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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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4 号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委托,对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所涉及的案件、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各类资产的价格实施鉴定和认证。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鉴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具体负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涉案财产的价格鉴证工作,其他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开展价格鉴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价格鉴证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后,方可从事价格鉴证工作。
价格鉴证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价格鉴证业务。
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价格鉴证业务不受其他价格评估行业机构资质限制,但从事相应涉案价格鉴证业务时,应当具有相应评估行业的专业评估人员。价格鉴证机构没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人员,则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证。
第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根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的委托,按照《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委托书》的要求开展价格鉴证。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委托鉴证财产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来源、使用状况,价格鉴证的目的、要求、基准日等,并加盖委托方印章。
第九条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认真审核委托书的各项内容及要求,查验实物,审验有关情况和资料,并与委托方共同确认。
价格鉴证机构一般不保留鉴证财产,如确需留存时,应当征得委托方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可以提请委托方协助查阅有关帐目、文件等资料,也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特殊涉案财产需要依法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的,经委托方同意,价格鉴证机构可以委托有关法定检验机构检验、鉴定。已有专门检验、鉴定证明文件的,由委托方提供。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应当由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承办,作出价格鉴证结论;对数额较大、情况复杂的价格鉴证项目,应当由三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组成的价格鉴证小组承办,并经集体审议后作出价格鉴证结论。
第十三条 价格鉴证人员从事价格鉴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在鉴证活动中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价格鉴证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委托方及有关当事人的秘密。
第十四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人员对涉案财产价格进行鉴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鉴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价格鉴证活动公正进行的。
应当回避的,委托方可以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要求价格鉴证人员回避;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方提出要求价格鉴证人员回避;价格鉴证人员也可以主动提出回避。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接到鉴证委托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向委托方出具《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价格鉴证的目的、内容、范围和基准日;
(二)价格鉴证的原则、依据及鉴证方法和过程要述;
(三)价格鉴证结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
(五)价格鉴证人员签名,价格鉴证机构盖章。
委托时对价格鉴证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刑事案件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一般应在七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依法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可以作为认定价格、确定损失、收缴税费、办理产权登记过户及帐务处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实行复核裁定制度。对市、县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由委托方向省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裁定申请;对省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或复核裁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由委托方向国家价格鉴证机构提出最终复核裁定申请。
如果价格鉴证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委托方需要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提出补充鉴证或重新鉴证的,可以在接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申请。
涉案财产当事人或与涉案财产有关的其他机构,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或因价格鉴证事项发生变化需要提出补充鉴证或重新鉴证的,可以在接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委托方提出申请。
价格鉴证机构收到委托方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出具结论,并书面告知委托方。
第十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鉴证机构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并按财政部门有关预算支出的规定管理。
其他案件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费用,由委托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可以由委托方根据有关规定向当事人收取,或者由委托方通知当事人直接支付。价格鉴证机构收取的价格鉴证费用,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委托方违反本办法采取欺骗手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价格鉴证结论失实的,价格鉴证机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应当进行价格鉴证的涉案财产未委托价格鉴证机构鉴证而擅自认定、处置,致使办案错误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其他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其出具的评估结论无效,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价格鉴证机构违反本办法,致使价格鉴证结论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撤销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
由于价格鉴证机构失误,致使价格鉴证结论失实的,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涉案财产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办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造成价格鉴证结论失实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其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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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等


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高技〔2011〕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发布后,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在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带动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重要意义
  (一)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增强城市竞争优势的新选择
  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有利于促进区域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大服务业比重,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突破城市的地理空间和自然资源限制,提高经济影响力和辐射力,增强在全球经济格局中的竞争优势;有利于降低物质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发展绿色经济;有利于方便百姓生活、改善民生、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
  (二)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新举措
  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将加快推进资源整合,深化“三网融合”、“两化融合”等试点工作,促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下一代互联网等高新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改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壮大电子商务服务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效支撑节能环保、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创新发展,占据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掌握发展主动权。
  (三)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推进现代市场体系现代化建设的新抓手
  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加速传统商贸服务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通过鼓励商贸业态和模式的不断创新,加快内贸和外贸的融合联动,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有机结合,助推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同步发展,带动形成现代物流业,推动贸易发展方式转变。通过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的流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地实现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整体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
  (四)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新途径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既存在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也面临规范引导的严峻挑战。城市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发达的行政区域,是各类新兴产业的集聚地,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地区。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将为解决当前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提供实践依据。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发挥电子商务的辐射带动作用,在局部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基础上,开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这一核心目标,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通过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努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良好环境,切实推动电子商务在重点区域和特色领域的创新应用,推广典型经验,形成示范效应,带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结合城市自身的经济结构和人文环境等特点,探索适合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形成各具特色的电子商务应用与服务模式。
  2、重点突破、以点带面。集中力量,下大力气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务求实效;总结经验,不断提炼提升试点成果,形成示范推广机制。
  3、统筹资源、协同推进。建立有关部门统筹规划政策环境、支撑体系和公共设施建设的电子商务协调管理机制,充分调动政府、行业、企业等各方积极性,形成共同推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合力。
  4、鼓励创新、加强规范。鼓励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不断探索解决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带来的新秩序、新规范问题,使电子商务的规制和政策环境适应不断创新发展的需要。
  三、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创建一批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推动电子商务的规制与政策在局部地区取得突破性进展;网上信用、电子认证、在线支付和物流配送等支撑体系及相关基础设施基本满足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电子商务在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便百姓生活、改善民生、提高政府管理与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任务
  1、完善电子商务政策环境
  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与需求,研究制定符合地方特点、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规制度和政策,先行先试为国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实践基础。积极推进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网络信用评价等方面的制度建设。鼓励开展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及交易行为等方面的标准规范试用与推广,探索建立电子凭证应用的基础与环境。研究制定各类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居民和残障人士的电子商务应用,扶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改善电子商务支撑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建立城市电子商务统计制度。
  2、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
  整合利用各种资源,建立适应城市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支撑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全过程及各环节的深化应用,探索电子认证服务机制和认证模式,突破电子认证应用推广难点。规范发展网上银行、网上支付平台等在线支付资源,满足电子商务对在线支付服务通用、安全、便捷的要求。针对城市特点,优化物流配送布局,发展与电子认证、网络交易、在线支付协同运作的物流配送服务。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立交易诚信档案,加快诚信信息共享机制的形成;发展在线信用服务,逐步改善电子商务的信用环境。
  3、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交易保障设施建设
  统筹规划城市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在示范城市率先实现通信、物流等基础设施与电子商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网络交易保障服务平台等应用基础设施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示范城市要积极推动宽带接入,加快实施三网融合,促进信息网络向宽带移动、融合泛在、安全可靠方向发展;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支持物流、仓储设施的现代化,搭建面向物流中小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电子商务提供坚实的基础支撑。要着力推进电子商务交易保障基础设施的建设,实现对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以及交易行为真实性的在线监测,探索有效的建设、管理模式,实现交易保障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4、积极培育电子商务服务
  示范城市要把吸引和培育机制强、业务精、守诚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构建和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放在重要位置。大力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的建设,协调解决网络交易与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物流配送等环节的集成应用问题,发展集交易、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物流配送、代理报关、结汇、检验检疫和信用评价于一体的全程电子商务服务。发挥行业组织等社会中介机构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形成适于网络交易的行业自律和权益保障机制,培育电子商务纠纷处理、争议调解、法律咨询、技术研究、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
  5、深化电子商务应用
  示范城市应采取有效措施,开拓电子商务应用领域,提高政府、企业和居民的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满足不断增长的应用需求。继续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以供应链协同为重点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拓展国内外市场并进行在线销售、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加快推动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努力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动漫游戏等互联网产业,大力培育远程维护、数据托管等技术服务,积极推进医药卫生、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不断拓展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领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知识宣传和普及活动,支持开发方便老年和残障人士利用电子商务的软硬件产品,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通过电子商务创业、就业,促进电子商务普及应用,在改善民生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建立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规划,研究提出相关政策,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创建中的矛盾、问题。同时,及时总结和推广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经验,进而推动电子商务规制和政策环境的建立、完善。
  (二)加强引导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对示范城市创建中的应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支撑体系建设,以及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应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专业化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等建设将给予政策支持。对认真开展创建工作,示范效应突出的城市授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称号。各有关部门可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形成的有利条件,在促进产业发展、规范行业管理等方面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三)落实组织保障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要设立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示范城市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决策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建立部门间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和各部门的考核机制,将示范城市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充分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协调推进示范城市工作。
  (四)认真组织实施
  示范城市要结合地方电子商务发展状况,根据城市发展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方案应重点部署电子商务政策环境、支撑体系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强化电子商务应用与服务,明确保障措施和落实机制,充分调动政府及社会资源。
  (五)不断总结提高
  建立创建工作定期交流研讨的制度,加强创建工作重大问题研究,为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提供指导。开展创建工作阶段性成果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大力宣传和推广典型经验,提高创建工作的成效。
  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将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分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前言:经过近几年开展律师队伍教育整顿和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等各项活动,我市的律师文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律师队伍自身和律师事务所也具备了基本的文化建设意识。但是客观地讲,我市律师文化建设还局限于形式与表面,分散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诸多方面,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发展探讨还比较滞后,怎样实现律师文化建设由“形”向“质”的转变、进一步丰富其内涵并以此推进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本文拟探讨律师文化建设的发展思路,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律师文化 再认识 发展构想 建议

一、我市律师文化建设概述
律师文化建设一直是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内容,是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考核的标准之一。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市的律师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和长足的进步,各律师事务所积极自觉地贯彻科学发展观,各项管理制度日趋完备,执业为民、诚信服务的理念深入人心,极大地改善了律师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应当说,我市的律师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这也为律师文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基础。

我们紧抓这一有利时机,进一步强化律师文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工作,除了常规性的集中动员、集体培训、建立并坚持定期学习制度外,还通过制定律师诚信宣言、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评、指导各律师事务所拟定文化主旨、建立律师服务承诺机制等多种手段加强律师文化建设,将文化建设的各项具体要求逐一分解到各项制度中去,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自发地开展文化建设活动,以促进我市律师文化的快速形成和健康发展。通过开展上述各项工作,我市律师文化建设工作顺利地走出了第一步,各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市直所形成了比较浓厚的文化建设氛围,并积极挖掘本所文化特质,逐步探索具有各所特色的文化发展方向,各所都设立了公示栏,将本所执业律师、服务范围及诚信宣言等进行宣传和公示,有的律师事务所还自发编印了本所内部刊物进行业务交流和展示。全市执业律师初步认识到文化建设对于自身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投身各项建设工作之中,不仅为各所的文化发展贡献力量,而且把对自身的要求同文化建设结合了起来,自觉把律师文化作为行动的指南贯彻到实践活动中去。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市律师文化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文化建设的意识、内涵、理论、形式等问题还有待于在探索中加以解决,文化建设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重形式轻实质,律师文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主要是形式上的,文化建设成绩的评判也都是从形式上加以考核,对于律师文化的内在精神实质如何把握、如何在律师思想上予以落实,当前文化建设工作不够重视;二是重“拿来主义”轻开拓创新,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盲目照搬其他地区律师文化建设的经验和模式,拘泥于现有的手段和途径,忽视乃至拒绝创新工作思路;三是重执行轻研究,仅仅满足于完成上级安排的建设任务,缺乏深入分析和研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尤其是处于第一线的执业律师普遍忽视律师文化建设的理论调研工作。

此外,律师文化建设工作还存在“四难”,即落实难、监管难、评价难、创新难。这些问题,一方面是由律师文化的内在属性和律师行业的发展现状所决定的,另一方面结合我市实际,笔者认为制约律师文化建设进一步深入的原因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文化建设的意识有待加强,特别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关于文化建设的认识还不够深入、不很清晰就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来说,对于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还很有限;二是文化建设的内涵不够充实,仅仅局限于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方面的要求,相配套的研究和制度体系还很初级;三是文化建设的形式应多样化、主题应多元化,允许和鼓励特色律师文化的创建,同时进一步探讨和摸索更加行之有效的建设途径;四是文化建设的环境和氛围尚未形成,缺乏整个社会的共同认知和迫切需要,也没有形成律师行业的共识,文化建设的外部有利条件不很充分。

二、律师文化建设的再认识
(一)何谓律师文化?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称,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由相应的制度与组织机构为表现载体,对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起着导向与约束作用。律师文化作为行业文化的一种,是律师行业在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的过程中表现出的鲜明的精神特质,是律师群体在法律服务实践中所创造并为广大律师所认同与遵从的价值理念与行为规范和总称。律师文化作为律师行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在特定的行业、地域、历史等具体的背景和条件下的,也是上述内容的集中反映和升华。因此,律师文化建设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1)凸现行业特色。行业文化必须体现行业内在的本质属性和特殊内涵,律师文化之所以不同于其他行业文化,主要就是具有独特的行业文化内涵。具体来说,一是要体现律师行业的服务属性,围绕执业为民这一主旨建设行业文化;二是要体现律师行业依法执业的必然要求,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坚决捍卫法律的尊严和地位;三是要体现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贯彻诚信服务的基本原则,督促律师扎实开 展法律服务。
(2)反映地域特征。省域副中心城市是我市律师文化建设发展的客观基础,律师文化必须充分体现本地特征,反映区域发展实际。一方面,其律师文化尚处于起步阶段,文化建设的氛围和基本形式已经初步成形,但律师文化的内涵和实质还比较薄弱,相关深层次的研究和建设才刚刚开始;另一方面,这又是律师文化迅速发展和不断深化的“孕育地”,我市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和律师事业的日益发展必然要求进一步丰富和增强律师文化的内涵,加快律师文化的建设。可以说,我市律师业的发展实际,既是影响律师文化升华的限制因素,又是律师文化建设的推进剂,机遇与挑战并存。因此,必须在律师文化中体现我市的发展实践和要求,切实立足于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3)突出队伍特长。律师文化最终要通过每一名执业律师的实践活动加以体现,所以律师文化必须调动整个律师队伍,号召和引导全市执业律师投入到律师文化的创建中去,培养和提高律师对于律师文化的认识和了解,激发律师参与律师文化创建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4)彰显时代特点。不同的时代赋予了我们不同的历史使命,因此落实文化建设要围绕着当前历史时期的主流文化来进行,当前最大的文化主题就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律师文化建设也要紧密围绕这一内容展开,要契合当今的时代特点。
(二)律师文化建设的意义
积极推动律师文化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管理、引导和促进律师队伍发展、丰富和充实我市律师行业内涵的重要举措,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充分体现了律师行业发展的时代要求,是律师业深入发展的必经之路和必然阶段;二是律师队伍树立 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方式,是开展法制宣传、增强法律意识的必要手段;三是律师行业整体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律师队伍影响力、提高律师内在素质,从而增强法律社会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三)律师文化建设分为团队文化建设和个体文化建设
律师团队文化建设的内容应当涵盖以下几方面:一是坚定的政治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和支持国家的大政方针,始终与国家的根本利益、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能够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自身肩负的历史使命;三是秉持正义感和求真意识,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时刻做法律的忠诚卫士;四是大局观和全局意识,能够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调解社会纠纷,把法律服务同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有机结合起来。

律师个体文化建设对于律师的要求主要是“德”、“能”、“勤”三方面:德即品德、道德,是律师个体在社会活动中体现出来的符合一般意义上的正面或者是负面的社会认知和评价的精神实质。“德”要求律师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八荣八耻”,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讲求诚信,求真务实,积极维护社会公正。能是能力、技能,包括法律服务的能力和其他综合能力。“能”要求律师精业博学,律师不仅要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要研究法律,要不断增强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还要博学多识,广泛涉猎各种学科,学习和吸收各种知识,努力拓展知识面,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于法律服务提出的新要求。勤是勤奋、勤劳,是对于思想态度方面的要求。“勤”不仅要求律师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还要求律师勤于学习、勤于思考、勤于研究,保持积极向上的进取心态,不断发展自我、完善自我。

三、我市律师文化建设发展构想
律师文化发展是建立在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之上的,不能脱离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谈律师文化的发展,必须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开展律师文化建设。我市作为省域副中心城市,其律师行业的发展在地级市中是比较突出的,但是相对于律师文化建设成效显著的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我市的差距还是非常悬殊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市的律师文化建设可分三步走:

(一)初步形成阶段。计划从现在起,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来完成律师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主要是通过不断丰富和完善律师文化的外在形式和制度要求,进一步增强律师开展文化建设的自觉意识,引导律师事务所探索自身律师文化的发展方向,同时呼吁全社会都来关注律师文化建设,并形成对律师文化的正确认识和舆论导向。
(二)巩固创新阶段。一是树立和巩固律师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并将之纳入律师日常管理工作范畴,不断提高律师文化建设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上一个阶段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形成和构建律师文化的研究体系,为律师文化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三是形成能够反映当地律师业发展实际的地域性的律师文化,并着力打造几家各具文化特色的律师事务所。
(三)发展赶超阶段。主要表现是律师文化理论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律师文化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充分认可,律师文化的内涵深入人心,成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自觉贯彻和执行的守则,同时我市律师文化建设模式进一步成熟,并得到推广,律师文化水平居于全国前列,涌现出在全国律师文化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

四、关于律师文化建设工作的一点建议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行业的主管部门,肩负着管理、监督、查处等各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同时也肩负着推动和促进律师行业发展、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责。因此,以律师文化建设为契机,深化律师行业发展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笔者以为,司法行政机关当前应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继续贯彻落实文化建设的各项要求,重点是做好律师队伍的思想动员工作,激发律师自觉投入文化建设中来。一是明确律师文化建设的根本宗旨,制定文化建设的步骤和计划。二是明确文化建设各阶段的具体要求,并分解任务到人,确保贯彻落实。三是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文化建设的硬件工作落到实处,营造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四是重点抓好新入行律师和党员律师的文化建设发动工作,一方面要确保每一名执业律师投入其中,另一方面要发挥好党员律师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创新文化发展思路,集思广益寻求文化建设的新突破。通过开展专项调研活动,挖掘律师文化建设的理论内涵,从多个方面多渠道地征求意见。要下大力气、花狠功夫组织专人、专班研究这一课题,重点研究和掌握律师文化发展的内在规律,要虚心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文化建设的经验做法,并结合实际为我所用,要根据律师行业的不断发展及时调整建设思路,以适应现实需要,要力争走出一条具有地域性特点的文化建设新路子。
(三)做好律师文化建设的宣传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此的舆论环境和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将律师文化建设的性质、任务、目标和阶段工作公之于众,引起各界关注,接受社会监督,为律师文化建设的深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四)以创品牌为己任,积极打造能够代表我市律师文化特色和水平的律师团队。要创建律师文化建设的主打品牌,在律师事务所中树立起律师文化建设的典型和代表,并以该典型为依托,不断深化律师文化发展和本地区文化建设,从而逐步推进律师队伍整体文化的提高。

律师文化建设任重而道远,是伴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而发展的,绝非一日之功。我们既不能忽视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弃之不顾,放任律师队伍自由发展,也不能盲目求快,脱离实际来制定发展目标,必须与律师行业发展相结合,做到物质与精神两手抓、两手硬,方才是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正途。相信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努力下,律师事业一定能够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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