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城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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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宣城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宣政办〔2005〕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宣城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宣城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强化监管责任,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
食品药品监管、农委、水产、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工商、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措施,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市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过错责任调查,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不及时受理和调查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应当追究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的违法行为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三)在填报、汇总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材料工作中,瞒报、迟报、谎报的,发生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或者瞒报、谎报的;
(四)依据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应当追究监管责任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追究食品安全责任的。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形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形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为一般责任、严重责任和特别严重责任。具体责任由有关部门会同政府人事、监察等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根据行政过错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清责任,按本办法规定分别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主动、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行政过错显著轻微的;
(三)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三)干扰、阻碍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的;
(四)故意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
(五)拒不执行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六)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时限、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对各级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
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检举、控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及时反馈给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审。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监察机关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有关程序、时限、申请复核等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宣城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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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盐政发[2005]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六日
盐城市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安全检查责任,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类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从事安全生产有关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整改存在问题。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检查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并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的责任制度;
(二)组织开展并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三)组织、落实本单位各类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四)及时、如实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
(五)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对安全检查负分管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大检查;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范围内安全检查负领导责任,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工作;各职能科室、部门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检查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政府和部门的部署要求,在重大活动及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根据季节特点组织开展防高温、防严寒、防汛、防台风安全大检查。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突出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等重点部位和主要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发动和组织职工进行事故隐患的排查和举报,对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第三章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检查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定期组织、部署、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组织、落实及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政府书面报告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
(三)组织有关部门在重大活动及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根据季节特点组织开展防高温、防严寒、防汛、防台风安全大检查;
(四)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重大问题,每年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责令责任人落实措施、限期整改,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及时部署、协调和解决历史遗留的、公益性的、职责不明的等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的有关工作;
(五)实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制度,设立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和整改专项资金。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正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领导应定期组织并参加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和协调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和督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和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二)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组织对有关重点行业和单位进行抽查;
(三)负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总结、统计、汇总和分析,及时总结推广安全大检查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找出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落实针对性措施;
(四)受同级政府委托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督查工作。
第四章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职责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对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工作,检查情况向同级政府及安委会汇报,并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督查。
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查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化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职业危害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及使用运输环节、剧毒品、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消防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输企业、内河水上交通、民航、公路设施、高速公路施工等安全监督检查。
盐城国家海事局负责海上运输等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拆除、市政道路施工和设施、燃气、天然气、公交等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经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等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文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商场、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等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危房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洋渔业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防静电等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设施、水利施工等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牌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电力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线路、电力设施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各级宗教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场所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集团公司和省属驻盐单位依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能,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单位、社区等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为把安全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放在检查上、放在隐患整改上,市成立24个安全检查专业团,正常开展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安全大检查工作。
(一)消防专业团:由市消防支队负责,市直检查,抽查县(市、区);
(二)道路交通专业团:由市交警支队负责,全市检查;
(三)交通运输专业团:由市交通局负责,全市检查;
(四)危化品专业团:由市安监局负责,市直检查,抽查县(市、区);
(五)户外广告牌专业团:由市城管局负责,市直检查;
(六)水上专业团:由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全市检查;
(七)民爆器材及烟花爆竹专业团: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负责,市直检查,抽查县(市、区);
(八)煤矿专业团:由市新光集团负责,检查利国、刘东、昭阳三个煤矿;
(九)建筑专业团:由市建设局负责,市直检查;
(十)燃气、天然气、公交专业团:由市建设局负责,市直检查;
(十一)电力专业团:由盐城供电公司负责,市直检查,抽查县(市、区);
(十二)石油专业团:由盐城石油分公司负责,市直检查;
(十三)文化、娱乐场所专业团:由市文化局负责,市直检查;
(十四)市场专业团:由盐城工商局负责,市直检查;
(十五)化工专业团:由市化建改发办负责,市直检查;
(十六)纺织专业团:由市轻纺改发办负责,市直检查;
(十七)商场专业团:由市商贸改发办负责,市直检查;
(十八)机械专业团:由市机电改发办负责,市直检查;
(十九)学校专业团:由市教育局负责,市直检查;
(二十)医院专业团:由市卫生局负责,市直检查;
(二十一)粮食专业团:由市粮食局负责,市直检查,抽查县(市、区);
(二十二)电信专业团:由盐城电信分公司负责,市直检查;
(二十三)海洋渔业专业团:由市海洋渔业局负责,全市检查;
(二十四)特种设备专业团:由盐城质监局负责,市直检查,抽查县(市、区)。
第三十四条成立5个综合分团,分别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经贸委和市总工会负责,督查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落实情况。
第五章 安全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查以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作业场所作为重点检查对象。要重点抓好危化品(含剧毒品)、烟花爆竹、煤矿、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燃气(含天然气)、建筑、危房险桥、特种设备、高压输电线路及设施、公众聚集场所及易燃易爆部位防火等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行业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十六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责任制以及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情况;
(三)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
(四)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五)厂房、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工艺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的情况;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持证上岗情况;新职工、转换工作岗位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以及申报、登记的情况;
(九)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十)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情况;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及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安全检查活动的具体要求,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检查重点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未认真履行本规定的各项职责,给予通报批评;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或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安全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以致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今年是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国际国内经济深度调整和深刻变化,迫切要求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破除制约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推动科学发展。结合当前改革发展形势,现就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改革,着力增强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胜利和“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
  (二)总体要求。把保持经济增长与调整经济结构结合起来,着力完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把完善政府调控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结合起来,着力激发经济发展内在动力与活力;把推进社会建设与创新公共服务体制结合起来,着力健全改善民生的保障机制;把提高经济效益与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着力形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体制机制;把加快国内发展与提升开放水平结合起来,着力形成国际合作与竞争新优势。
  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一)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消除制约民间投资的制度性障碍,支持民间资本投向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有效激发市场投资活力。(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推动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适当退出,切实把国有资本投资重点放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场空间。(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继续完善对小企业的支持政策,健全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展支持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创新试点,研究制订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财政部负责)
  三、深化国有企业和垄断性行业改革
  (一)以推进广电和电信业务双向进入为重点,制订三网融合试点方案并开展试点,探索建立保障三网融合规范有序开展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等负责)
  (二)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完成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出台输配电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研究制订农电体制改革方案并开展试点。(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电监会、水利部、财政部、能源局负责)
  (三)推进盐业管理体制改革,出台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及相关配套措施,推动形成新型食盐供给体制和盐业管理体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四)加快推进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母公司层面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强化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等基础性制度建设。(国资委牵头)
  四、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一)出台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的实施办法,简化电价分类结构,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制度,健全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和费用分摊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继续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负责)
  (二)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推进农业节水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财政部负责)
  (三)全面推行城市污水、垃圾及医疗废物等处理收费制度,研究建立危险废物处理保证金制度,制订出台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并扩大试点范围,完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一)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二)全面编制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快形成覆盖政府所有收支、完整统一、有机衔接的公共预算体系。推进预算公开透明,健全监督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财政风险防控机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和收入管理制度。完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和使用管理制度。(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负责)
  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一)借鉴国际监管标准的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强化资本和流动性要求,确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国际合作机制。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监管机制。探索规范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外汇局负责)
  (二)修订出台《贷款通则》,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加快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尽快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条例。(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
  (三)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建设,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管理机制。健全创业板市场相关制度,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财政部负责)
  (四)深化金融机构改革,加快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开展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试点,深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改革。(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负责)
  (五)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研究制订偏远山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等办法,研究制订农村抵押担保条例,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在支持“三农”中的作用。(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负责)
  七、协调推进城乡改革
  (一)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条例,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出规范农村土地整治的指导意见。修订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目录,深化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牵头)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做好新形势下农村改革试验工作。制订出台进一步加快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国有农场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融合。制订出台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思路,进一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推进农村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农业部、林业局、水利部、交通运输部等负责)
  八、深化民生保障体制改革
  (一)研究调整和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比重的思路,提出改革的目标、重点和措施。积极稳妥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推进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支付保障制度建设,改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行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完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分配和监管制度。(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等负责)
  (二)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研究解决城镇集体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及城市无收入老年居民养老保险问题,继续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配套政策并扩大试点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
  (三)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加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推进城市和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综合性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深化社会领域改革
  (一)出台并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为重点,推进人才培养体制、考试招生制度、现代学校制度和办学体制等改革,并启动相关试点工作。(教育部牵头)
  (二)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扎实做好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五项重点改革。(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推进非时政类报刊改革,制订出台公益性新闻出版单位改革意见,基本完成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经营性出版社转制任务。(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四)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创新举国体制,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科技部牵头)
  十、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
  (一)研究制订关于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指导意见,促进对外贸易协调可持续发展。(商务部牵头)
  (二)研究修订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资审批程序,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制订出台境外投资条例,加快完善境外投资促进政策和服务体系。(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法制办负责)
  十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制订出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逐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为全面启动改革创造条件、积累经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出台政府投资条例,加快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制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和代建制管理办法,建立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制度。(发展改革委、法制办负责)
  (三)研究推进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研究提出深化政府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意见。(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管局负责)
  十二、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等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开放水平、统筹城乡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战略任务深化改革,率先突破,形成有推广价值的改革经验。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改革试点工作,将专项改革试点放到试验区先行先试。支持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改革试点。(发展改革委牵头)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改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确保2010年经济体制改革各项重点工作取得实质性突破,国务院已经确定的其他改革任务也要稳步推进。牵头负责部门要积极推动并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制订改革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时限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年度改革任务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部门间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项改革进展和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在做好年度改革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分析国内外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从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重大体制性问题入手,研究提出中长期改革总体思路,科学编制“十二五”时期重点领域改革规划,进一步提高统筹推进改革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