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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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4]1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2004年5月15、16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在北京组织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各科目考试大纲的主编及有关专家共35人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主要问题纪要如下:

  一、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的编写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与现行的中等学历教育相结合

  二级建造师考试应与中等学历教育相结合,面向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施工管理人员,考试大纲的深度和广度上应予以充分考虑。

  2、与二级项目经理队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二级大纲的内容设置应与二级项目经理队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要考虑有利于现有的二级项目经理向二级建造师的顺利转化。

  3、与一级大纲的内容、结构和体例相结合

  一级和二级建造师考试共同构成了建造师考试制度的整体框架。因此,二级大纲的结构、体例和特点要与一级大纲保持一致,以保证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性。

  4、与中型工程建设需要相结合

  二级建造师是从事中型工程施工管理的主体,对其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应与一级建造师有所区别。

  因此,各科考试大纲原则控制在100条左右。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中的“目”按“掌握” 、“熟悉” 、“了解”的顺序排列,“条”的比例为“掌握”70%、“熟悉”20%、“了解”10%。各科目应根据上述要求调整。

  二、有关综合考试大纲修改问题

  会议认为,提交审查的综合大纲难度较大,所涉及的范围过宽,应在内容、结构方面修改,删除设计、工程总承包等方面的内容,强化施工阶段施工管理方面的知识。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的法规应着重施工阶段施工管理方面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三、有关专业考试大纲修改问题

  1、各专业大纲从结构上分成两章。第1章“××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第2章“××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第1章“××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可分为两节,第一节“××工程施工技术”,其结构可根据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划分成若干“目”。第二节“××工程施工管理”。

  3、第二节“××工程施工管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具有专业特点的施工管理知识,其中包括安全、成本、进度、质量和合同等具有专业特点的内容;第二部分为“检验应试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每一“条”用一个案例说明。

  案例说明包括三部分:

  (1)背景:案例的背景描述,情况说明。

  (2)问题:根据背景提出问题。

  (3)分析:根据问题进行分析。

  4、各部分内容比例关系:

  (1)二级建造师专业考试大纲中“掌握”的比例按“技术”内容占30%、“管理”内容占55%、“法规”内容占15%设置。

  (2)第1章第二节“××工程施工管理”中专业管理知识内容占20%,“检验应试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内容占80%。

  5、第2章“××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分为两个部分:

  (1)专业工程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2)专业工程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

  其中法律和法规只包括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法律和行政法规;引用法律、法规时要写明全称,并带有书名号;在知识点的表述中,要明确“法规”的具体条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 等。

  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引用方法与“法规”的引用方法相同,例如:“《混凝土结构规范》第8条”。

  引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部门规章、制度时,应采用直接表述具体内容的方法,不必出现规章、制度名称,也不必用书名号引用。

  6、二级建造师考试用书的问题:

  (1)在考试用书中对每“条”的解释不宜过多,应控制在每条3000字以内。

  (2)编码层次顺序用1、(1)、①和 表示。

  (3)每个专业编写考试用书前言,包括:背景、遵循基本的原则、基本依据、本书的特点。

  (4)编委会的名单。包括主编、副主编和编写人员。

  (5)内容提要。每个专业提供一份不超过200字的内容提要。

  (6)编委会名称统一为“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

  (7)关于图

  ·图应有图名,分图应有分图名。

  ·图号加大纲编号(按条编号),并在文中有呼应说明。

  ·条中有2个及以上图时,图号后加 -1、-2……

  具体格式如下:

  

  (8)关于表

  ·表应有表名。

  ·表号在表的右上角,表号应加大纲编号(按条编号),并在文中有呼应说明。

  ·条中有2个及以上表时,表号后加 -1、-2……

  ·表的两边不封闭。

  具体格式如下:

  

  (9)关于公式

  ·公式同行后的单位加括号。

  ·式中符号注释最后的单位用括号括起来。

  ·公式编号加上大纲编号(按条编号)。

  ·条中有2个及以上公式时,公式号后加 -1、-2……

  具体格式如下:

       m
    ρ=———  (g/cm3)  ( 2A102034-5)
       V

  

     式中 ρ——材料的密度(g/cm3);

        m——材料的质量(g);

        V——材料在绝对密实状态下的体积(cm3)。

  (10)关于单位

  书稿中的单位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并用符号表示。如“公斤”用“kg”表示,“毫米”用“mm”表示等。

  计算题中数字后的单位不加括号。如:F1=900×80×0.04+12×60=3600元

  (11)时间和进度:5月底前大纲修订完毕,并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6月上旬各大纲进行修改完毕后报建设部,6月中旬人事部、建设部组织二级考试大纲终审会;6月底前完成二级考试用书编写,并报建设部。

  各考试大纲编写单位要按照本次会议确定的各项原则和具体要求,对大纲做进一步的修改。同时,应着手进行一级建造师考试命题的准备工作,以确保建造师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前言范例

前 言

  本书由中国安装协会依据《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组织安装行业富有技术和管理实践经验的专家以及大专院校教授编写。

  机电安装工程涵盖了机械设备工程、电气工程、电子工程、自动化仪表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管道工程、动力站工程、通风空调与洁净工程、环保工程、非标设备制造和设备成套监造等,其施工活动从设备采购开始,经安装、调试、生产运行、竣工验收各个阶段。

  本书是在《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范围内,阐述了从事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理应具备的相关知识点,并以突出施工阶段的管理为重点。内容包括机电安装工程技术基础与施工技术;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和检验应试者解决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关机电安装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本书重点突出了对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理的能力要求,偏重对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技术的掌握和运用,侧重对基础理论知识的了解和应用,从而体现了对机电安装工程建造师的能力考核要求。

  为便于考生的学习和查阅,本书依据《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编写。本书内容丰富、知识点突出,是考生必备的考试学习用书。本书可以作为机电安装工程项目总承包的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材,也可以作为从事工程管理工作专业人员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的教学参考用书。

  本书的编写过程中,得到了中国安装协会、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总公司、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浙江省开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建设部科技委智能建筑推广中心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文稿的审查和修改中,也得到了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北京住总安装公司和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的支持,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本书虽然经过论证、征求意见、审查和修改,但仍难免存在有不足之处,希望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2:内容提要范例

内容提要

  本书为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机电安装工程考试用书,主要内容包括机电安装工程技术基础与施工技术,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务,有关机电安装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本书对大纲要求掌握、熟悉和了解的相关内容作了准确、详尽的解释,是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必备的考试学习用书。

  本书适合参加全国一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和相关专业的工程管理人员学习,也可供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师生教学参考。

  附件3:编委会范例

《机电安装工程管理与实务》

编写委员会

  主 编:

  副 主 编:

  编写人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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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石墨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批准市经贸委发


青岛市石墨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批准市经贸委发布




第一条 为整顿本市石墨出口秩序,保护和利用好本市的石墨资源,维护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贸委)是本市石墨出口的主管部门,负责石墨出口的计划管理,项目审批和出口价格管理。

第三条 青岛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是本市石墨产品出口的归口经营单位。
山东南墅石墨矿经营自产的石墨产品出口。
中国出口基地建设公司青岛分公司经营已经在投资、联营协议中规定的石墨产品出口。
上述单位在市经贸委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联合对外,具体办法由经贸委制订。
除上述单位外,本市的其他单位均不得直接经营石墨出口业务。

第四条 出口石墨列入本市的出口计划。各出口单位出口石墨的计划随年度出口计划申请表一同上报市经贸委审批。
各出口单位必须按照市经贸委批准的出口计划组织出口。超计划出口,应到市经贸委办理追加计划。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单位到本市购买计划外石墨产品,产地政府按照鲁政发〔1989〕23号文件规定,可按收购货值加收30%的资源培植费,收入由地方同级财政管理,专项用于
发展对外经贸和扶持石墨生产。
对到本市抬价抢购的单位,应给予扣留或没收货物及罚款的处理。

第五条 石墨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严格执行石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供货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出口石墨计划。

第六条 严格石墨生产加工的外资项目审批手续。除确属必要的石墨深加工项目由市经贸委批准外,一般不再批准石墨生产初加工的“三来一补”和外资企业项目。已经投资生产石墨产品的外资企业(包括“三来一补”项目),在本规定发布一个月内,持投资协议副本等有关文件到经
贸委核定出口计划,按计划组织出口,不得到其它企业收购石墨出口。

第七条 原从省外贸出口的本市的石墨生产单位,仍按原定供货协议执行,并报当地石墨主管部门和市经贸委备案。省外贸单位如在本市的生产单位延续原供货协议或扩大投资增加出口收购的,本市的有关单位应事先告经市经贸委及当地政府同意。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被取消石墨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若已经投资或签订了协议,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后一个月内将协议副本报经贸委,并到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协商投资或协议的转让事宜。



1990年5月11日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

商业部 河南省人民政府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
商业部、河南省人民政府


(1990年9月28日商业部、河南省人民政府以(90)商贸粮联字第209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把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根据国务院批准试办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以下简称郑州市场)是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合办、面向全国的省际间议价粮食交易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郑州市场的交易实行公开、平等、公正的原则,是竞争性、规范化的市场。
第四条 郑州市场是非营利的服务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 郑州市场的交易以粮食现货批发交易为主,开办远期批发交易,组织部分合同在场内有规则地转让。
第六条 郑州市场的工作人员和交易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府法令和政策,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七条 郑州市场的领导机关是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 商业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铁道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处理郑州市场运行中所涉及的部门、地区之间的关系和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在商业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设置办公室
,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商业部对郑州市场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批交易会员;
(二)审定交易品种、交易方式;
(三)会同国家物价局确定交易的年度指导价格;
(四)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核定会员企业年度指导性购买配额;
(五)派出驻场特派员,对郑州市场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 商业部、河南省人民政府组织河南省粮食、工商、物价、金融、财政、计划、税务、铁路、交通等部门同商业部粮食综合司、粮食管理司、粮食储运局、财会物价司、基储司、商业信息中心和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联合成立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行使政府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负责协调处理郑州市场重要的交易和管理问题。市场管理委员会在河南省粮食局设置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郑州市场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和副主任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第十二条 郑州市场设置下列职能工作机构:
(一)综合部:负责协调市场的日常行政工作。
(二)交易一部:负责现货和远期合同成交。
(三)交易二部:负责合同转让。
(四)信息部:负责统计、分析和发布市场信息,以及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结算部:负责审查会员资信,收取交易保证金和手续费,协助买卖双方结算。
(六)交割部:负责签发准运手续,监督实物交割,协调处理货物交割过程中的商务事故。
(七)公关部:负责宣传、联络、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监察部:负责监督、调解和处罚。
第十三条 郑州市场主任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成立临时工作小组。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郑州市场实行会员制。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粮食商业批发企业、粮食生产企业和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均可申请为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或购销粮食的经济实体;
(二)拥有资本金30万元以上;
(三)年度能提供或购买议价粮食(小麦或面粉折小麦)250万公斤以上;
(四)有两年以上经营或购、销议价粮食业务的经历,并能守法经营;
(五)拥有或租用与其粮食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
(六)商业信誉好,有县、市以上工商、银行、税务和审计部门的证明。
第十七条 凡具备第十六条规定资格的企业,均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复审,经商业部批准后,到市场登记、注册,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郑州市场的交易会员分为下列两种:
(一)粮食经营企业会员可以从事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
(二)粮食生产企业会员只能销售自产粮食,不能购进;粮食加工企业会员只准购进所需原料,加工成品出售,不准转销原料粮。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直接进场交易;
(二)享受市场提供的信息服务;
(三)对市场各项交易规则、制度有权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四)对市场交易活动和管理服务工作有监督、建议、批评权。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严格履行交易合约;
(二)接受市场的监督和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三)向市场交纳一次性资格保证金一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可委派一至三名出市代表进场交易。出市代表的条件是:
(一)必须是会员单位正式职员,具有一定的粮食业务知识;
(二)必须经过指定单位举办的批发市场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三)没有任何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记录。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者,须持所在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经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发给出市代表证书,方可进场交易。
第二十三条 出市代表证书不得买卖、转借、涂改、伪造。
第二十四条 出市代表全权负责所代表企业在场内的交易活动,所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变更法人代表时,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备案。变更或增加出市代表须提前十五天向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备案。原出市代表在了结各项手续后退场。

第五章 会员协会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场的会员成立会员协会。会员协会是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反映会员意见、维护会员权益的组织。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十五名协会理事和公共理事组成。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协会具体章程由会员协会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场的开市品种为小麦(含面粉),新增品种由商业部审批。
第三十条 郑州市场的交易采取三种形式:
(一)现货交易,即六个月以内交割的交易;
(二)远期合同,即六个月以上不超过十二个月交割的交易;
(三)合同转让,即在场内的合同转让。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场设置相应的交易厅及其交易设施。会员在郑州市场的交易活动一律在交易厅内进行,禁止厅外成交。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场的现货、远期合同和合同转让交易,市场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交易达成后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履约,在经法定程序变更以前,卖方不得拒售,买方不得拒收。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场的成交方式为拍卖和协商买卖两种:
(一)拍卖,即由卖方提前向市场提交拍卖品种、数量、质量、样品、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运输方式、包装价格等资料和实物,由市场统一组织拍卖。
(二)协商买卖,即由买卖双方在场内协商定价,签订合同,经市场登记确认,合同生效。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场的成交合同有下列两种:
(一)标准化合同;
(二)非标准化合同。
合同样式由市场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合同的转让,必须在交割期两个月以前由郑州市场公开组织进行。合同转让交易一旦达成,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三十六条 粮食品种质量、粮食包装物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场实行国家指导性年度购买配额制。年度配额在5000万公斤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购买粮食,一个月的购买量不得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出市代表和工作人员进场须着专用交易工作服装。

第七章 价 格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场的法定报价货币为人民币,粮食计量单位为公斤,报价单位为元、角、分、厘/公斤,叫价幅度为1厘/公斤。
第四十条 现货和远期合同成交的价格不得突破国家指导价格的上限和下限。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场每一个开市日的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前一个开市日平均价的一定幅度,突破价幅限制时,市场停市。市场每一个开市日价幅的制定、调整和公布由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场的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信息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场统一发布。

第八章 结 算
第四十三条 在郑州市场成交的合同,实行市场监督下的买卖双方自行结算制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委托市场代办结算。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场实行基础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制度:
(一)基础保证金,即买卖双方在每成交一笔交易后,按成交金额的5%向市场交纳。
(二)追加保证金,即当粮食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基础保证金已不能有效保证履约时,市场可根据价格升降情况向买卖双方或某一方收取追加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基础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无误后,市场将保证金的本息归还交纳者。
第四十六条 买卖双方在合同成立后,各按成交金额的1-1.5‰,向市场交纳交易手续费。不同时期的手续费具体执行数额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批发市场提供的服务情况确定。

第九章 交 割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场成交的合同实行实物交割。货物在合同所确定的火车站车板或港口船舱交货。
第四十八条 在合同规定的交割期前两个月,由卖方持市场管理机构签发的准运证向当地粮食调运主管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安排运输。郑州市场暂时代办向河南省外发运粮食的运输计划。
第四十九条 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成交样品的等级、规格、质量交收货物,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五十条 货物交割中的商务事故按照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代 理
第五十一条 做为会员的粮食商业批发企业有权从事代理业务。
第五十二条 会员所进行的代理业务必须向市场申明,交验代理协议。自营和代理业务的账务必须分开。
第五十三条 市场只对会员负责,代理者必须对被代理者全面负责。
第五十四条 被代理者可以自由选择代理者,代理的条件由代理者和被代理者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签订代理协议。
第五十五条 代理者可以向被代理者收取代理佣金,佣金限额(含向市场交纳的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金额的4‰。
第五十六条 市场有权对代理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章 监督、调解、处罚
第五十七条 郑州市场必须积极、严谨、高效为会员服务,凡是由于市场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给会员造成的损失,完全由市场予以赔偿。
第五十八条 郑州市场的工作人员必须主持公道、清正廉明,对于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按照对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 交易者不严格履行合同所定各项内容的,均为违约。发生违约,首先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市场依法予以调解。调解不服者,按法定程序由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由买卖双方依法协商处理,变更和解除情况报市场备案。
第六十一条 市场建立会员交易档案,定期审查、公布会员的履约情况,鼓励会员信守合同,严格履约。
第六十二条 出市代表必须持证进场交易,必须遵守市场的各项交易规则,接受市场监督。
第六十三条 出市代表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不准扰乱和影响场内正常的交易秩序;
(二)不准操纵、垄断市场;
(三)不准私下秘密交易;
(四)不准冒名顶替;
(五)不准伪造、转借、涂改、买卖各种交易凭证和文件。
第六十四条 凡违反第六十三条的条款之一者,除需提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的以外,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郑州市场对会员和出市代表的资格实行年审制,并记录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9月28日