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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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8月27日 生效日期1981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综合体育场项目,继续实施体育场和运动员宿舍,所需当地费用改为在中、利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当地费用的管理办法等有关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体育馆建设暂缓进行。

  第二条 农业和水利项目,继续实施巴他维水稻项目,建设阶段所需费用(包括当地费用)在上述贷款项下支付。该项目的规模、施工方式、经营内容等具体事宜,将由中、利两国政府各自指定的机构另签合同。
  沙亚-杜珀稻谷农场、噶乌拉-汤珀水稻和蔬菜项目、珀丁水利工程的修复、稻谷良种站和蔬菜生产站可能性考察、圣约翰河等三条河谷局部河段地区种植水稻可能性纯技术考察以及弗亚、日勒镇和桔阿荣三个水利工程技术指导等项目不再进行。

  第三条 巴里克糖业项目,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0年九月三日和十二日的换文,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底结束技术合作;酒精车间和机修车间不再进行。

  第四条 撤销木器家具厂可能性考察和提供广播电台发射机项目。

  第五条 上述暂缓进行、不再进行和撤销的项目已发生的费用,按原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结算。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有关义务之日止。
  两国政府已签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与此相抵触者,以本议定书为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在蒙罗维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比里亚共和国         利比里亚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外交部部长
     刘  溥            加布里埃尔·巴克斯·马修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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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6月30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为开发区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档案是指开发区内各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开发区档案工作是开发区工作和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加强对开发区档案工作的管理,列入工作计划,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利用档案。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人,确定管理档案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建立健全开发区的档案工作。

开发区档案工作在开发区所在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必须建立总档案室,具备条件的应建立档案馆,保管开发区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开发区各区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室,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

第七条 开发区各单位档案部门应配备适应档案工作需要的专、兼职档案人员。

开发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有专业技术技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对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给予奖励。对造成档案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档案工作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建立健全开发区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3、负责开发区总档案室(或档案馆)的业务建设,并确定其接收档案的范围。

4、负责对全区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

第九条 开发区各单位应当将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立卷归档工作列入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并形成制度。

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保持有机联系,反映工作全过程。

第十条 开发区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制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 开发区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编制和档案验收制度。

开发区基础设施及进区项目建设,在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在编制和移交竣工档案方面的责任、费用以及移交范围、要求和时间。

第十二条 开发区各单位应于每年上半年完成上一年度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的立卷,并向档案室归档;基本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文件材料的组卷和向档案室归档工作。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开发区各单位档案部门原则上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并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和利用等制度。

第十四条 开发区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建设和配置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馆库房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逐步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十五条 开发区各单位档案部门要注重和加强档案信息的编研、咨询等开发利用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档案资料信息。

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应在5年内向开发区档案馆或总档案室移交;区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开发区档案馆或总档案室报送竣工档案。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城市报送开发区总体规划和与城市衔接的道路、地下管网图。

开发区撤销机构和部门的档案应向开发区档案馆或总档案室移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发区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30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为开发区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档案是指开发区内各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开发区档案工作是开发区工作和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加强对开发区档案工作的管理,列入工作计划,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利用档案。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人,确定管理档案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建立健全开发区的档案工作。

开发区档案工作在开发区所在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必须建立总档案室,具备条件的应建立档案馆,保管开发区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开发区各区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室,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

第七条 开发区各单位档案部门应配备适应档案工作需要的专、兼职档案人员。

开发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有专业技术技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对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给予奖励。对造成档案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档案工作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建立健全开发区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3、负责开发区总档案室(或档案馆)的业务建设,并确定其接收档案的范围。

4、负责对全区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

第九条 开发区各单位应当将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立卷归档工作列入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并形成制度。

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保持有机联系,反映工作全过程。

第十条 开发区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制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 开发区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编制和档案验收制度。

开发区基础设施及进区项目建设,在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在编制和移交竣工档案方面的责任、费用以及移交范围、要求和时间。

第十二条 开发区各单位应于每年上半年完成上一年度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的立卷,并向档案室归档;基本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文件材料的组卷和向档案室归档工作。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开发区各单位档案部门原则上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并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和利用等制度。

第十四条 开发区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建设和配置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馆库房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逐步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十五条 开发区各单位档案部门要注重和加强档案信息的编研、咨询等开发利用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档案资料信息。

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应在5年内向开发区档案馆或总档案室移交;区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开发区档案馆或总档案室报送竣工档案。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城市报送开发区总体规划和与城市衔接的道路、地下管网图。

开发区撤销机构和部门的档案应向开发区档案馆或总档案室移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发区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警察寻求审判工作新突破

张利英


  作为司法警察在我国法院系统,不仅担负着保障各级法院的安全,维护法庭审判工作的秩序,负责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押解,民事起诉状副本的送达及财产保全任务,还经常性地参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确保生效法律内容的实现,尤其在应付和解决各类突发事件中,法警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法警作为法院系统一直特殊的半军事化武装力量,其任重而道远,作用亦越来越大。
需围绕加强司法警察能力建设,而提出“五围绕 五突出”的工作目标,寻求服务审判工作新突破。

  一是围绕增强思想政治文化学习,突出政治主题教育,这是法警业务学习不可缺少的一环。法警工作所涉及的面是非常之广,通过政治文化的学习,能提高广大法警的政治文化水准。分析和辨别带有政治意义的大是大非的能力。以及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改造对意识形态及思维领域里的一些模糊概念,经常性地组织业务学习和相关法规的书集,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频发的司法警察条令、条例及警械器材使用的有关规定,是司法警察日常学习的重中之重,只有认真学习好这写法规,我们在工作中才能遇事不慌不忙,也能真正严格依法办事。

  二是围绕增强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突出抓业务技能训练。警务技能是司法警察队伍综合技能素质的反映,司法警察队伍个否在新形势条件下,具有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顺利完成各种警务活动任务尤其是在处理突出事件及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行为时,能否“手到病去”迅速平息事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达到这一目标,就要在坚持日常训练的同时,以阅警为契机,制定出严格的技能训练计划和科目,分阶段逐项展开训练,对新老警员分训施教,通过练就过硬本领,在执法手段上体现司法的权威性,在工作作风上体现准军事化队伍的特点。

  三是围绕增强警务保障水平,突出抓履行职能规范。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高度重视刑事审判保障工作。对民事、行政类案件在巡视矛盾计划案件庭前预告制度。强化迅速仅应和协作配合灵活机动地安排警力,切实加强维护稳定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机关的安全。

  四是围绕增强日常规范化管理,突出抓内务制度健全,人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治警的原则,认真落实“双重领导,编队管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各项措施。大胆创新司法警察工作的考核制度和警务工作保障制度,进一步细化法警大队二十四小时日常制
度。
  五是围绕增强理论业务水平,突出抓调研宣传信息。认真开展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理论调研和论文的撰写,并注重成果的转化与运用,用调研成果来指导和改进工作,提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力。
通过对司法警察进行严格的专业化学习和训练,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一定会取得显著的进步,加上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一定会更上一个层次,也必将越来越显示出其的突出性和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