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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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就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以下简称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即将开始,社会各方面十分关注,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依法治税,巩固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成果,进一步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和完善税制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应当看到,做好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广大纳税人的密切配合等诸多有利条件。同时,也要认识到,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有待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环境有待改善,征管基础工作有待夯实。面对这些困难和挑战,我们要高度重视,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化解不利因素,稳步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在巩固去年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将去年自行纳税申报的各项后续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对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精心组织、早做准备。要在完成首次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归集、整理和录入的基础上,将有关数据充实到个人收入档案,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扩大个人收入建档管理的覆盖面;根据首次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数据,分析归纳高收入个人的分布情况和特点,确定当地高收入人群集中的重点地区、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作为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工作重点;根据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和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所掌握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确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但没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个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选择部分有宣传和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在2007年11月底前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曝光,巩固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成果,推进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三、抓住两个重点,扎实做好基础工作
  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实践表明,实行全员全额管理和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这两项基础工作,是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关键。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做好这两项基础性工作,狠抓落实,推动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序进行。已经实现了全员全额管理的,要充分利用扣缴义务人的明细申报信息,提前筛选出应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员,做到有的放矢。尚未实现全员全额管理或此项工作进展缓慢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的要求,以信息化为手段,扩大全员全额管理范围。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863号)的要求,尽快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特别是应将该系统尽早应用到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数较多的单位。
  四、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认真总结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2号)精神,以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工作规程和保密制度等制度办法为基础,借鉴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在今年11月30日前制定出明年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应急预案、相关工作规程和保密制度等,形成一套完整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规程和制度,保障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稳步有序地进行。
  五、深入宣传和广泛提醒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申报
  开展广泛、持久、深入和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是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重要条件。各级地税机关应于今年10月上旬启动明年自行纳税申报宣传工作,根据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上下结合、内外结合,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
  宣传工作要分阶段进行,在不同的阶段确定不同的宣传内容和宣传重点。在申报期到来之前,广泛宣传、普及个人所得税法和自行纳税申报基础知识,使广大纳税人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自行纳税申报要求以及自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方式;提醒纳税人及时获取、妥善保存各种收入凭据和纳税凭证;同时,要结合典型案例曝光,形成普遍教育和良好的自行纳税申报环境。从今年12月份起到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要将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政策和程序继续编印宣传手册和例解,广为发放;要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站、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广告屏、扣缴义务人等渠道发布公益广告、自行纳税申报提示、如何获取宣传手册等信息。
  宣传要区分对象,掌握策略,要将各种宣传方式和手段形成合力。对高收入者集中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重点宣传,宣传的重点是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年所得计算口径及方法、填报纳税申报表方法、自行纳税申报程序以及如何取得收入和纳税凭据等。对广大纳税人,要反复提醒,广泛告知。要密切关注税务总局网站和中央有关媒体,保证各地宣传和税务总局宣传相结合,形成合力;既要正面引导、提醒,也要加强违法责任和后果的宣传;既要持之以恒地保证面上的宣传,又要有针对性地集中宣传。
  要做好内部人员的培训,保证宣传内容准确。各级地税机关应继续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和税收管理员的个人所得税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保证对外宣传和解答问题的准确性。
  六、进一步完善措施,优化纳税服务
  各级地税机关要发扬首次自行纳税申报的优质服务作风,继续坚持“以微笑换成效,以工作换合作,以诚意换满意,以主动换互动,以耐心换真心”,不断完善措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设立专门咨询台、上门宣传辅导、召开政策宣讲会等要继续保留并加以完善;提供绿色申报通道、登门集中办理申报、提供网上申报、邮寄申报、委托申报等服务方式要继续坚持并加以完善。此外,要完善相应的保密措施,通过制定有关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制度或保密办法,切实保护好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中与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的信息,打消纳税人的顾虑,注意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要通过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消除纳税人对政策不理解的抱怨,解决纳税人对政策不熟悉的困惑,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的意识,为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营造良好环境。
  七、建立定期反馈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制度
  各省地税局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与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的沟通联系工作。在2008年1月份上报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的收入分析材料中,要专题报告本地区自行纳税申报相关准备工作开展情况。2008年申报期期间,每周五上午12时前报送《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发生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向媒体公布自行纳税申报人数之前,要与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进行联系,把握宣传时机和策略;申报期结束后,2008年4月3日11时前报送最终申报数据。在申报期内,税务总局将继续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自行纳税申报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报送数据和情况通报制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目标考核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将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作为2007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抓早抓紧抓实。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要成为长期的统一协调组织,办公室、税政、征管、信息中心、稽查、计统等各个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开展各项工作。要与有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长期合作。对新闻宣传部门,要及早协调沟通,设计好宣传方案,分阶段地实施宣传规划;对邮政等部门,要与其配合完善邮寄申报方式,降低邮寄申报成本。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确定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任务和目标:一是2006年度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二是税务机关个人收入档案中锁定的当地高收入人群集中的重点地区、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三是本地区今年宏观经济形势、居民可支配收入、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情况、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等分析、评估情况。工作任务和目标要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实行目标管理,纳入绩效考核,落实工作责任,确保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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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

(公通字〔2000〕1号2000年1月3日)

为规范射击运动枪支管理,保障射击体育竞技运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按照严格控制、保证需要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射击运动枪支的配置单位
(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1.国家射击训练基地、二线人才培训基地;
2.省级射击训练基地、二线人才培训基地;
3.地市级、县级射击训练单位;
4.行业体协所属射击训练单位;
5.其他射击训练单位。
(二)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批准的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射击训练单位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射击运动枪支的配置晶种
(一)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
(二)5.6MM小口径运动手枪
(三)7.62-9.65MM大口径手枪
(四)4.5BEM气步枪
(五)4.5lUM气手枪
(六)12#运动猎枪
三、射击运动枪支的配置数量
(一)根据射击竞技体育运动项目的特点和射击运动单位的实际需耍,按标准配置,并可按开展射击运动的项目数储备一定数量的机动枪支,用于射击训练、比赛中损坏枪支的更换以及满足运动员参加射击集训的需要。
(二)对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设施齐备,有条 件开展小口径和飞碟射击项目的县级射击运动单位,经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验收合格,由国家体育总局报公安部批准后,可按地(市)级射击训练单位配置标准执行,其他射击竞技运动单位配置标准按县级射击竞技运动单位配置标准执行。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射击竞技运动单位的射击运动枪支配置按此办法执行。
(四)本配置标准规定的均为最高限额。

卫生部关于调整公费出国留学管理工作分工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公费出国留学管理工作分工的通知
卫生部


为加强管理,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卫生部决定对各类公费出国留学管理工作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公费(指国家教委、国务院引进办渠道派出)出国留学工作,由科技司归口管理。
二、部门公费(指卫生部渠道派出)出国留学工作由科技司、外事司归口管理。原成批派遣(指世界卫生组织、世川医学奖学金渠道等)的出国留学管理工作程序不变;部机关干部通过部门公费出国进修学习,由科技司、外事司分配名额至人事司,由人事司向各司局下达选拔计划;部
内业务司局自己建立渠道派出的出国进修人员,考虑工作的连续性和实际情况,仍由业务司局报外事司、人事司审批,出国任务批件抄送科技司。
三、单位公费(指部属各单位渠道派出)半年(含半年)以上出国留学人员归口科技司审批,半年以下者由外事司审批。
四、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的审批工作,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报下达出国任务批件部门审批。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的管理工作,由外事司、科技司共同负责。
六、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发挥作用的工作,由科技司负责,外事司等有关司局配合。
七、出国留学人员的政治审查,仍按原工作程序办理。
八、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在京部属单位不再代部审批出国任务批件。
九、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行。由科技司负责代部审批的上述部分出国任务批件,使用“卫外出字”文号下达。



199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