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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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以客房或床位出租形式专营或兼营境内、境外旅客住宿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均须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旅馆开业的治安管理方面的审核;
(二)指导并监督旅馆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协助旅馆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治安、消防等业务知识培训;
(四)保障旅馆合法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开业条件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旅馆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一)旅馆拥有客房总面积须在三十平方米以上,每一客房内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二点六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六平方米,但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的旅馆不得设置双层床位。
(二)旅馆须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与其他部分须分门进出;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他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施;出入口通道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三)旅馆的总体布局须符合其他安全防范要求。拥有三百间以上客房接待境外人员住宿的旅馆,须在旅馆的大厅、电梯等公共区域安装电视监控设施。
(四)旅馆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和其他消防防火规范的要求。
(五)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并须符合人防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旅馆须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并视规模大小和在职职工人数,按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消防保卫人员,并在职工中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治安、消防保卫人员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办旅馆,必须在开业(含试营业)二个月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手续,其中新建、改建或扩建接待境外人员住宿的旅馆的,应事先征得市公安局、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同意。
第七条 旅馆申请办理许可证手续时,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标明客房号的建筑平面图以及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经营旅馆业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中级以上管理人员名册;经营旅馆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须提交从业人员名
册。
第八条 公安机关须在接到办理许可证的申请次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公安机关可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改进意见;改进后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许可证。
未取得开办旅馆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开办旅馆。
第九条 旅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在三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或办理注销许可证手续。
经营旅馆业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重新登记时,须征求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四章 旅馆治安管理
第十条 旅客住宿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填写旅客住宿登记单。
旅馆工作人员须查验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除双方均为境外人员外,对以夫妻关系包房住宿的,并应查验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旅馆须将当日旅客住宿状况及时登录到《旅客住宿登记簿》上。经营旅馆业的个体工商户须将《旅馆住宿登记簿》于当日二十三时前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验;接待境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旅客住宿登记单报送市公安机关。
旅客住宿登记单须保存一年,《旅客住宿登记簿》须保存五年。
第十二条 经营旅馆业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须专设行李物品寄存室及贵重物品保管柜,经营旅馆业的个体工商户须配置存放贵重物品的保管柜,并严格执行存取及交接保管手续。
第十三条 除接待境外人员住宿的旅馆外,对进入旅馆的旅客,旅馆门卫须查验其《住宿证》。
旅馆应建立访客登记制度。对进入旅馆客房的会客者,均应要求其填写《访客登记单》,查验证件,并征得住宿旅客本人同意。旅客在客房内会客不得超过当日二十三时。
第十四条 旅馆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有专人巡查。巡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第十五条 对旅客遗留的物品,旅馆须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设法归还原主。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应上缴所在地公安机关。
旅客遗留的淫秽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旅馆工作人员须立即上缴旅馆保卫部门,由旅馆保卫部门加封后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协查单,旅馆须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及时传阅、核查。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行迹可疑人员、可疑物品、违法犯罪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协查的对象,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应采取控制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七条 禁止旅客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旅客因公携带的枪支弹药,一律交旅馆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军事部门代为保存。
第十八条 禁止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宿暗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和流氓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旅馆内,旅客不得酗酒滋事、私自留客住宿或转让床位。
第十九条 旅馆的每间客房内均应张贴或放置市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旅客住宿规定》或《宾馆饭店旅客须知》。
第二十条 在旅馆内进行招聘人员、时装表演、文艺演出或有三百人以上参加的大型展览、展销等社会活动的,旅馆须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件,报请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次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除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开设的旅馆外,旅馆开设的对外营业的酒菜馆、咖啡厅、酒吧、舞厅、音乐茶座、体育活动室、游泳池、桑拿浴室等公共场所,应执行本细则和《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人员在旅馆执行公务时,须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旅馆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旅馆工作人员、旅客应协助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和查破各类案件,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工商登记擅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旅馆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有关人员。
旅客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酌情给予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在旅馆已经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还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该旅馆停业整顿,经二次停业整顿不加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并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旅馆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已开业的旅馆凡不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须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改进。一时难以改进的,公安机关可责令其制订计划,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199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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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传[1996]第60号

1996年8月29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我行统一组织印制了新版票据凭证,并于今年8月1日正式启用,为规范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的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票行签发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时,必须填明代理付款行名称,持票人应向填明的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出票行签发转帐银行汇票时,一律不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应向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各行对待票人的提示付款要积极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受理跨系统的转帐银行汇票,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代理付款行审核付款。代理付款行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二、持票人持未经背书转让的银行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无论系统内还是跨系统的银行汇票,均应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填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和发证机关。

三、持票人转让银行汇票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即在“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填明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填明被背书人名称。继续转让的其背书必须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的持票人到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填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和发证机关。银行接到持票人提交的经过背书转让的银行汇票时,要审核背书是否连续和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无误后才能办理付款或向代理付款行提出交换。

四、出票银行不得为单位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对单位持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提取现金的,代理付款行只能为其办理转帐。对经过背书转让的现金银行汇票,无论是提取现金还是转帐,各行均不予受理。

五、持票人向其开户银行提交用于转帐的支票,应在支票背面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即由持票人在“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填明“委托收款”字样和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填明开户银行名称。出票人持用于转帐的支票向开户行提示付款的,不需作成委托收款背书。持票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出票人开户银行揭示付款的,不需作成委托收款背书,但须在“收款人签章”处签章。

请各单位接本文后,速转知辖内各分支机构,并向客户做好宣传工作。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8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建设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8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建设的通知

办市函〔201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和网站启用以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逐步规范举报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在预防和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举报监督基础建设,健全举报监督机制,规范举报办理工作,构建完善以12318为标志的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综合执法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后,文化市场监管领域和范围进一步扩大,监管对象大幅度增加,监管形势和任务更加艰巨。加强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建设,完善举报监督工作机制,有利于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监督的积极性;有利于及时发现、提前预防和有效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打击和威慑非法经营分子;有利于规范综合执法工作,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各级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举报监督工作,切实加强举报监督体系建设,使其成为面向群众、强化监督、创新管理、规范行为的有效手段。
  二、切实加强文化市场举报监督基础建设
  逐步建立以12318为标志,以举报电话、网站及短信平台为基础的多渠道、立体化举报监督平台。一是加强12318举报电话建设。尚未开通12318举报电话的地区,要尽快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设置12318公益服务号码,专门接听举报投诉电话;已经开通的地区,要配备具备来电显示、自动应答、传真、语音录制等功能的电话机及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等设备,并于2013年6月底之前实现自动转接至县(区)级执法部门。二是加强12318举报网站(www.12318.gov.cn)建设。文化部将举报网站和处理系统纳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统一开发、统一应用,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步实现网络举报的统一接收、自动转发、实时查询和处理反馈;制定发布《文化市场举报指南》,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有效举报投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三是加强12318短信平台建设。开展短信调查,增强短信互动,对突发重大事件进行应急指挥。
  三、继续完善文化市场举报监督工作机制
  完善以培训考核、抽查督办、统计分析、表扬奖励等措施为重点内容的举报监督工作机制。一是要把举报培训纳入综合执法培训规划,定期对举报办理人员进行业务知识、法律法规、思想政治和文明礼仪等方面的培训;二是不定期检查通报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和网站运行情况,并将其作为考评年度综合执法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三是对未按照要求办理的举报进行督办,及时跟踪了解、督促检查举报办理情况;四是定期对举报投诉进行统计分析,每半年编写举报分析报告,分析市场动态,有针对性地调整执法工作重心,确定阶段性监管任务,加大对重点地区、突出问题的督促检查力度;五是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设立专门举报奖励经费,细化举报奖励标准,对提供重大举报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四、全面规范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
  一是要保持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工作时间内安排专人接听,非工作时间安排专人值班或者通过电话录音、自动应答、传真等方式接收举报信息;二是要细化举报办理流程,落实举报办理责任,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文化市场举报的接收、初审、受理、核查、督办、回复、统计分析及存档等工作,切实做到专门接收、专人负责;三是要规范举报办理程序,各个环节的举报办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均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完成举报办理工作,真正做到有报必查、有报必复,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四是接听文化市场举报电话或者接待举报人来访时,应当热情主动、文明礼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用语,不得言语粗暴、态度恶劣;五是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对人为造成泄密、失密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宣传工作
  一是要定期在当地电视台、电台或者报刊杂志等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站、举报邮箱和通信地址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要加大12318标志宣传使用力度,要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显著位置喷涂12318号码,督促检查各类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在其显著位置悬挂12318举报电话、网站标识,使其为社会公众周知;三是要定期开展文化市场法制宣传活动,组织经营业主及义务监督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充分发动社会力量监督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使其成为文化市场监管的重要力量。
  各省(区、市)执法部门要将加强举报监督体系建设作为构建统一高效的文化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特别是要加大对辖区内12318举报电话、网站运行情况的抽查检查力度。每半年的举报分析报告请分别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之前报送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传真:010-59881010,邮箱:whzf@163.com)。文化部也将结合交叉执法、暗访抽查等活动,对各地举报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