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23:16   浏览:9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9月3日 生效日期1993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教育、科学和体育领域的合作关系,特制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教育和科研机构之间的直接交流与合作,促进互派科学家、专家、教师和学生。

  第二条 缔约双方相互提供有关教育、科学和文化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出版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相互邀请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会议、学术讨论会、研讨会及其他类似学术会议。

  第四条 为促进了解对方国家的语言或文化,缔约双方将相互邀请参加在两国举办的语言、文学和文化暑期学习班。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交换文化、历史和地理方面的教育材料,以相互提供有关各自国家的准确、充足的信息。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并促进图书馆之间交换共同感兴趣的出版物。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交换有关在各自国家举办艺术活动、艺术节的信息,并鼓励参加这些活动。

  第八条 缔约双方将探讨在互惠的基础上交换美术和实用艺术展览的可能性。

  第九条 缔约双方在表演艺术方面将鼓励各自的代表参加在两国举办的音乐和其他文化活动并促进音乐家和其他艺术家互访。

  第十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在考古、博物馆和历史建筑遗产的保护、修复方面的合作,并交换上述各领域的出版物。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电台、电视台之间的直接交往,并促进交换节目。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体育和青年组织间开展合作,以促进互派代表团、组、教练员和专家,及交换体育和青年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和文件。

  第十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将制订为期2—3年的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计划,并具体商定本协定的财务条款。

  第十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爱沙尼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忠德            维里斯特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爱卫会芜湖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爱卫会芜湖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芜政办〔2005〕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2005年8月25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市爱卫会制定的《芜湖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芜湖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芜湖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OO五年八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爱国卫生运动,减少吸烟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会议厅(室);
  (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的售票厅、交通等候室及交通工具内;
  (三)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场所及室内体育比赛场馆;
  (四)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五)使用空调设备的商场(店);
  (六)医院候诊室、诊疗室、输液室、病房及疗养场所;
  (七)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供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场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指定一名负责人为单位禁烟责任人;
  (二)在禁止吸烟的场所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设有禁止吸烟的标志;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设吸烟器具;
  (五)负责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吸烟区(室)。
  第五条 本市开展“无吸烟单位”的申报、命名活动。
  “无吸烟单位”的称号由单位申请,经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初审,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验收合格后命名。
  命名后的“无吸烟单位”,因禁止吸烟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经查实的,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取消对其命名,并在媒体上通告。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公安、环保、工商、文化、教育、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 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