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本通知有关修改条款掌握,合乎条件的可以批准其设立。
第二条 具体条件
(一)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
(二)拥有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三)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
(四)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五)新建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必须按经济区域设置。
关于自有资本金标准,现有专业银行因成立已久,其资本金数额均较高,对新建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精神,应适当降低。但金融机构是特殊企业,必须拥有比工商企业更为雄厚的资本金。因此,凡设立冠以“银行”名称的金融机构,其最低实收货币资本
金限额应按如下标准掌握:
1.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性银行,其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20亿元;
2.不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性银行,其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10亿元;
3.区域性银行的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8亿元;
4.合作银行的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5亿元;
5.上述银行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其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各该分支机构上级行的30%或50%;
6.上述银行如经营外汇业务,其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中30%应由等值的外汇现汇构成。
此外,总行决定,对《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的条款作如下修改:
1.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由5000万元改为1亿元;
2.省级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由1千万元改为5000万元;
3.地、市(包括县)级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金,由500万元改为2000万元;
4.上述公司如经营外汇业务,同时拥有的最低外汇现汇资本金分别由500万美元、20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改为1000万美元、500万美元和200万美元;
5.保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的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限额按信托投资公司标准执行;
6.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3000万元,经营外汇业务的,同时应有500万美元现汇的最低外汇资本金;
7.部门以大企业集团设立的财务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5000万元,经营外汇业务的,同时应有500万美元现汇的最低外汇资本金。
第三条 审批权限
(一)设立全国性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报人民银行总行核转国务院批准,设立其他冠以“银行”名称的金融机构,一律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核,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的审批权限,仍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融资租赁公司和部门及大企业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一律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核,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1987年2月5日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办经[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农业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将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考核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对象

  考核验收对象为农办经[2004]6号文件所确定的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果园村等150个首批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如果试点村采取村财村管方式,考核验收对象为试点村本身;如果试点村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村会计集中办公模式,考核验收对象不仅包括试点村,还包括其所在的乡(镇)。

  二、考核验收内容

  考核验收内容是农办经[2004]6号文件下发以来,即从2004年6月开始,到考核验收时为止,各试点村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工作的情况。具体验收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一)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情况。主要考核:是否为执行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培训等准备;是否按《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完成了调账前的准备工作、新旧会计科目结转工作和会计报表衔接编报工作;是否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

  (二)账务处理程序规范情况。主要考核:是否建立了财务工作流程规范;是否严格按照流程规范进行财务事项处理等。

  (三)民主管理机制建立情况。主要考核: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是否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建立了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的组成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民主理财小组是否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履行民主理财职责;是否实行了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方式等是否符合要求;对公开中群众提出的问题,是否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群众是否满意等。

  (四)财会人员培训上岗情况。主要考核:会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人员是否接受了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人员是否接受过农村土地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培训;会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上岗。

  (五)审计监督情况。主要考核:对财务公开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使用等,是否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审计;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时,是否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束后,是否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会计电算化情况。主要考核:是否实行了农村会计电算化;是否利用电算化软件进行财务公开等;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的地方,财会人员是否经过相关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农办经[2004]6号文件下发以来,试点村及其所在的县(市)、省(区、市)按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开展规范化建设的有关情况,包括按规定上报试点材料的情况,也将作为考核验收的内容。

  三、考核验收工作组织安排

  (一)组织方式

  考核验收工作委托试点村所在的省(区、市)统一组织。

  各省(区、市)经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本地区的试点村组织验收,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试点村的最后得分与排序。

  (二)时间安排

  对试点村的考核验收工作,主要安排在7-8月份进行。各省(区、市)要在8月底前把各试点村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考评表》和验收报告上报我部经管司、经管总站。

  我部将根据各省(区、市)的考核验收情况,以省为单位按试点村得分高低,从150个试点村中,确定100个村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村,发给相应的证书或牌匾。验收工作结束后,对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工作先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各地也要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考核验收要求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今年农村财务规范化工作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这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考核验收的经验,把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活动作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经常性措施开展下去,努力使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稳妥实施。要组织精干力量,选派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同志参加此次考核验收活动,并在考核开始前组织好验收人员的动员、学习和培训工作。考核验收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掌握,决不能敷衍了事,走过场。各地考核验收工作结束后,农业部将组织部分省市有关专业人员对各地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要通过这次考核验收活动,使广大农村经营管理干部及农村会计人员认识到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由点到面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为逐步实现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附件: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考评表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