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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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邢政[1998]10号 1998年5月5日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广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河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凡具有本行政区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够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办本办法分散按比例安排对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自谋职业、且有稳定收入的残疾人暂不作为安置对象。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负责总体规划和协调有关事项。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在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要设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市成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县成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同级劳动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的待业调查、能力评估就业登记、职业介绍、上岗前培训、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等业务。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岗位和工种的特点,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末在职承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半年以上的临时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达不到1人但超过0.5人的按1人安排;不足0.5人的可免于接收安排(含0.5人),但需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 凡未经批准,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向市和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按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其计算方法是: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单位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
  第七条 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任务的单位,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下年度拟录用残疾人数就业人数,填入《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报送所在地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八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查工作,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应缴款单位在接到通知20日内将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财政厅负责制的专用标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后,由财政专户储存。
  第九条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结算或决算报表,报当地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经审查批准后,可减、免、缓缴。
  不适合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特殊部门或单位,可不安置残疾人,但要按本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残疾人就业又拒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补缴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当事人或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优先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或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公开面向社会招工。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律以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手续为依据。各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和因公致残的干部、职工必须由市或县(市、区)残疾评定委员会评定。符合标准的,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手续,以此为准计算在1.5%的比例内。否则,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残疾人的自身特点,为其选择、调整适当的岗位和工种。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15%的比例上缴邢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统一纳入市财政管理。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补贴残疾职工上岗前培训费用;
  2、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5、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它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它用。保障金当年用不完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单设科目、专项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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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澳大利亚总理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新闻公报

澳大利亚 中国


关于澳大利亚总理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新闻公报


(签订日期1973年11月4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澳大利亚总理爱·高·惠特拉姆先生于一九七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至十一月四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陪同惠特拉姆先生访问的有:惠特拉姆夫人、财政部长弗兰克·克林先生、北方发展和北部地方部长雷克斯·帕特森博士、州议员托·伯恩斯先生,以及其他随行官员。
  惠特拉姆先生对他这次有机会重访中国并同中国领导人重叙旧谊感到高兴。惠特拉姆总理和夫人及随行人员在北京访问期间参观了工厂、人民公社,游览了名胜古迹,受到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热烈欢迎和友好接待。
  这次访问是澳大利亚政府领导人对中国的第一次正式访问,标志着两国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的阶段。
  毛泽东主席会见了惠特拉姆总理,并同他进行了友好的谈话。
  周恩来总理同惠特拉姆总理在友好的气氛中,就一系列国际问题和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问题进行了会谈。
  澳大利亚财政部长、北方发展和北部地方部长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交通部、燃化部、外贸部、农林部、国家计委的负责人分别进行了会晤,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了意见。
  双方一致认为,这些会谈和会晤对于增进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了解和友谊,对于中澳两国为国际局势的改进而继续作出努力,都是十分有益的。
  双方主张,国家不论大小,应该一律平等。各国人民有权维护本国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外来的侵略、干涉、控制和颠覆。
  双方认为,中澳两国位于亚洲-太平洋地区,对这一地区的局势发展都密切关注。双方一致表示,反对任何国家和国家集团在亚洲-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
  双方表示,尽管中澳两国社会制度不同,但是两国可以并且应当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展关系。这不仅有利于两国人民,也有利于改善国际关系。
  双方回顾了中澳关系的发展,并对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以来所取得的进展感到满意。
  双方高兴地看到,由于两国外贸部长互访的结果,两国缔结了一项贸易协定,并欢迎双方根据这项贸易协定成功地商定了关于中国在今后三年内向澳大利亚购买小麦的协定。双方一致认为,两国政府应研究进一步发展两国经济关系的实际可能性,并探索签订有关其他商品的长期协定的前景。
  双方指出,通过广州杂技团对澳大利亚的成功访问和互换留学生计划的制订,在文化交流方面已经作出了良好的开端。双方一致认为,中澳之间开展有计划的文化科学交流是可取的。为此目的,双方讨论了可以进行相互有益接触和交流的具体领域。双方协议,一九七四年两国的文化和科技方面的代表团将进行互访。
  双方就在澳大利亚的中国血统的澳公民和华侨在中国的亲属去澳问题达成了原则谅解。
  双方同意,两国外交部长将进行互相访问。访问时间于一九七四年另行商定。
  双方还同意积极安排两国官员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一步交换意见。
  双方满意地看到澳大利亚总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式访问,加强了两国之间的联系和两国人民的友谊。
  惠特拉姆总理对他、他的夫人以及随行人员在访问期间受到的十分亲切的欢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表示深切的感谢。

                          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四日

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1987年2月11日,卫生部、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卫生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开展各项卫生工作的物质基础,是保障人民健康,发展卫生事业的重要条件。为了有效地管理好固定资产,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持设备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证各项卫生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根据事业计划任务、技术条件和资金可能等情况,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对现有贵重仪器设备应进行重点管理,其他财产也要注意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及时维修保养,提高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防止损坏丢失,确保财产安全完好。
第四条 固定资产职能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树立为各项卫生业务技术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依靠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共同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及建筑物和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项价值在规定起点以上的设备装具。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精密仪器、医疗专用设备较多,价格较高的特点,固定资产划分标准规定为:
1.通用设备单价在50元以上,业务技术专用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
2.单价在2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设备,也属固定资产范围,按固定资产实行管理。
第六条 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八类:
1.房屋及建筑物: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施。如暖气、电梯、水塔、蓄水池等。
2.贵重仪器设备:指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各种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如直线加速器、CT、X光机、B超、扫描机、高级实验分析仪器等。
3.一般专用设备:指单价在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医疗器械、教学模具、实验仪器等。
4.家具:指单价在20元以上的各种桌、椅、凳、沙发、床、橱、柜等。
5.被服装具:指单价在20元以上的各种棉毛呢绒和人造纤维织品。如床垫、毛毯、被套等。
6.交通工具:指一切机动和非机动车、船。如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运输船等。
7.图书:指各种专业图书及重要杂志。
8.其他设备: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范围的固定资产。如锅炉、洗衣机、变压器、发电机、炊事机械、空调器、电扇、电视机、复印机、打字机、录相机、录音机、照相机、电子计算机、高级文体用品和消防设备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
第七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都要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归口计财、设备管理部门管理。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应分别设置相应的科、股。县以下单位如没有条件单独设立专管机构的,应归口总务部门管理,并指定人员专管或兼管这项工作。各使用单位也要相应有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 各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1.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督促检查指导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和评比活动。负责对所属单位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的计划、设计、采购、调拨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等审批工作。
2.卫生事业单位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的分配、保养、维修、明细帐核算、资料档案管理以及办理房屋调拨、出售、拆迁、报废等有关报批手续并组织实施。
3.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种设备的计划采购、验收、编号、调配、维修、明细帐核算、清查盘点、库房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以及办理调拨、变价、报损、报废等有关报批手续,并组织实施。
4.使用单位负责本科室房屋、设备的管理保养,登记帐卡,清理盘点和做好设备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等情况记录。遇有丢失、损坏或需要修理应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5.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总帐管理,参加固定资产清理、检查督促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领用
第九条 添置增加固定资产应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充分考虑工作需要与实际可能,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单位的任务、规模、卫生人员技术水平和技术条件来考虑,并按照事业计划、资金来源和有关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对进口大型医疗设备和精密仪器,事先要经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对安装条件、配套能力、资金来源、技术力量和利用率情况进行综合论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购买。有条件的,要由主管部门组织统一采购。凡属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要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团购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根据条件,试行有偿占用制度。
第十条 新建房屋,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建成验收后,应根据其决算价值及时记入固定资产帐目。
第十一条 购入、调入或加工自制设备,必须组织验收。由采购人员按财产类别填写“购入(调入)财产验收入库单”,并分别在发票和验收单上签章,连同实物送库房保管员验收。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还应会同申请购买的单位共同验收签章。验收必须认真及时,根据订货合同和发票内容验质验量。如发现型号规格不符,性能不良,数量短少,质量不符要求或残缺损坏,短少附件、资料等情况,应立即向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二条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编号、建帐、入库、分配等有关手续。财务和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和入库验收单,凭以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对国内外捐赠的固定资产,应由分配单位或接收单位合理作价;加工自制的仪器、设备,可比照国内外相同或相似类型的产品价格作价,无法比照的,可按其实际加工自制成本作价入帐。
第十三条 凡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另行登记,与本单位财产严格划分,避免互相混淆,并参照同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领用设备必须严格手续,应由使用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填写“财产物资出库单”一式三份,经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签章后,一联交保管员凭以发放设备,一联领用单位存查,一联交财务部门。管理部门发放时,应填写“设备领用卡片”一式二份,一份留管理部门凭以掌握财产分布情况,一份交使用单位管理,做到领发双方责任明确,手续完备。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按下列原则办理:
1.房屋及建筑物:由房产管理部门或总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合理分配使用,并按其结构、面积、价值和使用单位编号登记。
2.贵重仪器设备:领用单位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或专人使用)外,并应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养,交接手续以及使用情况登记等制度。要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负荷量,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人身安全。在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对外开放,以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凡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都要实行专管共用并建立设备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反映设备状态、使用情况,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3.一般专业设备:可根据使用单位具体业务情况,采取定额装备的办法。凡有损坏、报废,经审批单位批准后照数补充。各使用单位所领用的设备,如果业务变动有多余或不用时,应及时办理退库,不得积压或自行转拨给其他科室。
4.家具:根据统管与分管的原则进行“四定”,即定品名、定数量、定位置、定管理人。要求做到物各有帐,人各有责。
5.被服装具:医疗单位各业务科室对被服装具的领用、保管、换洗、报损、报废和退库应指定专人办理。对病人入院配备的被服装具要交待清楚,出院时应清点收回,如有损坏、短少,应照价赔偿。
6.交通工具:交通工具应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和调配。领用科室或使用人负有保养和保证安全的责任。使用机动车(船)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填写“车(船)使用登记表”,总务部门根据情况派车。车辆用毕后,驾驶员要及时将行驶里程、耗油量及车辆(船)完好情况作出记录,以便计算费用或收费。
7.图书:图书管理员对所管图书、杂志都应加盖图书公章,按类别进行编号登记,存放固定位置,设置图书目录和借书证,凭证借阅。管理人员对图书、杂志要经常清理、检查、催收,重要杂志、刊物年终应装订成册。
8.其他设备:管理办法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对各类财产、物资要经常清理检查,注意维修保养,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转让、拆迁、变价处理和报废。
第十七条 要认真选择管理人员,实行科学管理。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仅要懂得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规格、性能、用途,而且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技术装备的更新,还要了解国内外供需情况的信息。要加强管理人员和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改善管理人员业务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要健全帐、卡设置,实行三级管理。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财产类别设置二级科目进行金额核算。财产管理部门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明细分类帐,核算购入、发出、结存的数量和金额。按使用单位或个人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卡片,只记数量,不记金额。做到财会部门有帐,管理部门有帐有卡,使用单位有卡,有利于清查核对,互相制约。
第十九条 建立清查核对制度。财产物资的清查核对工作,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会同财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清理。每年最少要全面清查核对一次,在具体安排时,可采取一次性清理,也可以采取分期分批轮流清查核对的办法。清查工作要深入到各使用单位逐一盘点核对,发现余缺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批手续,待批准后调整帐卡,保证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
第二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凡属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器械,应按台(件),建立档案。设备档案应从基层做起,详细记载从设备安装之日起有关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移位变动及台时记录等运转日志,以便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掌握分析情况。
房屋及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及竣工图纸、电路和水、暖、气管道安装线路图纸以及房屋使用、维修、调拨变卖、拆迁等重要资料也应列入档案管理。
档案由有关管理部门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使用电子计算机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调出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出、变卖应有报告制度和审批手续,并相应冲减固定资产资金和固定资产帐。凡申请报损、报废财产物资,使用单位必须详细说明情况和报损、报废原因,提出书面申请,并应组织有关人员检查鉴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才能销帐,其残值收入和固定资产调出、变卖收入必须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二条 报损、报废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凡房屋的转让、变卖、拆迁、报损,单位无权处理,应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2.地、市级以上单位,单台(件)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损,应报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单台(件)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级以下单位报损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自定。
3.凡属自然损耗或自然灾害造成确需报废的其他固定资产,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考核评比及奖惩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纳入单位和科室的考核范围,定期检查评比。各类财产应分别规定使用年限,制定仪器设备利用率、完好率等项指标,作为考核衡量管理好坏的重要依据。对使用合理,注意保养,保证安全,提高使用效率,延长使用年限,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管理不善,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视其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赔偿或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自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