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宗教寺观教堂维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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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9 09: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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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宗教寺观教堂维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宗教寺观教堂维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行发[2005]29号
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财政局,民族宗教局:
现将拟定的《宗教寺观教堂维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宗教寺观教堂维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宗教寺观教堂维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全省宗教活动场所年久失修,宗教自养经费也很难得到保障,为此,政府每年安排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维修补助经费。为了使这项资金得到合理分配和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已经批准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受理机关,也是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实施监督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 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资条件。对国内外有重大影响或有重大文物价值的着名寺观教堂,政府适当拨款补贴,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修复。
第四条 寺观教堂维修经费由省民宗委、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各地宗教团体和宗教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反映的情况进行考察论证后确定。
第五条 申请维修经费的寺观教堂,应向该场所设立地的宗教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由所在地的宗教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向省宗教工作部门和省财政提出申请,同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寺观教堂维修的情况说明。
(二)宗教团体,主持宗教活动的负责人和该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维修场所的可行性报告,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维修工程方案及相关图纸;属租借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四)资金预算及筹措合法资金的情况说明。
(五)成立维修筹备组织和成员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 所拨款项在实施维修的过程中,应由维修筹备组织建章立制,建立必要的资金账目,规范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维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省民宗委、省财政厅将对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第八条 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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