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星火富民科技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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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星火富民科技工程”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等


关于实施“星火富民科技工程”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4〕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乡镇企业局(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统战部、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全国星火富民经验交流会和全国县(市)科技工作会的有关要求,科技部、农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共青团中央决定联合组织实施“星火富民科技工程”。

  “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将落实新时期星火计划的中心任务,积极推进八大科技行动,大力挖掘农业和农村经济中促进农民增收的潜力,加速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增强乡镇企业的科技创新与转化能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依靠科技致富的能力,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

  请各地按照《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实施方案》(见附件)的内容和要求,在实施过程中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领导,注重部门联合,完善政策,创新机制,集成资源,加大投入,突出重点,制定规划,全面推进,切实把星火富民工作做好。


附件: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实施方案


科学技术部 农 业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统 战 部 共青团中央
二OO四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实施方案
(2005—2010)

  星火富民科技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实施这一工程的目的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精神,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继承和弘扬星火计划宗旨,充分发挥科技的带动作用,通过农村科技服务、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科普、重大农业技术转化、乡镇企业技术创新、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农村信息化促进、科技扶贫、星火国际化等八大专项行动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增强农民科技致富能力,挖掘农业发展潜力,拓展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空间,开辟城镇就业渠道,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推进农村小康建设。为全面深入推进星火富民科技工程的实施,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1. 贯彻十六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星火富民作为新时期农村科技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支撑手段,以让农民增加收入、得实惠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2. 以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动力,以科技为支撑,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为基础,以提高农民致富能力为重点,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农民的积极性,依靠科技进步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二)发展方向
  新时期推进星火富民工作,要更加注重构建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和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能力,建立依靠科技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把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摆在重要位置,把动员科技力量为农民服务作为重点;更加注重发挥龙头企业在带动产业技术进步中的主体作用,增强农业产业化不断发展的动力;更加注重农村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珍惜农村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与环境基础;更加注重拓展非农产业的发展空间,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更加注重增强贫困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的致富能力,加大科技扶贫力度,为协调发展、保持稳定做出贡献。
  (三)基本原则
  1.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根据我国农村地区类型多样、地域性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在统一规划、做好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东部沿海地区重点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强化科技创新、优化农村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积极拓展非农就业空间;中西部地区重点提高农民科技素质,大力培育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带动农民增收;粮食主产区重点通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进一步挖掘农业增收潜力。
  2. 整合资源,加强集成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把所有涉及农业和农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的科技工作都纳入星火科技富民科技工程之中,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条件,统一规划,分头实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形成科技、教育、财政、金融和产业措施共同推进的合力;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等社会各界力量,形成浩浩荡荡的星火富民科技大军。
  3. 依靠地方,服务基层
  工程的组织实施要注重发挥地方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地方党委政府的积极性,各地要把星火富民工作作为地方(特别是县(市))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使其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有力抓手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载体。
  4.突出重点,示范带动
  工程的实施要紧紧围绕科技致富亿万农民这个核心,以提高农民科技致富能力、企业创新能力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能力为重点,突出科技示范带动、产业发展带动、科技服务带动、科技能人带动和科技培训带动,通过科技项目和工作的试点示范,辐射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二、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总体目标
  通过星火富民科技工程的实施,培育一批农村科技服务组织,探索推广一批农村科技服务的新机制新模式,较大幅度提高我国农村科技服务能力;培养一批农村科技带头人队伍,造就千万农村科技服务大军;转化和应用一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支持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规模以上乡镇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国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区域特色优势产业,进一步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建立起依靠科技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长效机制。
  2005~2010年间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支持200家对农户和产业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规模以上乡镇企业,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合作成立研发联盟,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中心;
  ——加强50个国家级星火培训基地和3000家星火学校能力建设,完成5000万人次的农民科技培训,培养百万名星火科技带头人;
  ——建好50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转化、应用500项重大农业技术;
  ——建设200个星火技术密集区、支持300个科技工作试点县,抓好若干个星火产业带,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促进百万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带动百万户农民增收。
  (二)工作重点
  进一步推动县(市)科技进步,把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星火技术密集区和科技工作试点县作为工程实施的主要依托和载体,通过资源整合、工作集成,大力实施八大星火富民科技专项行动。
  1. 农村科技服务专项行动
  坚持多元化、产业化、专业化、网络化的发展方向,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人才与乡土人才相结合、科技服务与其他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形成浩浩荡荡的农村科技服务大军。
  ——大力推广科技特派员制度。重点在中西部地区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试点示范,以农民为直接对象,把科技人员引入农村,扎根生产一线,广泛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示范、技术推广、人才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
  ——大力加强星火科技专家大院模式、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农村信息化基地培育和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国每个县(市)的农村科技服务网络。
  ——大力发展以大学、科研院所为主体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中介,探索农村科技服务新模式。
  2. 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科普专项行动
  以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和科技致富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农民科技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科学普及,实现“县县有星火学校、乡乡有星火课堂,村村有星火科技带头人”的目标,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以完善农民科技培训体系为重点,与科技培训任务相结合,强化50个国家级星火培训基地能力建设,重点开展师资培训、科技管理培训和现代远程培训;在原有星火培训基地基础上,因地制宜,面向农民,支持3000家星火学校。
  ——以提高农民科技致富能力为重点,打造星火科技培训品牌,注重传统培训与现代远程培训相结合,加强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培训、非农产业就业技能培训、市场经营知识培训和全面、整体素质培训,每年开展千万人次的农民科技培训。
  ——加强农村人才资源开发,重点培养百万星火科技带头人,造就一支高素质农村劳动者队伍。
  ——以提高农民的科技意识,增强科学观念为重点,大力开展科技下乡、科普列车、青年科技志愿者等各类科普活动,建立和规范一批农村科普试验、示范基地。
  3. 重大农业技术转化专项行动
  与农业科技攻关、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相衔接,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为主渠道,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为主要载体,通过实施一批重大农业科技项目,转化和应用一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
  ——以涉农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农村科技服务中介为实施主体,重点在农林植物优良新品种和优质高效安全生产技术、动物重大疫病防治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植物病虫草害预测预报与防治技术、农业资源高效利用与节水农业技术、现代农业技术装备等方面,每年选择百项具有较大推广潜力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和应用,滚动支持,加快区域农业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
  ——加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按照《农业科技园区指南》的要求,在区域农业主导产业明确、技术开发和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地区,进一步认定50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强化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能力建设,使其成为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示范基地,农业高新技术扩散中心和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引导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4. 乡镇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行动
  以提高乡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规模以上乡镇企业的创新示范,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难点,提高乡镇企业整体科技创新能力、产业带动能力和对农民就业增收的吸纳带动能力。
  ——推动百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规模以上乡镇企业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合作成立研发联盟,开发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并参与开发、制订行业和国家标准。
  ——推动百家对产业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乡镇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支持申请国内、国际专利,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推动百个产业集聚区建设生产力促进中心、行业科技服务中心等技术服务机构,为乡镇企业技术升级服务。
  5. 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培育专项行动
  以提升区域特色优势产业整体优势为重点,通过建设一批星火技术密集区和星火产业带,壮大县域经济,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抓好200个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强化技术集成、企业孵化、区域特色资源开发,发展生态产业等区域特色优势产业。重点支持其科技发展规划、产业技术集成配套应用、人力资源开发。
  ——继续抓好若干星火产业带建设。在星火技术密集区和区域性支柱产业建设的基础上,通过加强星火产业带的科学规划和宏观指导,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按照“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的原则,建设一批特点鲜明、主导产业明确、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星火产业带,形成有效的星火产业带管理和运行机制。通过星火产业带建设,在更大范围内营造更好的创业、创新环境。
  6. 农村信息化促进专项行动
  以加快科技、政策、市场信息进村入户为目标,以信息资源的集成与共享、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信息服务和远程教育为重点,加大农村信息服务,带动农民致富。
  ——将中国星火计划网作为信息平台,建立农村科技信息资源库,开发农村信息技术产品,制定标准,整合相关涉农网站和数据库,实现星火科技信息资源的集成与共享。
  ——继续实施缩小数字鸿沟行动、电脑农业专项、数字农业专项等科技项目,加大信息技术和成果推广应用;利用农业科技110 、《星火科技》电视栏目、《星火科技30分》电视节目、星火信息快递等多种形式为农村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
  ——配合中组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做好相应教学资源开发。
 ——建立稳定的基层信息服务队伍,提高农民信息接受能力。
  7. 科技扶贫专项行动
  围绕贫困农民脱贫致富,坚持开发式扶贫,加大科技扶贫的力度,示范带动广大贫困地区依靠科技脱贫致富,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以井冈山、大别山、陕北老区三大片为工作重点,加大科技扶贫开发力度,提高成效。
  ——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智力和人才优势,积极探索科技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的新模式、新机制,进一步推动毕节和黔西南等地区科技扶贫开发。
  ——面向全国贫困地区,进行科技扶贫开发指导。
  ——加大星火项目向贫困地区的倾斜和实施力度。
  8. 星火国际化专项行动
  充分利用国际合作资源和渠道,采取各种方式,引导、鼓励有条件的规模企业“引进来”、“走出去”,积极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利用好两种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不断开拓新产业和新兴市场。
  ——扶持百个有国际竞争力的规模企业,走出去开发农、林、牧、渔业等资源,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
  ——选择出口潜力大的产品,在资源条件好、生产规模大和区位优势明显的地区建立百个优势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
  ——继续在发展中国家及周边国家举办各种形式的星火国际展和技术及产品推介会,促进星火技术、产品、企业走向世界,支持企业实行国际标准,提高企业及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星火企业家、星火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到发达地区或国家进行考察学习,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人才、资金、现代化的企业管理经验。
  三、保障措施
  1. 加强领导,分级实施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星火富民科技工作,把工程的实施作为新阶段在农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的重要渠道,作为农村科技工作的中心任务,作为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省、地、县四级联动的管理体系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发挥地方在实施星火富民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把星火富民工作摆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实施力度。国家层次要加强顶层设计、优化区域布局,完善各项工作的管理办法和细则,制订行之有效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考核机制,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当地工作重点,分级实施。
  2. 完善政策,创新机制
  在认真落实国家及各地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政策的同时,强化机制创新和模式创新,进一步探索科技带动农民致富的有效途径。将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实施与市(县)科技进步考核紧密结合起来,使星火富民成为基层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鼓励科技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农村创新、创业,开展科技服务的机制和政策环境;建立部门联合表彰激励制度,每年对在推动星火富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3. 整合资源,加大投入
  加强科技资源和工作的集成,科技部凡是涉及农业和农村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环境创造的资源和工作都要集成在星火富民大旗之下,较大幅度提高星火计划国拨资金的投入;地方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也要相应调整科技投入结构,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科技的投入,重点向星火富民工作倾斜;要加强与各类银行、基金等金融单位合作,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参与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
  4. 强化宣传,增强服务
  要充分利用中国星火计划网、《星火科技》电视栏目、《星火科技30分》电视节目等星火科技信息发布渠道,进一步加大星火工作宣传力度;建立专家库、农村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库,搭建宣传服务平台、农村信息服务平台、国际合作服务平台、内部管理平台,强化星火富民工作面向社会的科技服务功能。
  5.加强协作,联合推动
  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合,加强与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统战等部门的合作,建立部门协调和共同推动的协作会商制度;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参与星火富民工作的积极性,使星火富民工作真正成为一项政府主导、部门联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事业,进一步营造“星火大合唱”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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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宣传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扩大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社会影响,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计划于2001年7月中
下旬组织各地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重点和目的

宣传活动的重点是宣传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国家规定实行就业
准入的职业范围以及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通过宣传,引导企业逐步建立职工培训、考
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调动企业职工学习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同时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照国家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更好地开展职业介绍和推荐就业工作
提供政策依据。

二、宣传方式和要求

在宣传活动期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宣传周或宣传日活动,积极采取上门宣传、
现场咨询、专题报告以及在主要公共场所张贴宣传画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特别是要组织人员深入企业以及职业院校,对职工和学生所关心的就业、职业技能鉴定以及
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政策进行宣传和咨询。同时,要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充分发挥当
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介的作用。

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明显位置公告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
要有职业资格等级水平的栏目,在办理职业介绍时,对国家规定实行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
应要求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凭证推荐就
业。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也要在明显位置公告所涉及的就业准入的职业(工
种)范围。

三、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宣传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这次宣传活动与
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以及落实《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和《关于大力推进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起来,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计划,采取有
效措施,精心组织,使这次宣传活动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宣传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工作,请于8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我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二OO一年五月三十日


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敏尔

  2013年2月 25 日



  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贵州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执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除《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免征车船税的车船外,本省下列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二)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船;

  (三)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免征当年的车船税。

  第五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申请减免税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本机构或者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资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对船舶和依法不需要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车船登记管理、车船检验等部门或者机构代征车船税。

  第七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或者车船所有人、管理人所在地;依法不需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委托代征车船税的, 纳税地点为受委托代征单位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车船登记地或者车船所有人、管理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中购置的新车船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委托代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具体申报纳税期限。

  第九条 已缴纳车船税或者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保险机构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未提供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受委托代征单位应当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手续,解缴代收代缴或者受托代征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或者受托代征的报告表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当与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健全车船信息共享制度,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
单位
年基准税额(元)
备 注

乘 用 车
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排气量1.0升(含)以下
每 辆
12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排气量1.0升至1.6升(含)
300

排气量1.6升至2.0升(含)
360

排气量2.0升至2.5升(含)
660

排气量2.5升至3.0升(含)
1200

排气量3.0升至4.0升(含)
2400

排气量4.0升以上
3600


用 车


中型客车 
每 辆
480
核定载客人数10人-19人,包括电车

大型客车
每 辆
600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60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 车
 
整备质量每吨
30


其他
车辆
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每吨
60
不包括拖拉机 

摩托车

每 辆
60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