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55:08   浏览:8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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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烟政办发〔2003〕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四日


烟台市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外贸出口,增强我市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加强对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退税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筹措,用于因出口退税指标不足而滞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的资金。
第三条 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有效使用、重点使用、配比使用、安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出口退税专项资金属无息借款,由市财政局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封闭运行,商业银行负责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和回收。
第五条 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和外经贸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六条 出口退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年出口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
(二)出口500万美元以上,且加工贸易占出口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出口500万美元以上,且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占出口总额比重30%以上的企业。
第七条 企业申请出口退税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市国税局出具的出口企业应退未退税款情况证明原件(见附件3);
(三)企业出口退税专项资金借款专户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 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烟台市外经贸扶持政策联合审批办公室负责。出口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后,即可向烟台市外经贸扶持政策联合审批办公室申请出口退税专项资金。联合审批办公室每月下旬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见附件2),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和外经贸局联合审定,并于次月上旬将已审定的汇总表通知借款银行和出口企业,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与出口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出口退税专项资金划转企业借款专户。
第九条 根据市国税局提供的出口退税应退未退税款情况,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按照出口退税应退税款的先后时间确定出口退税专项资金使用顺序,重点安排应退未退税款一年以上的。
第十条 市国税局在退税资金到位后,将出口退税分配表抄送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和借款银行,并负责通过国库将退税款项划入企业出口退税专项资金借款专户。
借款银行要加强对企业出口退税专户资金的管理,及时将企业已退税款划转财政专户,如因管理不善造成退税款流失,银行须负全部责任,同时银行每月要将出口企业借还专项资金情况报市财政局。
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要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出口退税专项资金借款专户,按时还款,企业如不及时还款,从退税资金到位之日起,按月收取6.3‰的滞纳金,并取消该企业使用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的权利。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相应设立出口退税专项资金。按照配比使用原则,对县市区出口企业所用专项资金,龙口市、蓬莱市、招远市、莱州市、莱阳市、烟台开发区承担30%,其它县市区承担20%。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出口退税专项资金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的效应。
第十三条 出口退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挪用。如有违犯,根据情节轻重,将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烟台市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申请表
     2.烟台市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
     3.出口货物应退未退税款情况证明

附件 1



烟台市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申请表



企业全称


出口退税专项资金


帐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今年本公司出口 万美元, 年 月至 月,应退未退税款 万元,本次申请出口退税专项资金 万元。

附送以下证明材料:

1.出口企业应退未退税款情况证明原件

2.出口退税专项资金还款专户证明复印件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 章)

各部门意见: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外经贸局:

(公 章)



附件 2

烟台市出口退税专项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单 位 全 称
税款所属
应退未退
申请专项

资金金额
专项资金

专户银行
专项资金

专户帐号

合 计


























































附件3

出口货物应退未退税款情况证明
(申请出口退税专项资金专用)

编号:烟台市国税局[2003] 号

企业(公司):
兹证明你企业(公司)向我局申报出口货物应退款 仟
佰 拾 万元,经审核,此次单证及电子信息有效,符合办理退税的应退税款为 仟 佰 拾 万元。我局退税时将把退税款项全额划入你企业(公司)在 银行开立的出口退税专项资金专用帐户,帐号为 。
特此证明。

烟台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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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工作条例(试行)

文化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工作条例(试行)

1986年5月29日,文化部

一、总 则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的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机构。
第二条 文物考古研究所承担领导部门下达的有关文物的调查、保护、发掘、研究和宣传工作。对地、市、县的文物工作进行业务辅导。
第三条 文物考古研究所必须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令、条例和规程。

二、文物调查
第四条 要有计划地开展区域性普查和专题性调查,积极推动各地(市)、县(市)的文物调查工作。
第五条 逐步掌握古代文化遗存的分布、价值和保存现状等,负责编制和增订文物分布图、登记表及有关资料。

三、文物保护
第六条 向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资料,协助制订保护规划和落实保护措施。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审定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 协助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古建筑保护的规定,做好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石窟寺等的保养、修缮和技术审查指导工作。
第八条 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调查和研究,为在城市规划中保护好文物提供科学依据。
第九条 协助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和调查处理文物破坏事件。

四、考古发掘
第十条 考古发掘工作要以配合国家经济建设为主。对于为解决学术问题而进行的主动发掘要严格控制。要及时进行各类抢救性发掘。
第十一条 加强对考古发掘工地的领导,严格执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确保田野发掘工作符合科学要求。
第十二条 发掘结束后,及时向上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发掘情况和保护意见。及时组织力量整理发掘资料,编写发掘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文物调查、考古发掘、古建筑维修的原始资料(包括文字记录、图纸、照片、拓片、录相、电影胶片等)、实物标本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档案等,要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管。
加强图书资料管理和国内外文物考古情报的收集、编译工作。
第十四条 田野发掘出土的文物标本在编写完发掘报告后,除留下必要的科研资料外,应及时造册移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
第十五条 一切记录资料都是国家的财富,应及时归档,任何人不得随意留存和占有。其他单位和个人如需查阅、引用本所未经发表的资料,须先征得本所的同意。

五、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 科学研究应贯穿于本机构一切业务活动。文物普查、考古发掘、古建筑维修、文物保护、文物考古资料整理汇集等各项重要业务活动,都是科学研究工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学术研究课题、制订科研规划,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编写学术资料、论著等。
要有计划地、系统地编写(或参加编写)各类介绍文物古迹的科学普及文章和书籍。
第十七条 加强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田野考古和古建筑维修的技术水平,配置必要的设备。加强绘图、摄影、录像、修复、测量、拓印等技术工作。
应重视对国内外各学科新技术、新成果的研究、利用和推广。

六、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文物考古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根据工作需要,所内一般可设立文物保护、田野考古、古建筑维修、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等业务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都要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实行岗位责任制。
后勤工作要保证业务和科研工作的进行,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 组织田野考古、古建筑维修工作队,实行领队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重点地区设立工作站。
要加强对野外工作人员的领导,关心其政治思想、生活、学习等。

七、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建立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深入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第一线,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树立为祖国文物考古事业献身的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艰苦奋斗,团结协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要保证专业人员的适当比例(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五分之四),并保持相对稳定。
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考核、聘任、晋级、培训和奖惩工作。招收和调入新工作人员须经考核,择优录用。

八、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另行设立古建筑保护研究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古建筑方面的任务由该所承担。本条例的原则也适用于该所。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修改解释权在文化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仓单冲抵期货交易保证金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管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仓单冲抵期货交易保证金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管委


(2000年4月10日发布的证监法律字[2000]1号将本文废止)

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证监期字〔1997〕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交易所对标准仓单冲抵交易保证金的规定理解不尽相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偏差。为了统一各交易所的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就标准仓单冲抵交易保证金问
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标准仓单只能冲抵确定进行实物交割的空头头寸所需的交易保证金,用标准仓单冲抵交易保证金的头寸必须进行实物交割,不得平仓了结;
二、标准仓单只能冲抵以标准仓单所代表的实物为标的物的头寸所需的交易保证金;
三、确定进行实物交割的空头头寸的交易保证金可以全额用标准仓单冲抵;
四、标准仓单冲抵交易保证金时,标准仓单所代表的实物数量不能低于被冲抵交易保证金的头寸所代表的实物数量;
五、除了确定进行实物交割的空头头寸外,标准仓单不得用于抵顶其他头寸的交易保证金。
各期货交易所应根据《通知》和本规定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规则,认真执行。



199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